中国人民法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拍卖车辆要多久,在事情没搞清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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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文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78号
原告黄剑文。
委托代理人黄志诚,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耀名。
被告郭耀名。
被告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赞楼。
委托代理人周雪兵,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赞楼。
委托代理人周雪兵,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剑文诉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集团&)、郭耀名、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望集团&)、郭赞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枝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剑文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诚,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雪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光耀集团、郭耀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剑文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光耀集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万元用于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日至日止;借款利息月利率为2%,每月26日至28日支付利息。为了保证借款本金及利息能按时归还和支付,被告光耀集团以自己所拥有的物业作为抵押。该物业位于惠州市马安新乐村泥城地段的土地,抵押物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0)13***79号,地号019**04,土地使用权面积9988平方米。同时被告郭耀名、被告众望集团、被告郭赞楼对被告光耀集团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于日支付现金42万元和转账558万元,共计600万元。被告光耀集团也在收到上述借款600万元后,书写了一份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600万元的收款收据。为此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应履行的借款义务。被告光耀集团刚开始那几个月利息支付还算正常,可是好景不长,后来利息的支付就不断延期,出现不正常的付息状况,直到日止,经原、被告双方核实确认,被告光耀集团仍欠原告本金600万元及利息73.5万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均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借款。根据《借款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或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则属于逾期还款或挪用借款,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依据此约定被告光耀集团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原告为实现债权而需要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另外,依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光耀集团愿意将其具有所有权的位于惠州市马安新乐村泥城地段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陆佰万元整(¥)、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作为抵押担保。依据此条款约定,原告对被告方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的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被告光耀集团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和承诺,不履行到期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具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光耀集团应立即返还原告上述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需要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同时被告郭耀名、被告众望集团、被告郭赞楼对被告光耀集团的上述所有债务、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债权利益,原告对被告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光耀集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陆佰万元(¥)及支付利息73.5万元(利息计至日止);二、被告光耀集团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付清上述全部本金陆佰万元止。从日至日止,暂计违约金6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月利率为2.05%);三、被告光耀集团支付原告应支付的律师费68万元;四、被告光耀集团所欠原告的上述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在被告方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中均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被告郭耀名、被告众望集团、被告郭赞楼对被告光耀集团上述所欠债务、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辩称,一、本案事实。日,借款人与原告黄剑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借款人向原告黄剑文借款6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日至日止;同年5月2日,原告黄剑文通过银行转账共向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郭赞楼账号)支付了558万元,借款人实际上收到借款本金为552万元,另42万元实际上是原告黄剑文预先扣除了2013年5月、6月共2个月的利息等费用。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光耀集团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众望集团、郭耀名、郭赞楼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二、原告黄剑文所主张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实际包含预先已扣除的利息等费用42万元,故本案实际借款本金558万元,利息应以558万元为基数计算;三、借款人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支付给原告黄剑文的利息等费用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应予返还或等额折抵剩余的借款本息;四、原告黄剑文所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的部分应不予支持;五、借款人虽然为本案的借款提供了土地作为抵押物,但抵押期间已过,被告未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土地抵押权实际上已于日自动消灭。
