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25年工龄以下的人员安置政策

关于事业单位25年工龄的法律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25年工龄的法律规定 请问一下: 我一个朋友被给辞退了,不是她自己申请退休的,而是被事业单位辞退了。她有25年工龄。 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国家有没有规定在事业单位满25年工龄,事业单位就不能辞退人员的规定??? 如果有,请大家给个准确的网址。。。谢谢。。。 复制-粘贴的勿扰,谢谢合作!! 国家没有在事业或者行政机关满25年,就不能辞退的法律规定;但却有事业或者行政机关辞退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想你朋友不课能是无缘无故就被辞退的吧。我这有个相关文件,你看看吧。 全民所有制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说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说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没有在事业或者行政机关满25年,就不能辞退的法律规定;但却有事业或者行政机关辞退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我想你朋友不课能是无缘无故就被辞退的吧。我这有个相关文件,你看看吧。

  全民所有制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日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说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说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说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最新政策1_社会热点材料 2015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最新政策 &&&&来源:社会热点材料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 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 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 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 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 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 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 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 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 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日后离退休(职) 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条件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目前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或许将进入改革试点,主要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引来很多的争议,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必要提前退休! 与2015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最新政策相关的文章 相关内容推荐: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印发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 阅读次数:10257 次&&&&发布时间: 9:21:05 嘉委办[2002]79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2002]22号)精神,现将《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2002]22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制范围&&& 1、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市属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制。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别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对监督管理和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 二、改制形式&&& 2、事业单位改制应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规范操作。对资产规模较大、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规模一般,运作正常的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可采取联合、兼并等,进一步放开搞活;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采取撤销、注销等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 三、改制程序&&& 3、事业单位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审计评估和产权界定。&&& 4、制订事业单位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按嘉委[2002]22号文件规定报批。改制单位根据批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要求,起草公司组建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体改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单位凭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5、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事业法人注销手续,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同时,尽快办理土地、房产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四、政策措施&&& 6、事业单位改制时,其资产审计评估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属后,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国有事业单位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评估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改制单位评估基准日为改制当日前推三个月,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 7、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有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参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企[号和财清字[1996]13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 8、资产核销。改制单位的不良资产核销按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要包括:呆帐、坏帐、报废资产、资产盘亏、对外投资损失和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报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给予一次性核销、调帐处理,核实单位净资产。&&& 9、资产剥离。事业单位改制的剥离项目:&&& (1)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帐款;&&& (2)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托儿所、俱乐部等)处理,能改建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成建制地独立出去,也可移交给同类实体管理。对剥离后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由资产所有者与改制单位签订专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经费分摊办法。也可出售给改制单位;&&& (3)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其原积累的出售公有住房资金,提取维修基金后的余额,用于改制中支付职工住房补贴,还有结余的,作为改制后单位的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10、资产提取。事业单位改制时的资产提留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精简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生活补助费,劳模荣誉津贴,理顺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经济补偿金和技术、管理要素奖励以及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比例欠缴的部分等。&&& 改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精简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离休人员管理费和其他非统筹费,市以上离退休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费用,理顺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提留经济补偿金等,按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交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11、改制单位经过核销、剥离、提留后的净资产,原则上全部予以转让,国有资产不再保留。如出现负资产,则实行零资产改制,原有负资产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资产弥补,由改制单位重新募集资本金注资入股;对负资产属于历年亏损的,按现行税法规定,经市地税部门核准,可从改制当年起,在五年内用实现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对资产负债率大于100%的改制单位,可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其缴纳的新增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安排预算支出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事业单位改制中需退出的国有、集体资产,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给单位职工,也可以竞价方式转让给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股权)及净资产转让收入,由市财政(国资)部门持有和收缴。&&& 12、对整体购买资产且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一定的优惠。50万元以下的,优惠6%;50万元(含,下同)至100万元以下的,优惠10%;100万元以上的,优惠15%。&&& 13、对整体购买资产,一次难以付清的,经批准,允许在先行支付应缴款项50%的前提下,余款在两年内缴清,欠缴部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使用费。&&& 整体改制单位应承担改制前的债权债务,并办理债权债务承接和转移的法定手续。