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实施后的犯罪能适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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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似的案情一样的律师,自6月1日 《》实施后,刑事辩护律师的境遇有了很大的变化。有人享受起 &新法&的 &阳光&,有人却依旧陷于 &旧法&的 &阴霾&,原来, 《律师法》与 《》中关于律师会见等权利有着大相径庭的规定。
  ??究竟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还是?
  ??法律界人士亟待相关部门出具有权解释,来冲破目前 &二法&冲撞困局。
  更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
  ??6月1日下午,阳光亮得耀眼,郑律师的心情也格外明媚。虽然这条通往浦东新区看守所的马路郑律师已经走了不下几十遍,但这一次他却走得分外轻松,只因为这天是 《律师法》实施第一天。 &我有了种扬眉吐气的感觉。&郑律师对记者感慨道。
  ??郑律师这天约见的对象是一个在一起寻衅斗殴案件中杀人的年轻人。在向看守所递交了律师函、会见单后,他便顺利地走过了通向看守所中心的 &三道门&,全程不到10分钟。回忆起原来的约见程序,郑律师感到既冗长又繁琐。郑律师说: &以往要见一个当事人,必须苦等司法机关安排会见时间。&郑律师告诉记者,即使司法部门安排了约见时间,各地会见的 &禁忌&还有很多,比如在外地,对于重大刑事犯罪的男性嫌疑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律师同时到场,才能会见,在这种情况下,会见当事人真是难于上青天。
  ??而这一天,郑律师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也和以往不同。
  ??&当时是他先攻击你,你,还是你故意刺他?&这就是郑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第一个问题。&搞清楚当事人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或,决定最后的量刑,对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尤为重要。&他跟记者强调说, &提这种问题在以前的会见中是不可想象的。&在他以往的经历中,像这种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会见就一定会有监听。如果律师提出了上述这类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如果在当事人与律师会见后出现当事人口供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就可能会被有关部门认为律师是在诱供。 &就在上个月,一个同行在会见了当事人之后,由于当事人翻供,他就被当地的公安机关追究起刑事责任,甚至从外地追到了上海。&
  ??辩护律师在执业中经常会遭到作伪证、诱供等指责,并直接威胁到自身的权益。
  ??&律师是个高风险的行业,而律师的风险更高。&郑律师认为, 《律师法》实施后,法条中的豁免权、会见权,都能为律师和当事人带来福音,符合国际趋势。&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若措施不当,如果律师及时介入,可有效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晓青律师却对 《律师法》施行表示了担忧。
  ??原来,仅昨日一个下午,已经有3名律师同行向他反映了法规冲突而导致的 &会见难&。 &部门说可以单独会见,而监所方面却坚持要有看管人员在场,于是刑辩律师不得不四处奔波。&
  ??徐晓青认为,新 《律师法》的实行,是我国司法历史的进步,新法中的很多准则已经和国际接轨,这些原则在国内和国际的公约、法律中均有所反映。但各地司法部门对两法冲突的考量却各有不同。
  ??因此,即使在本市各区,对待律师会见的态度,也是大相径庭的。
  律师会见当事人烦恼依旧
  ??6月2日下午,上海某看守所会见室内,汤律师坐在犯罪嫌疑人对面,中间隔着一面钢化玻璃,一名监狱看守人员站在一边,并不说话,注视着两人。
  ??&我这个事情&&会判多少年?&嫌疑犯十分紧张。汤律师想了想,试图在语言中略微安慰一下眼前自己辩护的对象。 &对不起,这个问题现在不好问。&一旁的看守员提示汤律师,汤律师点点头,不再回答。
  ??与刑事当事人见面有看守人员监听,这是汤律师多年以来感觉习以为常的事情,因为 《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进行审批或者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时,一旦谈到特别的案情细节等,有时会被监听的看守人员打断,并被提示,律师与之间谈话的范围有限制。
  ??在过去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被告人可能要等上一周甚至一个月时间,才能被获准, &会见难&是律师们的共同感受。而律师与被告人的整个谈话手续办理也较为复杂,必须要先办理齐全各种证明之后,再由看守部门批准,最后进入监室与被告人见面。在谈话过程中,都有看守人员在一边监听,防止一些信息的交流会影响侦查等的进行。而在10多年之前,律师甚至没有与被告人见面的机会。
  ??近年来,汤律师承接刑事案件的次数减了不少,除了办理批准文件的时间长、办理程序复杂之外,更重要的就是被监听。汤律师认为,以前的会面方式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新 《律师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两个法律两种阶位两种看法
  ??目前对于律师与被告人见面依然如故的原因,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是因为新《律师法》第33条与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无法对接。
  ??关于监听的矛盾,司法界人士面对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法与法之间的确出现了矛盾的现象:在新 《律师法》出台之前, 《刑事诉讼法》有着不同的司法规定&&律师会面被告人,可以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其实,根据相关数据,与新 《律师法》第33条无法对接的不止 《刑事诉讼法》第96条。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
  ??1979年, 《刑事诉讼法》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实施至今,经多次修正,属于我国的基本法。而此次新的 《律师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按照法律的阶位,作为基本法的 《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优于 《律师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法律法规往往是优先于旧法的,从这点上来看, 《律师法》又是否应该优于 《刑事诉讼法》?