被告光耀集团、郭耀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光耀集团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号)。合同约定由被告光耀集团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用于开发房地产,实际借款金额以收据为准;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自日起至日止;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每月26日至28日支付利息,借款人将利息划入出借人指定帐户(开户名:黄剑文,开户行:工商银行东莞凤岗支行,账号:622&&&2121);约定逾期还款或挪用借款的,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违约金计算方法按逾期、挪用天数每日计收借款金额的0.3%违约金;约定借款人未准时支付利息,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按逾期天数每日计收应付息金的0.3%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出借人向借款人继续催收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相关权益;约定借款人支付出借人还款金额顺序为按先逾期/挪用的违约金、利息、后本金的偿还方式偿还借款;约定由出借人按借款人的要求将上述借款(除支付部分现金外,其余借款全部转账)转账至指定帐户(户名:郭赞楼,账号:622&&&8856,开户行:惠州市交通银行惠城支行);等等。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分两笔转账,一笔为4580000元,另一笔为1000000元,共5580000元至《借款合同》中被告光耀集团指定的被告郭赞楼名下的帐户。原告主张另外的借款420000元已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光耀集团,并举证了一份由被告光耀集团及被告郭耀名于日盖章确认的《收据》为证,该《收据》的内容印证了原告的主张;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主张另外的借款420000元原告并未实际支付,但对此主张,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未能进行相应举证,原告也予以否认。
日当天,原告与被告光耀集团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光耀集团将其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马安新乐村泥城地段的国有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物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0)第13***79号,地号:019**04,土地使用权面积9988平方米]抵押给原告,作为被告光耀集团向原告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6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原告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约定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为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清偿完毕时,抵押权随之消灭;2、抵押权实现;约定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国土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等等。上述《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光耀地产公司于日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证号为惠府他项(2013)第346号,抵押期限至日止。抵押期限期满后,原告及被告光耀集团未到国土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手续。
日当天,原告与四被告另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众望集团、郭耀名、郭赞楼对被告光耀集团向原告所借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约定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约定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付清时止。
日,原告向被告光耀集团发出一份《对账确认函》,内容为:经结算,截止日,被告光耀集团仍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735000元,请求被告光耀集团予以核对。被告光耀集团回函确认了原告主张的上述尚欠金额。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主张《对账确认函》中核对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主张被告已偿还多笔本息给原告,对此主张,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举证了转账给原告黄剑文、官秀浇、雷子漫、周荣章、钟全星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为证,未能提供原件,该银行凭证复印件显示,日前被告光耀集团分五次转账给原告共525000元,但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未能证明上述收款人官秀浇、雷子漫、周荣章、钟全星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对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举证的上述银行凭证复印件予以否认,否认收款人为官秀浇、雷子漫、周荣章、钟全星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与原告存在关联。
日,原告与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14)粤银丰代字第00163号],约定由原告委托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与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为680000元,其中预先支付代理费200000元,其余代理费待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终结后三天内支付。日,原告向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共200000元。
日,原告以四被告逾期未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另,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四项主张的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顺序为:律师费、利息、违约金、本金。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日至今为5.60%。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收据》、《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房地他项权证、《担保协议书》、股东决定、《对账确认函》、《委托代理合同》、银行凭证、一览表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光耀集团、郭耀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主张被告光耀集团因开发房地产需要向其借款6000000元,主张其已实际支付全部借款。对此主张,原告举证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收据》为证,内容也印证了原告的主张。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主张原告只实际支付借款5580000元、另有借款420000元未实际支付,但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未能进行相应举证,且与《收据》的内容相悖,本院不予确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光耀集团存在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的事实。
另,原告主张截至日止被告光耀集团尚欠其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735000元,对此主张,原告举证了有被告光耀集团回函确认的《对账确认函》为证,内容也印证了原告的主张。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主张《对账确认函》中核对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主张被告已偿还多笔本息给原告,对此主张,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举证了转账给黄剑文、官秀浇、雷子漫、周荣章、钟全星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为证,但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未能证明上述收款人官秀浇、雷子漫、周荣章、钟全星与原告的关系,原告也予以否认上述转账与其存在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涉及黄剑文的银行凭证,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只提交了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原告也予以否认,本院也不予采信。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每月2%,即年利息为24%,此利息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即2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应以年利率22.4%为限。按此利率标准计算,借款本金6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的利息为1344000元(6000000元&22.4%/年&1年),日时实际借款期限已经超过一年,借款利息高于1344000元。