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窑保温的是哪个法律条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号-规范文件-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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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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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占用和毁坏了大量耕地。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实心粘土砖厂3104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245亿块,每年毁坏土地2700多公顷。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截至2000年底,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1997年的5.6%上升到26%,使用比例由1997年的6%上升到32%,累计节约土地3700多公顷。但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与国家的要求和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经贸、计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计划、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支持实心粘土砖厂技术改造和新型墙材项目建设;要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土地的管理,逐年核减生产用地;对于停产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的土地,不再利用的要限期复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做好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主要目标
  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一)济南市、青岛市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市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章丘、胶州、即墨、平度、胶南、莱西、滕州、龙口、莱阳、莱州、蓬莱、招远、栖霞、海阳、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曲阜、克州、邹城、新泰、肥城、文登、荣成、乳山、乐陵、禹城、临清市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
  (五)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特别是沿海城市和土地资源稀缺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限制生产和使用其他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大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按照优化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功能的要求,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确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研究开发有利于改善建筑环境、提高施工效率、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的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材;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使新型墙体材料能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建设中,满足改善建筑功能和提高建设质量的要求;抓好应用示范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国家、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把政策落到实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是为推动墙体材料革新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调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各地征收的节能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予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
  (三)加快实心粘土砖厂的技术改造。各地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按照年度逐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步核减实心粘土砖生产量。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经贸部门要依照《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进行查处,并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已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转产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建设档次高、规模大的现代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实现产品标准化、系列化。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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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限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
全国限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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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限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
国限时第二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
  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省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十七条 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
    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墙材工作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三)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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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时间: 13:08:45|
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规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颁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查看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3]5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效节约能源,全面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将10个省会城市列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厂。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厂必须在日前转产或关停。自日起,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实心粘土砖。    二、自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销售实心粘土砖。    三、自日起,迎泽区、小店区、晋源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和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自日起,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和古交市县(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五、自日起,本市建制镇以上小城镇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六、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的自建工程,应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七、太原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墙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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