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交通事故交警调解中我是受害者,然而在事故调解赔偿问题我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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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警判对方全责交警调解全走保险我能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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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证据的收据及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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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员的伤亡,经鉴定若受害者无责任,而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双方若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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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证据的收据
1、在交警到处理交通事故时,最好复印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些证据在立案阶段是必备材料,用以确定被告主体信息。
2、就诊时,保管好相应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上的问诊记录要与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对应。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医疗费票据提供过来,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问诊记录,很容易被法院断定为伪造证据。
3、关于主张误工费的证据,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记录。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该报告是用以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基础证据。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方便受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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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员的伤亡,经鉴定若受害者无责任,而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双方若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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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我不同意交警的调解。后来咨询律师还是我全责。在报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象我要调节书,说调节...
说调节中我不同意不给报。在报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象我要调节书。后来咨询律师还是我全责交通事故中我不同意交警的调解。问交警他们说只给调节一次。我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上法院,告
你的介绍太简单,只能帮你分析一下:交通部门没有对这起交通事故作事故的认定吗?如果事故是你全责应该是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才对?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和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其他车辆及购买保险手续齐全的话,保险公司没有不理赔的理由?你不接受调解,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您坚持不赔偿对方损失,对方就会把您和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可以起诉处理。
一、你是否应负全责,不是律师来定论,而应是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不知道你目前是否得到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二、你说的“调节书”,应该是“调解书”。由于你不同意调解,所以交警不会作出调解书。三、由于你与对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调解不成),未能确定具体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不给你理赔。你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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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经常被人问到,当上下班路上遇到车祸时,工伤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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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 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 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 3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 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要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及时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与本通知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按照上面的法条第七条,工伤和其他侵权事故比如交通事故发生竞合的时候,除了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外,其他该享受工伤待遇的,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工伤和其他第三者侵权的案子能够从两方得到赔偿。这种案子的一般处理办法是,发生事故之后,首先报警,要让警察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这个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在工作中遇到的侵害; 其次,当然是让受害人接受治疗,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在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后,让工作单位给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单位不给申请,可以由本人或家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之内自行去申请认定,这个工作也可以委托律师去做,这一步是关键,很多单位由于没有给员工参加社保,发生工伤都要企业自讨腰包,所以很不愿意给员工申请工伤的。第三,治疗终结之后,做司法伤残登记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第四,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一般来讲,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要比司法鉴定等级要高,比如说司法鉴定是8级,劳动能力鉴定有可能是5级。第,索赔:一般先按照侵权责任法,向第三人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辅助医疗器械费用等等。这个理赔完了之后,可以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除法律规定的项费用不再重复报销之外,其他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应该享受的待遇还可以享受,比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如果协商不成,第三者侵权赔偿向法院起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想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前者原告要先垫付诉讼费的,多少是根据标的计算,后者是无需诉讼费的。这个工作最艰巨,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很早以前,工伤保待遇和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都是总额补差的。即使现在你去打12333咨询,很多接线员也会告诉你按总额补差(我不久前就打过12333,我把法条给她读出来之后,她才告诉我,交通事故肇事人赔了之后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本帖最后由 dingdingapple 于
15: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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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方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一,首要因素就是报警,让交警认定交通事故;二,治伤,一般情况下要求有过错方现行支付,对方不肯支付的话,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现行垫付。三,伤情稳定之后,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鉴定费过错支付)。四,索赔。索赔范围: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12万2)赔付,伤者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先行赔付。和对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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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会计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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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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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陆会计帮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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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的信任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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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通案子等着开庭,一个周四去立案。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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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的责任各一半,怎么赔偿
引用: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方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一,首要因素就是报警,让交警认定交通事故;二,治伤,一般情况下要求有过错方现行支付,对方不肯支付的话,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现行垫付。三,
如果是双方的责任各一半,怎么赔偿?可以先付交强险的支付完,留下的再双方承担吗?还是费用应该先各一半承担之后再有车主的保险公司支付,还有车主已经出过一次事故,也已经处理完了,这样交强险的费用是不是要减少了,谢谢帮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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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dingdingapple 于
12:13 发表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方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一,首要因素就是报警,让交警认定交通事故;二,治伤,一般情况下要求