《对账确认函》确认截止日尚欠借款利息735000元,即使加上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主张的已支付原告的款项525000元,也才1260000元,未超过依法计算的一年期限借款利息1344000元的上限,且经过原、被告双方的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自日起至日止,现借款期限已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光耀集团应予归还借款本息;关于借款本息的金额,原告与被告光耀集团确认的《对账确认函》已进行了核算,且该核算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光耀集团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截止日的借款利息7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日之后的违约金。《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日0.3%计收,即为109.5%/年(0.3%/年&365天/年),此约定明显过高。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收违约金,低于《借款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支付出借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故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应由被告光耀集团予以承担。关于律师费的金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总额为680000元,但律师费发票显示截止一审辩论终结前原告只实际支付了200000元,其余的律师费尚未发生。因此,被告光耀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0元,其余的律师费,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抵押权请求。被告光耀集团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马安新乐村泥城地段的国有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物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0)第13***79号,地号:019**04,土地使用权面积9988平方米],设定为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的抵押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抵押物也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抵押期限只登记至日止,但抵押期限期满后,原告及被告光耀集团未到国土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手续,且《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消灭情形均未出现,因此,原告对该抵押物的抵押权并未消灭。被告众望集团、郭赞楼关于抵押权消灭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关于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抵押合同》并未进行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清偿顺序时,应按如下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因此,原告请求涉案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依次为律师费、利息、违约金、本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郭耀名、众望集团、郭赞楼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郭耀名、众望集团、郭赞楼自愿签订《担保协议书》对被告光耀集团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郭耀名、众望集团、郭赞楼应对被告光耀集团所欠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耀名、众望集团、郭赞楼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被告光耀集团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黄剑文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剑文截至日止尚欠的借款利息735000元;
三、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剑文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剑文为实现案涉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
五、原告黄剑文对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马安新乐村泥城地段的国有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物产权证号:惠府国用(2010)第13***79号,地号:019**04,土地使用权面积9988平方米]享有抵押权,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清偿顺序依次为:律师费、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
六、被告郭耀名、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郭赞楼对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原告黄剑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黄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063元,原告黄剑文已预交,由原告黄剑文负担4250元,由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郭赞楼负担27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韦枝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倩媚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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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吴英在等:民间借贷的“绑架”与“救赎”
与其让吴英成为民间信贷的祭品,不如探讨如何对已蓬勃存在的民间信贷开闸。如果此事件中映射出的地下金融若干特性,能成为制定监管框架的依据,即是吴英之功
【《中国企业家》杂志】(记者 蔡钰 )吴英会死吗?
身陷囹圄第四年,吴英在金华市看守所里度过第5个生日,她30岁了。
她的崛起和陨落同样迅速。2006年,年轻的浙江东阳姑娘吴英一夜之间在本地崭露头角。她一口气设立8家实业公司,斥资数亿元划开了以本色集团命名的酒店、商贸、婚庆、地产、物流等综合商业版图。当年胡润百富榜对她资产估算高达38亿元,她的财富来源成为2006年中国商界最难解之谜。
日上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3.89亿元
10个月后,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8年,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一审判处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
二审已过3个月,判决仍未作出。那些她一手掀起的江湖风云渐渐远去,所有悬念汇聚成一个:死刑能不能改判?吴英在等待,她的家人在等待,债权人在等待,还有一些幽灵般的力量,也在等待。
&现在更多人认为,吴英二审死不了,我作为她的辩护律师,也有这样一个判断:二审应该问题不大。开庭到现在也有3个月了,迟迟没有结果,说明法院内部意见也不一致,恐怕还有重大的分歧。&吴英的代理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说。两次庭审,他给吴英做的都是无罪辩护。
实际上,民间借贷的存在比它的命运裁决者更古老。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两次对民间借贷领域调研发现,当前中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6%。在江浙、山西、内蒙古等民间资金活跃的大省,自上而下的监管始终未能追上民间资金自行流动的速度及为逐利而做的创新。
吴英捐出来给本色集团做办公室的别墅现已杂草丛生
对比2008年和2010年两次的调研结果,央行研究局发现,两年间,中国民间借贷存量资金增长了28%。可以想见,近两年的通胀、流动性扩张还将撑大这个盘子。
吴英案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制度不健全的困境。在商业野心难以获得官方金融机构支持的境况下,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选择在监管之外的灰色地带,求助于民间资金。对这一行为论罪与否、量刑几何,将直接成为未来量度中国民营企业与民间信贷对接自由度的参照案例。
在横跨四年的两次庭审过程中,其他事件相关者与法律界关心的问题比&杀与不杀&更基本:如吴英一般游走在中国官方金融与信用体系之外,自成一派的民间资金力量和借贷双方,罪或非罪?
收紧了勒在吴英脖子上的绳索,也就相当于扼紧了中国民间金融的喉咙。那么,是谁在拉绳子?
