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期阻止他人买卖户口他们还没有交易我该怎么办

非本地户口办理取保候审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亲戚因失火罪被公安局扣押在当地看守所,案子现在到了检察院,我想办理取保候审,可是听说不是本地户口不能办理取保候审,请问律师是这样吗?那么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先把人放出来呢?
我也有三个多月身孕了,不过还没登记结婚,能否以这个条件取保? 是他们三个人打我男朋友一个,对方手里有铁棍,我男朋友拿了把水果刀~
我父亲因农村宅基地与邻居发生纠纷,在争吵推搡过程中,父亲失手把对方脸上擦破了一点皮,对方在派出所闹,结果派出所就把我父亲拘留了。请问我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让父亲在看守所外边执行吗?
一朋友与人发生争执,打人致伤,现被看守所关押,未经检察院,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呢?
我以前是因为帮偷车的卖一辆价值一千多的摩托车 怀疑我盗窃 后来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不予逮捕
最后给我发了不予逮捕的书面证明和释放证明
当时我就已经被关了37天
刑警队为什么还把我关了一天后让家里取保候审呢?
三个月后传唤我
后果是什么 当时我的确是只帮他介绍卖了一辆摩托
也都交代清楚了
可那个盗窃的没抓住
我是她男朋友的因扒窃入刑的。我可以不可以代我的女友办理取保候审吗?她的人家都不管了 我不知道怎么办? 急急急!请律师答案
我是她男朋友的因扒窃入刑的。我可以不为我的女友办理取保候审吗?她的人家都不管了我不知道怎么办?
我在2年前因涉嫌经济案件,办理了取保候审,未起诉,1年后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我原来的护照已在案件发生时注销了,现在我去办理更换护照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需要请示上级部门,让我等通知,我想请问一下:1、是不是案件还没有撤销?如果案件撤销时我是否应该接到书面通知?2、如果案件撤销了,那我是否可以现在办理更换护照?还是需要等多长时间才能办理护照?
在A地取保候审期间,想把户口从B地迁到C地,能迁吗?准迁证已经办下来了。另外取保候审信息会在电子户籍里显示吗?迁户口时候能看到吗?谢谢
A公司注册在B园区,C(个人)私刻A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到B园区冒领了A公司应得的返税款5万多元,A公司报案后,公安已立案,C(个人)已将钱经派出所退还给A公司,A公司不追究责任,不起诉,可以撤诉吗?如果不可以撤诉,C(个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法院怎么判,构成什么罪?取保候审机率大不?C现已被拘留 A公司以前是委托C注册在B园区的,刚注册下来时C也为A公司代理过几个月的账务,之后几年双方是没有任何代理关系的
我的朋友以前扒窃罪获得1年了,办了取保候审的到今年8月份期满了的!今年我的朋友又出事了 能不能办取保候审的吗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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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伟等人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慧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曾用,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齐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海燕,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甲,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国才,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曾用,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教师。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红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仇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曾用,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鲍军强、翁庆丰(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抓获,3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刘某甲、胡某甲等十五人犯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齐某某、刘某甲、胡某甲等十五人及辩护人王慧谦、张川、王海燕、牛素云、杨国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已死亡)等人为骗取钱财,利用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公安户籍系统内尚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户籍信息,纠集被告人胡某甲、余某某、仇某某、刘某乙、王某乙、黄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等人用QQ群或者手机联系购买假户口者到夏邑县,由孙某某带领购买户口者到夏邑县城关派出所进行照相,取得购买户口者的信任,骗取每人15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定金后,再由王某甲将购买户口者的身份信息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夫妇,制作带有照片的虚假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由被告人孙某某、齐某某夫妇到打字社打印户口本和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加盖“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用纸片等物覆盖“财务”二字)后交给购买户口者。