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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宫产半年,计划生育人员强行双查,是否违法…三年之内是否可以不用双查_百度知道
刨宫产半年,计划生育人员强行双查,是否违法…三年之内是否可以不用双查
如果每年检查你二次,就不违法,没有听说三年之内可以不用双查之说.刨宫产半年后进行双查不违法,如果对象没有反对,不存在强行双查之说,强行双旦憨测窖爻忌诧媳超颅查的前提条件是对象不配合,所以理亏的是双查对象,而不是计生人员,如果你是人大代表,并且在医学上能证明,刨宫产后三年内怀不了孕,或者在医学上能证明,刨宫产后三年内进行双查,对被查对象身体造成极大危害的,或许计生法会加上一条,三年之内可以不用双查,到时你就可以不用双查啦,不过这过程估计至少也得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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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查一般是指查环查孕,剖宫产6个月内不宜上环,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双查不违法,强行双查不好界定,依法接受查环查孕是每个已婚育龄妇女尽的义务。强行双查的行为欠妥,双查的时限是每季度一次(也有的地方规定每半年),但两次双查的间隔不应大于6个月,三年之内可以不用双查倒没听说过,所以也不知道他的法律依旦憨测窖爻忌诧媳超颅据。希望能帮到您,不清楚还可以追问。
双查是指查环、查孕;双补是指补环、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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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朋友在计划服务站带环避孕,每次都参加双查,因为环下移怀孕了,计生办有责任吗?强制坠胎合法吗。_百度宝宝知道对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的思考
对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的思考
来源:深圳市国税局&
作者:深圳市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课题组
&&& 内容摘要: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是对外打击税收违法,对内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手段,然而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本文详细解读了一案双查的概念、范围、特点,针对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注意的事项和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对策。
&&&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通过一案双查,对外监督纳税人,对内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 员的执法行为,这对发挥稽查职能作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一案双查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国税局经验的基础上,对一案双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行了探讨和实践。
&&& 一、一案双查的涵义、范围和意义
&&& (一)一案双查的涵义
&&&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具体地说,就是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施检查时,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既要外查纳税人逃、欠、骗税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内查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从一案双查的涵义看,一案双查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是关联性。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都是针对同一个税收违法案件开展调查工作,可能调查的时间有先有后,但两部门的工作之间是由税收违法案件作为媒介关联在一起的,一方的调查工作能为另一方的工作提供信息或帮助。
&&& 二是协作性。尽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两者职责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相互替代的,但是一案双查工作特别强调两个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协作。而且只有紧密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与交换渠道,才能共同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 三是程序性。一案双查工作是税收管理中对外、对内两把利剑同时出击,其杀伤力和影响力都很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调查,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对税收违法企业和违法违纪的税务人员进行处理。任何违法工作程序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到调查结果的公信力。
&&& (二)一案双查的范围
&&&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一案双查的规定来看,一案双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稽查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二是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问题;三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问题。
&&& 除此之外,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一)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二)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五)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其他行为。
&&& 应该说,这个范围的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当前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全部范围,而且还有诸多不明确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如:“同时举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的问题;“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一案双查的问题”中没有明确何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哪一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一案双查。因此,本文对一案双查的范围还将进一步进行探讨。
&&& (三)一案双查的重要意义