经过调查,《中国企业家》发现,把吴英推至如今深渊的&杀手&,包括街头巷议中那些隐形的力量,吴英本人的不成熟,还有民间信贷背后主观、偶然和脆弱的信用链。
&法律角度上,事情明明是比较清楚的。社会效果角度上,这么大一个孩子,经营当中发生了些问题,为什么非要较着劲把她杀了?如果把她杀了或判重罪,会起到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关心此案的&中国刑辩第一人&、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评论说。
与其让吴英成为民间信贷边缘化生存的祭品,不如探讨如何对已蓬勃存在的民间信贷开闸。但在此之前,尚须完善监管框架,提供合规生长空间。如果吴英事件中映射出的若干特性,能成为制定监管框架的依据,即是吴英之功。
谁想吴英死?
东阳市人民法院门口的告示栏,旧得和巍峨的法院大楼不太相称。三米长的深色底板上密集贴着20来张公告,主题无一例外是告知去向不明的借款人,赶紧回来为自己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还钱,数额从5000元到10万元不等。
东阳是金华管辖的一个县级市。和江浙其它市县一样,民间借贷极为活跃,通过放贷、转借赚取利息和利差的这项营生里,参与者不乏公务员和官员。
东阳当地两大知名经济招牌是木雕和横店影视基地。虽然和义乌只有40分钟车程,但多年来,始终难望义乌项背。许多东阳人都去义乌做生意,晚上再回到东阳家中。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丈夫周红波以及多个债权人都有共识:吴英出事是因为在正确的时间选择了错误的地点。她并不是倒在民间信贷上,而是在东阳根基太浅。
&(民间借贷)在东阳不知道多普遍。东阳这么多投资公司,要抓的话,一半的人都抓进去了。&一位女性债权人说,即使时光倒流,吴英借钱也无可厚非。&她就是年纪轻。人家资格老的,借多少都没事。&
&(吴英)就不应该在东阳做生意。你看东阳这些年来招商,就没几个留住的,商业环境不好。&吴英的丈夫周红波在电话里告诉本刊记者,他曾强烈反对吴英在东阳发展,初生牛犊的吴英哪斗得过地方势力。可吴英在这件事上尤其固执,两人一谈起此事就吵得不可开交,后来周只好任由吴英去,再也不提此事。
吴永正记得女儿说过,她曾因为拒交保护费而遭到本地楼氏家族的威胁。在他口中,这是一个横行东阳多年的地方势力。他还记得一段如同电影中的对白,&当时有人说,&别看吴英现在嚣张,早晚有一天让她跪在我面前&。&
他断言,尽管并无证据,在吴英2006年遭遇的绑架案、2008年被捕后东阳公安局低价拍卖本色概念酒店等后续事件里,楼家力量都参与其中。
日,广厦控股发表声明称,楼忠福家族与吴英案无任何牵扯,也不存在瓜分吴英案后续财产之事,并指责吴永正炮制谣言。对此,吴永正哼了一声,&他们说保留追究我法律责任的权利,我正等着!&
本刊记者曾多次同广厦集团联系,得到的答复均是负责人出国了。
吴英的一位&姐妹&,是在东阳开复印店时与吴英认识的,她跟吴英虽然亲近,可除了借钱,从未考虑过让吴英带着自己在本地做点什么。说起东阳的商业环境,她用&水深火热&形容。&吴英这个人也不坏,又豪爽,就是年纪太轻,要是做事不在东阳就好了。她真是想为东阳做点事情,但对有些人就是竞争。&她坚持说自己不知内情,可声音听起来心有余悸。今年7月初,吴英还托人带信和她说了些家常话,抱怨&里面很难受,不是人过的日子&。
&她的什么事我都不知道。我也恨她为什么不跟我说实话。&一位匿名的债权人说,吴英在2006年突然密集找自己借钱,说流动资金紧张,需要钱去进货。该债权人就去找别人借来钱,再以月息2分到3分借给吴英。后来吴英事发,他也被刑拘关押了。他记得自己被抓时听到过东阳公安局的警员们半说笑地提点:&你要是不借钱给吴英,就没事了。要不是你帮,她早倒了。&
2010年吴英从看守所里递出来的检举材料里,检举了当地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根据她的检举,收受过她贿赂的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和原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已经落马。
