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政策问题

关于申请医疗救助的求助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民政局公开信箱
&&&&&&&&&&&&
邮件字号:
渝民政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申请医疗救助的求助
我外婆患神经瘤,在西南医院及璧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在西南医院报账后自付69000余元,现还在璧山县医院住院中,父辈们都是农民挣钱不多,已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想在璧山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被告知只有民政对象(低保、五保、三无、特殊困难家庭)才可以,其余的对象都不可以,告知我的理由是:莫非老板都要救助嘛!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只有以上4类人群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因为据我了解,铜梁县的政策是家庭困难户就可以申请,是不是每个县城的政策不一样?(渝民发【2012】78号文件)中{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是否也就是限定了以上4类人群。作为璧山县民政局业务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把政策向我们解释清楚,对于困难的农村家庭,我们已无力承担,可否想县民政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盼上级领导予以回复。为感!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你于日在重庆市民政局“渝民信箱”咨询“民政医疗救助政策”的信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即转璧山县民政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情况函复如下:
一、 主要诉求
(一)是否只有低保、五保、三无、特殊困难家庭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二)各区县的医疗救助政策是否一样;(三)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封顶线是否限定低保、五保、三无、特殊困难家庭。
二、处理情况
经与你电话联系后,你由于某种原因不愿透露本人及亲属的基本情况,根据你的诉求,我局按目前的救助政策给予解答。
(一)关于是否只有低保、五保、三无、特殊困难家庭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问题。重庆市医疗救助范围:1、城乡低保对象;2、城市“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7、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8、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以上八类人员可以申请民政医疗救助。如不属以上类人员,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慈善救助或其它基金会基金救助。
(二)关于各区县的医疗救助政策是否一样的问题。凡是民政救助对象,各区县必须按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规定救助标准和比例进行救助,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可根据本地财力对社会救助的投入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和比例。所以,各区县的救助政策是一样的,而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可能不一样。
(三)关于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封顶线是否限定低保、五保、三无、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根据民政医疗救助范围规定,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封顶线实用于八类人员,而不是四类人员。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福州市网上办事公开-市政协王长鹰副主席一行莅院调研“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后安置问题”
当前位置:
&&&&&&&&&&&&
市政协王长鹰副主席一行莅院调研“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后安置问题”
&&&&&时间:&
日&&&&&&&字体显示:【】 【】 【】
  2013年8月7日,市政协王长鹰副主席一行在市卫生局李明书记、杨晓煜副局长的陪同下莅临我院调研“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后安置问题”,在我院六楼会议室举行调研座谈会。张帆院长、史晋闽书记、郭石副院长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张帆院长首先向各市政协委员简要介绍了我院发展概况,接着汇报了“三无”人员救助的现行做法,以及从2007年至今我院收治的“三无”人员数量、费用、仍滞留医院人员情况等。张帆院长提出我院作为政府公立医院,救助“三无”人员责无旁贷,但目前救助工作存在一些仅靠医院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出恳请市政协帮助协调解决:一是救助对象的界定不够严谨,存在“伪三无”现象;二是救助医疗费用补助不足;三是救助对象出院难于安置;四是救助对象遗体处理程序不够畅通。
  市卫生局杨晓煜副局长在会上做了“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情况汇报”。汇报介绍了自2007年以来我市救治“三无”人员的基本情况;指出当前存在的救治问题,如病人出路、经费拨补及尸体滞留等。汇报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及时安置病情稳定的“三无”病人;二是建议财政部门对非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参照救治对象,及时拨补;三是建议市政府协调公安部门明确尸体处理的环节和流程,及时送至殡仪馆火化或保管。
  政协各委员畅所欲言,肯定了我院作为救助“三无”人员的定点医院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指出目前“三无”人员的救治的确存在以上问题:政府相关部门的互相推诿导致“伪三无”现象层出不穷;“伪三无”人员的存在以及“三无”人员的救治后滞留都挤占了医院的优质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但给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还有可能让医院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王副主席在肯定我院工作成效后指出“三无”作为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问题,本是社会问题,应由政府解决;但目前是由医院在承担责任,对医疗资源的使用及医院本身的正常医疗工作都带来不安全因素。王副主席坦言,对于“三无”人员的界定和救治后滞留,仍需对相关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使之更具操作性。各部门职责更加明确。王副主席表示近期将集中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行业、建设、劳动保障及法律界等各部门开专项会议,针对福州市的“三无”问题进行探讨,把文件精神更加明确,使之更具操作性,也使各部门各司其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卫生局李明书记表示,近期卫生局也将召开专项会议进一步探讨“三无”问题和解决办法;同时也会参考兄弟城市,积极解决此类问题。
  我院将继续按照市卫生局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三无”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秉持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先救助后结算”的原则,确实保障救治对象的基本权益,保证救助对象在院期间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让接受救助的“三无”人员感受到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为营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1〕513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本市居民收入增长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1号)和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罹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
(五)先天性心脏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
3.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重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1.受理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见附件2)。
2.对审核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与其它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救助的审批工作。
1.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与其它材料一并退回原报送机关。
2.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对于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同时将《不予救助决定书》(见附件3)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见附件4)上签字。
3.对于同时申请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
(四)救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统计工作。
1.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月编制《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见附件5)和《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见附件6)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见附件7),为申请人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
五、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
1.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其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按《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救助。
2.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救助比例及金额,及时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办理治疗费用结算手续。
3.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经过重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救助。