&&& 首先,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落实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要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中,强调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税务部门个别人员对纳税人吃拿卡要报等问题,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是顺应纳税人期待、回应社会关切的实际行动,也是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步骤,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纳税人利益,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取信于民,进一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 其二,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监督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纪检监察的角度看,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监督的方式已经很多,如日常检查、执法监察、述职述廉、巡视监察、离任审计等等,但是这些监督措施在威慑力方面都无法与一案双查相比。由于一案双查既对外监督了纳税人偷、逃税问题,还对内监督了征管查方面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强化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真正做到了隐患早发现、漏洞早堵塞、问题早解决,从制度上、机制上、手段上确保了监督的准确性和力度。
&&& 其三,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有的放矢地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途径。一案双查是在对纳税人已经开始实施稽查,或者已经发现税收违法的情况下开展的调查税务机关内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其目的性、针对性很强,就是要查处企业税收违法行为背后是否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与企业的逃税行为具有一定的联系,调查起来相对容易,也能够有效地打击税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纪检监察选案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
&&& 其四,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促进税务人员自觉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重要方式。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一案双查必然会引起税收征管部门人员的关注,从而促进他们在日常管理中一方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另一方面避免与企业有经济方面的往来,以免企业被查处时受到牵连。因此,一案双查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让税收征管部门的税务干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预先的研判,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模式,从而避免为了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养成依法治税意识的良好习惯,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征管质量的提高。
&&& 其五,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是有效教育、挽救税务干部的重要方法。从税收违法案件延伸追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责任的方法不是税务部门的首创,而是各级检察机关早已娴熟的套路。近年来,检察机关又将目光紧紧盯在税务机关成功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上,对逃税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检察机关又往往从这些案子中追查到了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内部提前进行一案双查,是在内部建立起监督约束机制,便于审视征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查漏纠偏,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建立规范执法的保障,更好地保护税务干部,有效地增强了廉政预警工作,突出了源头防腐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同时通过一案双查,还对税务干部执法中的失误进行鉴定,分清主客观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 二、一案双查工作现状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现阶段,各地国地税均按照总局的要求对一案双查工作要求进行了学习,对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读,并在全市国税系统进行文件的解读学习,及时让纪检监察干部和稽查干部熟悉文件并树立“一案双查”的意识和理念。2010年,各区局稽查局成立后,市局监察室在成功实施首例信访举报“一案双查”的基础上,开始着手研究探讨深入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同时将其作为2011年市局纪检组的重点调研课题。2011年4月和5月,深圳国税监察室和稽查局先后到汕头市国税局和太原市国税局学习“一案双查”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国税局工作实际,制订了《深圳市国税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并在市区两级稽查局广泛征求稽查一线人员的意见。
&&& 但是在调研、宣传以及一案双查实施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执行效果并不明显,致使有些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认真及时的处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主要表现在:
&&& (一)宣传不到位,认识上有误区
&&& 尽管各单位在一案双查的宣传中下了一定的功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宣传还停留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上学习文件等形式上,而并没有从更高更深层次去解读和宣传一案双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涵,更没有开展专门的操作指导培训,这样的组织宣传往往使一案双查工作处于含糊状态。
&&& 一些稽查部门和稽查干部对一案双查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在涉税案件查处方面往往存在着“外严内宽”甚至查外不查内的现象,致使税收案件与税务系统内部人员有关的问题得不到认真处理,影响了一案双查工作的开展。
&&& 个别单位学习和贯彻落实不到位,稽查人员对一案双查不甚了解,导致一案双查工作没有有效开展;一些稽查部门认为,稽查的职责就是查案,涉及税务人员的问题不是职责范围的事,因此,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布置、组织、指导一案双查任务;个别稽查干部对一案双查工作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对企业实施稽查可以放手去做,但对税收征管部门和同事实施一案双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是“告密”行为,既不光明正大,又有点于心不忍,担心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接踵而至,抑或牵连到自已,因此不愿提供案件查办情况甚至不愿将涉税案件查深、查细、查透,在工作上消极回避,在一案双查中不配合监察部门办案;还有一些稽查干部不愿意得罪人,或有后顾之忧,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征管漏洞、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执法问题甚至廉政问题有意视而不见,在稽查报告中不体现,也不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 一案双查启动的重要条件是稽查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检查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内部存在问题转交监察部门。由于存在上述不正确的认识,致使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线索的制度设计从第一步就无法实现,从而导致一案双查无从谈起。
&&& (二)制度不健全,范围上不明确
