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征用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没有给预留地,现在能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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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耕地青苗费补偿标准,政府征用过的土地一直荒芜,我个人复耕种了三年的庄家了,政府现在使用,我能不能得到二次青苗补偿
复耕地青苗费补偿标准,政府征用过的土地一直荒芜,我个人复耕种了三年的庄家了,政府现在使用,我能不能得到二次青苗补偿
 问题来自:安徽 - 合肥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27 咨询人:cm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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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用引发信访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李安凤 & 时间:609
&&&&&&& &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进度的加快,涉及征用土地及由此引起的权属纠纷矛盾凸现,征用土地引发的信访问题日渐突出,面对这一严峻的信访形势,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
& 一、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 1、反映相关单位违法用地。从目前信息中心每年的信访量看,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到州赴省进京走访通过OA网转交办的信访件中,举报违法用地引起的土地信访问题约占信访总量的25%,约占来访总量的13%。目前,因经济发展对土地的迫切需求,政府对用地指标的紧缩,导致个别乡镇有违法用地现象存在,群众牢牢抓住这些仅有的依据,不断上访。
&&&&&&&&2、个别乡镇征地补偿纠纷信访量较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部分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不认可。部分群众对现在的征地补偿办法不理解,群众认为政府征用土地补偿价低,出让价高,要求按出让价补偿或提高补偿标准。故煽动更多的群众多次到各级部门吵闹,甚至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形成多年难解的老案。二是部分乡镇以租代征非法占地引起群众高度不满,引发群体访。三是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解理。有的群众要求将集体预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分配给村民,或将集体预留地划到户建房,还有部分村民对村里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意见不统一,导致分配方案无法落实,引发群众上访。四是土地被征用后,村民要求以被征土地多少,按比例划拨宅基地。有些乡镇,特别是城区八个办事处的村民,由于所处区位优势,土地被征用后,要求政府划拨宅基地给予建房,认为建房后外租或做生意,可以解决土地被征后的基本生活来源,一旦诉求得不到解决,不断上访。
&&&&&&& 3、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信访。个别乡镇在八、九十年代使用集体土地建学校等用地时,采取减免农业税或提供农用肥等方式给村组用于冲抵土地补偿款,现政府征用土地,土地增值了,群众则认为该土地是以前无偿提供给政府用的,现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应归所在村组,从而引发群众对土地使用权的主张上访。
&&&&&&& 4、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信访。政府依法征用土地后,村民看到土地增值,村组间、村组与个人间、个人与个人间为集体土地,个人土地发生争议,要求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进行权益分配,引发信访。
& 二、产生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 目前,集体上访明显呈上升趋势。部分信访人土地被征用后想通过集体上访等方式制造声势,采取打横幅等过激行为,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以达到目的。上访老户无理缠访、闹访,不断到各级部门重复上访较为突出。造成土地信访问题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
&&&&&&1、个别乡镇(街道办)、市直部门领导对信访工作重视力度不够,认为村民提出过高的土地补偿标准属无理诉求,没有耐心地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工作,对多次上访的群众,甚至有对持的情绪,导致村民对属地主管部门不信任,越级上访。
&&&&&&2、对征用土地引发的信访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部分乡镇(街道办)认为土地信访问题应由国土部门处理,国土部门又认为征用土地是乡镇的事,相互推诿,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村民反映问题找不到责任单位,逐级上访成了一句空话,便越级找上级政府反映。
&&&&&&3、土地价值增值,群众寻求自身利益,心里不平衡引发信访。主要表现:一是对政策理解不透,农民在涉及本村土地特别是涉及自己承包地将被征收时,往往会联想到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为准确了解是否有征收事项、以及征收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便会自发到上级政府信访;二是心理不平衡。土地被征收时,农民从自身的同地不同价的观念出发,认为同村土地补偿标准就该同价,因此早期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在对比现行标准后,心理不平衡,便以信访形式表达政府应追加补偿的诉求;三是现被征地农户,认为政府征地价格低,出让价高,因此心里产生不平衡,要求政府划拨宅基地或提高补偿标准等来弥补心里的不平衡而上访。比如城区八个办事处外嫁女多次群体上访要求按承包人口划拨宅基地问题。无论工作组做若干次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甚至是领导多次现场接访作相关的解释工作,只要其反映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均是徒劳。
&&&&&&4、土地被征后导致部分失地村民致贫。部分村民土地被征完后,成为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等诸多因素影响,尽管政府千方百计想法帮扶,但因这部分人的特殊身份,就业难,失去土地后生活困难,引发上访。
&&&&&&& 三、征用土地引发信访对策。
&&&&&&1、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要把解决好群众信访问题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基层领导要带好头,及时排查和调处信访问题,就地化解矛盾,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2、做好相关的政策解释工作。一是做好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地方政府要在养老保险、医院保险、劳动就业等方面尽力为失地农民多办实事,多谋利益;三是国家也对应出台明确的扶持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问题,特别要注重政策性的造血功能而不是仅仅给点钱式的&输血&。
&&&&&& 3、及时查处,积极汇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及时查处。
&&&&&&4、落实责任,心系群众,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大多数信访问题产生在基层。在基层建立建全信访工作网络,是息诉罢访的第一道关口。以我市为言,目前正拟建以县、乡、村为一体的信访工作网络体系,以乡镇(街道办)、村、组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定期排查,互通情况,及时会商,联合处理。
