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的一代见证人人, 签了字要付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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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借贷做见证 签名要标注“见证人”
接听时间: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施清远(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先生:我和朋友程某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程某因当时资金不够,向居某借款11万,让我当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期限到后,程某无力偿还,居某便将我和程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请问我要担责吗?  施律师:这主要看你在欠条上签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首先,如果你是在借条上签名而没有任何其他标注的话,如果原告认定你是共同借款人,而程某又不否认的情况下,你的签字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借款行为。其次,如果在你的签名前的标注是保证人的话,你将承担的是担保责任;再次,如果在你的签名前的标注是见证人的话,对该笔借款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提醒,如作为见证人身份,在他人借条上签名的,一定要在自己名字前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容易为日后埋下隐患。  赵先生:我是一个公司的法人,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法院审判,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调解结案,现我公司已经被强制执行。现在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样我公司还有申诉的机会吗?以什么理由?  施律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能不能申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看一下,调解内容是否是你自愿的,不排除法院强制调解或者是在法官表明不调解就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作出调解意愿;其次,可以审视一下调解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如果以上两点都符合申诉要求的话,你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建议您在申诉书上写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证据。  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的是江联律师事务所的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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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签了名,是担保人还是见证人?
来源:《女子世界》&& 来稿者:辛祥&& 浏览量:次 &&
导读:半年前,一个朋友李适跑来向我丈夫借钱。我丈夫手中没有现钱,就带他去找了另一个朋友周革。碍于我丈夫的情面,周革借给了李适3万元。李适当即打了欠条,写明了借款数额,言明5个月后归还,为表示诚信,我丈夫随手在借条上签下名字。李适未如期归还借款,周
  半年前,一个朋友李适跑来向我丈夫借钱。我丈夫手中没有现钱,就带他去找了另一个朋友周革。碍于我丈夫的情面,周革借给了李适3万元。李适当即打了欠条,写明了借款数额,言明5个月后归还,为表示诚信,我丈夫随手在借条上签下名字。李适未如期归还借款,周革等不及,找我丈夫催要,理由是我丈夫是担保人。我丈夫说他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但周革不同意,说反正借条上有我丈夫的签字,我丈夫就得负责任。我丈夫陪着周革去找了李适,李适表示账一定要还,但现时没有钱。周革抓住我丈夫不放,一口咬定他就是“担保人”,请问,在借条上签了名,算是担保人,还是算见证人呢?  在借条上签名者,一般为借款人、担保人或者见证人,当签名前没有标明具体身份,债权人、签名者各执己见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你丈夫在借条上写下名字,从来信所述情况看,这签名与借款人李适的签名肯定隔了一定距离,这段距离让你丈夫排除了共同借款人的嫌疑,但是,因为签名前没有标明身份,你丈夫属于“担保人”还是属于“见证人”,就还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借款人李适和债权人周革之间发生的这笔民间借贷,是你丈夫牵线搭桥促成的。在此之前,李适和周革是否认识?如果认识,来往是否密切?这决定着你丈夫的身份。如果李适和周革是初次谋面,或者虽然认识却无过多来往,那么,根据通常理解,你丈夫的身份将被认定为“担保人”,因为,没有你丈夫的担保,周革不会将钱出借给不认识、无交情的李适。反之,如果李适和周革不仅认识,而且有交情的话,你丈夫被认定为“见证人”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毕竟,签名前没有担保人字样,周革也无充足的理由证明你丈夫是担保人。  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必须跟着抚养方吗?  2008年底,我女儿出生后,因为我是农业户口,女儿的户口自然跟着她父亲落在了市区。现在我和丈夫要离婚,3岁的女儿我得带走,她父亲一口答应,还提出要把女儿的户口也迁到我名下。我知道他是为了不影响日后再婚,先要把自己脱得一身干净。我不嫌弃农村,但目前农村的教育条件与城市里差得远,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女儿的户口若跟了我,就只能到郊区去读小学,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但她父亲说孩子的人与户口不能分离,我要孩子就必须转出她的户口。