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失独家庭扶助金,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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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活、养老、医疗三大保障
安徽省全面构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体系
已发放扶助金1.9亿元,惠及2.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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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7月22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正全面构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体系,着力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截至目前,我省已发放扶助金1.9亿元,惠及2.5万人,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我省按照社会保障机制统筹的基本原则,重点完善生活、养老、医疗三大保障政策,回应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基本诉求。
  生活保障方面,我省从2009年以来,把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 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为减小城乡差异,由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市、县普遍填平补齐,扶助金执行标准基本实现城乡统一。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养老保障方面,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有的地方按最高标准代缴;优先安排养老照料,60周岁以上的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发放护理补贴。
  医疗保障方面,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由县级财政代缴全部或部分个人参保资金,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医疗服务;建立再生育扶助制度,所需经费最高可报销2万元,超出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补助1万元。
  此外,我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各相关部门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关怀服务活动,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精准扶助、精细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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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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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9部门联合出台17条扶助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政策——
参加养老保险 政府代缴费用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且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200元、3360元的特别扶助金&&再生育扶助&&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养老扶助&&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机构养老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医疗扶助&&属于低保、低保边缘、残疾对象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残联须分别按规定给予资助&&安居扶助&&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保障&&社会扶助&&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心理辅导员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心理疏导&&新闻名词&&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成都市辖区内,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保障……记者昨日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市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建委、卫生局、司法局、房管局、残联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出台了17项具体政策,从经济扶助、再生育扶助、养老扶助、医疗扶助、安居扶助、社会扶助6个方面进行扶助,帮助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再生育服务、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实际困难,并逐步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长效机制。&&老有所养&&政府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通知》明确,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且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200元、3360元的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扶助标准。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中年满70周岁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夫妻,还将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的护理补贴。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有意愿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机构养老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如果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医疗保险方面也将得到相应扶助。根据《通知》,对符合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要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算其家庭收入时须扣除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属于低保、低保边缘、残疾对象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残联须分别按规定给予资助,如果属于低保、低保边缘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需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还应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通知》还鼓励各地探索发挥社会商业保险机制作用,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提供新支撑。&&老有所居&&保障性住房分配优先考虑&&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人家庭人数时,还应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须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做好再生育服务,《通知》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将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如果符合条件、且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收养子女,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办理收养手续。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则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优先实施无障碍改造及扶贫解困政策,并优先纳入“阳光家园计划”。同时还要为计生特别扶助家庭夫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全科医生契约服务等就医便利条件。&&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还要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心理辅导员开展心理疏导,并依托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开展关怀活动。乡、村(社区)要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同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优质高效援助服务。&&《通知》还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化管理、经费落实、目标绩效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报记者 王眉灵&&相关新闻&&我市成功注册“生命绿岛”商标&&“生命绿岛”是采取网络服务和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创建的国内首个公益性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品牌&&本报讯 (记者 王眉灵) 记者昨日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成华区人口计生局“生命绿岛”商标于近日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这标志着 “生命绿岛”商标成功注册,有效地防止了这一特色商标的流失和抢注。&&“生命绿岛”是成华区采取网络服务和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创建的国内首个公益性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品牌。“生命绿岛”实体服务平台分别设在社区、医院、学校等不同的场所,并通过专题网页和专业QQ群等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人口计生政务服务及婴幼儿早期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新婚期及孕产期优生优育指导、中老年健康保健等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实现从婴幼儿期到老年期的人群均受到生命全程关爱。目前,“生命绿岛”已在全市广泛推广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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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扶一体化”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14-09-24 1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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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思想引导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树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正能量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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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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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府办发〔2014〕4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管委会: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和市计生协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4﹞15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扶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享受对象范围
具有渝北区户籍(不含北部新区),独生子女伤残(持第二代残疾证)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二、扶助政策内容
(一)经济扶助类
1.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自2014年起,将女方当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农村依法鉴定为四级及以上)特别扶助金调整为4080元/人/年,直至子女康复;将女方当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调整为4680元/人/年,直至身故。城镇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家庭,其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仍然按渝北人口计生﹝2011﹞28号规定执行,即2760元/人/年。(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2.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定额补助政策。(1)对女方当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发放600元/人/年定额补助金,直至身故。(2)对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增发定额补助金240元/人/年,直至退出低保。(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3.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1)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发放一次性扶助金500元/人(丧偶的扶助健在方1000元/人)。(2)对年满49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健在方(原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10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4.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补贴政策。(1)对正在接受初高中教育的住读残疾独生子女,根据实际住读月数按每月200元标准资助,每学年补贴不超过10个月。(2)对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非住读的初高中残疾独生子女(已享受初高中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按每学年500元的标准资助。(3)残疾独生子女考上大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5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3000元。(4)残疾家庭独生子女考上大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2000元。(5)残疾独生子女大学生或残疾家庭独生子女大学生在享受过一次性入学资助的情况下,由专科考上本科可再次获一次性资助2000元;由本科考上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可再次获一次性资助3000元。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口计生委)