被告人王某甲诈骗金额共计50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齐某某、刘某甲等十五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于某甲、吴某甲、喻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仇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户籍信息是别人给的,购买户口的定金交给王某丙了,其没有得到50000元钱,其行为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王慧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王某甲参与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并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孙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张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即使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只能认定13000元。在庭审中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初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辩称其没有得到钱,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海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齐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属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牛素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持异议。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江某某辩称,其没有制作证件,都是其丈夫刘某甲制作的。辩护人张振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系夫妻,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建议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仇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杨国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参与一起买卖户口本、户籍证明的行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所办理的户口本被当场扣押,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王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刘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应认定为从犯。熊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且患有精神疾病,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并提供了熊某某在昆明市精神病院的住院证、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本,以证明熊某某2012年因心境障碍住院治疗,后一直服药。辩护人李红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所办理的假证没有流入社会,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法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并提供了仇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仇某某是位好公民,无违法违纪行为。辩护人鲍军强、翁庆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主观恶性不深,且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曾用(已死亡)等人利用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公安户籍系统内尚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户籍信息,通过QQ群和手机联系购买户口者到夏邑县。被告人王某甲先后联系了被告人胡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与胡某甲约定办理一个户口23000元,与王某乙约定办理一个户口25000元。为取得购买户口者的信任,王某甲安排孙某某带领购买户口者到城关派出所照相,后又将购买户口者的身份信息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夫妇,由刘某甲、江某某制作带有购买户口者照片的虚假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及户口本。为获取利益,被告人胡某甲联系了被告人仇某某,仇某某又在网上联系了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介绍于某甲到夏邑县办理户口,由孙某某带领于某甲到城关派出所照相,后因联系不上孙某某等人,于某甲没有付款提前回去;被告人王某乙联系了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某约定办理一个户口28000元,接着黄某某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河南户口的信息,后黄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问熊某某要价35000元,熊某某通过QQ又认识了被告人龚某某,并约定以一个户口45000元的价格卖给龚某某,龚某某又通过QQ发布能帮人办户口的信息。被告人马某某、田某某与龚某某联系后,日,马某某、田某某带领两个购买户口的女子到夏邑县,并向每人要价60000元,王某甲安排孙某某带这两个女子到城关派出所照相。