请问,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必须跟着抚养方吗?    离婚之时,孩子归谁抚养,先由夫妻协商,协商一致的话,自然由你们说了算,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只能法庭上见,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情况、父母的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决定孩子归谁抚养。至于孩子的户口,与抚养权无关,这完全是两码事,你丈夫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你和丈夫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之所以说初步,是因为这抚养问题,在你们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并将之写到离婚协议上之前,还不算数,你丈夫还可以反悔。如果你拒绝把女儿户口从丈夫那里迁出,丈夫反悔跟你争夺女儿抚养权的话,这女儿抚养权的问题,还得从长计议。不过,对你来说,也就是增加了些许波折,你女儿才3岁,别说他争女儿抚养权不过是权宜之计,就算他真的来争,也争不过你。在抚养年幼孩子方面,母亲较之父亲有天然的优势,在女儿争夺战上,你会是胜利者。    提前辞职,违约金怎样赔?  2011年7月,我大学毕业应聘到某外企就职,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培训费1万元,我则必须至少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在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则必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3万元。当时稀里糊涂在协议上签了名,等干了一段时间,才知道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并不如意,可想想那3万元违约金,只能一忍再忍。今年4月,我再也忍不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公司的答复是:辞职可以,但必须缴纳3万元“培训协议”违约金,否则将不予办理个人档案、社保等转移手续。我据理力争,但胳膊怎么也没能拧过大腿。请问,提前辞职,究竟该赔公司多少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公司与你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可以的。不过,这培训协议的内容,也不是公司想怎么写就怎么写,还有一定之规,不得违反法律对此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就违约金而言,《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要求,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只为你花了1万元培训费用,却提出3倍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这是一个霸王条款,也是一个无效条款,对提前辞职的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提前辞职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1万元培训费分割到5年服务期中,你已在公司工作了近一年时间,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是8000余元。  慑于公司的强势,你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已经违心地支付了3万元违约金,不过,现在还可以补救。你杀一个“回马枪”,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多支付的违约金,必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编/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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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出去!借条中的借款人在还款协议中注明是见证人,有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借条中的借款人在还款协议中注明是见证人,有效吗?
张某代朋友李某做生意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万元,借条是张某一个人写的,借款时间已经到期,现在张某未还款,但还款前一个月,张某与王某的姐姐代签定了一份张某从别人手中已经购买的一块地皮的转让合同,请问如果张某继续还不上所借的款,王某可以将此地皮再次转让吗、 那就是我与他签定的地皮转让合同本身号就已经生效了吗
他在没还款前这块地皮已经属于我的了,因为我与他签定的地皮转让合同是正式的,是我姐代与我签定的,后来我回来后在我的名字上按了手印。在其中...
她们家生意做的挺大,所以我们信任她,她说钱是为朋友借的,我们分多次借给了她,后来很多债主追债她跑了,据说是赌六合彩输了很多,借款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她是自己赌输了,以为是做生意需要,因为以前他老公也问我们借过钱用于生意周转,我们根本分不清是满着借的还是家庭生意需要借的,这个要怎么举证?
几年前,朋友向我借了几万元钱,写了借条,但没写还款日期,前几日,听到他去逝的消息,于是同他儿子谈到此事,但他儿子说他不知道此事,他爸借的钱都还了的,那这时凭着那张几年前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起诉有胜算吗
借条有借款日子没有还款日子的借条有效吗,有效期几年
这借条有效吗?
前些天有一个人来单位借款,当时是要求打借条的,那个人在借据上写的数字太乱,在小写里也写了大写,我便替他把金额写上了,然后他签的字,事后遭到了会计们的埋怨,说这样不合会计手续,现在款还没还上,我现在心里很纠结,如果是因为这个事情没有还款,该怎么办?