曾有人向吴永正透风,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个人曾写联名信,要求法官判处吴英死刑。吴去向法官求证,一审法官不置可否。上文中匿名的&姐妹&说:&对吴英,我希望只要不杀她就好。但她要是能翻(案)过来,有很多人要倒掉的啊。&
吴英在上诉材料中写道,自己2006年底被债权人杨志昂、杨卫陵软禁了10天,参与者中杨卫陵之妻还是义乌市政府官员,她回来后去东阳公安局报案,却不被立案。等录完口供回到自己常住的本色概念酒店时,夹着两颗子弹的恐吓信已寄到前台。
日,吴英在北京首都机场准备登机回杭州时,被东阳公安局扣押,自此开始了4年多牢狱生涯。在看守所里回想遭刑拘的过程,她发现了诸多疑点:在北京首都机场,东阳公安局没有出示相关司法手续、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把她直接带到了金华看守所,并以&祝素贞、诈骗5万元&的假信息登记立案。而直到3天后,东阳公安局才发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拘文件。在看守所里,她疑心自己同监室的人是公安局的线人。&用引诱、欺骗、威胁的方法让我按她说的承认,做口供,离开时还带走我的扣押单和一张委托书。&
另有接近吴英的人士向本刊透露,在看守所中,曾有人向吴英输入一些负面信号,告诉她:你的死刑肯定没希望改判了,不要再做无谓的努力。为此,吴英一度万念俱灰。日,在发现自己放在看守所监室内的检举和控告材料被管教私自翻看过后,她一怒之下,喝下了大半瓶工业胶水。
在2010年8月寄给父亲的一张明信片上,吴英写道:&我如今被判死刑你们家里人也有一半的责任,不听我的话,专门听别人在那里捉弄。北京两名律师我打算不要了。&
吴永正说,2007年9月,吴英在狱中用明信片给自己发来一份委托书,委托他代为处理本色集团和吴英相关事宜。但他拒绝授权东阳公安局拍卖暂扣的资产。随后,在吴英律师一再发函要求停止违法违规拍卖情况下,东阳公安局仍把本色集团的汽车、家具家纺和本色概念酒店以低价拍卖出去。
&东阳公安局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又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我、恐吓我同意签字拍卖财产,最终我没有同意拍卖,他们就在我一审未开庭前,没有本色公司财产合法人及委托人同意签字情况下,强行拍卖了近亿元的财产,使财产缩水十几倍。&在上诉材料里,吴英写道。
2009年4月,吴英案一审开庭,但金华中院直至12月才让吴英看厚达50多页的庭审笔录。吴英看了几页后发现很多地方跟当时情况不对。她一开始拒绝签字。在看守所反复做工作之后,才勉强签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开庭内容又多,具体记不清内容了,以现场庭审录像和录音为准。&
在和东阳法院一街之隔的东阳市公安局里,一位警官接待了本刊记者。等待了足足一个上午后,东阳公安局对记者提出的5个问题交出了一张滴水不漏的A4纸回复:
1. 吴英案现进入二审阶段,吴英与本色集团被扣押资产清单已随案移交。
2. 对于拍卖本色集团部分资产的有关情况,中新社记者6月29日已作客观全面的采访,请参阅。
3. 对于吴英案件涉嫌罪名问题,起诉意见书上已经明确,详细情况可参阅相关报道。
4. 目前本色集团已经拍卖处置的资产主要是汽车、吴英向他人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的酒店、商铺等,处置所得全部及时存入统一的银行账号,没有动用。
5. 一审法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38426.5万元,吴英方面所讲的房产卖掉足以还债,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辩意见,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该警官说自己当年并没参与吴英案,说到吴英对公安局的种种质疑,他表示,这事在东阳市政府层面已经成立了专案组,&对那些事件,公安局也只是一个执行者。&
日,东阳市政府在东阳电视台发布公告,查封本色集团并遣散1000多名员工,成立清产核资组,清理本色集团资产及债权债务。
