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如何解决无罪判决难检察院和公安局有责任吗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证据不足又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后起诉,法院判无罪后,请问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_百度知道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证据不足又退回公安机关侦查,侦查后起诉,法院判无罪后,请问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证据不足又退回公安机畅骇扳较殖记帮席爆芦关侦查,侦查后起诉,法院判无罪后,请问当时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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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责任,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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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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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没有责任。。
那是谁的责任,怎么赔偿呢
除非公安机关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然任何人都没有责任。公安机关有侦查权,侦查案件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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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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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
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及应否退还已没收的保证金问题的答复
广西、广东公安厅法制处:
广西公安厅《关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已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请示》(桂公请[号)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被没收保证金后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保候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与起诉、作出有罪判决的条件不同,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不能简单地根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认定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违法。取保候审是否合法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认。
二、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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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中院认为公安取样程序有瑕疵
“陕北地沟油第一案”被告人二审判无罪
日 0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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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延安讯(记者 王培民)
因涉嫌较大数量的“地沟油”,这起被当地人称为“陕北地沟油第一案”的案件,日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然而该判决与一审判决截然相反,5被告人最终被宣判无罪。
  一审:指控罪
  法院认定有罪
  日,根据子长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和案卷,子长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薛某、杨某、石某以及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开庭。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贾某、薛某将农贸市场收集来的槽头肉、废弃猪皮、废弃内脏等猪肉下脚料,在黑作坊内熬制提炼“地沟油”,并将提炼的9300多公斤“地沟油”卖给子长县城杨某、石某的小饭馆和清涧师某的公司用以加工食品。
  当年12月14日,子长县法院审理后作出5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证据不足
  终审判决无罪
  今年4月,延安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办案的子长县公安机关提取待检样品的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另外,师某的食品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检测鉴定为合格产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贾某在炼制猪油时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终,延安中院以证据不足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子长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判上诉人师某及原审另4名被告人无罪。
  昨日,延安市中院就该案作出书面说明。说明中称:该案影响重大,中院非常慎重,在宣告判决前,曾与子长县法院、子长县检察院、延安市检察院进行了座谈沟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进展:子长县检察院
  建议提请抗诉
  12月11日,子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经文保中队中队长惠建锋说,警方调查位于瓦窑堡镇冯家屯村的加工地沟油的黑窝点时发现现场污秽不堪,问题严重。
  子长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常晓燕在谈及该案时说,该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言、图片、视频、扣押物等确认被告人贾某炼制的属“地沟油”。故而,子长县检察院已建议延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院进行抗诉。目前,是否提请抗诉延安市检察院正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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