&&& 14、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国有土地租赁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划拨用地的保留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15、改制单位可设置法人股和个人股等。法人股包括国有股和社会其他经济组织出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指职工个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资形成的股份。个人股宜以经营者、业务骨干认购为主,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改制单位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奖励、福利基金结余,经审核批准,部分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分配给个人,以职工增资配股等形式投资入股。&&& 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持股企业的,要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 16、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单位,在改制过程中,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允许从存量净资产中提取技术、管理要素股,部分或全部量化给有贡献人员。其提取比例及分配办法参照嘉政[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鼓励以技术要素作价入股,具体可参照浙政[1998]17号、和浙政[2000]1号文件精神办理。&&& 17、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还可根据浙政[2000]1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8、单位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验资、交易、公证、工商登记等费用和不动产、水、电等过户费用,按现行标准下限的20%收取。&&&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等&&&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嘉委[2002]22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分流事业单位人员&&& (一)改制、破产、撤销、注销单位人员的安置分流。&&& 1、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采取择优录用、双向选择的办法优先安置原单位人员,及时终止或解除原事业人员聘用(劳动,下同)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发[号)等文件规定,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人员管理制度。同时,按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未领取过改制单位经济补偿金的固定职工按工龄,1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下同)1000元的标准计提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无能力计提或不能足额计提经济补偿金,需用土地出让金弥补和主管部门或财政调剂解决的,每满1年计提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对无能力计提或不能足额计提上述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可由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系统内从改制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净资产中调剂解决;如系统内也难以调剂解决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改制事业单位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如无土地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上缴的国有资产(股权)及净资产转让收入和相关土地出让金中平衡解决。&&& 2、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破产、撤销、注销,对无法安置岗位的富余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协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临时托管等途径分流。&&& (1)终止聘用合同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凡改制方案实施前聘用合同期已满、未续签聘用合同的原事业人员,应终止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发给《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凡实施破产、撤销、注销等因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的原事业人员,终止聘用合同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发给《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凡参加市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失业保险费或应参加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由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补缴后,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解除聘用合同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凡聘用合同期未满的原单位事业人员,从改制方案批准之日起,即行解除聘用合同,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方案实施前还未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原固定制人员,即行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发给《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按照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提前退休。有条件的市属改制事业单位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和实施破产、撤销、注销的事业单位从法院裁定破产之月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注销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经市人事部门鉴证的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按浙人录[1999]42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档案身份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视资产情况,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提到75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上述经济补偿待遇。&&& (4)协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协议参保”)。有条件的市属改制事业单位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和实施破产、撤销、注销的事业单位从法院裁定破产之月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撤销、注销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且1984年7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与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与单位签订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协议,并一次性按事业单位的标准为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协议参保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协议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后,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协议参保”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在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改制后单位主体存在的,由单位按事业单位调资规定,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为其调整档案工资;单位主体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事业单位调资规定为其核准档案工资。“协议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主管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协议参保”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凭《“协议参保”协议》发给《“协议参保”就业证明》,“协议参保”人员凭证明可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协议参保”人员被重新招聘后,用人单位和“协议参保”人员可不再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对极少数因年老体弱多病、技术能力差,确有困难,在“协议参保”期间未能就业的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5)自谋职业。凡聘用合同未满、不符合提前退休、“协议参保”条件,改制单位难以安置的人员(含原固定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单位与其解除聘用、人事(劳动)关系,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书》,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有效证明,由改制单位按上述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自谋职业人员必须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并经市人事部门鉴证后,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不发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人员在自谋职业之月起两年后歇业或失业,可办理失业登记,自谋职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按规定领取。&&& 自谋职业人员在工商登记、税收、金融服务等方面可按照嘉委[199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发[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6)临时托管。破产、撤销、注销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的工伤医疗期未满的病残人员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安排托管,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期间,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期满后仍按原单位安置分流的政策执行。托管期间所需经费在原单位实施人员安置分流时计提。&&& 医疗期终结后的因工(公)伤残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作出相应的处理,符合工伤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先按本规定处理好人事(劳动)关系,对旧伤复发或未享受过伤残补助的,参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和总工会《关于贯彻〈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劳社[2002]17号)规定享受有关旧伤复发或伤残补助。