  ??事实上,这个问题已经广受司法界人士的关注,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
  ??在两种法律冲突之下,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新 《律师法》的优点可能无法发挥, &公安、看守机关毕竟属于强力机关,如果没有明确无异议的法律规定,一些人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对谈话进行监听。&有关人士指出, 《刑事诉讼法》中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是对于什么是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由谁来判断,律师对 &国家秘密&有异议可否进行申诉和复议,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侦查机关会不会无限扩大 &国家秘密&的外延,形成某种 &潜规则&,从而达到限制律师 &会见权&的目的呢?
  那么新 《律师法》实施后,处在两法冲突&风口浪尖&的司法部门又有怎样的态度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本市某反贪局的办案人员。他坦言, 《律师法》确实给侦查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首先是会见权,按照 《律师法》,律师会见当事人不用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这样侦查部门对律师会见次数、时间、内容都无法控制,当事人翻供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其次,权中赋予了律师与侦查部门同样的权利,当侦查部门在寻找有罪证据的同时,辩护律师却在为当事人寻找无罪或者减轻罪名的证据。案件从以往由司法部门的单向侦查向律师共同参与的双轨侦查转变,增加了侦查对抗性。律师参与调查,也会给当事人心理暗示,敏感问题可能会不讲,或者在律师到场后再讲。还有阅卷权,也给司法部门带来了困惑。根据 《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权调阅所有侦查阶段的卷宗。 &举报信、内部涉密资料给律师看了,是否会对举报人以及侦查手段造成外泄?&该办案人员担忧地说。
  ??&目前,最高检、最高院、司法部还没有针对 《律师法》与 《刑诉法》的冲撞出具相关的解释细则。&该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目前,本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协等司法部门机关已经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在实践中,新法适用多于旧法,即适用法律更偏向于 《律师法》。
  ??虽然有人提出 《律师法》与 《刑诉法》在法律效力上有上下位之分,但法律专家们却认为,它们的效力是一样的。 &因为人大常委会在闭会的效力等同于人大,所以由常委会制定的 《律师法》也应等同于 《刑诉法》。&他指出,还应看到 《律师法》的法治理念倾向于民主、注重保护人权,这与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相吻合,有其先进性,也是今后立法的趋势所在。 &所以我们认为, 《律师法》的颁布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虽然与现行的法律有冲突,但它也将促成 《刑诉法》早日修改,以适应越来越民主的法制环境。&据悉,基于此共识,目前司法部门已经渐渐打开了 &会见权&、 &调查权&的方便之门,但对于 &阅卷权&,由于涉及侦查手段以及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目前还未对律师全面开放。
  ??该办案人员认为,由于目前的侦查手段比较适用于 《刑诉法》,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是将口供列为直接证据,依赖口供定案。《律师法》的出现将对这种侦查模式也提出了挑战,要改善这种情况,必须在立法上将侦查的范围放宽,手段更多样,以适应新法。 &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查案模式,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秘密调查,延长办案周期,形成&铁证&来惩处犯罪行为。&他表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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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新《消法》溯及力引争议
来源: 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任震宇&&
近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也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就此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新《消法》里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款,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今年2月份买的东西,直到3月15日以后才发现商家涉嫌欺诈,维权应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近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想用新《消法》维权,但由于购买时间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也不清楚发现欺诈时间、发生纠纷时间、协商时间以及法院受理时间,哪个才是决定适用新《消法》的时间点,关系到&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三&的问题。就此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新《消法》里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款,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
  法律溯及力引争议
  王小姐于3月13日在网上邮购了一批化妆品,3月16日化妆品快递到货,但她发现这些化妆品有的已经过期了,有的包装上连生产地址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气愤的王小姐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打算依据新修订的《消法》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她的一位朋友却告诉她,由于她购买商品的时候新《消法》尚未生效,所以只能依据原《消法》提起&退一赔一&的要求,这让王小姐颇为不解,新《消法》能否溯及在其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我国对《消法》的溯及力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但《消法》属于民法范畴,应该适用民法中关于溯及力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民法通则》于日起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孙颖还表示,除了《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外,还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于日起施行,最高法于199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孙颖解释说:&如果《消法》也参照这些司法解释,那么对法院而言,3月15日之后受理的案件,消费行为发生在3月15日之前的,则要适用原《消法》的规定,只有原《消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新《消法》处理。&
