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办公楼新建报告对违反乱建怎么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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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①私搭乱建郭先生反映巨鹿县堤村乡前堤村金阁寺旁有群众无证建房。巨鹿县政府反馈,经查县国土局曾对群众反映无证建房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通知书》。目前,该违法建筑已被拆除,并恢复地貌。另有,郭先生反映新华路邢州酒店私自在楼顶加盖楼层,影响外贸小区住户采光。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前去查看,发现该处违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目前,加盖楼层已被拆除。关键词②污染环境王先生反映任县永福庄乡岭南村有小型塑料颗粒加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任县政府对此展开调查,得知该厂位于岭南村东,属家庭小作坊。县有关部门曾对其进行查处,但该厂又有私自开工迹象。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清除生产原料,拆除生产设备。关键词③违规超载张先生反映隆尧县双碑乡五家石膏厂的运输石膏车辆未做防尘措施,且常有矿石掉落,给通行群众带来安全隐患。隆尧县政府调查得知,运输石膏粉车辆全部为灌装,不存在粉尘污染,但运输过程中出现苫盖超冒现象。对此,决定对违规车辆进行500-3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罚款,并要求其途经村庄时减速慢行。关键词④耕地保护侯先生反映沙河市綦村镇西左村有耕地因违规取土无法耕种。沙河市政府调查发现,此处违规取土面积约1.5亩,国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目前已恢复土地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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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洲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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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洲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端州区村务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 &第2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3条& 本章程是本村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并由本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村民是指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
第二章& 村& 民
第4条& 村民权利
&&&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 (2)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 (3)1 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 (4)享受本村的各项公共福利。
&&& 第5条& 村民义务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及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 (3)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
&&& (4)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6条& 村民会议成员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 第7条& 村民会议时间
&&&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五以上的村民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8条& 村民会议职权
&&& (1)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 (2)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 (3)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4)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
&&& 第9条&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
&&&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 村民代表名额按每十户确定1人,由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 &&第l0条& 村民代表会议时间
&&&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 第11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权
&&& (1)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 (2)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 (3)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 (4)审议决定镇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
&&& (5)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 (6)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 第l2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巩固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 (3)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文明村,整治村容村貌,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 (4)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特困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 (5)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 (6)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自觉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 (7)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 (8)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13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节& 村组干部廉政制度
第14条& 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群众。
第15条& 廉洁奉公、勤政爱民,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贪污和私分集体公款公物,不挥霍集体钱财、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第16条& 发扬民主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准在涉及村、组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中搞个人专断、“暗箱操作”;不准干扰各项工程招标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
第17条& 不准搞宗族帮派,不准以家族势力干预涉及村组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18条& 办事襟怀坦荡,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19条& 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20条& 村、组党员、干部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21条&& 资产产权
本村委会内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包括:
l、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水面、滩涂等自源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2、经联社、经济社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 3、经联社、经济社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 4、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 第22条& 集体资产管理
l、设立资产台帐。以经联社、经济社为单位设立固定资产台帐、土地台帐、合同台帐、已核销的三年以上呆帐坏帐备查台帐,对每项资产的数量、价值进行动态记录。
&&& 2、定期清产核资。货币资金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与库存现金核对;财产和债权、债务每年年终决算前进行清理;单项1000元以上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报镇农经站备案。
&&& 3、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 (1)& 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①制定本村(包括所属村民小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②制定本村(包括大洲股份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
③村级(包括大洲股份公司)标的额30万元以上或承包期20年以上的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实体发包、租赁、合同变更;
④集体所有的土地合资、合作、合股经营和出让、转让以及收益、收支事项(有关国家征用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⑤村级(包括大洲股份公司)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立项;
⑥村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补贴标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执行情况,聘用人员及待遇,按《端州区农村村务管理人员报酬的指导意见》(端农字 [2005]10号文)文件执行,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按村、组当年两级集体总收入(大洲股份公司投资收益不重复计算)计提2% 。专职会计与出纳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按当年两级总收入(大洲股份公司投资收益不重复计算)计提1%,会计、出纳所占比例一样。
&&& ⑦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
& (2)下列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授权委托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各村民小组组长和组委、财会人员、村级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骨干(以下简称:村级骨干)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必须经4分3以上村级骨干同意,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①村级(包括大洲股份公司)标的额30万元以下 (含30万元)或承包期20年以下(含20年)的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实体发包、租赁及其合同的变更;
②村级(包括大洲股份公司)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工程项目的立项;
③村级(包括大洲股份公司)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等;
&&& (3) 下列事项,由村民小组提出方案,经村“两委”审核后,依法提交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①制定本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②制定本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计划,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扶持、捐赠、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等款物的收支、发放;
&& ③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标的额30万元以上或承包期20年以上的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实体发包、租赁及其合同的变更;
④集体所有的土地合资、合作、合股经营和出让、转让以及收益、收支事项(有关国家征用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⑤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30万元以上的立项;
⑥村民负担的款项、物资的数量和使用;
⑦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报酬方案按《端州区农村村务管理人员报酬的指导意见》(端农字 [2005]10号文)文件执行,发展集体经济提成奖按村小组当年集体总收入3%计算。所提的金额分配按村小组组长占10份,副组长占5份。
(4)下列事项,由村民小组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权委托村民小组组长和组员、财会人员、居住在本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共党员和理财小组成员组成的骨干(以下简称:组级骨干)会议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必须经4分3以上村级骨干同意,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①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标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承包期20年以下(含20年)的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实体发包、租赁及其合同的变更;
②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立项;
③经济项目和公共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进度、验收结算。
4、规范合同管理
(1)成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经联社的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可以由村“两委”成员、财会人员和理财小组兼任。各经济社的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可以由村小组成员、财会人员和理财小组成员兼任。
(2)集体所有的厂房、楼房、商铺、场地、土地等生产经营项目承包(租赁)实行公开招投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10天在财务公开栏上或群众聚居的地方张榜公布。&&&
(3)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租赁)项目,应在投标前10天张榜公布,涉及标的额30万元以上或承包期20年以上项目的发包方式,期限和条件:村级(经济联合社)要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组级(经济合作社)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涉及标的额30万元以下或承包期20年以下项目的发包方式,期限和条件由村组骨干会议讨论决定。
&&& (4)履行合同鉴证手续。承包合同签订后应该到镇合同办理处复审鉴证,以确保主要条款齐全、内容合法、手续完备、形式规范,受法律保护。
&&& (5)合同文件及时归档。合同签订10天内,合同原件及相关的会议记录文件必须移交村委会档案室存档。
(6)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以经联社、经济社为单位,将每一合同的签订情况,应收和实收情况填列《租金及承包收入情况表》,并与财务报表一并按月上墙公布。
