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在驻地用预备役士兵证证办理的可以办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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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军人丈夫提出离婚
12:35:00 来源:齐鲁晚报
[提要]&&2008年7月,现役军人郭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李女士,并于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感情破裂,郭某向钢城区法院起诉离婚,颜庄法庭调解处理了这起军婚离婚案件。
   原标题:感情破裂,军人丈夫提出离婚
  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尚凤霞) 2008年7月,现役军人郭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李女士,并于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感情破裂,郭某向钢城区法院起诉离婚,颜庄法庭调解处理了这起军婚离婚案件。
  日,郭某与李女士育有一个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两人性格不合,婚后因郭某工作的关系,夫妻俩经常吵架,双方产生了矛盾,日郭某向钢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婚生子由郭某抚养,李女士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财产依法分割。
  在处理这起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办案法官做了多次调解,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两人均同意离婚;孩子由李女士抚养,郭某支付抚养费,因郭某现在外地服役,为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郭某当庭支付抚养费10万元;楼房一套归李女士所有,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考虑到郭某急于赶回部队,办案法官特事特办,调解成功后办案法官立即制作调解书,并即刻赶回法院签发盖章,让当事人当天就拿到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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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丰市民政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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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答:救助对象包括七类困难群体:1、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2、城乡低保户;3、农村建国前老党员;4、六级以下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6、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
2、医疗救助有哪些方式?
答:符合救助政策规定的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城乡低保户、农村建国前老党员、六级以下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按年度审核备案后,不再实行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救助数据库;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救助。
3、医疗救助的标准?
答:(一)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经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自负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给予全额救助。
(二)第三至六类对象每年自负医疗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获得40%的医疗救助;5001&10000元的,可获得50%的医疗救助;10001元以上(含10001元)的,可获得60%的医疗救助。前两类对象超过定标以上医疗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救助。
(三)第七种救助对象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比例救助。对患白血病、红斑狼苍、恶性肿瘤三类重症患者,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其它疾病救助起付线为1.5万元。救助上限不超过医疗保险部门报销金额的80%。
(四)以上医疗救助的费用范围为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范围内。
4、什么是&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
答:&一站式&救助平台是指将前六种对象的基本信息分城乡两类分别录入医保中心和新农合的医疗结报系统。当此类对象发生医疗费用后,通过结报系统可同时获得报销和救助。起到及时救助和方便救助的作用。
5、什么人可以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民政局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6、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答: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7、办理机构
大丰市民政局
8、咨询电话
大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9、 收养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子女。
10、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答: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吗?
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什么条件?
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不受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清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13、收养继子女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等限制。
14、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除具备第一条的基本条件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5、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答:(一)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16、办理收养登记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7、收养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地址咨询电话:9
地址:大丰市人民南路33号(民政局二楼)
18、什么是五保供养?
答:五保供养,是指对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的生活帮助和物质帮助。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19、哪些人是五保供养对象?
答:五保供养对象(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通常称之为三无对象):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20、如何确定五保对象?
答: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对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1、五保供养的形式是怎样的?
答: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1、对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对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22、五保对象如何办理入敬老院供养手续?
答: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3、不是五保对象能否进敬老院?
答:有条件的敬老院欢迎社会老人到敬老院寄养;寄养费用将根据寄养老人的身体状况确定。
24、什么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答: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25、对符合条件的求助对象提供哪些救助?
答:(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6、救助性质及救助原则是什么?
答: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的社会救助措施,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27、对符合条件的求助对象进行救助的期限多长?
答: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28、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么办?
答:(一)可以劝导他们到市救助站求助;
(二)联系公安110或城管人员协助处理。
29、大丰市救助站所在位置以及联系电话
大丰市救助管理站:大丰市皮防所东侧 电话:
30、请问什么是福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答: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项:一是按每位残疾职工每年不超过3.5万元,退还增值税和减征营业税;二是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加计100%扣除扣除。
31、我是一个企业负责人,想申办福利企业,请问到哪里申办?需要哪些条件?
答:你可以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申请。
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残疾职工在企业从事全日制工作;
⑵企业实际安置残疾职工占单位全体职工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⑶企业通过银行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⑷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⑸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
32、福利企业安置的哪一类残疾人?
答: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当是持有《残疾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智力残疾的残疾人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
33、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和应尽什么义务?
答:作为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应该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应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的安排,只要企业安排的是适合你的工种。
企业应该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工资,并且每月工资额不低于1100元,安排适合的劳动岗位。
34、福利企业残疾人一定要上班吗?
答:要上班。按照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规定:企业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
35、我市对老年人有哪些优待政策?
答:根据2009年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2011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具体优待内容如下:
1、市政府设立了政府&尊老金&。对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长寿补贴金;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尊老金;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尊老金。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年敬老日(重阳节)期间发给每人400元尊老慰问金。
2、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一律免费,其他老年人半价优惠。
3、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以及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参加场内活动的收费除外),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4、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5、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其他老年人半价办理。
6、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创办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诊时凭《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乘坐市区内公交车,老年人凭&优待证&(70周岁以上为黄色、60至69周岁为绿色,全省统一规定)享受相关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60-69周岁老年人票价享受50%优惠。
8、卫生部门应每年组织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医费用按照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医疗救助标准享受医疗补助。
9、农村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10、老年人到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实行半价收取公证费。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免收公证费等优待内容。
11、《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12、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大丰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优待证》,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36、《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条件和所需材料有哪些?