&&& 目前,总局制定了一案双查试行办法,但相对而言比较宏观。如办法规定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一案双查,但哪些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哪些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没有明确,也不好界定。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依葫芦画瓢,导致职责不明,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
&&& 总局对实行一案双查的情况规定有三类,但对需开展一案双查的具体标准,特别是第三种情况提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这里所指的税务机关也没有指明到底是指正在检查的稽查局还是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且工作流程也没有明确。各地开展工作时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出现标准划分不统一、认定不一致的现象,实际操作上容易出现责任不清、谁也不想主动作为的问题。
&&& 虽然一案双查试行办法中规定了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不移交的应当追究责任,但事实上,稽查人员有无发现问题只有稽查人员自己知道,而且,稽查人员不移交线索,一案双查根本无法启动,更不用说能有确凿的证据追究不移交的责任。
&&& (三)沟通不畅顺,协调上缺合力
&&& 一案双查作为“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一项手段,需要整个税务系统的各个部门、各个层面、各个岗位达成共识、分工协作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但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税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税政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还是处于各管各的单干状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未能形成工作合力。
&&& 按照规定,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又规定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纳税人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稽查人员在检查案件时主要精力是放在查账上,而税务人员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有些情况下是没有在企业账上反映,隐秘性强,稽查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不具备调查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即使在查账上发现了有关线索,是否构成受贿或渎职,稽查人员难以识别,对是否需要移交监察部门没有把握。加上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的渠道,往往把有关线索轻易放过了。就目前工作情况看,只要作为首查部门的稽查人员没有发现并移交线索的话,一案双查工作的开展就少了一个重要的案件来源。
&&& (四)取证不容易,执行上阻力大
&&& 案件移送难。 一案双查工作难以有效执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案件移送难,稽查办案人员和税收管理员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绝大多数人员存在怕打击报复“不敢移送”、怕影响关系“不愿移送”、怕增加工作量“不想移送”的心理。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即使作为广东省国税一案双查工作试点的汕头市国税局,稽查部门也没有发现主动、自愿移送案件的。
&&& 部门协作难。由于一案双查中,纪检监察部门大部分证据来源于稽查部门,对稽查人员有一定的依赖性,而稽查工作并不需要纪检监察人员提供帮助,反而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量,这种单方的受益性使稽查人员在提供帮助时缺乏动力,因此,纪检监察人员的调查工作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得到稽查人员的有效配合。
&&& 调查取证难。由于稽查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一般是在稽查结束后才移交的,造成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时间滞后,错过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间。同时,税企关系是一种长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大量的证据往往掌握在纳税人中间,即使找到了有关知情人,对方也不愿配合,致使办案人员无从查起。特别对一些违纪情节不严重的问题,知情人往往采取“避而不见,见而不谈,谈而不实,实而不写”等消极办法应付办案人员,加上纪检监察所能采取的手段有限,取证成为一案双查工作的一大难题。
&&& 行政处分难。一案双查涉及的是本单位干部,几乎在每一环节都要受到这样那样人为的干扰和压力,使得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甚至一部分人存在检察院不来查自己人就不要查自己人的观点,对一案双查工作设置障碍。往往因为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或者不了了之,有的甚至出现处理后麻烦不断的情况。
&&& 三、深入推进一案双查工作的思考
&&& (一)制定实施办法,完善流程,强化责任
&&& 1、明确一案双查的查案范围,便于税收违法案件移送
&&& 首先要明确何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即一案双查的查案范围是什么。通过实践探索,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三类,分别是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国税机关移送公安和检察院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其二,要深入探究目前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未主动移送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措施。其中,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根据案件稽查的查处税额来确定是否需要报监察室进行一案双查是目前比较行之有效的方法。太原国税规定太原市国税各级稽查部门应将以下稽查结果或工作线索移交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 (一)对总局、省局监控重点税源户已查结入库涉及税款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对市局监控重点税源户已查结入库涉及税款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二)其他企业(指总局、省局、市局监控以外的):已查结入库的涉及税款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已查结入库的涉及税款在1万元(含本数)以上且占税款所属期该税种申报缴纳税款10%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对个体工商户已查结入库涉及税款在5000元(含本数)以上的税务稽查案件。(三)已审理定性或已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稽查案件。这一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把稽查人员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设定成一种责任,达到了标准必须移交,从而消除了稽查人员移交案件的心理负担。因此,值得学习和借鉴。但由于各地税收情况不同,因此,因根据各地情况对相应的查结税款的数额进行调整,既要保证稽查部门能够移送线索,又要顾及纪检监察部门能够查得过来。