当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齐某某夫妇将在打字社打印的户口本和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加盖“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用纸片等物覆盖“财务”二字)后,到宾馆给被告人胡某甲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住处和王某甲、胡某甲、黄某某、余某某、仇某某、龚某某、田某某、齐某某等人的人身进行了搜查,在刘某甲、江某某的住处及制作假证件场所搜查出各类证件4208本、印章2838枚、空白户口本125本、空白半成品身份证89个、临时身份证56个等物品,其中一枚印章是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在王某甲身上搜出手机4部、银行卡4张;在胡某甲身上搜出手机3部,姓名为李某甲、吴某乙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各一个,姓名为李某甲、吴某乙、胡某乙、胡某甲的临时身份证各一个;在余某某身上搜出姓名为李某乙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各一个;在黄某某身上搜出姓名为韩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一个;在齐某某身上搜出手机3部,空白户口本4个,姓名为王某丁的户口本一个、户籍证明一张,姓名为李某乙、王某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各一张,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一枚及U盘一个等物品,并予以扣押。2、物证,扣押的户主姓名为李某甲、吴某乙、李某乙、王某丁的户口本各一个及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一枚。3、加盖有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XX专用章的王某丁、李某乙、李某甲、吴某乙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及李某甲、吴某乙、胡某乙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4、印章印模,证实从被告人刘某甲处扣押印章的情况。5、从被告人胡某甲随身携带的相机内提取的夏邑县北镇乡蒋某某、张某甲、李某丙、王某戊、李某甲、吴某乙等11人的户口本、户籍证明;从胡某甲手机中提取的李某丁、王某己、李某戊、陈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6、被告人刘某甲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使用181XXXX3639的手机号码与刘某甲联系办理户口本、临时身份证的情况,其中包含李某甲、吴某乙、李某己、王某戊、王某庚、赵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图片。7、被告人刘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日至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给刘某甲汇款2550元。8、于某乙提供给被告人孙某某的王某丁、李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9、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照片基本情况一览表,证实经辨认,被告人孙某某指出张某己是在夏邑县城关派出所帮助其照相的民警;被告人余某某指出刘某乙是2014年2月份和于某甲一起来夏邑县办理户口的人;被告人江某某指出王某甲是2013年12月份找其办理假证的人;被告人齐某某指出王某甲是2013年农历12月份找其丈夫孙某某办理户口的“胖子”,胡某甲是2013年农历12月份找其丈夫孙某某办理户口“戴着眼镜”的人。10、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其所没有给李某甲、吴某乙、王某丁、李某乙出具户籍证明、打印户口本及办理临时身份证。11、商丘市公安局(商)公(刑)鉴(文)字(号印章鉴定书,证实吴某乙、李某乙、王某丁、李某甲的户口本和户籍证明上加盖的“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专用章”印章印文是遮挡盖印形成,与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提供的“户口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在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处扣押的“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盖印印文,与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提供的“户口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乙于日18时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6号麦德龙超市门口被抓获。1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甲因犯抢劫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上列十五名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1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2年10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丙(指王曾用)。2013年9月份,我听王某丙说他在新疆办理一个户口,我想着自己的身份证因为银行信用卡逾期,降低了信用度,我也想办理一个新的户口。王某丙愿意帮我办一个河南省夏邑县的新户口,我交给王某丙11000元定金,约定户口办好后再付12000元。在夏邑等证期间,王某丙拿着十多张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让我抄,我想自己也联系客户挣取差价。我通过QQ和手机联系需要办理户口的客户,后联系了一个上海的男子和两个福建的男子,我领他们见了王某丙,他们每人交给王某丙11000元,我给王某丙说户口办好后一个户口给他23000元,我收客户26000元。2013年11月份,胡某甲带着一男一女两个福建的人找我办理户口,我与胡某甲约定办成一个户口23000元,胡某甲给我37000元,我交给王某丙了。