(二)与按病种付费及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1.凡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医保或新农合限定费用70%的补偿后,对于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2.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员,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重大疾病救助。
六、资金保障
实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七、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切实缓解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解决特困家庭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有效方法,对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市重点医改任务,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重大疾病类型及救治范围的研究工作,同时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做好特困人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民政局-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 为最佳显示效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 E-mail:mzj@
Copyright(c)beij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号&&京公网安备00城市低保“三无”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天气预报:
城市低保“三无”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社会救助局字号:[
]  城市低保工作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他们大多数是一无所有,需终身供养和养老送终,依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既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近日,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城市低保&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从吃、穿、住、学、医、葬和护理几个方面入手,开展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一、我县&三无&人员的构成与现状
  &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的人员,主要包括孤寡老人、孤儿、孤残人员。目前,石门县共有&三无&人员112人(重病、重残47人),其中未成年人3人,18岁到59岁的39人,60岁到79岁的为56人, 80岁以上的14人,主要分布在社会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和社会散居供养。
  二、我县&三无&人员的基本保障措施
  1、城市低保全额保障。我县自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经多次调标,&三无&人员均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并落实了水费、电费、有线收视费减免优惠政策。从2013年元月1日起我县&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2、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从单一的大病救助发展到目前的&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五位一体的全方位城乡医疗救助,建立了覆盖全县的&一站式&结算平台。&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同时取消了病种限制和住院起付线,在定点医院救治医疗费用实现&零支付&,100%救助。
  3、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结合城市低保和医疗救助的实施,为因病、因灾或遇突发性、特殊性事件导致临时生活出现困难的 &三无&人员落实临时生活救助,特别注重做好春节慰问、汛期和冬令三个阶段的生活安排,为其发放棉被、大衣、米面、油和部分现金及物价补贴,彰显临时生活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
  4、住房救助住有所居。&三无&人员以社会散居居多,大部分有自有住房或寄住在亲属家,对于确实无房居住的&三无&人员,房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三无&人员住房建设予以重点倾斜,通过城区提供廉租房、乡镇修建安居保障房,住房条件得以明显改善,基本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
  5、助学救助爱心圆梦。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作为&三无&人员内最脆弱、最无助的群体,孤儿需要更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目前,我县孤儿从6岁起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发放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机构养育每人每月1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00元。
  6、基本丧葬费用全免。&三无&人员的丧事料理工作本着保基本、有尊严和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居委会料理,机构集中供养的 &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机构料理。县民政部门按政策拨付3000元的安葬费,县殡仪馆减免基本丧葬费。 
  三、我县&三无&人员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救助标准偏低。&三无&人员大部分为病残人员,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再加上城市无地可种,柴米油盐都需要花钱购买,每月只能靠350元的低保金维持生计,其生活费每天平摊只有10多元,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不能满足他们对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一部分&三无&人员在身体状况尚可自理的条件下,靠捡拾废品补贴生活、医疗开支。
  2、集中供养率低。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一般采取属地管理办法,委托其亲属或村(居)照顾。因&三无&人员大多疾病缠身,一旦瘫痪或丧失自理能力,护理便成为亲属、社区最为头痛的问题。还有一部分&三无&人员作为特殊人群,由于身体、性格方面原因,如聋哑、智障、重度精神病人员,其护理难度很大,尤其精神病及智障对象,往往还具有攻击性。对上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因住房紧张、床位有限,普遍缺乏专门的医疗康复设备和专业护理人员,量力接收他们入院集中供养,导致&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偏低。
  3、精神慰藉服务缺失。&三无&人员大多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适应能力下降,少数对象过着离群索居的生活,深居简出,逐渐被周围的人群边缘化;一部分重残对象,终日深锁家中,完全没有融入社会,被人遗忘;有些对象长期缺乏与人交流沟通,得不到社会更多的关心,心理失落严重,他们渴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关怀、尊重。一部分城市&三无&高龄人员由政府向社会服务组织购买了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但精神慰藉服务上普遍存有缺失。
  四、加强&三无&人员救助工作的建议
 &&1、提高救助标准。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建议按照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
  2、建立&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建议建立一个集中供养&三无&人员的机构,将一些失能、半失能无人照料的&三无&人员,集中起来实行&全托&供养。本着&本人自愿、能进则进、愿进全进&原则,鼓励和引导&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对散居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向社会服务组织购买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经常派人上门查看,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妥善照顾好他们,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3、开展结对帮扶。建议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动员社会力量为 &三无&人员提供捐助,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积极参与 &三无&人员救助工作,与 &三无&人员结成帮扶对子,通过送资金、送物资、送安慰等措施,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难题与精神需求。
 石门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刘 屹 李美春蚌埠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救助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区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它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1类人员不设起付线,2、3类人员为1500元,4、5类人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1类人员不设起付线,2、3类人员为1000元,4类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区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但对城市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救助对象中的1类人员,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区,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按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公开栏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各区民政部门审批。
各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二级以上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区,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当地实施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市本级所需经费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区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或未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市财政商民政部门将调减下年度补助资金。
九、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五)市辖各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医疗救助政策调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