&&& 医疗期终结后的非因工(公)病残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作出相应的处理,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应按本意见处理好人事(劳动)关系,对5-8级伤残的,可一次性分别给予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其他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的安置分流。&&& 其他未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凡未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人政[号)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在2003年3月底前全面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对在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离岗退养、待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等途径分流安置。&&& 1、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是指离开工作岗位,但未办理法定退休手续的介于在职和退休之间的人员。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按浙人录[1999]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打折计发,职务岗位津贴和市定补贴按退休人员规定比例计发,离岗退养期间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生活费,继续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2、待聘。因单位撤并、编制精简、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经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而未被聘用上岗的,为下岗待聘人员。待聘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自下岗待聘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市政府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给。基本生活费暂按每人每月286元发给,如今后调整标准的,则按新标准执行。同时,由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在待聘期间,所在单位应提供一至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可由所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3、终止聘用合同。凡聘用合同期满,未续签聘用合同的人员,聘用单位应与其终止聘用合同,发给《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终止聘用合同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聘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②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⑤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受聘人员(含固定制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徒刑(含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对象,并根据被解聘人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聘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聘的;&&& ②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③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④聘用单位分立、合并,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1年以下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在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要求,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发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不发经济补偿金。&&& 5、辞退。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属于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而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的,由聘用单位给予一至两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按市政府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给。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辞职。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原固定制人员,在日前,申请辞职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具体按照浙人才[1993]73号文件规定执行。辞职人员名单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上述被解聘和辞退、辞职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在工商登记、税收、金融服务等方面可享受改制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改制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享受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改制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视同缴费年限。其原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如下办法处理:&&& 1、改制前已离退休(退职)或本次改革中退休、提前退休的人员,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今后增加离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解决(不含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和非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用)。&&& 2、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通过逐步提高事业单位和个人养老金缴费基数和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事业人员,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改制单位和个人自愿的,也可执行完善后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日以后新进应改制单位的人员及改制后进入新企业的人员,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4、改制、破产、撤销、注销的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人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改制为企业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事业人员的办法衔接。&&& 5、今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委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老[号)和浙政办函[2002]45号的规定处理。&&& (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破产、撤销、注销的,应从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计提和个人一次性缴纳以下费用:&&& 1、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年限内享受的退休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支付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均按现行缴费标准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协议参保”人员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现行缴费标准每年递增8%提取和3%缴纳。&&& 3、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自谋职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4、改制为企业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事业人员及改制、破产、撤销、注销事业单位终止、解除聘用、人事(劳动)关系或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贴。&&& 5、改制、破产、撤销、注销的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协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暂按每人每年1000元计提到75周岁(其中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同时,计提按《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不足部分的费用。&&& 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和非统筹费用的计提标准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协议参保”人员)的其他日常管理费用按每人3000元一次性提取;同时,提取不可预测费用每人5000元。&&& 8、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现行支付标准每年递增10%提取,其中配偶、父母计算至75周岁,子女、弟妹计算至18周岁,并提取不可预测费用每人3000元。&&& 9、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按现行支付标准每年递增10%提取,计提到75周岁(其中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并提取不可预测费用每人3000元。&&& 10、医疗期未满的病残人员及女职工“三期”期间,由改制单位和主管部门托管期内的所需经费,包括医疗期终结后因工(公)伤残人员的旧伤复发或伤残补助金、医疗期终结后非因工(公)伤残人员的医疗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人员经费。其中:生育津贴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3个月计算,医疗费1500元,营养费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的70%计算,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的标准一次性提取6个月;已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应计提一次性6个月本人80%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扣除已享受部分)。