胡某甲共找我办理五六个户口,交给我52000元。王某丙出车祸之后,有客户找我办户口,我没有能力办成公安网上能查出来的那种户口,就按照王某丙给我提供的那些信息,让濉溪办假证的制作假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和临时身份证给客户,收取二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的定金,客户打电话问我二代身份证为何还没出来,我就找理由推脱。我通过王某丙又认识了孙某某,我联系的客户到夏邑后,大多让孙某某领着到城关派出所门口去采像,也有一部分带着U盘里存储的照片来的,客户交完照片或照好像后,我就联系安徽濉溪县办理假证的制作带有客户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及户口本,一套手续收我400元。王某丙给我的人口信息不符合客户需求的,我就让孙某某提供一部分真实的户口信息。年前我通过孙某某要了几个户口信息,我找濉溪的制作了几个假户口本和临时身份证交给客户,每个收取2000元到5000元的定金。2014年1月份,王某乙打电话说有一个男子要办理户口,我说需要28000元,那个男子来到夏邑县后,我安排孙某某带他到城关派出所照相。第二天,我把孙某某办好的户名是李某己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和一张我让濉溪办假证的人办理的临时身份证交给王某乙,王某乙给我10000元。日下午,王某乙说有两个女孩要办理户口,我就让孙某某领着王某乙和那两个女孩到城关派出所照相,我收王某乙3000元定金。我找孙某某办理户口,说给他10000元,另外再给他提2000元。我通过孙某某办理的有李某甲、吴某乙、李某乙、王某丁等几个户口,还有两个女的照了相,经我的手交给孙某某13000元,孙某某一个户口也没有办成。我手机里储存的王某戊、蒋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李某己等12人的假户籍证明和户口本,客户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李某甲和吴某乙的临时身份证是我让濉溪办假证的制作的。2014年春节前后,我以办理户口的名义,共收取了四五万元定金。1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能办两个户口不,我找北镇派出所民警于某乙,后王某丙与于某乙见面谈的。我通过王某丙认识了王某甲,我给王某甲说办理一个户口8000元,王某甲说出来二代身份证并能在全国人口信息网上查到时不会亏待我,没说给我多少钱,办一个户口先付定金1000元。王某甲有一个客户要办理户口,需要照相办身份证,我给于某乙联系,于某乙让我领办证的人到城关派出所找张某己照相。日下午,王某甲打电话说有两个女的要办户口,我带这两个女的到城关派出所找张某己照的相。王某甲把要办户口人的信息提供给我,我给他人办理户口的章和人口信息常表及户口本是于某乙给我的。我共办理了十几个假户口,我从王某甲手里拿了10000多元。李某乙、王某丁、李某甲、吴某乙的户籍证明、户口本是我到打字复印社打印的,上面的“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专用章”也是我盖的,实际上“财务”两个字贴住了。17、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013年阴历11月份,我丈夫孙某某摔伤住院,我认识了他的两个朋友,一个个高很胖,另一个戴着眼镜,后来找孙某某为他们办理两个户口,说是上矿山干活用的。日下午,我和孙某某带着两个盖着红章的空白户口本和两张写着名字的纸条到县城蓝盾打字复印社,我把包交给孙某某就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孙某某说户口做好了,他送给谁的我不知道。2月27日,我和孙某某拿着五个空白的户口本到县城,我去医院检查身体,孙某某自己到蓝盾打字复印社打印户口本。后我见其中一个户口本上没有章,孙某某从我包里拿出来派出所的章盖上,我用包挡着,我们一起到名都假日酒店410房间。孙某某拿出来户口本看时说打印错了,将一个女的打印成“某海”了。一会那个戴眼镜的人到房间,孙某某感觉打印错了,说派出所的人员没有上班,那个戴眼镜的人走后,我和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我主要负责制作假证,我姐和我妻子江某某负责发广告、联系客户。我从客户手里得到要制作的信息和证件样件后,用扫描仪扫描,然后把信息打印到相应的空白证件上,盖上我制作好的假印章,假证件即制作完成。空白证件及封皮是我从网上购买的,制作假印章的材料是在徐州市一建材门市部买的。2013年11月份,我制作了十几套夏邑县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和临时身份证,每套收400元。办证的人是和我妻子联系的,这些假证的信息都在我电脑里存着。19、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我和我丈夫刘某甲从2010年开始在安徽省濉溪县租房做假证。2013年12月份一天,我接到一个要办假证男子的电话,说要办一个户口本、一张户籍证明和一个临时身份证,最后商定一套400元。我和那个要办假证的男子见面后,他把要办理假证的信息和照片给我,我丈夫制作好假证,那个男子给我400元钱。后那个男子断断续续地联系让我给他做假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和临时身份证,他把办假证的户籍信息通过QQ邮箱发过来,大概有七八次,证件制作好后我通过客车捎到永城、夏邑,那个男子将款汇到我丈夫银行卡上,共有3000多元。户口本、户籍证明上的名字我记不清了,盖的章是“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章是我丈夫刻制的。20、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我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08年出狱后就想给自己换一个户口。2013年11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名叫“户口问题”的人在群里发布一条信息,说可以办第二个身份证,通过电话联系,知道发信息的人叫李某庚,他让我到夏邑县见面,我把我的照片交给他,他用手机拍下我的身份证。2014年1月份,李某庚把南阳市卧龙区一个叫胡某乙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及一张带有我的照片的临时身份证交给我,我给李某庚20000元现金。在给李某庚联系的同时,我还在QQ群里认识了一个胖子王某甲,他说能办理真实户口,我就去夏邑县名都假日酒店和王某甲见面,约定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拿到手付款。后在QQ群里有一个男的发布信息,问谁能办理户口,我告诉他我这里可以试试。他要求看样品,王某甲就把手机上的样品照片转发给我,我用彩信的形式发给了这个客户。