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取保候审的条件办退休如何处理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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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没什么大事了
您好,我想请问...我朋友年前被判为了盗窃罪,已经取保候审出来了,现在已经过去快4个月了,案件也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请问现在有必要要请律师么?取保候审了不就没事了么?还会再回到看守所去么
我老公因为拆迁问题被公安认定妨碍公共安全,现警署让我们去乡里村里说说好话,否则的话就把案子交给检察院,请问如果到期后检察院没有批捕或者没有其他举动的话是不是就自然解除了取保候审!
罪犯已经被拘留 因双方对赔偿没达成一致 在这期间罪犯被取保候审的话 对被害人是不是很不利呀?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本人属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的,家中的自留山杉木于2011年2月底到3月初期间被非法买卖并盗伐达30立方米以上,日在三元区森林公安分局立案,日左右犯罪嫌疑人之一(负责砍伐树木)被拘留,2011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二(非法卖木材)也被拘留,但是6月14日两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本人打电话询问负责此案的指导员,他们该给我们家的赔偿要等什么时候才有结果,他的回复是:考虑到这两名嫌疑人都是本地人,所以采取取保候审,时间要比较久,要等警察院向法院提起公...
本人属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的,家中的自留山杉木于2011年2月底到3月初期间被非法买卖并盗伐达30立方米以上,日在三元区森林公安分局立案,日左右犯罪嫌疑人之一(负责砍伐树木)被拘留,2011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二(非法卖木材)也被拘留,但是6月14日两名嫌疑人均被取保候审,本人打电话询问负责此案的指导员,他们该给我们家的赔偿要等什么时候才有结果,他的回复是:考虑到这两名嫌疑人都是本地人,所以采取取保候审,时间要比较久,要等警察院向法院提起公...
您好,想请问一下,在处理一些案件过程中,嫌疑人已经采取取保候审,但是其取保期限已经满了,那么在其期满的时候其个人的一些扣押物品是不是应该同时退还其本人?谢谢!
律师好 请问 取保候审多少天可以办?多少天就可以出来 (如10天或15天。。。)如果案情不够判刑是不是就没事了 谢谢
我哥哥因交通肇事,撞死一人,现已批捕,是否能办理取保候审,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吗,是否要经过死者家属的同意才可以办理
案件只是在公安机关里面,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一直不受理。如果是案件撤销了,是不是会有撤销通知书什么的??
由于本身也是执法人员,但想在说他利用职务之便有敲诈勒索嫌疑被拘留在看守所里,质询本案经办人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申请,经办人说可以递交申请但应该是不会批的,因为他是属于内部人员调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不会同意取保候审?他是在不之情的情况下上司安排他有参与了敲诈勒索的嫌疑,自己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请问这种情况会逮捕他吗?如果逮捕了要判罪会判多少年?
我在2007年11月发生交通事故,案子都已经了结了,取保候审保证金15000元还没退出来,交警说退取保候审保证金还要上级审批,没这么快.判决书和票据11月初交给交警,到现在都一个月了上级还不能批吗?还是交警想贪污?今天我打电话给交警,他还是说没那么快,退保证金最长时间有多久?关于退休干部待遇的问答
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199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规定: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2.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能办理退休吗?
答:1997年7月《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人函[号)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3.干部退职有哪些规定?
答: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文件规定: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不能办理退职。
4.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答: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给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函》(组厅函字[1996]39号)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5.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人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99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费比例: (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①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②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②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3)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比例: (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①离退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②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办法: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同等条件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③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作如下规定: 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退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退休费按规定相应打折扣)。例如:全额拨款单位的某教授,离休时,当月职务工资为520元,津贴占工资构成的30%,为223元,其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为743元。如果是退休,退休时工龄34年,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85%计发,为632元。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②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的全额计发。 ③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994年2月《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规定: (1)国有企业中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30元;日至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的,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国办发[1994]62号文件规定,对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职工退休、退职后,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吗?
答:1989年1月《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复函》(劳险司函[1989]1号)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7.在援外工作中获得别国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干部,退休时能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吗?
答:1986年6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干部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 的复函》(劳人老函[1986]4号)规定: 国发[号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应以国内省以上 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为准,至于在援外工作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如其功绩符合全 国或省级劳模条件,可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报批。对于国际友好或礼节性 质的荣誉称号,均不作为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依据。
8.对提高有特殊贡献干部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获得全 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 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 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 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 提高5%至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9.对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规定: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 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至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 本人原标准工资。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 献的,再按上述规定提高退休费。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 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 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 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 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10.对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退休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199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 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达到我国规定的同类人员退休年龄的,应办理退休。退休 金标准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在职时的85%发给,其他待遇按有关规 定执行。在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前,他们退休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11.在西藏办理退休或曾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哪些人可以提高退休费?标准是多 少?
答:198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 [1982]36号)规定: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 ;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不 提高退休费标准。 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 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国办发[1982]36 号文转发的《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 ,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 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2.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能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吗?
答: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 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 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13.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其国内外途程所需的车、船、宿 费如何解决?
答: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 、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14.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又回国居住的,其退休费如何发给?
答: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 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 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 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5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5年的退休 、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5年之后方能享受劳人劳[1982]4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项的各项待遇。
15.对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内地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 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因工(公)残废补助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 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内地亲友代领,直到本人去世为止。赴台湾地区定居的 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支付应得的款项。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各项待遇,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的现行规定执行。已在台湾地区定居的直系亲属须 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证明和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生存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书,方可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16.对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
答:2001年2月《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 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规定: 第一,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 (1)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考 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 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①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 基本退休金。 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 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③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 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 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④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 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 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 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 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 不再退回。 (2)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 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 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①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 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②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 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 减发基本退休金。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 %,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 %,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 (1)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 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 处罚期间的生活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办理。 (2)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他退休待遇。
17.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吗?
答: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 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 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8.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吗?
答: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 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 原退休待遇。
19.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 2001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 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 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 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 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 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 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 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机关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退休金如何发放?
公务员被拘留、批捕、缓刑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公务员被拘留、批捕、缓刑期间如何计发工资
按我掌握的规定,不发工资,发生活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缓刑期间在职人员如何计算工龄
缓刑期间在职人员如何计算工龄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在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单位工作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其判刑前和缓刑期间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斑主;你好,请问事业单位员工取保侯审期间不能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吗?法律上有这方面的规定吗?谢谢!
无奈斑主同意上面的观点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事业单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工资
事业单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回原单位上班。那么他在缓刑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缓刑期满后工资标准应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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