1、借款主体为借款人个人名字(合同乙方处为个人名字)
2、右下角有单位盖章及办公室主任签字
3、借款人本人没有签字
4、合同中没有提及此笔借款与单位有关
请问此份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1、借款主体为借款人个人名字(合同乙方处为个人名字)
2、右下角有单位盖章及办公室主任签字
3、借款人本人没有签字
4、合同中没有提及此笔借款与单位有关
请问此份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但有写明借款日期(例如:借款日期:日),现在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借款协议书上写明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有借款人,担保人签字,通过银行把钱汇到借款人的帐户上,请问用不用借款人在写借条了欠条上面加个字“证人”变成“保证人”
借款见证人差点背负巨额债务
.cn  北仑新闻网  
  北仑新闻网讯(记者 卢江丽 通讯员 黄宇)&保证人&和&证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债务关系中却意味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力。近日,北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案,就涉及到&保证人&和&证人&。原告在欠条前写个字,&证人&就成了&保证人&,被告差点因此赔上两百万元。
  去年初,北仑一家贸易公司与一家建设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因承建商品房工程向贸易公司采购建筑用钢材,价格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准。贸易公司先后多次向建筑公司运来建筑用钢材,建设公司在支付了近600万元货款后,至今仍欠款200多万元。多次催讨之下,该公司负责人给贸易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作为两家生意往来最初的介绍人,林某也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大名。
  今年上半年,在依旧未拿到剩余货款的情况下,贸易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尽快支付这笔款项及利息。起诉后,贸易公司发现建设公司有多笔债务被起诉至法院,名下多处财产已被查封,担心货款无法追回的贸易公司随后将林某作为建设公司的&保证人&,追加为被告,一同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贸易公司称,林某在保证人栏签了字,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欠条对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是双方交易的见证人,不是保证人。&保&字是贸易公司在&欠条&形成后在&证人&栏上擅自添加形成。当初,要是让我做保证人,我肯定不会签字的。&林某在庭审中说道,原告贸易公司最先起诉时,只有建设公司一个被告,诉状、事实理由、证据材料,全部指向建设公司,没有提到有担保人。林某认为,是随后贸易公司发现建筑公司资不抵债,才想到让他承担责任的,&我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会给建筑公司做担保的&。
  林某究竟是&证人&还是&保证人&、&保&字究竟是本已有之还是事后添加,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林某是&保证人&,那么他就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如果他是见证人,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要求林某作担保,欠条主文也无任何与担保有关的字句。庭审中,法官询问贸易公司当初有没有言明如建设公司付不出钱,由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贸易公司承认由于没想过对方会付不出钱而确实未曾提及此事。另外,整张欠条除签名外都是贸易公司员工书写,且保存在原告处,客观上为原告添加提供了方便。综合多项事实及证据,法院对&保&字系林某签字后原告单方面所加的事实予以采信,据此认定林某不是保证人。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贸易公司与被告建设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供货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原告的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但被告林某不是保证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借贷关系的双方以及第三人都应尽可能保有欠条等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以避免其中一方擅做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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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钱儿子也在欠条上签了字
&&&&如果刘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原告王是稷山县人,是一名教师。被告刘是新绛县人。王和刘的父亲相识多年,一直有所来往。2003年11月,刘的父亲从王手中借款7万元,双方当时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日期。可是,刘的父亲却没有按期归还。为了讨要借款,王在稷山县与…
&&&&如果刘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原告王是稷山县人,是一名教师。被告刘是新绛县人。王和刘的父亲相识多年,一直有所来往。2003年11月,刘的父亲从王手中借款7万元,双方当时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日期。可是,刘的父亲却没有按期归还。为了讨要借款,王在稷山县与新绛县之间往返多次。在王的不断催促下,刘的父亲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2012年,王再次找上门讨要剩余借款。刘的父亲与刘当时就承诺,将在2012年年底归还剩余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当时,两人都在欠条上签了名。可是两人还是没有信守承诺。&&&&2014年,刘的父亲因病去世。得到消息后,王有些着急了,王找到刘商谈还款之事,但遭到拒绝。王一气之下,将刘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们依法通知刘应诉。刘则提出,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也没有用钱,不应当归还。办案法官耐心地讲解了法律关于债权的相关规定,指出刘当初作出承诺并在欠条上签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的讲解,刘表示愿意归还借款。王则表示,考虑到刘父亲去世,可以适当少要借款。很快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 责任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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