过二三天,这个客户又领着一个女的来名都假日酒店找我,问我能不能到派出所拍照,王某甲又给自称是新乡长垣的王曾用联系,王曾用、王某甲开车拉着这两个客户去派出所拍照,没有让我去。第二天,这两个客户说他们拿到户口信息了,就把40000元钱交给我,我给王某甲37000元,我从中得了3000元好处费,这两个客户一直没有得到二代身份证。后来我在网上联系了一个苏州的,他把苏州的地址发给我,我让王某甲办好后,我用快递发过去,根据我的要求他把17000元钱汇过来,我给王某甲15000元。2014年春节前,我回老家我同学仇某某见到我办理的叫胡某乙的身份证,我说20000元买的,没有给他讲被骗的事。后仇某某找我说办理一个户口,把一个姓于的身份信息发给我。日上午,仇某某领着一个要办户口的人到名都假日酒店找我,并把这个人的照片给我,我把要办理的户口信息交给了王某甲。2月27日上午,王某甲让孙某某把户口本和户籍证明送给我,下午我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听说办理的户名叫李某乙。我相机里蒋某某、李某甲、王某戊、吴某乙、张某甲等12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是王曾用给我拍摄的,让我相信他能办理这些户口。我手机里李某丁、李某戊、王某己的户籍证明和孔某某、陈某某的身份证也是王曾用发给我的。2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3年6月份一天,我和王曾用在网上相识。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些客户问我能不能办户口,好去贷款,我在网上又看到河南办的假户口比较多,我就想帮人家做户口从中获取点中介费。2013年10月份,我打电话问王曾用能否帮我在河南办户口,王曾用说能办,有两种户口,一种是公安户籍系统里现有的户口,名字不确定,可以领客户到公安机关照相办理身份证,要价28000元,另一种是根据客户的需要,重新入户办理,要价35000元。接着我就在网上通过QQ群发布消息,可以帮人在河南办理户口,一种要价35000元,另一种要价45000元。我在网上发布消息没几天,有个QQ号为255XXXX899的人给我联系办户口的事。2013年12月份一天,这个人给我介绍一个客户,办那种公安户籍系统里现有的户口,最后约定27000元,我让客户直接给王曾用联系的。2014年1月份,我在网上认识了熊某某,熊某某说有四个人愿意做公安户籍系统里现有的户口,我和王曾用商量后,每做一个户口我问熊某某要35000元,给王曾用30000元,后王曾用让我2月24日领客户到夏邑县来办理户口。2月25日上午,我和熊某某及他一个江西的客户来夏邑县找到王曾用,王曾用让先交5000元押金,因做户口的客户还没有到,没有交钱。2月26日上午,江西的那个客户的两个男客户带着两个做户口的女子到夏邑县,我要了一个叫韩某某的黑龙江省的女子的身份证。我把韩某某的情况发给王曾用,我给王曾用4000元押金,王曾用带着那两个女子去派出所照的身份证。2月27日上午我被公安机关抓获。2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2014年春节后,我在“专业办户口”QQ群里认识了黄某某,他告诉我可以办理两种户口,一种要价35000元,另一种重新入户,要价45000元。后我又通过“专业办户口”QQ群认识了龚某某,龚某某说他手里有五个客户,我和龚某某约定一个户口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黄某某说在夏邑县交易,我又通知龚某某到夏邑县。2月25日上午,黄某某领我到名都假日酒店见到了王曾用,王曾用提出办一个户口要先交20000元,我没有同意。然后我又领着龚某某见到了王曾用和黄某某,龚某某的下线是山东的马某某和田某某,他们说有两个买户口的女孩到夏邑县,我就给黄某某联系。2月26日上午,黄某某怕户口办好后没人付钱,把其中一个黑龙江的女孩的身份证收走。下午3点钟,黄某某和王曾用带着两个女孩去派出所照相,黑龙江的女孩告诉我买一个户口60000元。当天下午我被公安民警抓获。2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2014年春节期间,我在网上发现一个网名叫“万能”的说他能办户口,后通过电话联系,知道他是熊某某,说办理的户口在公安网上能查到,一个户口要收45000元。我想在网上发展下线,给别人办户口从中再赚些钱,就在户口群里用我的QQ号发群消息,说能帮人办户口。后来山东的马某某给我联系,要求办户口。我给熊某某联系后,2月25日上午,我和喻某某、邓某甲来到夏邑县,在来河南的路上我又通知马某某到夏邑县。2月25日下午,我和马某某、熊某某及与马某某一起来的田某某在名都假日酒店门口见面后,马某某说只来两个人。2月26日下午三点多,熊某某的上线和王曾用领着马某某介绍来的两个女的出去办户口,熊某某的上线扣留了其中一个女的身份证。2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我负责联系要办理户口的人,联系好以后将情况告诉我的上线龚某某,龚某某说在已有没有照片的户籍上照张照片就行了。田某某联系了两个女的要办户口,办成一个户口龚某某问我要40000元,我问办户口的那两个女的每人要60000元,见到户口本、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后再付款。我和田某某来到夏邑县后,见到了龚某某和熊某某,等那两个要办户口的女的来到,龚某某和熊某某带着这两个女的去验明身份,后我和田某某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2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份一天下午,我和同村的马某某一起上网,马某某的QQ上收到一条可以办理户口的信息,通过QQ与对方联系,知道对方是龚某某。过了几天,我和马某某想弄几个钱花,就商量与龚某某联系办假户口的事。龚某某让我和马某某在网上联系需要办户口的客户,龚某某一个户口问我们要40000元。我和马某某在各自的QQ上给好友发可以办理户口的信息,后接到自称是内蒙和四川的两个女的电话,说是想办理户口,当时约定一个户口60000元,户口办成后再付款。马某某把那两个女的想办户口的事告诉了龚某某,2月25上午,龚某某打电话让我们到夏邑县。2月26日,那两个女的来到后,龚某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带那两个女的出去了,我和马某某在宾馆等,下午四五点钟,龚某某与另外三个男的回宾馆,我们六人被带到公安局。26、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我和胡某甲是初中同学,又是老乡,余某某是网络上做中介的,我们通过电话联系相识。胡某甲给我说他花20000元给自己办了一个假户口,户名是“胡某乙”,而且能在网上查到,我知道胡某甲能办到假户口,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余某某。日前后,余某某打电话说有一个姓于的男子想办一个假户口,我告诉余某某办理一个假户口胡某甲收20000元,可以向客户多要点钱,我们吃中间的差价。