走在昔日本色一条街上,吴永正指着那些卷帘门紧闭的&本色网吧&、&本色建材城&说,里面的电脑、建材都已不知所踪。他质疑:&司法案件,为什么会由政府力量出面发布公告?&
东阳市政府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公室主任陈一点则告诉记者,在二审判决下达前,东阳市政府对此事没有新的评论。
6月29日,接受中新社采访时,东阳公安局解释拍卖本色集团车辆原因说,吴英案很多债权人(很多是义乌人)也知道这个情况,他们多次主动跑到东阳市公安局反映,要求警方和政府及时处置拍卖这些车辆。
东阳公安局没有公开债权人的名字,但吴英在义乌的主要债权人林卫平否认此事。&第一,东阳市政府有一个专案组,他没有做出决定前,我们也不好说什么。第二,我们自己的资产也都让公安局查封了。&
东阳公安局要求林卫平带着自己的70多个上游债权人一起来公安局签字,同意解封他的资产。林卫平拂袖而去。&这显然不可能。&
1981年,吴英生在浙江东阳歌山镇的一个农民家庭,是家中老大,有三个妹妹。初中毕业后,她读了个不完整的职业高中,在姑姑开在东阳的美容店里学了一年多手艺,2002年起自立门户,开了自己的美容院。凭借娴熟手艺和开朗热心性格,她积累了当地不少有身份的客户,生意迅速做大。
这一年她和东阳人周红波订了婚。到2004年两人正式结婚时,她已经在东阳有多家店铺,经营美容院,KTV、足疗店、服装店等,按她事后自陈,身家有2500万元。
如果吴英就此止步,那么今天她也许会闲坐在牌桌前、每月按时去各家店里收账,但她是吴英,最终还是成为这个故事所需要的张扬主角。她跑遍浙江,也频繁往来广东、湖北,靠转手美容用的羊胎素赚过5倍甚至更高暴利,也从&尊贵&客人口中听到过期货的内幕风声,她想做更大的事情。
2005年底,吴英通过朋友杨军认识了义乌人骆华梅,继而认识了骆的表哥林卫平&一个手里经常流转数亿元民间资金的生意人。刚一认识,吴英就热络地跟着骆华梅叫林卫平为&表哥&。
林卫平是个40岁出头的普通男人。面有风霜,却没有江湖气,就连板寸头也没能发挥出精明、挑剔、咄咄逼人的&钱庄老板&气势,面对生人,他甚至还有点不好意思。
&我们做资金生意,&林卫平说,&实际上就是纯粹靠自己的一个脸面,而不是说去走黑道。&2010年,浙江省内民间融资规模超过1.5万亿元,正是无数个林卫平们操持着这个巨大资金池。
2003年,林卫平开了个针织袜厂,当时他还在义乌文化局当公务员,后来生意有了起色,干脆在2005年辞掉公职。这期间,他运作袜厂不时和朋友们互相借钱周转,一开始彼此不收利息,但后来觉得麻烦:既需要请对方吃饭唱歌,还欠下人情,这些花销还不如给利息划算。
这启蒙了林卫平的资金意识,他关了袜厂,专心当起了亲友、旧同事、生意伙伴之间的资金调度人,把身边闲散资金聚集在手里,再转借给有大资金需求的借钱人,赚取息差。
在资金充裕的义乌,林不用担心资金来源。做得久了,很多朋友主动请他带自己一起发财。有的老上家手里一有闲钱,利息都没谈,就直接打到他账上。&有的钱打在我账号上,我动都没去动过。有时钱什么时候打来的,我都不知道。&林卫平轻描淡写地说。那些千万元量级的民间资金往来背后,依靠的就是这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对上游放贷人,林卫平给出的月息在2分到5分不等。&资金紧张的时候,放贷人会要求高一点的利息。而有时你只帮他放出去几个月,他还不高兴,想托你把资金用久一点,利息就会稍微低一点。&
对下游借款者,他有自己原则:不碰毒品、赌博、洗黑钱。他喜欢借款者去做实业,项目看得见摸得着,踏实。
受到银行准备金率提高、硬性信用指标和贷款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等政策束缚,商业银行的信贷灵活性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需求,这为林卫平们留出了庞大市场空间。对有资金需求又熟悉情况的本地人来说,担保咨询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标会、企业和个人都是潜在的&银行&。而真正的官方金融机构,反而成了配角。
