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典》吗?触犯以下这个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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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一公务员涉嫌骗租社屋被廉政公署揭发字号:&摘要:澳门廉政公署近日揭发一名现职房屋局的公务员涉嫌伪造文件及诈骗,意图骗取政府社会房屋的租赁权益,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嫌犯在之后每次更新社屋租赁合约时,并无如实申报其经济状况,刻意隐瞒自己不符合租赁社屋的资格。  原标题:澳门一公务员涉骗租社屋被廉署揭发
  人民网澳门3月12日电(记者 苏宁)澳门廉政公署近日揭发一名现职房屋局的公务员涉嫌伪造文件及诈骗,意图骗取政府社会房屋的租赁权益,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
  案情透露,多年前嫌犯家庭获政府分配租住一个社屋单位。后来经屋开售,嫌犯于1995年成功申请购买了一间经屋。按照法律规定,嫌犯应将社屋退还政府,但其以虚假买卖的方式,于2003年将经屋“转售”予一名友人,以使自己能够继续在社屋居住的同时,亦能拥有经屋单位。
  廉署经调查后发现,在经屋买卖上,双方并无任何金钱交易,嫌犯实际上仍然支配该经屋,并持有经屋单位锁匙,嫌犯其中一名儿子亦在该经屋单位居住。此外,在经屋居住的友人亦已订立遗嘱,订明该经屋将由嫌犯的儿子继承。
  嫌犯在之后每次更新社屋租赁合约时,并无如实申报其经济状况,刻意隐瞒自己不符合租赁社屋的资格。由于嫌犯事实上一直支配着有关经屋单位,却故意作出虚假声明,意图骗取社会房屋的租赁权益,嫌犯的行为涉嫌触犯伪造文件罪及巨额诈骗罪,按照《刑法典》的规定,可分别被处最高3年及5年徒刑。编辑:.0相关文章高清图集&&|&&头条推荐样本显示,农村涉黑案件中,约有3成村官涉黑,2成村官是黑社会头目,67.5%...习近平曾说:“现在网民检验湖泊水质的标准,是市长敢不敢跳下去游泳。”浙江靠“...罗振宇对一些主流的看法嗤之以鼻。他认为罗家,影响力最大的还是罗玉凤,罗永浩第...32岁的王二屎是地盘工人,同时也在韩寒创办的电子文学杂志上写小说,他的创作经...周永康被立案审查的消息发布后,立刻成为人们转发议论的新闻。30日,国内主要媒...今年世界范围内发生的民航事故143起,死亡人数达691人以上。而去年全年因航...南都网深度频道编辑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方都市报官方微信南都网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南都网官方微信用QQ浏览器扫一扫浏览+收藏 一步到位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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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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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文化局厅官令政府损失千万 涉嫌违法被停职
南方都市报评论
  南都讯记者蓝辉龙 澳门文化局一名厅级主管人员,在一项设计工程招投标时,以工作紧急为由直接批给配偶持股的公司,导致澳门特区政府要多出1000多万元的工程造价开支,消息经廉署披露后,涉事厅长已被停职。昨天,该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事件不会影响到文化局的运作。
  澳门廉政公署在2014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文化局一名厅级主管人员涉嫌违法的案情。廉署方面称,是在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期间发现该线索,经过调查发现,该主管人员在2007年一项设计工作的判给程序中,以有关工作属紧急为由,利用职权建议豁免正常咨询程序,将设计工作直接判给其配偶持股的公司。事件中,涉案的主管人员隐瞒其配偶为承办公司股东的事实,建议直接将设计工作判给该公司,继而令该公司获判给后期的支援服务及设计修改工作,合共取得约200万元澳门币的服务费。其后,承判公司在设计方面出现缺失,并经历超过一年的时间修改设计,导致有关设计所涉工程须延后招标,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额外承担澳门币一千多万元的工程造价开支。
  廉政公署认为,该主管人员及其配偶涉嫌触犯《刑法典》所规定的“在法律行为中分享经济利益罪”,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处理。对此,澳门文化局表示,廉署公布该案后,有司法机关提出该名人员要中止职务,文化局已按要求执行。澳门社会文化司司长谭俊荣已指示文化局,要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并依法秉公办理。
  昨天,文化局代副局长陈炳辉透露被停职人员姓张,事件移送检察院有待调查。更多法律知识
浅析大陆与澳门不作为犯之比较李飞 【内容摘要】  本文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澳门与大陆的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现有研究的探讨及相关规定的对比,以求达到两地在相关方面相互借鉴,笔者也通过提出一些制度完善方面的建议与意见,希望鉴此能进一步填补大陆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白,完善我国的制度。关键字:不作为 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  一.澳门不作为犯的相关问题  (一)不作为  在不作为的问题上,学者们的认识远不如对作为认识的久远。&19世纪初期的,系以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为中心,其时所谓犯罪,乃指侵害法益或侵害权利而言,故重于作为犯,所有刑法上之问题,皆与作为犯发生关系而被展开者,原则上并未有作为可构成犯罪之想法&&& 所以不作为一般并不被认为是刑法上的作为。   现代刑法学中的不作为,&乃指负有&应为一定之积极的动作义务,且可能为此积极的动作,但未发动为此一定积极的动作之消极的意思态度之情形言;故不作为亦称为消极的行为。& 由此得出不作为有两特点:其一,应为一定之积极的动作义务。在这个问题中就涉及到了关于&应为义务&的来源问题,后面将详细予以讨论。其二,行为人可能为某一种积极的动作,即行为人有为一定行为的实际能力。在澳门刑法学中,不作为还被区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如澳门《刑法典》第237条(检举之不作为)。较之大陆其他地区,澳门刑法对于不作为犯的规定的较为详细这是值得借鉴的一个方面。  (二)澳门不作为犯的立法体现  《澳门刑法典》于日由澳门政府公布、并于日起正式实施,是澳门地区第一部本地化法典,在澳门法制史上具有开创性最要意义。该法典总则的第二编&事实&的第九条对不作为犯作了概括规定。  第九条:  一、如一法定罪状包含一定结果在内,则事实不仅包括可适当产生该结果之作为,亦包括可适当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不作为,但法律另有意图者,不在此限。  