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规定已经满了 没有续签 单位可以单方面让我离职吗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和我续签合同,就让我办离职了,可以所要经济补偿吗?_百度知道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和我续签合同,就让我办离职了,可以所要经济补偿吗?
但是在日就让我办理离职手续了我是日合同到期?可以所要经济补偿吗。我这类情况可以仲裁用人单位吗,但是公司在日向我提交续签合同意向书。我签的同意,我想问下专业人士
标准是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第四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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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劳动部门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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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现在辞职,单位让我补签保密合同,并不给补偿费,我不签可以离职吗?
到期后未续签,现在辞职,单位让我补签保密合同,并不给补偿费,我不签可以离职吗?
提问者:安徽-合肥合同纠纷浏览125次 21: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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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安徽-合肥)帮助网友:335称赞:1完全可以,还可以追究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2:58: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安徽-合肥)帮助网友:3692称赞:16可以离职,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23:03:1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6551**** (安徽-合肥)帮助网友:2684称赞:0如你所述 可以拒签 21:51:5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5687**** (安徽-宿州)帮助网友:3493称赞:6保密合同是否限制你竞业,如果有的话,应当补偿。不签离职恐有风险。 09:29:3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95692**** (安徽-合肥)帮助网友:3309称赞:3可以不签 09: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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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夏俊峰律师
[河北-邯郸]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冉令涛律师
[河北-石家庄]
需要补偿给你
要鸿志律师
[河北-保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刘洹岑律师
[北京-北京]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协商
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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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员工离职是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是劳动关系最为敏感的时期,劳资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免不了就劳动关系的若干问题产生争议,各执己见,因此而诉诸司法机关的也不在少数。为了理清其中的种种疑问和争议点,笔者以一位劳动法专业律师的身份结合日常的咨询实务,总结了员工离职中的十大常见问题,并对此加以法律分析,以期对人力资源从业者在离职中有所裨益。
  问题一: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问题二:员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其马上走人?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旦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就想要这位员工马上走人,如果员工愿意马上离开,便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如果员工坚持要再工作满30天后再离开公司,公司是否可以当方决定让其走人?如果员工不愿意走人,公司在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甚至公司在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并且这一个月内仍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
公司向让员工马上走人无外乎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怕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搞破坏甚至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破坏工作氛围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二是有些公司认为员工辞职特别是投向竞争对手就意味着对公司的背叛。笔者认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均不可单方的让员工马上走人,双方必须再履行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员工的获益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还有其工作经验的增加和职业技能的提升等。
  问题三: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30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或者即辞即别也束手无策,只能大度地让员工离开。
  问题四: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是必须在离职当日支付还是可以到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举例而言,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的5日才能发放。若某员工日离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等到下个月的5日才发放这位离职员工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规定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不得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只是江苏省有比较特殊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关于工资的结算,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问题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多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即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点双方可以以约定的的方式进行设定,解除日可以是协商当日,也可以是协商日后的某一天。
  问题六:公司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协商约定单位只需向员工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不少人都认为,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也可以协商。协商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在法定标准之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劳资双方能否在法定标准之下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呢?举例而言,某员工在公司服务了5年,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亦同意解除,双方还约定公司只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亦同意接受。那么后来这位员工反悔,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注支付5个月的工资,这位员工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就劳动合同的是否解除,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具体哪天解除,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就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就经济补偿可以法定标准之上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的,也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经济补偿其实跟最低工资一样,均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就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即使是劳动者同意,也是无效的。
  问题七: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劳动合同需法定顺延,那么顺延期间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需要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那么在这顺延期间内,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所谓顺延,是指劳动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内容再履行一段时间。由于是法定的顺延,即相当于在顺延期间,也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不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不签合同双方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如果遇到这种法定顺延的情形,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一份书面的顺延通知,这样也比较有利于避免争议的发生。
  问题八:员工患病且医疗期已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除了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2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问题九: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保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那么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是否需要保存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的保存义务,但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对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也要保存。
  举例而言,某员工找到了新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一个月后随即离职,该公司人事经理也将这位员工的辞职申请丢进了碎纸机。然而,这位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后,发现在新单位工作的工作不如原单位好,于是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于公司拿不出这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也只好让这位员工重新回公司上班。由于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专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需要举证是这位员工提出辞职的,然而由于证据已经被人事经理丢进了碎纸机,公司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是这位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此,只能乖乖的让这位已经自己提出辞职的员工回来上班,单位由于没有保存这位员工的辞职申请而不得不吞下这粒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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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本人2010年7月入职,先签订1年劳动合同,后又续签2年,至2013年7月到期。公司现通知让我与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仍在本单位工作,且薪酬未改变。可否向原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可要几个月的?&br/&另外,以上条件是否已满足与原单位签订不定期合同的条件,如要求其履行,是否会
本人2010年7月入职,先签订1年劳动合同,后又续签2年,至2013年7月到期。公司现通知让我与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但仍在本单位工作,且薪酬未改变。可否向原单位索取经济补偿金?可要几个月的?另外,以上条件是否已满足与原单位签订不定期合同的条件,如要求其履行,是否会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公司的做法的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离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补偿三个月工资。以上条件并不符合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除非7月到期后,你主动要求公司签订不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要你与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想逃避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是单位违背法律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即是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使用双倍经济补偿金吗?
没有双倍赔偿金的说法,你的情况不适用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合同,你是可以提出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拒绝。如果不是,则公司应该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工资情况(是否超过三倍本地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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