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什么必须对相关政府官员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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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淮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第三条& 方针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第四条&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市级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理能力的;
3、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 (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4、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
5、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l、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区) 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有关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内,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简称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或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第七条&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一)落实省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五)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经贸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会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林牧渔业局负责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淮安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简称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人员、场地、设备由市政府或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环节确定,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条&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五)根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六)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急指挥办公室将有关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 (一)事故调查组
&&&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委派食品安全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和农业、林牧渔业、卫生、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参加。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协调指导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 (二)事故处理组
&&&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惩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 (三)医疗救治组
&&& 由市卫生局负责。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 (四)案件查办组
&&& 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 (五)综合保障组
&&& 由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 第十二条& 县级应急指挥部
&&&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 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系统
&&& 全市建立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业局和林牧渔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检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系统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针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第十六条& 建立报告通报制度
(一)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单位;
&&&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二)责任报告人
&&&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工作人员;
&&&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报告通报方式:
&&& 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3、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对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 4、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事故有关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市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政府报告。对有蔓延趋势的,要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 5、对应由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附件1),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 (1)农业种植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农业局负责查处;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林牧渔业局负责查处;
&&&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查处;
&&&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工商局负责查处;
&&&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查处;
&&&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部门负责查处。
&&& (四)事故报告要求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报告时限要求
&&&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 &第十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投诉登记表》(附件2)转发有关监管部门,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投诉登记表》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 对政府有关部门报道、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等涉及有关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附件3),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 第十八条&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各地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开展分析和预警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对特别严重的预警信息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 第五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 第十九条& 分级响应
&&& 发生三级和四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级政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一级和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接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条& 应急响应
(一)一级和二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一级和二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 (二)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 接到三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预案启动后,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服从统一指挥。
&&& (三)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 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领导小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 &&第二十一条&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 后期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善后处理
&&& 市政府负责组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县(区)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回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淮安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第七章& 应急保障
& &&第二十五条& 信息保障&&&
& &&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 第二十七条& 人员保障
&&& 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技术保障&&&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九条&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第三十条& 资金保障
&&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第三十一条& 演习演练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 第三十二条&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名词术语
&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安全。
&&&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
&&&&&&&&&&&&& &&&&&&&&&&&&&&&&&&&编号:(& )年 ()号
举报投诉人姓名、单位、
地址、电话
举报投诉时间
&&& &&&&&&&&&&&&&&&&&&&&&&&&&&&&&&&&&&&&&&&&&&&&&&受理人:
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淮食安委核查〔200 〕&& 号
主送:&&&&&&&&& 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二○○&& 年&& 月&& 日&&&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和《》,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l.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fagui
•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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