交强险先理赔,理赔之后再根据双方的责任认定赔偿,一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同等责任为6,4比例赔偿。交强险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来的,每次12万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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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的责任各一半,怎么赔偿
引用:原帖由 940425 于
08:26 发表原帖由 dingdingapple 于
12:13 发表遇到交通事故,受伤方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一
车主的责任认定赔偿部分可以用第三者责任险 来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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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dingdingapple 于
10:20 发表原帖由 940425 于
08:26 发表原帖由 dingdingapple 于 2011-
交强险清偿后,仍不够的部分,按责任分担,车主要承担的部分由商业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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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有人问,发生车祸之后,交警是否有权利扣押车辆,现在我找出了先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 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 律师观点: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同时,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
在确定了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和项目后,却没有对事故车辆上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勘查、提取,直接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中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和预付抢救治疗费用等情况,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权,其应该严格依法对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和已经检验鉴定完毕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行。 另外,如果缺少重要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及时查清,可以延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在没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 2、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非必经程序,交警不得以扣车为前提。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以上两条表明交警调解赔偿的前提是当事人请求,非请求不能调解。
4、交警行使扣车的权力受到限制,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自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小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a、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b、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定期限。
5、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由扣留事故车辆无法律依据,警察应以法律的授权予以执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调查第四节检验、鉴定中的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由检验机构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自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等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并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无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放行事故车辆之前可以附加任何条件。扣车是为了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而不是为了给交通事故赔偿服务。律师建议:
交警部门超期限扣押事故车辆,可能引起诸多的行政诉讼,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诉讼败诉而致使行政赔偿,必将影响交警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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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别字太多,望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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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计算损失时经常要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城镇标准要比农村标准要高出一倍多。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入城市生活。怎样为他们争取更大的赔偿金额,是办理这类案件的很多要一个方面。一般情况下在城镇生活满一年的就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额。关键证据就是满一年的暂住证,如果没有暂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加上工资收入证明也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社区和房东出具的证明的效力不是很强,但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试试看的,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联合起来证明,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认可。所以,建议各位农村出门在外的朋友们,虽然在自己的国土上办理暂住证是一件比较尴尬的事情,但是为了以防万一,每到一个地方还是应该及时办理暂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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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出了车祸之后让人顶替的司机也时常出现。经查是这样的情况,一方无证驾驶或者酒后驾驶出了事故,为了在赔偿的时候能得到商业险的理赔,肇事者和受害方往往会达成协议,受害者同意肇事方找人顶替,以换取肇事方的积极理赔。这种做法当然是违法的。特别是对于受害者,万一肇事方时候死不承认真正的肇事者另有其人,并且因为不用付刑事责任了,所以在理赔上可能并不会想一开始承诺得这么爽快。所以受害者万万不可为了一时的贪小便宜而吃亏。事故发生之后,还是要按照法律途径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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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43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4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残疾等级 2011年度残疾赔偿金 2012年度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 农村标准 城镇标准十级
852 371652四级
994 433594三级
495536二级
420 619420死亡
计算方法为: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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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新的标准已经公布了,但是在具体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保险公司都以新的标准还没有实施为理由,拒绝按照新的标准进行理赔,所以现在我接到的交通案子我都和当事人解释,如果不是非常急迫等等米下锅,在诉讼时效不过期的情况下,我会等到4月底或者5月初的时候最起诉,这样可以多赔好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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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责任故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些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于是就拒绝签字,以为不签字就不会对自己发生作用,其实这个是错误的,签字表示对你进行送达告知,而并非你不签字就对你不产生作用。正确的做法是先签字收下,然后根据责任认定书的提示,在三天之内对,向上级交管部门进行申请复核。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过的复核的机会,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这个复核程序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去做。复核成功的机会要比在法庭上审理的时候对交警事故认定提出异议效果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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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处理的最佳途径: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无论是对于肇事司机还是保险公司,他们都希望受害一方起诉来解决纠纷,到不是说他们黑心或者没有诚意解决问题。而是通过诉讼很多问题能一并解决,理赔程序也变得相当简单,而且理赔有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作为依据,作为肇事方也可以得到更多的理赔。特别是有精神抚慰金的时候,有了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是可以一并予以理赔的。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按照法律规定,侵权纠纷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起诉。具体到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即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地起诉,也可以在肇事司机户籍所在地,暂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肇事车辆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暂住证满一年以上居住地;如果车辆是单位所有的,则单位注册地的法院也可以管辖。绝大部分车都是有交强险的,所以保险公司也是被告之一,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还被列为第一被告,所以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管辖。既然有这么多的选择,那么作为原告,应该选择哪一个法院起诉,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们可以把我以下几个原则:
一、尽量选择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很多赔偿标准都是根据法院所在地的上年度人均收入决定的,选择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二、上海地区交通事故的案子,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部分,如果案件和上海搭边,可以尽量选择上海地区的法院管辖。
三、如果可以和杭州搭边,也应该尽量选择杭州的法院。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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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的交通事故起诉状。同事接了一个六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子,要起诉到法院,由于每一辆车的保险公司和车主和驾驶员都是被告,整整十五六个被告,而且涉及到人身损害的案件医药费单据等证据材料都特别多,整整一天,办公室里的复印机都在工作,所有的诉状加证据加起来用纸超过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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