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货车能拉货吗二级维护能不能办理委托异地检验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修厂 陈晋
  摘要:为了保障营运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管控,重点做好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节能减排管控工作。文中针对如何做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方面展开分析、阐述,并提出了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与方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控制方法营运车辆主要包括了从事经营性的道路客运、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及出租车等为人民提供服务的车辆。只有严格做好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控制,才能切实保障好其道路行驶的安全性,下面笔者将就如何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具体如下:1 健全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机制要想提高车辆的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水平,首先必须从根本上规范车辆二级维护市场,加强对维护市场、维护单位的质量控制及规范,才能真正提升车辆的维护质量水平。因此,必须坚强二级维护的质量控制机制,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1 完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过程监管体系对二级维护企业作业的车辆、作业过程、出厂合格证的签发均可通过网络,由管理部门实施网上视频监控,实践证明该方法能够避免汽车维护企业弄虚作假,维护作业减项、漏项情况发生。
  1.2 完善营运车辆维护质量检验评价体系通过科学的方法对汽车维护质量进行评价,能够发现汽车维护质量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制订改进措施。
  1.3 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加强对维护企业质量信息的宣传工作,引导车主用户优先选择信誉等级高的维护企业,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维护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2 规范车辆二级维护流程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主要是为了保障车辆及其各总成、机构的良好工作性能,避免出现各类行车故障及安全隐患,因此必须规范车辆的二级维护流程,从基础上做好维护工作。
  2.1 做好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前检验事项车辆进厂后应对其进行二级维护进厂检验,并填写二级维护进厂检验记录单,二级维护进厂检验项目应根据车辆运行记录、维修记录、检验记录等,技术档案的记录和驾驶员反映的汽车异响情况、动力性能、转向性能、制动性能、燃料消耗以及润料消耗等车辆使用技术状况的确定,做好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的基础准备工作,为提高其维护质量水平奠定基础。
  2.2 确定附加作业项目依据进厂检验结果及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故障诊断,确定附加作业项目或内容,附加作业项目确定后与基本作业项目一并进行二级维护作业;2.3 注重做好二级维护项目检验工作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包括附加作业项目和二级维护基本作业项目,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应进行过程检验,并填写二级维护过程检验记录单,过程检验应贯穿二级维护过程中,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确保严格做好二级维护项目的过程检验工作。
  2.4 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在做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控制之后,必须进行竣工检验,按照检验数据及检验情况认真填写二级维护竣工检验记录单,确保各项目参数符合国家或行业及地方标准。经过维护竣工的车辆,必须填写维护竣工进厂合格证,并领取后方可出厂。如果有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工作不通过,则必须进行下一步的检验、诊断和维护工作,只有严格满足维护竣工技术及要求的车辆才可以完成维护工作。
  2.5 严格按照维护操作规范进行在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时,可以采用双人维护的模式进行操作,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其维护操作效率,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维护工作的效率。
在开展双人维护模式时,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每款车型量身设计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减少操作人员维护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其严格按照维护操作规范开展维护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将所有维护作业、生产数据记录下来,并按照要求填写过程检验记录。只有严格保证二级维护数据的准确性,才能进一步保障维护过程的质量,提高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避免出现维护漏项的情况。
  3 严格执行二级维护&三单一证&制度根据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因此,承担营运车辆维护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该规章要求,全面落实&三单一证&制度,即进厂检验记录单、维护过程检验记录单、竣工检验记录单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在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时,只有严格按照&三单一证&制度来实施,才能全面化提高维护车辆的维护质量水平,将行车事故比率降到最低。并在出现行车事故的时候,可以快速、有效的找出事故原因,而排除维护单位的责任,找出真正的事故引发者及责任承担者。
  4 提升维护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随着我国对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要求的逐步提升,提高维护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亦是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专业素质及技术能力水平的工作人员,才能提高车辆的二级维护质量。
  加上我国《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必须严格保障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维护技术能力,因此,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及高素质化的在职培训,针对上岗人员定期进行车辆新结构、新技术以及执行的标准培训,包括为他们订阅相关技术及管理类杂志、参加技术培训班等,使在岗人员的知识得到必要的更新。最后,在培训结束时进行考核,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担任维护从业人员,以持证上岗的方式确定工作人员。此外,维护单位应当注重做好人才建设培养工作,除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之外,还要做好维护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提高队伍的团结性、稳定性等,因此必须以按劳分配制度为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真正提升维护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 实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信息化发展当前,汽车维修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已被推广使用。该系统是依据交通部标准《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研制的。实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信息化,即车主到管理部门进行二级维护记录时,合格证号码和每次二级维护合格证签发的时间与发放到维修企业的合格证号码及时间一致,否则系统不予响应,车辆二级维护无法记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维修企业倒卖合格证的现象。
  维修企业运用该系统,能自动打印(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出具全省统一的维修结算清单,及时方便地查找与企业签订维修合同车辆的维修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维修企业能主动与快到期而未做二级维护的车主联系,催告其按期维护,减少了营运车辆漏保、失保现象。实现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平台管控目标,可以快速地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统计分析的结果(如维修企业送检车辆关键项的一次上线合格率等),及时通报道路运管机构和维修企业,有助于提升维修质量水平。
  6 小结综上所言,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科学维护车辆,良好的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有助于推延首次大修行驶里程,从而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并保障车辆的运行安全。
  参考文献:[1]宁青.浅谈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醒的监能理[J].维修管理,2010(10)[2]刘元鹏,牛会明.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规范研究[J].交通标准化,2009(06)[3]牛会明.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控制方法[J].汽车维修与保养,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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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等业务本周四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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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获悉,因大连市机动车技术维修监管平台升级改造,日(本周四)上午8:00至晚5:00,全市运管机构、二级维护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暂停办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签章和综合性能检测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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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项目。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一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五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八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五十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七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交通部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号)、日发布的《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号)、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4号)、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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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货物物品正确性以及数量 确认保险起始地点到中止地点,中途有没有转缓运输方式确认因运输途中计划内的损失的追加。在有什么不了解的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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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检查客货运企业车辆 少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人民网2月18日电 近日,崇左市交警支队要求各基层大队逐步完善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数据信息、排查安全隐患、清理违法记录以及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和文明交通宣传。2月18日上午,二大队深入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对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大检查及基础数据收集工作,发现少数运输企业存在运输企业对客货运、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不等问题
在检查中,大队发现少数运输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运输企业对客货运、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执行到位。 客车超员、疲劳驾驶、超载运输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危险品运输车辆多数押运员不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对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应急处置等内容一知半解,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不提醒、不制止。有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甚至根本就没有押运员,持双证的驾押人员的工作职责难以履行到位。
大队对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审核登记所属企业、从业时间、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等信息,完善“六合一”平台标准登记数据,设立专门管理档案,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更新维护。通过对重点车辆的信息录入,大队可随时掌握企业重点车辆、人员的资质情况,实现对重点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车辆年审、承运人责任险、危险品车辆罐检等信息的检查,从而对过期或失效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杜绝企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上路营运,提高安全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对重点驾驶人的信息录入,大队可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到期审验、超龄从事运输、异动变更、违章情况等内容的检查。特别是从业人员达到违规上限后将其记入“黑名单”,并通告辖区运输企业均不得聘用,从而将安全隐患拒之门外。
二大队民警还向广西运德集团崇左汽车总站、超大运输有限公司、邦友运输有限公司以及邦友永和客运有限公司传达了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规定》。其次是听取了重点客货运输企业法人代表近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收集了客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并与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车队管理员、重点驾驶人进行座谈。(卢煌涛)
(原标题:崇左检查客货运企业车辆&少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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