  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虽然专家认为新《消法》的溯及力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对于溯及力的规定,但考虑到消费模式的复杂多变,多位专家认为,针对不同的消费情形,《消法》溯及力也应有结合实际的变化,不同的情形应有不同的溯及力范畴。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日期,以及出现消费纠纷并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的时间都发生在3月15日之前,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葛友山律师都认为,这种情形由于整个消费流程、侵权事实,诉讼时间都在原《消法》有效期内,毫无疑问应该按照原《消法》的条款进行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在3月15日之前,发现问题也是在3月15日之前,但由于和商家协商未果,在3月15日之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针对这一情形,葛友山和孙颖都认为,应该按照原《消法》的规定处理。
  孙颖教授解释说:&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由于消费交易、侵权等的民事行为发生在新《消法》生效之前,那么即使在此之后才提起诉讼,也应该按照原《消法》处理,只有原《消法》以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行为,而新《消法》又有规定的,才可以参照新《消法》处理。&
  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是在3月15日之前,但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是在3月15日之后,对于这一情形,专家的意见出现争议。葛友山认为这种情形不适用新《消法》,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参照《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这个消费合同的履行要跨越3月15日,则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适用新《消法》。比如预付费服务,合同执行时间可能长达一年甚至更久,那么即使签订合同的时间在3月15日之前,但在3月15日之后服务出现问题,也可按照新《消法》处理。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即消费者网购或者指定日期送货,交易时间是在3月15日之前,但送货到达时间已经是3月15日之后,接到货物后发现问题,吴景明、孙颖以及葛友山都认为,这应该适用新《消法》。吴景明告诉记者,消费者从提出购买要求,到付款,到拿到货物或者享受到服务应该被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整个过程完成了才能视为一次交易完成。像这种情形,虽然消费者提出缔约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个交易合同完成已经在新《消法》生效后,因此应该适用新《消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还特别指出,如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3月15日之前就已经发生,且在3月15日后还在持续,那么消费者也可以应用新《消法》维权。如果经营者在3月15日之前就承诺提前全面执行新《消法》,那么如果其有违反新《消法》规定的行为,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新《消法》提出维权要求。
  司法解释亟待出台
  葛友山向记者表示,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及修订后新法的适用,法律条文中都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新《消法》中没有关于法律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根据法理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样,都是确定法律效力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将影响到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消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是适用新《消法》还是原《消法》进行维权,暂时没有权威的说法,立法部门尚未给出具体适用规则,需等待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吴景明则表示,我国对《刑法》的溯及力规定得很明确,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民事法律虽然原则上也不溯及既往,但对溯及力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显然,民事法律对于溯及力的规定比《刑法》更为复杂,新《消法》的溯及力需要有权威部门进行解释和明确。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是希望新《消法》能溯及既往一段时间,而经营者则不希望其具备过强的溯及力。虽然《消法》是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但毕竟也要遵循公平原则,让经营者遵守尚未生效,或者尚未颁布的法律都是不公平的。但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对溯及力有特殊规定。&孙颖也表示,最高法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新《消法》溯及力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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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属于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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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属于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法律优位原则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C.新法优于旧法原则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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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怎么去取舍?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究竟何种情
从旧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怎么去取舍?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究竟何种情况适用什么法,还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具体的运用是什么情况。
对于你的问题,我简单明确的回答你,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实际的立法经验,总的原则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简单的说,新法不能去适用旧法。我们国家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是过去某一时间发生的案子,在新法已经使用的时候还没有审结或者审判,那么都应该使用以前的法律,如果在新的法律中不认识是犯罪的,那么就不再追究,但是如果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那么就按照老法的相关规定办,所谓轻重,是指...您的位置: &&
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且连续到新法实施后被查处,旧法有具体的处罚条款,新法没有.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适用新法
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实施期间,且连续到新法实施后被查处,以查处的时间为准,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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