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没有政策及政府指导下的集资e宅购属于非法集资吗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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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渠道(Financing Channel)是指筹集资金来源的方向与通道,体现了资金的源泉和流量。从筹集资金的来源的角度看,筹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借助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外文名Financing Channel作&&&&用会使有何变化
对于任何一个处于生存与发展状态的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也就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借助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此,在中应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活动会使有何变化。
2、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及产生何种影响。
3、企业应当选择怎样的,如何优化资本结构(与资本的比例关系)配置才能在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
不同的筹资方式对应不同的筹资渠道,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不同的筹资方式的税前和税后也是不一样的。
企业的筹资渠道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下面几种,即企业自我积累、向借款、筹资渠道向及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向社会和股票、租赁等。不同的筹资渠道,其所承担的也不一样。
企业自我积累
是由企业税后利润所形式,积累速度慢,不适应的迅速扩大,而且自我积累存在问题。虽然这种使增大,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但税负却最重。
借款筹资方式
主要是指向(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向及操作余地很大,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角度而言,企业借款即企业之间资金效果最佳。
向社会和股票
属于,避开了的。由于及可以作为,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而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而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发行方式筹资所承受的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所承担的税负。入股可以不用缴纳。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重于向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借款等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资金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所承担的。
因而,通常的情况是: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随的税收负担,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承受的税收负担。从角度看,企业内部筹集和企业之间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是和企业之间拆借涉及到有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利用与机构的特殊联系实现部分税款的节省。自我积累由于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难以分摊和抵销,而且从税负和的关系来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同时,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之后,产生的全部由企业自负。贷款则不一样,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因而,企业被大大地降低了。
上述筹资渠道实际可分为和负债两类
上述各种筹资渠道实际可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类。的变动和构成主要取决于与资本的比例构成。是否合理是判定资本结构是否优化的关键。因为负债比率大意味着企业经营风险很大,税前扣除额较大,因而效果明显。所以,选择何种筹资渠道,构成怎样的资本结构,限定多高的负债比率是一种风险与利润的权衡取舍。在筹资渠道的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多种筹资渠道的交叉结合运用往往能解决多重经济问题,降低。在企业不断运转过程中,投资和再投资是企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所必须经历的阶段。在企业经过一系列后,可能积累了不少资金,那么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来获得最大限度的呢?要达到上述企业经营理财的目标(即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就必须用全面的整体的眼光来看待。的筹划是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所必须的筹划环节。[1]
由于税收的普遍性以及投资活动的收益目的性,所以在分析投资结构时往往分析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从根本上讲,投资结构是指各类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性,其中,各具功能牲的资金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共同组成一个统一体。有不同的划分标准:按投资行业分,可以组成投资;按投资地点分,可以组成投资地域结构;按分,可以组成投资方式结构;按来源,可以组成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由于企业运转经营的目的在于收益,故而对应税收益来源结构的分析最具有现实意义,它可直接指导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有所作为。所以本文分析对象主要是应税收益来源结构。