5、兴办经济项目和基建工程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经济项目和以资金、固定资产、土地等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项目,必须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的方法、经济效益和资产变动等相关条款。并按上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程序批准,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 经批准的村组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要制定招投标方案,按上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程序批准,再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投标。投标会由竞投者及镇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村组骨干成员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施工期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工程竣工,由镇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村、组级骨干成员组成验收小组会同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经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做出结(决)算,结算资料报镇政府备案,并办理财务入帐手续和资料归档工作。
&& &6、印章管理
&&&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严格实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记录。
&&& 村党支部印章由村党支部组织委员管理,由党支部书记审批使用。
&&& 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文书管理。印章使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 集体经济组织印章由村委会指定专人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使用。凡涉及贷款、征用土地、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需使用印章时,要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做好决策和审核程序后方可使用。
7、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管理档案。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室,指定专职档案管理员,实行档案综合、规范管理。会计档案、经济合同及重大经济业务、村民决策会议记录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会计电算化资料用打印资料和磁介质进行备份;基建工程、投资项目按项目进行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立项会议记录,资金使用报批文件,建设工程图纸、预算,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投标会议记录,完工验收记录;其他的征地、宅基地分配等重大经济事项归档资料,包括村民决策会议记录、立项批文、协议等相关文件。&&&
8、资产流转(指——拍卖、出售、转让、合并、股份经营等)经民主决策,并履行评估、审核报批等环节程序,使集体资产合理流动。
9、实行资产运行情况向镇政府报告制度。财务月报表、租金及承包收入合同执行情况用电子邮件按月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用电脑存盘并附文字报表上报存档。
第二节&&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第23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取得财政部门审批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2、年度财务收支必须在年初由财务人员按村、各组实际制度计划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3、每一经济业务发生,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会计凭证,按《会计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手续和时间由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及进行帐务处理。&&&
4、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所列《会计科目表》准确使用会计科目,不得擅自增设、变更财政部、农业部规定的一级、二级会计科目。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的二、三级明细科目的必须报请镇农经站审批并备案。
&& 5、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业务的每笔收支实行序时登记,日结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及现金余额核对,未达帐要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设置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的各科目余额与所管辖的明细科目余额总额每月核对相符。
&&& 6、实行集体货币资金银行基本户管理,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严格现金使用范围。
&&& 7、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岗,会计员不经管现金;现金与银行存款分记,出纳账每月与会计账与库存现金、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向外单位及个人收款使用统一规定的合法收款凭证;其中:土地承包、租赁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内部往来收款使用区农业局印制的统一收据;会计开票,出纳收款;收入及时缴库,不允许坐支、挪用、公款私存、不允许白条抵库;己开具的收款凭证三个月内未能实现收款必须整联全套作废,否则视同挪用公款处理;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规定限额;支票和财务印鉴(公章、法人代表名章、财会人员名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8、集体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每一经济业务发生,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写明用途及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出纳才能报销、并据以入账;每月民主理财日,出纳员要填写《未收款核对表》一式两份,财务收支单据交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确认;民主理财小组对已入账的经济业务与村(组)领导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如村党支部的决定与原入账不符的,按党支部决定进行账务调整,属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由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
集体财务支出审批权限:①村小组的开支200元下(含200元)由村小组组长审批;200元至500元(含500元)由村小组班子集体审批;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村小组班子集体审核,送村委会主任审批;1万元以上由村小组班子集体审核,经村小组骨干会议通过后,送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审批(上述需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除外)。②村委会、大洲股份公司的开支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委会主任经手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村党支部及村委会主任两笔会签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审批;5万元以上由村骨干会议通过后,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会签。
&&& 9、收入票据应进行电算化管理。对票据的购买、领用、使用、核销用电脑实行全过程登记,收入票据管理按《睦岗镇收入票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0、设置专业会计员、出纳员,任命会计主管。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新吸收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原则;财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其任用和调换,必须符合回避制度规定及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请镇农经站审查后,报区农业局备案。&
 11、财会人员每年要参加财政部门继续教育学习,并参加镇组织的农村财会人员技术等级考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任期内接受轮训一次。
 12、财务人员报酬按《端州区农村管理人员报酬的指导意见》(端农字[2005]10号)文件标准计算。