&&& 2、明确一案双查工作流程,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 建议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制定线索移交、线索审查、线索调查和处理三个工作流程,规定一案双查案件的立案、取证、报告、传递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步骤。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发现案件符合一案双查情形的,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税务机关(人员)违法违纪资料转交清单》、《深圳市国税局一案双查案件移送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监察部门。另一方面,监察部门对相关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视情节作相应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相关责任的,由监察部门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研究决定。要切实建立查前、查中和查后的工作协调制度。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涉税案件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稽查局必须及时与监察部门联系,共同进行查前案头分析。税务人员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的,要实行稽查、监察联合办案。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监察部门形成《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调查报告》。
&&& 3、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增进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或稽查部门要将案件概貌、查办情况及时传递给另一方,要借助全面联系、重点联系、会议交流等方式建立双向互动交换机制,确保信息交流的及时性;纪检监察、稽查部门作为“双查”实施主体,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税源管理等其它部门的情况,要及时告知并要求涉案部门将日常管理、政策执行等综合信息反馈给一案双查实施部门,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横向沟通机制,确保信息交流的全面性;纪检监察和稽查部门在一案双查中要将查办情况逐级上报,借助集中审理会、案例分析会、案件交流会等载体形成各层面之间纵向沟通机制,确保信息交流的真实性。
&&& (二)把握工作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 一案双查必须要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切实解决方向不明的问题。
&&& 首先要把握重点。针对税收违法案件的特点、队伍监管的难点、征管薄弱点,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如税款征收中的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税款解缴、欠税清理等;税源管理中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停(歇)业、注销户、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核定税款等;税务稽查中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等;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程序、标准执行及行政复议、诉讼等。在这些重点关注的税收执法环节要重点查处收受贿赂、吃拿卡要和失职渎职行为。
&&& 其二要明确难点。一案双查的难点在于证据的调取和违法违纪性质的认定,其中受贿行为是最容易查找证据和认定的,而失职渎职则比较难以界定,虽然纳税人被查处了税收违法,但税务人员对此是否是疏于履行职责是很难界定的,也是一案双查工作的难点。
&&& 其三要分步实施。要把办理证据容易取得的受贿案件作为一案双查工作的切入点,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磨合,锻炼一案双查工作队伍,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初步凸显一案双查的工作成效,然后逐渐探索办理一些较难办理的失职渎职案件。
&&& (三)灵活运用方法,四个结合,查深查透
&&& 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情况和工作需要,联合稽查部门有重点地查办一些案件,把问题查深查透,把制度的漏洞填补上。同时,在一个年度内,根据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涉税案件的总量,按一定比例或对立案查处的涉税案件的行业、类型进行随机抽查,看是否存在税务部门内部违法违纪的问题。
&&& 就账查账与帐外调查相结合。一案双查中企业的帐薄是获取证据的主要来源,既可能从中找到企业税收违法的证据,也可能找到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蛛丝马迹。从实践上看,企业也是一个计算成本收益的营利性组织,企业的会计对企业资金的来龙去脉一般会做详细的记载,这些记载往往包括其送出去的现金、礼品、购物卡、招待费等内容,因此要重视对帐薄的调查,从而收集证据。另一方面,要采取与企业办税人员谈话等账外调查的手段,全面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通过实地检查等方法,突破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有力打击团伙化、网络化、智能化、高科技化以及税务人员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把涉税案件办成铁案。
&&& 传统手段与信息手段相结合。稽查和监察部门要不断创新检查手段,扩大检查范围,拓宽稽查线索,实现由传统的查账、谈话方式向税务审计方式转变,由原始的手工查账向运用高科技手段查账方式转变。一方面要加强纪检监察与稽查部门信息化建设,实施双查案件的信息联网共享,以切实解决稽查与纪检监察部门在“一案双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要引入税务侦查理念,利用信息化手段,综合分析被查对象各项经济、财务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静态数据与动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查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证据。同时要加大与公安局经侦局的联系,通过他们的介入并联合办案,弥补纪检监察办案的技术和手段方面的劣势。
&&& 跟班督查与问题倒查相结合。一方面,对有迹象表明或依据证明涉嫌内外勾结或徇私舞弊的涉税违法案件,双方应按各自的工作职责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联合办案。监察、稽查部门双方就某一业务问题进行跟班作业,全程介入参与,实施过程监控。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涉税案件查处结果,可以采取倒查方法,检查稽查、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即依据纳税人偷、漏税情况,查明纳税人产生违法事实的所在环节,从问题管理入手,审视征管工作漏洞,查实税收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问题。
&&& (四)强化结果运用,改进工作,教育干部
&&& 一案双查的结果应作为追究责任的重要证据。要坚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一案双查中确定存在执法失误的,严格分清主客观责任,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从轻处理;对确定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给予处分。
&&& 一案双查的结果应作为改进工作的推动力量。一是稽查部门要结合一案双查案件,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以稽查建议书形式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并提出有关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以便征管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严堵税收流失。二是监察部门除对税务部门、税务人员在税务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责任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剖析涉税案件形成的原因外,还要从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分析发案单位在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督促发案单位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预防腐败工作,真正做到查一个案子、得一点启发、定一套制度、堵一批漏洞、促一方发展。