(二)医疗保障类
1.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补贴政策。自2014年起,区人口计生委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后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民政局对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1、2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区残联对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3、4级残疾独生子女,按一档标准全额补助个人参保资金。(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残联)
2.健康管理及服务政策。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行动不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手术服务政策。向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给予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
4.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5.医疗保险政策。再生育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孕产妇产前检查费用补助100元,农村居民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住院顺产的一级医院报销1200元,二级医院报销1400元,三级医院报销1500元;剖宫产的一级医院报销2500元,二级医院报销3000元,三级医院报销3100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6.健康体检政策。在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对象中实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健康体检制度,每3年一次,每人每次600元。自行选择体检时间、项目和医院,超出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三)养老保障类
1.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相关政策要求的纳入供养保障范围,其中:符合条件的城市&三无&人员发放供养金445元/人/月;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中五保人员发放供养金355元/人/月,农村分散五保人员发放供养金305元/人/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城乡低保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对获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养老保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1、2级残疾人员,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年满60周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增发养老保险金10元/人/月。(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社会关怀类
1.康复救助政策。(1)加大辅助器具(轮椅、助行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免费赠送力度,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适用型辅具配备给予优先照顾。(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对象到授权机构安装假肢的给予500元补贴(属于低保户、五保户、建档贫困户可免费安装普通型假肢)。(3)对在市、区指定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独生子女(儿童少年)给予500元/人/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口计生委)
2.基本丧葬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死亡人员,同等享受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3.教育扶助政策。充分保障计生家庭残疾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渝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住宿费。(责任单位:区教委)
4.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范围,按规定予以照顾。在农村危房改造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
5.扶贫及产业发展政策。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扶贫小额贷款、产业扶贫、就业促进和产业发展优先照顾范围。(责任单位:区农委)
6.慰问帮扶政策。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纳入区委、区政府统一慰问范围,每年元旦或春节期间进行统一慰问。(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7.收养子女政策。对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在市社会福利院申请收养子女予以照顾。(配合单位:区民政局)
8.生活和精神关怀政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慈善机构等组织的作用,在传统节日期间定期走访慰问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五助关怀&、亲情牵手和各种联谊活动,及时沟通情况,了解困难和需求,给予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结对联系制度,提供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各镇街)
9.探索建立保险机制。对享受特别扶助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逐步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区人口计生委)。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和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民生工作和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主动抓的工作体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惠及于民。
(二)明确职责,抓好政策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及口径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及口径废止。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积极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制定落实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惠民富民等民生政策时,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优先优待。各镇街、园区(新城)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准确、动态掌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严格审核,同时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进一步加大关心关爱力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建立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使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与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适应。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关怀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新城)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沟通反馈,利用各方资源,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加大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关心关爱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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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多举措关爱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时间: 16:32
来源:隆安县人口计生局
今年以来,隆安县把关爱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当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计划生育失独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加大扶助力度,医治失独伤残家庭心理创伤,切实解决好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死亡、伤残家庭在生产、生活上面临的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加大扶助力度,兑现特扶政策。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国家给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270元、给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50元,给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340元、给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70元;广西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860元;南宁市给独生子女死亡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250元,给独生子女伤残夫妻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25元。在兑现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隆安县政府给予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补助金100元,直至亡故为止。同时,建立失独伤残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失独伤残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是完善优先优惠社会福利政策,帮助计生特殊家庭排忧解难。计划生育失独伤残家庭参加新农保、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应自付部分全部由政府交纳。从2014年起,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每年政府全额买单,为失独伤残家庭每人购买200元爱心保险,帮助计生特殊家庭应对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缓解看病难特别是看大病难的问题。民政部门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失独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伤残家庭夫妇,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伤残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三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积极开展&再生育全程关怀行动&,对于尚处于生育期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计生、卫生部门给予配合、指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办理相关生育证件,提供技术服务,为夫妇双方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对于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积极协调民政、公安部门,主动提供有关收养信息,对失独家庭在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婴儿入户手续时实行特事特办,繁事简办。
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关爱计生特殊家庭活动。计生、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伤残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人社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对失独伤残家庭创业就业扶持,优先对失独伤残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指导帮助他们就业。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失独伤残家庭开展上门访视、健康体检、精神慰藉等活动。充分利用&农事村办&的平台,为失独伤残家庭提供政策咨询、计生证件办理、健康检查、科技信息、奖励扶助兑现等服务,为失独伤残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诚信计生小组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建敬老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结对帮抚失独伤残家庭,经常开展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逐个上门慰问走访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送去节日的问候,为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关爱。(隆安县人口计生局 农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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