& 第24条&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1、民主理财
(1)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经济社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大洲股份公司(大洲股份经济合作社)理财活动委托村委会理财小组成员行使监督职权。
(2)每月3日(节假日提前进行)为民主理财日,每次理财活动要进行《理财活动登记表 》、《理财审议表》的记录。
(3)理财小组行使以下职权:监督集体财务活动;参与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理财小组岗位职责按睦岗镇农经站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睦岗镇农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活动的通知》执行。
(4)理财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规定的支出,应予签名确认,不得故意刁难。对理财人员拒不签名的单据,提交村党支部讨论决定。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2、财务公开&&&
&(1)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
 (2)做好财务公布。具体要求上橱窗公布时间:①“资产负债表及收益分配表”、“收支明细表”、“应收款明细表”、“应付款明细表”等,月后15日内;②“农村合作医疗”、“集体经营项目发包及租金收缴情况表”、“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季后15天内;③“固定资产明细表”、“基建工程情况表” 分别于办理报建手续、征地手续后开始公布,结算后再公布一次(跨年度工程应在每年度末公布工程进度情况);④征地收支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⑤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全部纳入公开内容;⑥上述公布表在公布前自备一份备案。
(3)村委会配置数码相机(要求500万像素,并有微拍功能),对每月的财务公开,承包项目招标,基建工程招标、重大会议事项等财务、村务公开情况拍照,并输入电脑按组分别归集,按年度刻录存档。
&&&&&&&&&&&&&&&&&&&&&&&&&&
第五章& 集体土地和村民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25条& 本村范围内的土地,除属国家所有之外,属集体所有,其中包括耕地、村边地、承包土地及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乱建、挖土、葬坟等。
第26条& 对集体的土地村民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范围。
第27条& 村庄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节约用地。符合安全、美观、卫生及道路畅通等要求。
第28条& 村民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必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建猪舍、柴房、厕所、竹木棚等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经村小组研究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待完工后清理完现场。
第29条& 凡出卖(或变相转卖)房屋者,不得申请建房用地。
第30条& 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由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提出方案,经村委会、党支部讨论通过后依法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31条& 临时建筑物在法定使用期满不继续使用,或因村庄规划需要拆除的,由业主自行拆除,集体不作任何补偿。在村边地、宅基地、空闲地所种植的果树、蕉树以及其它作物,在本村需要规划用地时(包括规划村民建房用地),由业主自行处理,集体不作任何补偿。
第32条& 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按红线范围内使用;临时建筑物按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超越、改变。
第33条& 兴建项目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出现险情,兴建单位或个人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由兴建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34条& 兴建项目,不得侵占市政规划道路、巷道;不得损坏巷道、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由兴建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
第35条& 村庄道路、巷道由集体统一规划。村民建房的门口要与巷道的高度保持一致或按本村规定的控高点,不得人为地在门口设置障碍,任何人不得改变道路、巷道的用途。
第36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并作以下处理。
1、凡未经批准,私自建房或建临时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村委会有权检查、制止和责令停工、拆除或强行拆除。拆除人工每工30元,由违章者负责。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缴纳每平方米10-15元的违约金。
2、凡未经批准,任意堆放物料者,限期搬迁;工程完工后,不按期清理场地,拒不搬迁者,强行搬迁,并按每天每平方米收取5元占地费。
3、对因施工损坏道路、巷道等公共设施,不按要求修复的,由村小组安排人员修复,一切工程费用则由损坏的施工单位、个人负责,并责令缴纳500-1000元违约金。
4、对乱排污水、乱倒垃圾,影响村容整洁和卫生者,责令其清理整治;拒不执行者,则由村委会安排人员清理,一切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并责令缴纳100-200元的违约金。
5、对转卖申请领取的宅基地,除没收地价款项外,并责令缴纳1000元违约金。
6、对变相或以工料抵偿转卖所领取宅基地者,除折价收回地价款项外,并责令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
第37条& 凡因建筑而引起纠纷,由村委会调处,调处不下,由国土、规划、城建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38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要严格把好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第39条& 建筑工程项目公开投标范围:1万元(含1万元)以上都要进行公开投标;投标前先由建设单位立项,经民主决策程序批准,报镇政府审查后(审查内容:镇农经站核实民主决策程度及资金来源,村镇办审查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和是否符合规划的控规要求。再交给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建筑施工方案、建筑要求等,项目招投标初步方案报镇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将方案及投标时间在投标5天前进行张榜公布。
第40条& 参与工程项目竞投资格:
1、凡参与工程项目竞投者,必须具有承担工程项目的经济能力、技术能力
和管理能力,竞投者要具有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最少骋请一名具有工程项目经理资质人员参与管理,并签订协议书,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负责。
2、参与竞投者要按5万元以下工程交押金3000元,超出5万元工程按3%
缴交投标押金,押标金在工程结算3个月内退还施工班组,弃标的没收押标金,没收的押标金归建设单位。
第41条& 开标、评标、定标方法:
1、投招会由村委会组织。村委会的集体项目由村委会骨干成员参加,村小组的集体项目由村小组骨干成员参加,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
2、工程项目以价低者得(不得高于标底价);
第42条& 不可预见工程或预算外附加工程结算办法:
不可预见工程或预算外工程,必须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认可,以实际工
程量,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结合肇庆市端州区建筑材料单位及有关文件下调10%结算。但增加工程超10%,原则上要重新投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研究同意免除投标的除外);
第43条& 中标者,在施工中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施工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 第44条& 在应标领取施工图时附有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条款。