&&& 11、改制、破产、撤销、注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协议参保”人员中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比例、荣誉津贴和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津贴按现行支付标准和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止(其中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计提),同时每人提取不可预测费用1000元。&&& 12、可以享受一次性和工龄住房补贴但未到位的部分,按嘉政发[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提。&&& (三)改制单位安置经费的审核与拨付程序:&&& 1、先由改制单位编制人员安置经费名册一式四份,报市人事部门审核,然后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财政(国资)部门。&&& 2、市财政(国资)部门凭核准数额在该单位净资产限额内,直接将经费划转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其按月核拨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和市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精简退职职工和遗属人员生活费、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其中,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比例欠缴的部分资金,核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3、由财政(国资)部门在改制单位净资产限额内核拨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经费为:自谋职业人员和未安置岗位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医疗期未满的病残人员及女职工“三期”期间由改制单位和主管部门托管期内的经费。&&& 4、从改制单位净资产中计提的已安置岗位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列入市财政(国资)部门专户管理。安置在改制企业就业的原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因企业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改制单位出具经济补偿金证明,经市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国资)部门予以支付。&&& 5、其他事业单位在改革中,与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等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正常渠道支付。&&& 三、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改革中,应及时、全面清理人员的聘用关系,按照本意见规定予以规范。其中,对政府指令性安置的部队转业、复退军人到地方三年内除个人连续旷工、出国逾期不归、受到有期徒刑、劳教等刑事、行政处罚等原因外,各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解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由改革单位继续聘用,三年内除上述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解聘。&&& (二)事业单位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应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总体规划,执行同一政策,享受同一待遇,同步推进落实。&&& (三)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有离退休人员和精简人员及职工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在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前,由改制单位负责;改制单位主管部门也可在本系统、部门内指定或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待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后,逐步移交给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破产、撤销和注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精简退职职工和遗属的生活补助费由市民政部门发放。&&&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律师、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改革仍按原政策执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有关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已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嘉兴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样式)&&& 2、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样式)&&& 3、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书(样式)&&& 4、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终止(解除)聘用(人事)关系协议(样式)&&& 5、自谋职业协议(样式)&&& 6、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临时托管协议(样式)&&& 7、辞退证明书(样式)&&& 附件一:&&& 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 终止合同,特此证明。&&& (盖章)&&& 备注: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管部门、本人和&&& 单位、个人档案留存共6份&&& 附件二:&&& 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于 解除合同,特此证明。&&& (盖章)&&& 备注: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管部门、本人和&&& 单位、个人档案留存共6份&&& 附件三:&&& 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委[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单位于 日终止(解除)与 的人事(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盖章)&&& 备注: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管部门、本人和&&& 单位、个人档案留存共6份&&& 附件四:&&&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并终止(解除)聘用(人事)关系协议&&&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改制(破产、撤销、注销),无法安置人员岗位,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乙方本人申请,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为乙方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解除(终止)聘用(人事、劳动)关系。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按事业单位标准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纳金额为 万元;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缴纳金额为 同时,甲方与乙方解除(终止)聘用(人事、劳动)关系,甲方不发经济补偿金和“协议参保”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甲方为乙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乙方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原甲方主管部门为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按月发放退休费。&&& 2、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乙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向市人才交流机构领取《“协议参保”就业证明》,凭证明可进入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三、本协议经市人事部门鉴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足额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鉴证机构(盖章):&&& 附件五:&&& 自 谋 职 业 协 议&&&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与甲方解除(终止)聘用(人事、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办理失业登记,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甲方发给乙方《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书》)。甲方视资产情况,决定 :1、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元;2、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三、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月起二年后歇业或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本协议经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鉴证单位(盖章)&&& 附件六:&&& 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临时托管协议&&&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分流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乙方因第 条原因(1、工伤医疗期未满;2、孕期;3、产期;4、哺乳期),与甲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托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由甲方通知乙方或原乙方单位主管部门。&&& 二、托管期间,乙方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原单位实施人员安置分流时计提,期满后由主管部门按原单位人员安置分流的政策执行。&&& 三、医疗期终结后,伤(病)残人员的补助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协议经乙方单位所在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甲乙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鉴证单位(盖章)&&& 附件七:&&& 辞 退 证 明 书&&&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嘉委[20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辞退 特此证明。&&& (盖章)&&& 备注: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主管部门、本人和&&& 单位、个人档案留存共6份&&& 网络实名:嘉兴人事人才 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招聘信息和文章 嘉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地址:嘉兴市东升路1号 人力资源中心市场5楼 技术开发与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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