二、以不作为实现一结果,仅于不作为者在法律上负有必须亲身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义务时,方予处罚。  三、依据上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得特别减轻刑罚。  在本条中有相应问题需要解释:  1.&法定罪状&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方面的要素,相当于大陆刑法典里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  2. &法定罪状包含一定结果&是指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包含法律规定的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没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则不能成立。简而言之,就是该犯罪属于结果犯,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犯罪既遂之必要条件。  3. &法律另有意图者,不在此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不作为犯不局限于结果犯,也可能是危险犯。如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并不一定要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犯罪。这时,只要不作为行为产生了这种危险,就是犯罪既遂。另一方面,是指纯正的不作为犯。如就属于只能有不作为来实施的犯罪。  (三)不作为犯之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犯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而没有做,因此,判定不作为犯的关键就是什么情况下&应为&。澳门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上负有必须亲身防止该结果发生之义务&。这就是说,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作出一定的行为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标准是看该行为人是否在法律上负有该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行为人就不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结合相关法条,澳门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作为犯之义务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的规定。如父母对子女的。2.合约规定或职业守则。如受雇保姆有照看小孩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3.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特定危险状况而产生的义务。如中造成他人受伤,则肇事者有义务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否则将对其不作为引致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4. 某种独一的状况,即行为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唯一能控制、防止或排除某种危险的人时,行为人有排除危险的义务,否则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如澳门《刑法典》第194条第一款规定:&在严重紧急的情况下,尤其是灾祸、意外、公共灾难或公共危险情况致使他人的生命、身体完整性或自由遭受严重危险是,既不亲身作为亦不促使他人救援从而未有提供排除危险之必需帮助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  二.大陆不作为犯的相关问题  (一)不作为  大致相同,大陆刑法界对于不作为犯也有一定的认识。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不作为就是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的行为,简而言之,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不作为的本质就是违反法律的命令性规范。 但是大同小异,在基本精神上基本保持一致。  不作为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特定义务的存在,使得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得以区别。不作为是对刑法命令性规范的违反,其规范内容是赋予行为人实施特定积极的义务。正是由于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才使得不履行这一义务的不作为获得了刑法的消极评价,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义务成为不作为行为中违法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笔者认为,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必须是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至于单纯的道义上的、公序良俗上的义务能否成为义务来源仍值得我们深思,就如前面所提及的大学生舍己救人的事件,那些&见死不救 &者能否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显然是值得三思的问题,因为违反道义的不救助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并且能够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一定的责任或舆论、道义谴责。因为这将会明显扩大不作为犯的范围抹杀作为义务的限定功能。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法律规范只规定行为人在主观能力上与客观条件上都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时才去谴责行为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不能强求也不应该期待行为人在不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下不现实地履行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必须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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