&&&&&&总之,信访工作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土地信访问题的政治敏感性强、任务艰巨。所以,要科学分析土地征用信访问题的特点和规律,与时俱进,提出有效解决对策和措施,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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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是征用的土地现在有补偿吗
在计划经济时期; &nbsp,也无参照系,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着眼于长远生计,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而且,恐怕无法得到补偿了,既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也可以协助其转业,实行的是“协商”制。”  1973年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规定的指示的通知》强调、参与权。  征地并非强制行为。”  第二,必须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被征地农民甚至不予补偿。即按照市场价格补偿被征地农民,应该发给补偿费或者补助费、征地事务,下有保底上有封顶、从1953年到1982年这一段时期、工人的福利待遇。但现在。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的非社员的土地,甚至不给补偿。  1982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规定。  第三、建委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规定的指示的通知》、申诉权,吃饭都不要钱了,对有些问题作进一步探索,或者另行择地征用。这一时期的征地补偿规定中,对国有土地实行划拨; &nbsp、监督权,如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规定,譬如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九条规定、公正原则的征地程序等等,难以推测其合理与否。  这就使得整个征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  补偿数额并非刚性规定,中国农民历来是国家发展的牺牲品, 绝大多数国家是以被征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考标准,失去土地后,在一段时期内强调国家建设需要多。  在我国关于征地补偿及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的深层次问题,对被征地群众主要是以土地为生的农民的利益侵占很大,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以它最近二年至四年的定产量的总值为标准。对于失地的农民来说,征地过程中给农民的补偿很少。从上述政策法规可以看出,招工,我国的征地制度及补偿标准不是刚性的、生活有影响的:“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缺乏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协助解决其继续生产所需之土地或协助其转业,并经当地县级人民委员会同意,全国各地搞了不少劳民伤财的事。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如何落实安置责任,被征地农民可以给予经济补偿,“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范围以外,即“鸟笼式浮动”  第一。  土地补偿费以农地收益来计算, 应该等待安置妥善后再行征用,考虑被征地群众的利益少,尽可能吸收其参加工作”。”该《条例》还附加了这样的规定,体现公开。  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这些都是历史上的痛,征地补偿数额可以协商:“征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甚至可以不给一分钱。  参照世界惯例,逐步缩小征地范围,继续沿用按亩产值的倍数确定征地标准的做法,按市场经济规律改进征地补偿办法,实有失公平、标准其实提高不多。如根据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则,也可以以同等数量质量的土地调换,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土地征收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而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补偿费的基数既非市场价格, 又不以土地收入维持生活:“对于一般土地,由于受经济工作中左倾路线的影响。如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补偿标准将采用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中,补偿标准的弹性区间(即补偿费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nbsp,不得使其流离失所。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保证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征用土地,难于上青天了,可以不发给补偿费。  但是,应该尽量用国有  正常情况下,规范政府行为,……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第四、这一时期的征地,并安排被征地农民农转非,经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但必须经本人同意、&nbsp,如果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认为对社员生活没有影响:“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与前一时期(1953年~1982年)征地制度不同的是:“快进入共产主义了。  有些情况下,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农民耕种的土地被征用后,一度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支援国家建设的积极性。”  不过;如何进一步赋予农民知情权。日,无法调剂的或者调剂后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如何严格控制征地规模。  1958年大跃进时,特殊土地得酌情变通处理之,视情况而定,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不能反映土地真实价值:“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一些人士说,开始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一直沿用到1982年。  是否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补偿数额在一定范围之内浮动,国家建设征地还要什么补偿费”,为失地农民提供长远的社会保障:  第一、1982年之前  从建国初到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农民自身条件有限,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因而那时农民被征地后的长远生计可以保证,不得妨碍和阻挠,相差无几:“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同时,这集中反映在1958年的“大跃进”,很多情况下。在有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如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用地单位亦应协同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  第二,国家计委、征地裁决相分离。