余某某把这个男子的身份证号码发给我,我转发给了胡某甲,我和胡某甲约定价格是20000元,等到身份证出来后付款。2月26日上午,我和余某某来到夏邑县,我把姓于的照片交给了胡某甲。2月27日下午3点多钟,胡某甲去宾馆给我们送办好的户口本时,我们被当场抓获。给姓于的办理的假户口户名是“李某乙”。2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份左右,我做中介时认识了仇某某。2014年1月份,仇某某告诉我可以办理商丘这边的户口,青岛的一个中介介绍于某甲需要办理一个假户口,我就与仇某某联系。仇某某说办理一个户口需要20000元,可以向客户多要一些,在中间吃差价,后我向需要办理假户口的客户要价28000元。我把办理户口需要的信息通过手机发给仇某某,2月26日上午,我和仇某某相约来到夏邑县。2月27日下午,胡某甲刚把办好的户口本、户籍证明交给我,我们三人被抓获。后来知道户口本的户名是李某乙,住址北镇乡刘庄村李庄56号。28、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我还有一个河南省淮阳县叫王曾用的户口,是2012年底我朋友帮我办的虚假户口。2013年夏天我通过朋友认识黄曾用,我用的是叫王曾用的身份证,他见我是河南的户口,就问我能否在河南办虚假户口。2013年10月份,我加了王某甲的微信,他说能在夏邑县办户口,保证是真户口,网上能查到。2013年11月份,我和王某甲约好在夏邑县名都假日酒店见面,王某甲说一个户口25000元,办自己想要的名字先交钱,办光照相领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的可以先办证后交钱,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出来先交10000元,余下的等二代身份证下来能在全国人口信息库里查到信息再付清,我对黄曾用说办一个户口最低28000元。2014年1月份,黄曾用给我联系一个云南的要办户口,他说叫阿某某,王某甲打电话叫来孙某某,孙某某领阿某某去派出所照的相。第二天下午,王某甲拿着名字叫李某己、头像是阿某某的户口本、户籍证明和临时身份证交给我,阿某某给我10000元,我给王某甲了。后黄曾用又给我联系四五个要办户口的,王某甲让我们来夏邑县。2月25日下午,黄曾用带着一个云南的客户和一个江西的客户到夏邑县,问我户口怎么办。2月26日上午,黄曾用说来了两个女的办户口,其中一个叫韩某某,黄曾用怕她办好户口不给钱就扣了她的身份证,我又与王某甲联系,王某甲说下午三点照相。我问黄曾用要4000元现金,我和黄曾用还有那两个办户口的女的一起到城关派出所,我与王某甲联系,孙某某来了,孙某某领着那两个女的到派出所照过相,让我第二天等着拿户口本、临时身份证。晚上,王某甲让我先付10000元,我给他3000元。2月27日,我被公安机关抓获。29、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我在青岛莱西市主要做贷款中介,我与于某甲通过QQ相识,他让我帮忙办个户口。2014年春节后,我在QQ上认识余某某,他自称能办户口,我就牵线到夏邑县。余某某给一个男子联系,一个老头领着于某甲到城关派出所照相。我和余某某约定办理一个真户口本费用不是32000元就是36000元,见到户口本给一半的费用,在网上能查到付全款,我给于某甲说需要100000元,因没拿到户口本,没有付款。30、证人于某乙的证言。我曾给孙某某提供过三个空白户口本,没有人员信息和北镇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只有河南省公安厅的章。另外,孙某某让我帮他带的一个人照身份证,我给张某己联系,让张某己帮助孙某某在城关派出所照的身份证照片。2013年下半年,我帮孙某某查询并打印两张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人口信息表,后又帮孙某某查询了三个北镇籍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男性常住人口信息,年后我给孙某某提供了李某乙、李某甲、吴某乙、王某丁的人口信息表。31、证人于某甲的证言。我在QQ上看到一条办理户口、驾驶证的信息,通过电话联系,对方自称是刘某乙。刘某乙说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内有指纹的80000元,没有指纹的70000元,后我和吴某甲开车到青岛莱西市找到刘某乙,刘某乙让去夏邑县办理。我们到夏邑县第一天,刘某乙带我见了一个姓张的和一个姓孙的,第二天带我去派出所照相,让我等着拿户口本,后联系不上刘某乙找的那些人,我就回去了。3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开车拉着于某甲到夏邑县,其在宾馆等着,于某甲出去二三次的情况。3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我和龚某某、邓某甲都是朋友关系,龚某某欠我款,一直没有能力偿还。日中午,我们三人在一起吃饭,龚某某说先给我办个户口,拿15000元办个户口和身份证就可以办信用卡消费,我们三人商量好后开车到夏邑县。2月26日晚上,通过龚某某介绍,认识一个姓熊的,龚某某说他给两个女的办理了户口,我们吃过饭刚到另外一个宾馆,连同房间里的两个人共六人被公安人员抓获。34、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龚某某、喻某某是朋友,龚某某说在网上联系办户口很挣钱,喻某某打算自己办一个户口。日,其和龚某某、喻某某开车到夏邑县,龚某某来的目的主要是办理户口。在被抓的那天下午吃饭时,听龚某某说给两个女的办理了户口。35、证人李某辛、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租其房屋的情况。36、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协助城关派出所工作,通过北镇派出所的内勤于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孙某某。月份,于某乙打电话让其帮忙照一张照片办身份证用,后孙某某带着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到城关派出所,其在派出所院内大门南边的东墙给孙某某带来的人照了相,把照片按固定格式处理好,拷贝在U盘上交给了孙某某。日下午3点多,孙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助给两个女的照张相片,其在派出所院内照过相后,并将照片按身份证的格式处理好存入U盘交给了孙某某。37、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其在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开办蓝盾文印打印社,日12点多,有一男一女到店里,男的说打印两个户口本和两张户籍证明,并给其两个盖着北镇派出所专用章的空白户口本,其按照提供的信息打印到户口本上,又打了两张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没有章。