应税收益来源结构一般将收益来源分为三大类,即企业自身、和其他收益。收益的来源也就是投资的对象,收益来源结构也就是投资结构的翻版。对于用于企业自身的投资又可分为多种类型,一般适用较多的地区划分标准。按此标准,企业自身投资可分为特区投资、开发区投资及其他地区投资。在对外投资中又可分为和投资。中有(如购买)。
是一个有机的,不同的投资成本组成形成不同的投资结构。而不同的投资成本因为行业优惠、地域优惠等优惠政策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于是由投资成分整合而成的投资结构也会受到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便是投资结构筹划的依据。
投资结构对企业以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因素的变化,即的总体水平、有效的综合比例以及的高低。上述三个因素的变化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额以及利润水平。从这个角度上讲,投资结构的构成和变动决定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应税收益来源的构成和变动决定企业成效的高低。
在筹划的具体操作中,应使收益来源主要集中于或低税率的投资成分上,如税率为零,投资收益额便是税后利润额。另外在、、投资经营往往能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显而易见,多投资于零税率或的行业、地区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当然,在节税成本大大减少了应税的条件下,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活动还得继续进行。从筹集资金的来源的角度看,筹资渠道可以分为企业的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企业内部筹资渠道是指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企业自由资金、企业应付税利和、企业未使用或未分配的专项基金。一般在中,企业都尽可能选择这一渠道,因为这种方式保密性好,企业不必向外支付,因而风险很小。外部筹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外部所开辟的资金来源,其主要包括:专业资金、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和外资。从企业外部筹资具有速度快、弹性大、大的优点,因此,在购并过程中一般是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但其缺点是保密性差,企业需要负担高额成本,因此产生较高的风险,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杠杆购买也称举债购买,这是国外中小企业在并购其他企业时的普遍方式。杠杆购买系筹资企业以拟购企业的资产做取得贷款,然后取得的贷款支付购买企业所需的价款,不够的部分则通常由筹资企业发行股票来补足。杠杆购买的前提则是决策必须正确,并拥有足够的能力,否则会有较大的。
这种也很值得我们借鉴、探索。在条件下,企业资金来源的途径很多。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的筹资途径主要有:
开展好商品经营,加速,向市场要资金
通过积累,让资本最大地增值,这是企业最基础、最根本的筹资渠道。要搞好商品经营的资本循环,必须从的实际出发,重点抓好从到的“惊险的一跳”。其中,资金积累的关键,一是在于的大小,重点是提高科技附加值,销售附加值与名牌附加值;一是在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周转次数。
企业通过商品经营的资本循环,可以从生产成本中提取科技发展基金与以用于企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发展基金可达销售额的1%以上,是企业经营良性循环的根本保证,还可以从利润中提取,或用于,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
对于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国家财政或投资,通过国有的形式投入企业。对于过去“”政策时期的国家财政贷款,在符合当前政策的前提下,也可申请实现“贷改投”,转为国有资本金。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政府财政中还有种种重点科技项目贷款、、、环境治理贷款等或,也是符合项目条件的企业可争取的筹资渠道。
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马克思认为银行是买卖钱的特殊的商店,是资金的价格,企业以为代价向银行购买在有限时间内的资金支配权。商业银行只能向那些有保证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人或法人出售资金的支配权。
银行贷款筹资是当前的主要渠道之一。银行贷款以贷款是否需要为标准,可分为与。信用贷款主要凭借款企业或担保人的信誉,没有实物担保,只能用于真有良好信誉的优秀企业;抵押贷款则是由借款企业提供一定的固定资产抵押、证券抵押来作为,也有少数情况可用名牌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抵押,如果借款方违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则可拍卖进行还贷。
还有短期、中期与长期贷款之分,各不相同,企业须据贷款的用途与期限,选择恰当的。
吸收股份,发行股票筹资
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的发展与企业实行多元化产权的改制需要,在进行企业的同时通过吸收股份筹资,正越来越成为当前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方式。吸收股份筹资,主要是组织公司制企业时,向社会法人的股份,以及向本企业职工按改制的要求实施职工持股。对少数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票上市公司,则还可通过股票上市,向募集股份。在转换企业的体制、机制的同时,通过股份与股票运作也实现了筹资。
发行股票可以筹措,并分散,但股票也决不是如某些经营者误认为的“不要还本付息的长期资金”。发行股票是向社会公众交出一部份企业资产所有权,同时也意味着公众拥有的所有权、收益权与对企业经营的公开监督。如果企业经营不理想,社会小股民虽然没有对经营者的足够的投票否决权,但他们可以抛出股票,“用脚来投票”,使企业的产权价格迅速下跌。
