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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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的问题
从2008年开始算 他说我最多也就2年半到3年 不会这么低吧!!我到现在还没搞明白 补偿到底应该怎么算
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与你的这个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
1、如果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那么,你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你愿意,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10年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公司续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注意:不是经济补偿)。
3、公司不再与一个有7年工龄的同事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不是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补偿他2年也就2个月工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是公司表示不再与你的这个同事续签劳动合同的,因此需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由于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从日起开始计算,所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4、你的情况跟他不同,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故,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
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后,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已不复存在,所有职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不过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之分而已。而按照相关规定, 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只要你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始终在公司服务,从未中断或离开过,第1年的所谓临时工阶段,理所当然的应按照连续工龄计算。
执照等法定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眼下经济危机,企业以效益不佳为由的裁员,是不属于上述的法定条件的。因此,它不能以此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非得与你终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已不是按劳动法第46条,给予你经济补偿。而是要根据劳动法第87条:以2倍于经济补偿标准,给予你经济赔偿了。
依据劳动法第47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就得付出支付你20个月工资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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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劝退员工,补偿如何计算
,公司现在觉得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不是很好,建议他辞职,像这种情况,公司该补偿这个员工吗?如果补偿的话,该补偿多少呢?列式详细说明。谢谢
如果你自己主动辞职的话应该没有赔偿吧,劝退是一种协商的形式,在协商途中应该提出你自己需要的补偿金额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那些。此外你还应该注意以下这些:
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不去上班是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劳动者不上班是其授意或默许的话,此时的劳动者将处于及不利的地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员工旷工为名开除该员工,这样的结果是劳动者不仅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反而背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罪名。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面临类似问题的劳动者:1、如果被单位劝辞,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张不上班,单位口头同意也不行,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录音、手机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的同意才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根据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不要不注意这个问题导致这个严重的后果。2、如果一旦争议已经产生,您一定想好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可以通过人证,最好再辅助于其他证据,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3、再有,如果单位以您旷工
如果你自己主动辞职的话应该没有赔偿吧,劝退是一种协商的形式,在协商途中应该提出你自己需要的补偿金额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那些。此外你还应该注意以下这些:
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不去上班是用人单位的意思,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劳动者不上班是其授意或默许的话,此时的劳动者将处于及不利的地位,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员工旷工为名开除该员工,这样的结果是劳动者不仅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反而背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罪名。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建议面临类似问题的劳动者:1、如果被单位劝辞,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张不上班,单位口头同意也不行,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最好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录音、手机短信等)不上班是单位的同意才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根据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因此,不要不注意这个问题导致这个严重的后果。2、如果一旦争议已经产生,您一定想好办法补救,证明当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旷工,而是用人单位的授意,可以通过人证,最好再辅助于其他证据,录音往往是比较容易取得的证据。3、再有,如果单位以您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您,您就要看看该规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对你有公示,如果你从来没有见过这个规章制度,那么依据它对你做出的开除决定你可以质疑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4、关于被劝辞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算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这些补偿金最好是协商后确定下来,书面
责任。
但如果公司是在认为该员工不称职,对其进行过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的情况下,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不是基本工资,而是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
赔偿金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作年限 & 2。
经济补偿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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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第二次合同期满,公司如果不签订无固定合同,只签订普通合同可以吗?如果公司不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将有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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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普通合同,必须要员工本人同意,且要告知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如果员工同意,就可以。不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开到荼靡花未了:谢谢!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续不续签,签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主动权在员工手上,除员工提出不续签外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提出续签而公司不续签就变成违法,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roylck:谢谢,请问有法律依据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oylck:非常感谢您的用心解疑,您的回复对我帮助很大,谢谢!
第二次合同期满,如果员工同意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再与用工者签订合同,赔偿问题最好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在不失大原则的情况下让劳动者满意离职公司。
@yaset:谢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即劳动合同可以由单方(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使合同丧失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停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如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终止和解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第《劳动合同法》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办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风中的雪:谢谢,只是我并不想与单位解除合同,单位也没有提出解除,只是怕单位逼着签一般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了,怎么赔偿,?
动合同到期,是一年一个月还是不管多久就只有一个月,怎么赔偿,公司不续签了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在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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