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经过大队盒子支付刷卡器合法吗建房合法吗

德州村民合法建房被拆 村支书:我反对从这里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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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民投诉,本网记者于日前往庆云县崔口镇齐周务西南村实地进行落实采访,在县宣传部和镇文明办的协助下对举报人崔树旺、村支部书记韩树铎进行了实地采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原标题:德州一村民合法建房被拆 村支书:本是真的 不能建
中国网山东频道11月13日讯&& 本网10月27日接到庆云县崔口镇齐周务西南村村民实名投诉,投诉称:日下午,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崔口镇土地所将自家宅基地上正在施工期的建筑拆除,原有的树木两棵以及建房未用的新砖和被拆掉的一切财产都给拉走,导致投诉人的合法财产遭到侵害,合法权利遭到侵犯,给他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网民投诉,本网记者于日前往庆云县崔口镇齐周务西南村实地进行落实采访,在县宣传部和镇文明办的协助下对举报人崔树旺、村支部书记韩树铎进行了实地采访。
宅基证是权利凭证还是一纸空文?
崔树旺的家人向记者拿出了盖着庆云县土地管理局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宅基证),据崔树旺家人介绍,该证是由崔树旺的家人从村大队(村委会)统一领取的,崔树旺一家准备在宅基证划定的范围内盖五个房间,前四个房间顺利盖好了,而第五个房间村支书不让建了并且土地管理所派人把建筑用的材料都拉走了。记者找到村支书韩树铎进行落实,韩书记:&这个宅基证是私自办的,我不知道信儿&。当记者问到崔树旺家宅基本有没有法律效应时,韩书记说:&本是真的,但是他私自办的&,韩书记又说:&我反对从这里盖房子&。
拆除程序是否合法成谜?
据投诉人反映:&我村既没有规划调整街道,也没有建楼拆迁工程,单独扒了我的房屋又是何故?难道真像支书韩树铎所说的:有宅基证白搭,我是支书,我说了算!&。 当记者向韩书记询问到关于拆除的程序问题是否合法时?韩书记表示:得到崔树旺的同意了,但是这些工作都是镇上土地管理所做的工作,具体的细节并不知情。记者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所求证,被告知去县城开会了回不来。对于拆除程序是否合法记者无法从该镇土地管理所得到答复。
土地所将宅基地上正在施工期的建筑拆除
集体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截止发稿为止,该镇土管所未给出本网事件的合理解释。(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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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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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关于农村使用耕地建房_百度知道
关于农村使用耕地建房
我们村的一位村民向其他人买了一块耕地想用来建房,而生产大队不介入调解就说是他们规划过的?目前我家遇到了一个问题。请问我现在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想打听一下关于农村使用耕地建房有什么硬性的规定吗,具体我们自己两户人家商量,现在他要建3层的楼房,因此会影响到我家耕地的采光,可是他的这块地在我家的耕地的前面也就是我家的耕地的南面
我现在就是想要知道他们需要向前多少距离才能不影响到农田的采光
提问者采纳
一般来说 耕地的性质是不能随便发生改变的 耕地转为建筑用地是需要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是不得建房 中间的手续是很繁琐的 再则 他们应该就农田的采光问题给予你经济补助 多远的距离不会影响采光 这还要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 太阳高度等来决定 但是根据物权法之规定 他们应该就采光权问题给予经济补偿 你可以跟他们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诉 同时 你还可以查询一下他们将耕地变作宅基地是否合法 是否有正当手续 没有合法合理的程序 可以向国土部门检举
提问者评价
知道浙江金华的太阳高度角是多少吗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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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属于违建,你可以打听一下看他们是否有将农用地申请转为建设用地(现在一般人没有关系的话一般不行),还有钱可以拿使用耕地作为建设用地是违法的,可以去举报,如果没获得市里的审批
村民无权卖地,此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国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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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自建房底层封阳台算违法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家是在南北街路西自建二层楼房 底层封阳台 伸出檐子一米八往下封起来不知道算不算违法。
我家是农村二层自建房,现在我封想底层阳台(从二层阳台底起封),不影响四邻,不占用别人空间,也不占用公共空间,算违章建筑吗
自家旧房重建内巷阳台外飘,在令家不反对下而要从这过的其他人有权反对吗?
在没有任何证件的农村闲置多年的地上建房违法吗
您好!在农村里!村支书划地建房!但没有国土证的房屋违法吗?
我家经过大队申请,镇里实地考察特批,允许在自家耕地上建房一处,当时由于资金不够,一直没有给房屋扣瓦,这两年房屋顶还是平顶,夏天特别烤人,今年有了扣瓦的钱, 想把屋顶给扣瓦,但是遭到后院邻居的阻挠,不允许我们扣瓦,说我家扣瓦会阻挡他家的阳光,他家是两层小楼,大门外与我家隔着宽两米的路,我家屋后距离路也有五米多的距离,我家现在就是普通的平房,扣瓦后也不会阻挡他家的阳光,经过大队协商,他家还是不同意我家动工扣瓦,请问他这样是否违法?我家是不是可以扣瓦...
有没有专门的 关于农村建房的准则
比如宅基地高度 建房高度 等等 我是浙江的 或者浙江的法律有吗
1.在我爸那一辈,目前堂兄家房子应有我爸一份。因为爹的房子是由我爸和叔俩人继承。我爸妈和叔婶年轻时争吵,用石头垒砌了二间房子,搬出来退让一步。(上一辈的事,我也就不扯了)
2.现在堂兄改建房屋,排水沟目前是紧靠他家后门,看他似乎有占用排水沟来扩大建房面积之意。并以自己强壮高大,我爸75岁年老,我大哥体弱,我和二哥在外地工作,扬言要出阳台,不让出阳台,打死伤人不负责。
3.堂兄如果把排水沟侵占后,雨水没地方排,重新开水沟会使我家门口面积减小;如果出了阳台...
我们村子里存在严重的违法建房现象,很多村民私自在自己的耕地上建造房屋,而村委会却置之不理,请问村支书这样做违法吗,,,
在我们老家好多人都在自己家的耕地建起了房屋,我家也想建可是不知道是否会违法法律
山东潍坊某农村,甲某有住宅一处,甲某以翻建为理由,甲某在其原住宅的前面10米处(农村都有一个院子)建造新的房屋一处,原房屋没有拆除。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通过什么程序才能拆除其旧房?要找那些部门举报?我的位置: >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违章建房怎么办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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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违章建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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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现有一宗土地,已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但现却被子他人非法占有,并在上面违法建房销售,现在房屋正在建设之中,我多次要求他们停止施工,但他们却不于理会.继续违章建房,我无奈之下,去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但是经过三个多月期盼,竟等来法院驳回请求的裁定书一份,法院称不属于法院管理范围,法院这样的裁定对吗,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查处违章建筑属于国土资源局管理。应该请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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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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