对于市场信誉较好、现有较低、企业资产控制权又较重要,不可轻易发行股票,而且销售额与盈利情况相对稳定,可以大幅度增加盈利的企业,可选择申请来开展社会筹资。但发行债券也必增加企业的与,因此需要慎重决策,并作好到期还本付息的计划。
按偿还期限可分为短期(l年以内)与中长期(l年以上)两种;按照能否转换为本企业股票可分为单纯债券与两种;按偿还方式可分为分期偿还式债券、通知偿还式债券与每年一部分、到期一次偿付式债券三种;按有无可分为有担保与无担保企业债券两种。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慎重决策。
企业利用外资筹资不仅指货币资金筹资,也包括设备、原材料等筹资与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筹资。由于利用外资是一种跨国境的经济行为,受外资政策、国家间政治关系、不同的文化传统及国际金融状况、外汇波动的影响均较大,因而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积极、合理、有效的原则开展。
利用外资包括利用国际性组织、外国政府、外国社团、外国企业与外国个人的资金。
外资的方式,主要有、、等方式。合资经营是中外企业双方按实行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作经营是中外企业双方实行优势互补的投资合资,但不按比例折成,凭双方同意的分配利润与分别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与风险,可以联合经营,也可以委托我方经营,在合作期满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归中方企业所有;合作开发是由中外合作者通过来共同进行风险大、投资多的资源开发,例如海上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等,一般在勘探阶段由投资并承担风险,开发阶段由双方共同投资,中方用开发收入还本付息。
外资的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外国商业银行贷款、发行、、政府间援助贷款、及等方式。间接一般不涉及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丧失的问题,但需要用外汇还本付息,故除了一些优惠贷款外,可能有较大的风险。出口则是由中方进口商品、设备而引进的外资,一种是,是卖方以允许的方式向买方(中方)提供的信贷,中方除先付一定比例的外,其余贷款在全部交货或设备投产后陆续偿还,卖方贷款的与管理费也列入货价内;一种是,是卖方()往来银行直接向买方(中方)往来银行提供的信贷,在每次交货时分期支付。则是中方以赊购的形式引进外方的设备与技术,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用该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来偿付引进费用的本息,或是用中外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品来还本付息,而不是用来还本付息。
以上各种的方式各有利弊,各有其适应的情况,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选用适当的方式。
租赁筹资是企业作为,根据与签订的租赁契约,付出一定的,来获得在规定时期内租赁物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一种。
租赁筹资分对生产设备的租赁筹资与对企业的租赁筹资两类。对生产设备的租赁筹资又分为方式与方式两种。
融资租赁是一种世界性的现代融资手段,在国外已十分普遍。融资租赁以专业性的为出租人,租赁公司按承租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向,再从国外或国内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公司一般先收设备价款的15%-20%作定金,其余则在设备投产后按月分期收取,承租企业所交的租金内容则包括设备的价款,租赁公司应取的利润及租赁公司贷款所付的三部分。一般设备在3-5年内交清,大型设备可10年交清。在租金交清之前,所租设备的所有权属租赁公司,而所租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公司;在租金全部付清后,租赁公司出具产权转移证书,把设备的所有权给承租企业。这种将“融资”与“”结合起来的租赁方式,其形象化的表述就是“借鸡下蛋,以蛋还钱,最终得鸡”。方式使承租企业不必依靠贷款筹资,依托具有直接进口能力与经验的租赁公司便能很方便地获得所需的设备,并减少。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开拓了一条“小钱办大事,零钱办整事,暂时没钱也能办好事”的融资融物的途径。例如我国在近15年来,仅民航系统企业就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了价值120多亿美元的大型民航客机,使我国的民航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重汽财务公司自1993年以来,对国内欲购中国重汽集团生产的“”及“红岩’牌重型汽车,但无力融资的企业实施了,不到4年便累计融资租赁销售16亿元,使生产企业、承租企业与租赁企业均各受益。融资租赁方式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承租企业必须决策正确,所租赁的设备迅见效益,并加强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这才能杜绝“欠租”现象,确保租赁信誉。
作为融资租赁的另一种形式,则是承租企业将自己已有的重大设备出售给,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回而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以暂时出让设备的所有权而获得一笔急需的资金,同时保留设备的使用权。
生产设备的方式则是承租企业向租赁公司临时租用一些短期使用的通用型机械或车辆,用换取一定时间内的设备使用权,而由租赁公司承担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及设备的过时风险。其租金一般比高,适于临时短期使用情况。
对企业的是对出租企业实现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由承租者通过交纳租金而取得出租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企业资产使用权与经营权的一种。由此筹得的是出租企业的全部与无形资产。企业的出租与租赁过程一般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通过企业出租,出租方可以盘活经营不善的闲置企业资产,获得并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承租方则可以籍此而优化组合社会资源,以较低的资金即可马上实现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一体化经营,使能更好地增值。