第45条&&&&&&&&&&&&&& 工程完工后,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代表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施
工单位将项目(包括附加项目)资料全部交一份给甲方,方可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后按工程总额5%作工程质量保证金,验收一年内无岀现质量问题如数退回。
第46条& “烂尾工程”结算办法:
所有“烂尾工程”均按中标价实际投入工程量50%结算,结算后待工程重新开工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给;
第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竞投资格:
1不按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经甲方责令停工的;
2无故拖延施工时间,经甲方责令停工的;
3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安全事故,被建筑部门责令停工的。
第七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48条& 每个村民都要懂法、守法、护法,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每个村民都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严禁黄毒赌;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遵守社会公德。
第49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经济赔偿并限期改正。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秩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外,并停止其当年集体分红。对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强制戒毒的,停止其本人当年集体分红。
第50条& 抓好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村、组配备1—3名安全检查监督员,落实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设置物业安全工作专档,掌握本村组物业情况,确保集体物业安全。
第51条& 每个村民都应自觉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文明家庭。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责令其子女均摊。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童、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初中以下学生辍学。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52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简办,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遗体火化,不搞陈规陋俗。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命,不搞封建迷信活动。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保证食用水源清洁,争做文明村民。
第八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53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村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要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民自治、优质服务”,不断增强村委会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54条& 村委会成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做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在村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村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55条& 村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要村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村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公约义务的除外)。
第56条& 村委会设立常驻户、外来人口婚育卡,并逐步落实信息化管理,流动人口迁出本村的,应在底册中删除。每月20日前各村小组将流动人口的流动出生情况,常住人口的出生“四术”等计划生育情况上报村委会,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57条& 村民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村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58条& 村民有权选择参加镇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59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享受4次免费孕情检查,每年享受1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村委会免费向村民提供国家统一调拨的避孕药具,并提供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
第60条& 村民有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权利,村委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61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62条& 男女双方应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后才能怀孕生育,男女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怀孕的,应采取人流、引产等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非婚生育的,除按规定缴交社会抚养费外,停止其当事人农村股份合作制分配至办理结婚登记的下一年;在生育前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63条& 村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告知村委会。
第64条& 村民登记结婚后,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到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然后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未办理一孩登记生育的,应承担200元违约责任。
第65条& 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必须共同向女方户籍地镇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未经批准怀孕的,承担200元违约责任。未够间隔期而生育第二孩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停止该夫妇集体分配至够间隔期的下一年。
第66条& 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符合生育规定,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67条& 村民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应在小孩出生或收养子女之日起30天内告知村委会。村民超政策生育一个小孩,夫妇双方7年内不能享受所有集体分配和福利,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数为倍数,加倍停止享受期限。非法收养小孩的,按超生论处。
第68条& 胎儿流产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其父母须在30天内向村委会报告并出具有效的证明,否则按婴儿存活处理。