答:(一)《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办证对象:
1.凡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办理;
&&& 2.农村的老年人到户口所在地镇民政办(老龄办)进行申请办理;
&&& 3.城镇的老年人(含市直部门、单位,以及垂直部门、单位的老年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办理;
4.外地户籍在我市常住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常住证明也可申请办理。
(二)个人办理、换发《优待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 1.初次办理《优待证》的老年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数码照片2张;
2.年龄达到70周岁换发黄色《优待证》的老年人,需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数码照片1张和原来发放的绿色《优待证》。
(三)《优待证》的申领本着自愿申领的原则,老年人初次申领《优待证》实行免费办理,以后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者,应缴纳证件工本费和手续费,费用自理。
37、我市尊老金领取的条件及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
凡户籍在我市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纳入尊老金发放范围。(年龄以出生年月为准)
(二)发放标准:
1.对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发放尊老金;
2.对 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尊老金;
3.对 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尊老金。
38、申请尊老金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填写《大丰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申请人行动不便,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一般为其近亲属,代理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出具经常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的居住证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统一由村(居)委会集中核实上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查,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39、尊老金什么时间发放?如何领取?
答: 尊老金实行按季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审批后的发放名册提出申请,为使申请人方便、快捷、安全地领取尊老金,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尊老金划给银行,由银行打卡发放,其中户籍在镇(两区)的,通过涉农一折通发放;户籍在市区的,则统一办理银行卡发给申请人。
40、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1、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
答:(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
42、结婚登记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军人结婚应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军人身份证、士兵证;
(三)4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并提供电子版。
43、内地居民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一)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4、如何补领遗失或损毁的婚姻证件?
答:当事人遗失或可损毁一本婚姻证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也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可进行公证委托办理。
补领所需证件、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查档证明;声明书。您当前的位置:&&&&&&正文
驾照上的士兵证号换成身份证号 如何办理
09:24:50 来源: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的网友留言:我是烟台入伍的现役军人,原部队驻地在枣庄,有军人驾驶证,并在枣庄更换了地方驾驶证(士兵证号码),现已调回烟台驻军,想将驾驶证更换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为烟台的,下面的住址是枣庄部队的),怎么办理。
  回复:需持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驾驶证、三张白底一寸彩照到市驾管所办理异地驾驶证转入手续。
责任编辑: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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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指现役军人的、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拼&&&&音&jūn shǔ出&&&&处《暴风骤雨》
[soldier’armyman’s family] 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1]指现役军人的家属。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二部二:“他家是军属,却不要屯子里老百姓优待,自己把地侍弄得好好的。”[1]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汗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新疆、、、、、等偏僻地区工作的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⑵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⑶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中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⑴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⑵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⑶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⑷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⑸中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⑵“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⑶“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⑷“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⑵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⑶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⑷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⑵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⑶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⑷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⑸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⑴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⑵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⑵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⑶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中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⑴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⑵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⑶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⑷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⑵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⑶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⑴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⑵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⑶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志愿兵婚后分居探亲假为多少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不含夫妻在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为 30 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
未婚的志愿兵探亲假为多少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未婚的假期为 20 天。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
夫妻两地分居的志愿兵,其配偶来队探亲有何规定?
根据《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志愿兵与妻子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配偶当年未来队的,志愿 兵本人第二年可增加探亲假 15 天。配偶来队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须延长时,应经营以上首长批准(最多延长一个月)。对违反规定 者,可根据其超住时间,适当抵销志愿兵本人当年或翌年的探亲假时间。
志愿兵每年一次探亲假可否分两次安排?
《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家在农村或有特殊情况的志愿兵,经团以上首长批准,可酌情一次们期分两次安排,差旅费按一次报销。
新的军队干部休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干部休假有新的规定,从 1983 年 1 月 1 日起,军队干部(含编内职员)平时每年均可以休假。休假时间为:服役(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 同)不满 20 年的干部,每年 20 天;服现役满 20 年以上或年满 45 岁以上的 干部,每年 30 天。干部一般应就地休假。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休假和探 亲一年内只享受一项,探亲假期少于休假时间的,按休假时间执行。干部休 假时间,以年度为准,不得跨年度累计。
未婚干部两年探亲一次,在家能住多久?
总政、总后的有关文件规定:“未婚干部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干部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探亲假期是指 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 1981 年 6 月 8 日曾作如下规定:对 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每年应主动的安排他们探亲,如因战备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爱人又未来队探望,在第二年安排干部探亲时,可一次给假 60 天。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如每年只是干部回家探亲;其爱人不 来队探望的,干部探亲假期可适当延长(不超过 15 天)。
父母分居两地的军队未婚干部如何探望父母?
根据总政、总后1981 年 4 月 14 日关于军队未婚干部探亲规定的精神, 可以任选一方探望,假期因为 20 天。但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干部居住一地的,干部就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干部休假期间遇上节、假日,能否延长假期?
1981 年 3 月 14 日《》中规定:“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军队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干部探亲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未婚干部探亲假期遇上,假期 仍为 20 天(探亲假期是指在家停留的时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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