盘活企业内存量资产筹资
对于经营不善的企业,往往是一方面,但另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资产闲置与低效率运行,被人称为“捧着金碗要饭吃”。通过合理压缩原材料与中间半成品库存,处理积压,收回被拖欠的应收贷款,提高与次数,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出租出售,盘活,开展出售专利技术、有偿输出管理、出售独立销售权等,调整企业经济结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可以盘活企业的。这样可以实现结构优化,流动加速,闲置资产变现,变高效,实际上也是一种有效的筹资渠道。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通过合理调度盘活内部的停滞资金,也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的筹资途径。为此,应充分发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作用,利用各项资金的时间差与空间差,做到资金的总体有效利用。
是在活动中的临时短期性借贷融资形式。如商品赊销、、预收服务费、、拖后纳税及企业之间的等方式,这些企业间相互提供的信用都能直接解决资金缺乏的问题。
创业风险资金方式筹资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存在高风险、高潜在利润的特点,因而在创业阶段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基金实行筹资。美国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就是在70年代由家马克库拉进行创业风险投资而发展起来的,马克库拉当年对投资9.1万美元,十几年后便拥有了苹果公司1.54亿美元的股票。这种高风险、高回报可能性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正是我国一些有眼光的投资企业目前正在大力开展的事业。1998年初,上海集团投资1亿元与复旦大学人类基因工程,就是一种创业风险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方式筹资
BOT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营——移交”合作方式,即对基础工程项目实施投资招标,中标的投资者承担建设资金,建成后投资方按合同获得一定年限的经营收益权,经营期满后再把工程设施移交回招标建设方。
我国广西的来宾电厂B厂是我国首例BOT项目,已由法国电力公司与通用电气联合中标,6亿多美元,现已启动建设。长沙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四期工程的项目也在1998年初启动招标。
BOT方式筹资并非仅限于外资投资,国内投资亦可。北京市环卫局在1997年对一批公共厕所的建设也应用了BOT方式筹资建设,向社会投资建厕,通过把公厕的产权与经营权分离来解决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结果花市百货商场率先中标,拥有了白广路北口厕所的投资权与5年经营收益权,经营5年后再把公厕移交回宣武区环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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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经济体制转型条件下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分析
姓名:陈真子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缪明杨
座机电话号码
经济体制转型条件下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分析
本文以企业融资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建国以来企业融资制度的
变迁,对目前经济体制转型条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了认
真的分析和研究。由于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制度差异,导致了
它们截然不同的财务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不同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
构,本文分别就国有非上市企业和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进行了剖
析。在研究国有企业融资方式选择与融资结构形成的一般过程的基础
上,引人社会制度因素,重点从企业的角度具体地考察企业融资行为
的特征和揭示企业融资行为扭曲的原因,认为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主
要受制于残缺的市场条件、不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的法律制
度环境以及国家政策的直接干预,企业融资结构的形成是企业对宏观
制度条件的被动适应,或是企业与政府之间针对政策制度条件博弈的
结果。在此基础上,对规范企业融资行为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最
后提出产权制度创新、完善资本市场等与融资结构调整有关的基本思
路和对策性建议。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
1,在回顾西方资本结构理论发展历史的同时,对有代表性的理
论既不是一味照抄,也不是拒之门外,而是在认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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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湘西前首富曾成杰被判死刑一案,再次让民间金融问题引发前所未有的关注。民营企业家为何屡屡卷入高利贷风波?&集资诈骗罪&为何成为民营企业家的死刑陷阱?民间金融秩序又该靠什么来维护?南方周末经济板块特刊发本组文章,亦希望社会各界能就此展开深入讨论,共同厘清司法、政府、放贷者与借贷者的权责,帮助建立健康的民间金融秩序。
曾成杰案是今日中国民营经济金融困局的一个缩影。(东方IC/图)