2月24日上午,那个男的自己还到其店里打印过两个户口本。3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孙某某不熟悉,与孙某某之子有生意上的纠纷,其没有向孙某某提供过户口信息,也不认识于某乙。3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于某乙自2006年在夏邑县北镇派出所上班。40、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胡某甲手机中提取的“刘某戊、张某乙”户籍证明上的照片及在王某甲手机中提取的“张某乙”户籍证明上的照片不是其学校的刘某戊、张某丙。41、证人李某壬的证言。证实其村的李某乙精神不正常,几年前已死亡,其村的李某甲有精神病,不会说话,从被告人王某甲手机中提取的“李某乙、张某丁”户籍证明上的照片不是其村的李某乙、张某丁。42、证人王德壬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手机中提取的“王某己、王某庚”的照片不是其村的王某己、王某庚。4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12年其在北镇派出所担任户籍内勤,张某戊负责北镇派出所的财务工作,其见张某戊使用过一枚胶木的“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张某戊说那枚印章坏了,让再刻一枚新的。2011年6月份,通过治安大队刻制了一枚“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其交给了张某戊。44、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其1999年至2011年在北镇派出所负责会计工作,原使用的那枚“夏邑县公安局北镇派出所财务专用章”原子印章的塑料壳损坏,2011年,派出所没有账目,不用这个财务章了,其没有见新刻的财务专用章。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的凭证,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黄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仇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刘某乙为谋取利益,通过网络联系,非法进行买卖,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为骗取购买户口者的信任,积极带领购买户口者到派出所照相,并与其妻齐某某一起伪造户口本、户籍证明,孙某某、齐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刘某甲、江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制作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的权利,为获取利益,非法制作,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齐某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证据不充分,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齐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其他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且约定的买卖证件数额逐级增加,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某甲、孙某某、刘某甲、胡某甲、黄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仇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胡某甲、仇某某、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齐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江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被告人胡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被告人黄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八、被告人熊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被告人龚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被告人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一、被告人田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二、被告人仇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三、被告人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王某甲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孙某某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齐某某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刘某甲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江某某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胡某甲的刑期从日起至日止;黄某某、熊某某、龚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的刑期均从日起至日止;仇某某、余某某的刑期均从日起至日止。)十四、被告人王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五、被告人刘某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姬凤云审判员  彭秋丽审判员  孙慧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昊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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