每到月底、年底会计结算期,义乌本地银行甚至外地银行也会找林卫平这个竞争对手借钱&周转&。这样的业务,有时林都不直接过手。他就让银行给自己一个上家开个个人账户,让上家直接把银行需要的资金按规模打过去,只存月底一天。银行资金特别紧张时,每100万元存款,利息会给到1万元。
林卫平手中的钱很少流出义乌,但2006年初,骆华梅带着25岁的东阳小姑娘吴英来拜访时,他破了例。
吴英说要在诸暨开一家投资公司,想借1000万元,盛情邀请林卫平去诸暨看看项目。另外,自己有做期货的特殊资源,还想借笔钱炒期货。骆华梅也对林卫平说,这个小姑娘在东阳做的不错,已有了两三千万元的身家。
虽然和义乌只有40分钟车程,但林卫平对东阳、对吴英都不熟悉。不过,有亲戚的人情做背书,林卫平仔细考虑了一下。&按照我的判断,一般穷到什么都没有的人,可能把钱借走随时会出风险。但资产达到两千万以上的人,犯不着去冒太大风险。公司稍微有点规模以后,不是十拿九稳(的项目),她不会去做的。&期货项目他没有接茬,但还是跟着吴英去了一趟诸暨,看到确有其事,就把钱借给了她。10天后,吴英准时归还。
2006年4月,吴英又来找到表哥。这次,她带来的消息是,自己在湖北找到了一个需要投资5亿元的旅游开发项目,想找林卫平借其中的3亿元(在吴英的上诉材料里,这个数字提高到4亿)。
吴英说,自己在湖北荆门通过农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认识了时任市政府秘书长李天贵,李答应支持她收购荆门大酒店,并在荆门市开发房地产。2006年4月,吴英已在荆门砸下1000万元,注册成立了湖北荆门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准备收购市中心一处被收置为农行不良资产的烂尾楼。同月,她一改此前做美容、足疗、KTV的玩法,在东阳投资500万元注册了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这就是本色控股集团的前身。
此时的吴英意气风发。她曾向林卫平等民间借款人借过近1.3亿元,在成立本色商贸前都已还清,自己名下还有超过2500万元资产。自此,吴英启动了集团化之梦。
在林卫平账本上,他在义乌放出去的其它资金,正好在这段时间回笼了,而上家又还不着急拿回去。他想,借给吴英,确实可以降低资金成本。
林对吴英说,抽空你带我去湖北看看那个项目。吴英答应了。一开始吴英天天催林卫平去,但林走不开。等林卫平有了空闲,吴英又每天在温州忙得顾不上。这么一拖,两人始终没去成湖北。
时间不等人,林卫平退求其次,和吴英手下负责做这个项目计划书的本色商贸总经理方鸿聊了聊。方鸿是吴英初中同学金华芳的丈夫,经济师出身,给吴英做了湖北项目方案。一聊之下,方鸿把商业计划、盈利评估分析得头头是道,林卫平放了大半的心。这期间,林又暗自看了看此时铜期货价格,确实涨了不少,按照吴英当初拉他入伙时的计算,应该已经赚了六七千万元。这么一盘算,林卫平在心里给吴英的赚钱能力加了分。
2006年6月-9月期间,林卫平分几笔给吴英支付了近4.3亿元。在这些钱背后,是66个个人和单位的放贷&上线&。林曾再三告诫吴英:&你投资多少项目,要跟我说清楚,钱不够我可以帮你想办法,但你不能到处去乱借。&按照行规,放贷人之间不会透露各自的生意,所以很忌讳借款人用同一笔资产作抵押,同时向几个放贷人借钱。
吴英轻描淡写地回答他,好的呀,这个没问题。
关于这笔款项利息高低,是个未解之谜。在吴英案一审判决书里,金华市中院记录的林卫平证言是,吴英4亿多元借款约定利率高达匪夷所思的每万元每天40元。折算成江浙民间信贷里通用的标准,这相当于12%的月息。
吴英不承认这一点。在她后来的上诉材料中,她写道:&公司投资与企业的经营我都是用林卫平借我的钱投资的,年息3分(3%),成本并不是很高,我认为自己做生意向朋友借钱也是很正常的。&林卫平也对记者说,自己给吴英的利息很低。&我当时跟她说,你把事情做好就行,利息我少赚点都没关系。&
&你只要实实在在的实业在做,哪怕企业做亏了,我就当是扶持你,但是,如果说你这个钱拿去赌博或干其它的,那我就没法交待了。&直至案发,林卫平也对司法机构否认自己被吴英&诈骗&。按行规,他认为,自己借给吴英的钱因为经营失策收不回来,是做&资金生意&肯定要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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