湘西州吉首市房产开发商曾成杰,日被最高法院核准、长沙中级法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自浙江吴英案经过全国经济界、法律界广泛讨论,法院在全国舆论呼吁下改判死缓后,以集资诈骗罪核准死刑的,这还是首例。
这一案件,再次向人们昭示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的深层次积弊。
民间金融的三种法律性质
只看有没有造成损失,是当前集资类犯罪定性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使民营企业家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曾成杰,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03年6月-9月,曾成杰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
日,曾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日,长沙中级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对曾执行枪决。法院公告的判决罪名是:集资诈骗罪。
中国目前的民间金融行为,涉及三种法律性质。
一是民事的,民间的合法借贷。处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债务,适用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有钱还钱,没钱走破产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只是不予保护,而不能将超过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以金融秩序为侵害对象,不侵占财产。刑罚最高刑为十年。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数人&、&公众&、&存款&、&非法&的特征,可以定这个罪。
三是刑事的,定&集资诈骗罪&。这是一种占有财产的犯罪,不单扰乱秩序,而以占有财产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最高可以判死刑。
因此,分析行为人有没有骗取的目的,是一个关键。
近年相类案件的审判中,往往以后果定性,相关机构越来越忽略这个犯罪的主观方面,而只从损失有没有造成、群众财产能不能恢复来确定是否行骗。这个人一开始是为了什么借钱,是否准备归还,是故意不还还是客观原因还不了,是借钱用于经营还是借钱个人挥霍潜逃,都被忽略。
&客观归罪&是当前所有集资类犯罪定性出现错案的关键所在,这使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容易陷入牢狱之灾。
曾成杰所在的湘西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和银行资金供给长期不平衡。通过公开资料可以发现,从1999年到2002年,湘西地区银行的存贷款比率基本是一比一,从2003年开始,存款余额逐年超过了贷款余额,这意味着本地的存款反而流失到了外地。
在这种情况下,湘西政府曾公开支持民间融资行为。时任吉首市委书记徐克勤日《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了要通过启动民间投资的突破性政策发展地方经济。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当地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鼓励民间融资。
曾成杰做的是政府&三馆&形象工程,但如此重大的工程唯一的资金来源竟然就是民间融资,总的融资额达七亿多。他向民间融资不但是政府明知和同意的,而且政府在三馆公司设立现场办事机构,融资协议由公证处公证,群众由此完全信任其是合法的。
民营企业家的&专属&罪名
在曾案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其实曾成杰才是杨白劳,因为他欠高利贷不还给黄世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同年3月湘西领导班子被调整,对民间融资由支持变为打击,6月26日以内部文件形式通知党政干部退出融资,引爆社会恐慌和民间融资危机。
在湘西民间融资整体爆发的早期,为安定社会融资群众情绪,&三馆公司&进行过积极的自救行动。日,曾成杰对外宣布&三馆公司&一年内全部还清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融资群众的高度支持。可是,这被政府人员认为违反了当地政府&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三年还清&的总体处置政策,对其他无力还款的企业不利,被湖南两级政府列为打击的重点,有个领导在政府会议上宣布要&杀鸡给猴看,要一脚踩死&&&当年《州融资风险防范工作会记录要点》第3页对此进行了记载。
后三馆公司又与融资群众签订《化解风险协议》,被政府阻止。三馆公司后来取得中国银行批准得到8000万元的贷款(工程款仅需不到1亿元),也因政府对曾成杰进行关押而无法兑现,自救道路被堵死。
因为湘西民间融资十年疯狂席卷全城,时任吉首市委书记徐克勤被免去党内职务,另两位领导被双规。但是最后的综合效应的后果,落到民营企业家的头上。
这样的结果,从政策保护和立法路线上,都早有端倪。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的早期,禁止高利盘剥、减租减息,曾经是保护底层债务人、贫困民众的重要政策。虚构的历史人物剧《白毛女》很好地记录了这种历史真实。革命政府领导人民枪毙了黄世仁,因为他放高利贷逼债,逼死杨白劳、霸占了喜儿。解放初,陈毅在上海整顿社会治安,也枪毙放高利的,因为印子钱逼得人跳河。新中国计划经济年代,民间高利融资按投机倒把罪判刑,可以判死刑,也是打击放贷而不是打击借债的。但后来,这一思想发生转变,财产性收入、资本获利被国家法律保护了,新中国建国时的保护借方利益的立场,转变为保护贷方利益立场。
但是在曾案双方的法律关系上,其实曾成杰才是杨白劳,因为他欠高利贷不还给黄世仁。
我们现在枪毙的是杨白劳,而不是黄世仁。很多人可能对这一比喻无法接受,因为双方的经济地位、经济规模不同。其实,规模只是虚象,负债地位才是实质。
当前,所有的集资诈骗的受害人,没有一个不是放高利贷,追求暴利的。根据法庭查明,三馆公司用于支付融资的利息及奖励开支共计10.05亿。也就是说,借钱给三馆的人是实际获得了这十亿多的盈利好处。
逐利当然有风险,这同股市是一样的。逐利而损失,本来就是预期风险之一。借款损失,并非单方抢劫盗窃行为,刑法上叫被害人有过错,本是法定从轻理由。集资诈骗本没有必要设立死刑。
事实上,中国1979年刑法中,诈骗没有死刑。后来全国人大为了对付民间金融秩序治理,作出了《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定》,开始出现了死刑。1997年刑法修订和后来的八次《刑法修正案》,原来死刑最多的盗窃罪全部废除了死刑,而原来没有死刑的诈骗罪,出现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立法。这就是基本的立法路线图。