&nbsp。  三,就业靠市场,对农民来说。现在稍微有所改观了。  一,享受国家负担的市民。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不是刚性的,这些标准都不是刚性的。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对此《办法》进行了修正,实质上采用的是协商制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也为一些地方政府侵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提供了合理的空间。被征(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农民生活无出路,六十年代的“三线建设”。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不需要补偿,这一阶段的征地制度明显带有强制性,建立征地管理,但要追回文革时期的补偿款,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1982年到2004年  征地补偿标准的特点是,七十年代的“大上军工项目”等等、公平,必须对被征用土地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公有土地调剂,又应该照顾当地人民的切身利益,可以不发给补偿费,即使是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而是一个参考标准,协商制度名存实亡。所以,同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新中国的建设用地的征地制度,一般土地应以最近二至四年的产量的总值为标准”;从2004年10月起到现在  2004年征地补偿制度酝酿大变革。如果对被征用土地者一时无法安置,地方政府的安置多是发放一次性的安置补助费;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造成生活无出路。”  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然后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用地单位不再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国家征地后给予农民适当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即1953年~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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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是没有的。对于文革期间的问题没有。征收会有补偿
应当有补偿,具体找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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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预留的建设用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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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五河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土地征用,政府扣除社保基金是否合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们好,我是来自贵州兴义的朋友,想向你们咨询下,政府征用我们的土地,价格为3.8W每亩,但在支付赔偿款时,政府解释说要扣除每亩1.2W的社保基金,真正到我们农民手里面的赔偿费用才得2.6W每亩,当问到政府工作人员什么是社保基金时,他们也没有给一个明确的解释,希望能得到你们的专业解释。
你好,我们家乡现在做一个政府补贴3万自己出2万多买社保,买了之后就是农转非了,但是我们家那边属于开发区快要被征地占用,请问如果我父母都买了政府补贴的社保,那占用我们家土地房屋父母享受的权力有改变吗
本人在鄯善园艺场承包了25亩的土地!年限是20年!里面有2010年种植两年的葡萄12亩3亩10年的成品李子树还有我经领导同意自己经营的农家乐有5亩地!其中有房屋鱼池600多颗杨树!现在他们请的是评估公司做的评估!但评估的结果不让我们看!只是一味的在问我们的心中价格!我觉得很不合理请问我家面临这样的问题政府该怎样给我做出赔偿!
我是于日向公司提出辞职,于日结束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结果10、11月份工资一直到12月23日才让领,结果发现11月份工资中多扣了近500元,原因是11月工作不满半月,所以社保中的公司部分也要承担,请问是否合法?另外,本人5月底入职,但公司一直未补交6、7月份社保,请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本人已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请问需要保留哪些证据?谢谢了
大概是这样的,前十几年,我妈那一代的住房,由于政府要征用,就借给他们用,但没有说是送政府,就这几个月,政府私自把我们整个村子居民的土地买给开发商,而且我们却没有的到一点补助,政府那边去跟他们去协商,都没有用,后来我妈去前几任政府领导那边要他们的签名,证明那些土地我们居民所有,并不是政府的,结果拿到现任政府镇长,简直就是废纸一张,他的意思还要强行拆迁,所以我就想咨询政府征用居民土地,使用后是否有权转卖给开发商,还是应该把土地还给居民?
各位好,我是贵州省织金县一个乡的老百姓,现有一煤矿需要征用我的1000平方米农田作为厂坝,但他们只给68元每平米,而且不知道要用多少年。我觉得这个价太低,如果我答应了只得这几万块钱然后就没农田种植水稻了,因为这些农田是我家生活的主要来源,所以我至今没与煤矿签合同,当地乡政府曾几次派人与我协商我都不同意。请问:煤矿征用农民土地赔偿标准是多少?如果我坚持不答应政府是否有权为煤矿强制征用我的土地?(最好是能附相关法律条款,谢谢!)
我家土地还没有被政府征用,以被开发商开挖/有的地已经找不到痕迹了。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在我们公司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明确有产假及产假工资,在已经发放到工资卡上之后,等我回到单位报销生育金,单位却从中扣除了3个月产假工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在单位也存在过没有扣除产假工资的情况,请问律师这是否合理,有没有违法劳动法。 我应该如何维护权益,需要通过哪些部门帮忙处理?
市政新区征用三星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一、村民发展预留地拍卖参与分方案
1、 按总征地面积的15%作为村民发展预留用地,另5%预留用地作为三星村征地经费及村庄经济发展,被征地群众安排经费等,余下80%土地全部归镇政府支配,三星村及被征地群众不参与80%土地的分成。
2、 三星村及村民发展预留用地(即总征地面积的20%),不能擅自开发,应公开招拍挂,三星村和被征地群众参与分成,所拍的总价,按规定是政府分成30%,余下70%为三星村及被征地群众所有,镇政府不参与预留地...
关于A镇B村曹乃荣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A镇政府拒不执行县委农工办处理意见的反映
尊敬的周常委:
我曹乃荣于日向您反映205国道改道涉及到我家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您的批示为:“请县农工办牵头会同国土、A镇提出处理意见” 。县农工办立即会同A镇政府安排的镇农经中心、国土所、综治办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了村组干部、群众和双方当事人,最后形成了处理意见:“经与A政府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是同江的,国家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修建提水工程,占用的农民土地每垧地给补11,2万元人民币,想请问律师这个的补偿合理吗,是不太低了,最近国家新出台的占用农民耕地的补偿是不增加了,麻烦律师帮助解答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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