第69条& 村民按政策生育子女后要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女方必须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的在6个月内)自觉采取上环措施;政策内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包括第一胎双胞胎),夫妻双方(任一方)在产后90天内(剖宫产的在6个月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如经市、区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不适宜上环或结扎的必须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措施,并坚持参加每季度的孕情检查,超政策生育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任一方)在产后3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结扎措施。不按上述规定及时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从应落实节育措施之日起停止夫妇双方农村股份合作制分配至落实相应节育措施之年。
第70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女方必须参加一年4次孕情检查,直到怀孕止;已生育一个及以上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4次(每次检查间隔期有3个月以上)的孕情检查(夫妻一方采取结扎措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第71条 按省规定的应查环查孕对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孕情检查(或不出具证明)的,缺一次的,扣集体分配200元;连续两季不参加孕情检查的,停止夫妇双方当年集体分配。同时,村委会有权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72条& 育龄夫妇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需要提供女方近一个月内的孕情检查报告单。
第73条& 出租(包括暂借)屋主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借住)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在出租(出借)房屋时,屋主必须查验外来暂住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保证其持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已婚育龄妇女持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督促其及时到村委会登记。出租屋主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居住的,应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停止屋主1人当年集体分配。
第74条& 出租屋主在房屋出租期间,应及时向村委会提供住户在居住期间的婚育变动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孕情检查(一年不少于4次)。
第75条& 村民阻挠计生人员执法或协助承租人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的,造成违法生育的,除按治安条例给予处罚外,还要停止当事人当年集体分配。
第76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交清违约金的人员,村委会有权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和办理有关手续,对拒不交纳违约金的,村委会可以在其集体分配中扣除。
第77条& 村委会收取违约金使用统一的收据,违约金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每年违约金的收支情况在村委会的政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九章& 人民调解工作
第78条& 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工作;每季度组织一至二次业务学习,学习调解业务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79条& 纠纷排查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对民间纠纷的排查活动,分析研究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第80条& 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如实填报和按时报送月度表,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和年度计划;每月应向司法所汇报一次调解工作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和激化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81条& 登记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四簿一册”登记制度,即:调解纠纷登记簿、法制宣传登记簿、学习会议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以及调解人员花名册。登记记录要全面准确,字迹清晰,归档及时。
第82条& 回避制度。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回避。
第83条& 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现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不当之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撤销原协议重新调解。
第十章& 集体福利
第84条&& 具有大洲村农业户口(退休回原籍、非农业户口、暂挂户口除外)的村民,可享受下列福利。
1、 男性60周岁,女性60周岁,村委、村小组在每年“九九”老人节发放节日慰问金共100元。
2、由村委会集中同村民办理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元,缴费时间为15年,村小组为35周岁以上的村民每人每年支付165元,个人部份的135元在各户年终分红款中列支。
3、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者可享受如下待遇:小学考上重点中学(肇庆中学、肇庆第一中学)的奖励300元,中学考上重点高中(肇庆中学、肇庆第一中学)的奖励300元,高中考上大专的奖励500元,考上二、三类本科的奖励800元,考上一类本科的奖励1000元,考上“状元”的特别嘉奖。
4、现役军人(指义务兵)入伍当年可享受村委会补贴300元。
5、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年老死亡火化的由村委会一次性补助300元丧葬费。
6、村委、村小组岀资,为村民购买端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
7、五保户、困难户、低保户、残疾人、60岁以上老党员、困难党员村委会每年进行慰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86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87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8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城西片申请规划许可手续的办事指引
一、城西规划管理站的职能管辖范围?
&&& 答:1、工作职能:城西站主要是规划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及执法管理。
&&& 2、协助市规划局端州分局受理工程报建有关资料的接收工作。
&&& 3、管辖范围:以天宁路、西堤、过境路至北岭开发区二区东侧道路中线为界以西片区。
&&& 4、工作地点:城西站设在睦岗太和路城西规划大楼。
二、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是否都要到规划部门申请报建?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方面:应当提交建筑方案设计图纸3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申请单位公章);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设计要点和立面标准图;《国有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二)拆建、改建方面:应提交建筑方案设计图3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拆建、改建);《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拆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经审批的建筑方案图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改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 (三)重核(含证件过期、遗失、补办)方面:应提交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证件过期),有效的遗失证明(证件遗失),国有土地证及已办理过报建的有关证明(证件补办);经审批的建筑图(证件过期),与经审批的建筑图相同图纸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临时建筑、围墙、装修报建需提交什么资料、证件?