&&& 一案双查的结果应作为教育干部的警示教材。在对税务干部的廉政教育中,要始终坚持用身边的事、身边的人、身边的教训来教育税务干部,要善于引导并充分利用税务干部在获悉从一案双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心理震撼,适时强化税务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要及时归纳并收集一案双查案例,进行点评和分析,形成反面警示教材,让税务干部从中受到教育和警醒,从而提高税务干部廉洁从政、依法从政的意识。&
&&& 四、推行一案双查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 推行一案双查工作,虽然在督促税务人员廉洁从政,规范执法,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一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一)要注意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 领导重视是关键。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要给纪检监察部门和稽查部门提供独立办案的空间,又要形成班子集体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一案双查顺利开展。
&&& 统一思想是根本。思想决定行动,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各部门、各岗位、各层面的税务干部形成统一认识,明白一案双查的目的和意义,打消患得患失的各种顾虑。
&&& 转变观念是保证。要教育干部认识到,国税机关作为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干部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愈来愈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上稍不注意,就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这对具体执法人员来说是一种风险。这种执法风险当前在国税基层工作中尤为明显。如不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国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干部的健康成长。要运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教育税务干部树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配合一案双查工作,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及时帮助和挽救税务干部。
&&& (二)要注意打造专业团队,充实力量,优化结构
&&& 实施一案双查,需要稽查与监察部门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证。因此,首先要保证税务监察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目前,各地税务监察人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人员数量不足;二是税收业务知识相对薄弱。对此,首先要根据一案双查的工作量,配齐配强税务监察人员,把工作能力强、有正义感的干部充实到纪检岗位。其二,要加强部门间的学习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建立稽查和纪检监察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其在实际业务工作过程中调查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税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多学习税收业务,多熟悉稽查流程,多实践检查方法,提高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的能力,同时要做好对稽查人员的纪检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和收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能力。其三要充实一案双查新鲜力量,尽可能把年龄轻、懂业务、会查账、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两个部门,优化一案双查人员结构;要以规范、高效为目标,以廉洁、务实为根本,建设上下一体、信息畅通、指挥有力的一案双查团队。
&&& (三)要注意健全双查制度,明确职责,密切协作
&&& 一是要建立三个机制,即稽查案件的移送机制,制定移送标准和工作流程,明确稽查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规范稽查案件的移送工作。举报案件的协作调查机制,对于举报案件,要建立一条纪检监察和稽查的协作调查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相配合,相互合作。重大税务案件的联合调查机制,由稽查和纪检监察同时介入,成立专案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联合调查。
&&& 二是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办案程序,在明确内部职岗体系、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案件移送制度、税务不作为和不良行政行为惩戒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工作规范,形成从立案、检查、处理到案件分析的完整机制,确保与一案双查办案模式相衔接。
&&& 三是制定税务监察人员下户调查管理办法,确保调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 四是制定税务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办法,强化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检查人员首查责任制和案件上报领导负责制。对应查项目不检查、检查问题不透彻、发现问题不报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一案双查”办案模式顺利运行。
&&& (四)要注意落实责任追究,保障经费,奖勤罚懒
&&& 一是要将一案双查工作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一案双查中确定存在执法失误的,严格分清主客观责任,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误从轻处理;对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给予处分。二是要落实一案双查经费保障。目前经费使用采取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经费使用便没有保障。一案双查工作像稽查工作一样需要专门的经费保障,如交通、通讯、误餐费及调查取证中合理必要的办案支出,而很多地方税务部门还没有将纪检监察经费纳入预算,制约了一案双查工作的开展。三是对一案双查工作中执行不力或不认真履行一案双查工作职责的稽查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主查人员和稽查局长的责任。四是上级部门应大力鼓励一案双查工作,要将一案双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开展一案双查有成效的单位要加重奖励,不要因为有违纪案件而“一票否决”,而是要将一案双查作为硬性考核指标来评价一案双查工作的执行和落实程度。对能够自行发现并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对在一案双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税务人员,要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奖励。
课题组成员:
&&& 组长:徐金彪
&&& 副组长:兰平& 杨菱& 李宏&
&&& 成员:周君& 房涛& 叶帆& 王明强
&&& 统稿:王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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