而从客观结果来看,这个罪名的主要打击的,就是民营企业家。因为国有企业有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保障和埋单,不大可能出现大举向民间借债的情况。因此,近年以此罪被杀掉的,都是民营企业主,这成了民营企业家的一个&专属罪名&。
从&非法吸存&到&集资犯罪&的转换
这两个罪名的奥秘,与&政府评估&和&政府变卖&有关。
同为刑事责任,为什么民间借贷中多定为可以处以死刑的&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量刑更轻(不超过十年)的&非法吸收存款罪&?这两者之间的真正区别何在?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发展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死刑),关键是&损失额多少&和&是不是明知资不抵债还在借钱&这两要点的认定。
通常,在现实中,都是事后评估、政府代私企变卖。出现大窟窿的,就算资不抵债。再从现在&资不抵债&,倒推为你应当知道&当初就资不抵债&。当初就资不抵债,是&明知无力偿还借款,还借,那就是骗&。这样,&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时性质,结果就变成了&集资诈骗罪&。
所有的奥妙,就在于&政府评估&和&政府变卖&上。
在曾案上,法院判决书和律师辩护提供的证据,清楚地证明了曾成杰的融入资金去向,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企业集团的合法经营。判决书也承认曾将融到的绝大部分资金投入了房地产项目中,没有欺骗。
法院的判决认为,曾成杰非法集资34.5亿,其中8.3亿无力偿还。他的辩护律师王少光认为,案发前,其公司资产评估价值23.8亿,现在实值四十多亿元,负债只有二亿多元,完全有能力偿还债务,但专案组不评估,将其优良资产悉数极低价变卖,处理给政府的独资企业。
律师和其家属举证,并在网上一一晒出其商业房产物业实图,认为按现在的房产实际市场价值,超过40亿元。
而现实中,案发前三馆公司的账务清产核资价值23.8亿元,扣除支付的利息后本金数额对外负债只有2.02亿元,公司资产余额达21.78亿元。案发后政府进行的清产核资认定为13.77亿元,对外负债2.02亿元,资产仍高达11.75亿元。政府拍卖价第一次是10.08亿元,第二次是7.87亿元。而政府接管后委托鉴定的华信鉴定评估公司将三馆公司资产评估为7.72亿元。就是这个评估价,也没有作为交易基价。日,政府将其所有资产,以3.3亿元价格,卖给湖南省政府所有的独资企业财信公司(出卖日期见政府网站,出卖价格见一审庭审笔录第40页)。
另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是中介机构不能独立客观地出具评估和审计意见。在吴英案、曾成杰和其他的重大案件中,无一例外地都出现了这个问题。
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资产和负债评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中介机构不能坚持原审按会计准则出具独立客观意见的问题,应当引起严重的关注。有时鉴定能杀人。
公司行为还是个人犯罪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始终是模糊或者被模糊的,这很可能会让更多人掉入这个深渊。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另一个问题是,这类案件中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限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法人犯罪的首要刑罚责任只是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法定代表人通常怎么也判不了死刑。
曾成杰融来的钱,都投在公司项目里。这样的公司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是属于公司犯罪,怎么会成为个人犯罪而被判了死刑的呢?
法院的理由是这样的:第一,三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曾成杰一人。第二,曾成杰是三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三,三馆公司曾成杰一人说了算,融资行为是曾成杰的个人行为。第四,曾的口供中有&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合。第五,控方认为&三馆公司为犯罪而设立&。从以上若干点,认为&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实际上就是个人诈骗行为。
在公司法上,民法理论有一个&揭开面纱&理论,对一些不能完全独立对外承担法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公司,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按股东个人行为认定。而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现象。
陈兴良、张明楷、张泗汉等中国刑法学会的会长、副会长认真研究过本案的证据和基本法理,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三馆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体资格,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对外集资的决策由公司集体作出或者公司负责人依据公司决策程序作出,体现了单位意志,集资所得款归单位使用,不属于《单位犯罪解释》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应认定集资行为系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但是,这样的意见并未被采纳,故事的结局依然是悲剧的:作为三馆公司的老板,曾成杰最终被执行死刑。
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界限,始终是被模糊的。实际上中国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否则,还会有更多的民营企业家掉入这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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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眉 助理编辑 温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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