&&& 答:为了方便群众、简化临时建筑(临时施工用房、值班室)、围墙报建程序,临时红线、方案审批、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一并审批,一次提交完所需资料,证件即可办结。
&&& (一)申请临时建筑、围墙规划许可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 (1)用地蓝线图及规划设计要点、《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2)建筑设计方案图(除以上所指的临时建筑外,其余要经消防部门审核,配电房要经供电部门审核。)或围墙设计方案图各4份;
&& (3)示意图、光盘(地形)各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 (5)临时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及其附 件的原、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除以上所指的临时建筑外,其余要先出临时红线,后审方案图再领证。)
&& (二)申请室内外装修规划许可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 (1)《产权证》及附图(四置图)或《国土证》和建筑项目基底红线图及其附件各1份;
&& (2)装修方案图(室内装修需经消防部门及结构工程师审核;室外装修附效果图、原貌图各1份)4份;
&& (3)原已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图1份;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五、临时建设有何管理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 安全等,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村民建设私房的程序是怎样的?
&&& 答:1提交申请资料:《国有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验原件)和私房建设规划申请表→2业主领取经批准的基底红线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报建方案图设计→3提交报建方案图并经核准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私房建设工程跟踪验收竣工管理表》→4建设时由规划测量队定线、验线并签字确认→5房屋竣工后由规划测量队出具竣工图→凭《私房建设工程跟踪验收竣工管理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竣工图向城西站申请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管理如何实施?
&&& 答:《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八、调查处理违法建设的程序是什么?
&&& 答:1发现违法建设→2立案登记→3制止→4调查取证→5事先告知→6行政处罚→7送达→8执行结案。
九、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如何处理?
&&&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城西规划管理站
二00八年一月
申请用地许可手续的办事指引
项目&&&&&&&&&& 提交资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村民宅基地
1、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一份;
2、村委会对申请人用地情况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全家);
4、原有宅基地土地证复印件;
5、村民代表讨论通过会议记录表;
6、村民宅基地申请呈批表(一式两份);
7、规划同意择地红线图(原件)
8、用地村落位置示意图复印件一份 ① 收件
② 初审(土地利用科)
③ 会签或会审(规保、地籍、监察)
④ 审批(局领导)
⑤ 缴纳相关费用
(二)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证原件
2、申请书(加盖村小组、村委会印章)
3、土地登记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地形图(一式六份,其中一份申请人认界)
7、其他所需资料&&
② 初审(土地利用科)
③ 会签或会审(规保、地籍、监察)
④ 审批(局领导)&&
⑤ 缴纳相关费用&&&&
(三) 抵押&&
1、土地使用证
2、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书
3、土地评估报告
4、土地抵押申请书
5、抵押双方认可的抵押宗地范围地形图
6、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委托书
8、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章程
10、股东决议书&&&
③ 复审(地籍管理科)
④ 注册登记(地籍管理科)
⑤ 发证(窗口)
(四)注销抵押&&&
1、注销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① 收件
③ 复审(地籍管理科)
④ 注销登记
(五)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1、转让人转让土地和受让人受让土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证明材料;
4、已出让土地缴交出让金凭证复印件、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土地转让协议、公证书原件;
6、土地评估报告;
7、赠与或交换的,提交赠与或交换公证书及复印件;
8、转受让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9、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形平面图(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申请人认界)。
11、当土地为集体性质,需要提交集体土地处置证明、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委托书
① 收件(所窗口)
② 初审(土地利用科)
③ 会签或会审(规保、地籍、监察)
④ 审批(局领导)
⑤ 缴纳相关费用&&&&
(六)申请建设用地选址&&
1、政府批准立项批文
2、用地申请书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规划部门领取)
4、建设用地申请表(2份,规划部门领取)
5、用地选址位置蓝线图(3份,规划部门出具)&&
③ 复审(土地利用科)
④ 审批(主管局长)
(七)申请建设用地
1、政府批准立项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规划蓝线图(一式三份原件)
4、征地协议书(原件)
5、征地蓝线图(原件)
6、征地拆迁补偿金发票(复印件)
7、用地申请书
8、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开发资质
9、用地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用地现状图(1:1000图纸、一式四份)&&
③ 复审(土地利用科)
④ 审批(主管局长)
⑥ 领取批文
端州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
黄岗镇&&&睦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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