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地图法院今天宣判马德禄非法贩卖毒品案被判详情

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今开庭 或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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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8日电 歌手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将于今日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尹相杰或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北京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朝阳区某小区内将尹相杰抓获,当场起获毒品十余克。经现场检测,尹相杰尿检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其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吸毒行为供认不讳。
  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尹相杰批准逮捕,他也成为今年涉毒吸毒被批捕的首位明星。
  2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日出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所有毒品均已收缴。
  起诉书中显示尹相杰生日为2月15日,也就是说,不久前他刚刚在看守所度过了46岁生日。
  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28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尹相杰非法持有毒品案。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依据尹相杰被查缴的毒品剂量,他很可能因此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尹相杰曾被聘为北京禁毒教育义务宣传员。
编辑:刘志勇
责任编辑: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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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欢,男,日出生。因犯贩卖毒品罪,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欢犯贩卖毒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日21时许,被告人吴欢在宜章县玉溪镇新华大酒店518号房间外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吴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吴欢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被告人吴欢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欢在宜章县玉溪镇安康小区入口附近,将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指认照片;4、通话清单;5、被告人吴欢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吴欢在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玉溪桥北端附近,将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3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指认照片;4、通话清单;5、被告人吴欢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四、日21时许,被告人吴欢在宜章县玉溪镇安康小区入口附近准备将3.574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李某某、张某、肖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指认照片;4、通话清单;5、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理化)字(号毒品鉴定书;6、被告人吴欢的供述与辨解;7、被告人吴欢和李某某毒品交易的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8、宜章县扣押物品、文件清单;9、尿样检测报告;10、被告人吴欢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日上午,宜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团结派出所民警押解吴欢乘车赶到南关街街口,吴欢用本人手机联系肖某出来拿5小包冰毒的钱(500元),肖某声称父母在家不方便出来。13时许,吴欢再次用手机联系肖某告知其在湘粤宾馆的某房间等,肖某答应半小时后到。得知该信息后,办案民警立即乘车押解吴欢赶到湘粤宾馆,一路民警在湘粤宾馆大厅守候,一路民警押解吴欢坐在车内对进入宾馆的人员进行辨认。半小时后,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进入宾馆,吴欢立即指出该男子就是肖某。办案民警迅速上前将肖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一包(重约2克)。被告人吴欢通过其亲属主动向本院退出赃款380元并预缴纳罚金额5000元。还查明,被告人吴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1、收条;2、宜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吴欢贩卖毒品案的情况说明》;3、宜章县人民法院(2012)宜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欢明知是毒品而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欢第四次贩卖毒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此次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欢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欢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毒贩肖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吴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吴欢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吴欢所退赃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上缴有权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审 判 员  朱玉香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芳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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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赣州宣判一起特大制造新型毒品案
涉案毒品甲卡西酮近30公斤 一被告人被判死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李平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制造新型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廖忠伟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名被告人赖伟才、邱荣斌、钟宪华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月,被告人廖忠伟以开涂料厂为由邀集其亲戚即被告人赖伟才、丘荣斌、钟宪华到会昌县帮忙做事;选择在会昌县筠门岭小照村佛坑小组一偏僻山坳建设工棚。7月初,廖忠伟等人将生产原料及设备从厦门运至工棚。7月10日,廖忠伟带两名师傅到工棚,两名师傅负责生产,廖忠伟等人协助做事,装好设备后开始生产一种紫红色液体。一个星期后,当地蜂农养的大量蜜蜂被毒死,赖伟才等人才停止生产并全部离开。7月25日,赖伟才等人按廖忠伟的吩咐开车返回小照村欲将产品运走,在灌装搬运紫红色液体时,丘荣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赖伟才、钟宪华则逃离现场。建厂及生产期间,廖忠伟等人均使用假姓名及无主手机号码。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廖忠伟、赖伟才、钟宪华抓获归案。
  经现场勘验称重鉴定,现场遗留的液体中检出甲卡西酮含量1.3%至1.6%的液体共计重2095.4千克,检出麻黄碱含量0.3%至3%的液体共计重331.2千克,共计折合29.88千克甲卡西酮(含量百分之百)。
  据了解,甲卡西酮,俗称“浴盐”、“丧尸药”,粉末状态,一种新型毒品,其毒性不亚于冰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忠伟、赖伟才、丘荣斌、钟宪华制造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忠伟出资、雇请他人、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赖伟才、丘荣斌、钟宪华受雇佣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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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宣判三起重大毒品案 7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核心提示:
17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17人获刑,其中,方某等7人被判处死刑,苏某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元至15万元不等。
青岛6月17日讯(记者周衍鹏通讯员牛传勇) 17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17人获刑,其中,方某等7人被判处死刑,苏某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元至15万元不等。
方某,男,1970年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2012年8月,方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1991年出生的潍坊人苏某,同年9月,苏某赴深圳与方某同居。方某与青岛市城阳区张某因吸毒相识,并告诉张某广州毒品便宜,可向青岛贩卖。张某随即找到毒友、贩毒人员黄某、孙某,孙某曾在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过商议,三人便预谋通过张某联系方某购买冰毒进行贩卖。
2013年5月初,张某约方某到青岛当面商谈。
同年5月8日,方某乘飞机从深圳飞抵青岛,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商定,方某卖给黄某、孙某14公斤冰毒,并送给张某1 . 1公斤冰毒。
同年5月9日下午,苏某根据方某的安排,携带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从深圳前往青岛。同年5月10日11时许,黄某将75万元毒资交给张某,后张某将毒资交给方某。当日14时许,苏某来到事先约定地等候,后张某驾车载方某与苏某见面,拿到了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方某、苏某便搭乘出租车前往青岛流亭机场欲离开青岛。
随后,张某驾车返回城阳区夏庄街道孙某提供的房屋内,同孙某、黄某对行李箱内的冰毒进行了分配,孙某分得2938 . 5克,黄某分得10795克,张某将方某送的942克冰毒留下,又从方某送的另外一部分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孙某共同吸食,并分别送给二人各10余克。当日18时许,三人携带冰毒欲离开房间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当日,警方在青岛流亭机场将方某、苏某抓获,并从方某处缴获现金75万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方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且涉案毒品数量大、纯度高(67%),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均应严惩。17日,法院以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一审判处方某等5人全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苏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青岛中院还对另外两起重大毒品案件宣判。
三起案件17名被告人中有10人被判处死刑,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此同时,崂山法院与胶州法院对另外7起毒品犯罪案件9名被告人宣布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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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崔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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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东兴区法院 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华西城市读本讯(何璧杉熊勇 记者 王瑶)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东兴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去年7月14日11时许,吸毒人员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150元冰毒,两人约定在东兴区八号路某某商务宾馆 304 房间交易。二人在约定地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王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4.5克和疑似麻古0.39克,毒资150元。  另查明,日,王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日刑满释放。  东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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