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司法解释什么情况下自首会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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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
  【 】是指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法定情节。 自首的构成条件是:
  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与坦白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都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并且都会受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自首是以&自动投案&为法定条件,坦白是被动归案;(2)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3)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坦白是在罪行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自首时间和供述罪行的范围则要宽得多。
  按照本法第 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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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1 一.强奸罪什么情况下可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必备条件,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2 一、强奸未遂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强奸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强奸未遂包括哪些类型
强奸案要判几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一个15周岁男孩,一个13周岁女孩发生性行为3次,女方家长告男孩强奸,这个该怎么定罪呢?女方家长索要3万赔偿费,不给就告强奸,如果按强奸能判几年?&&&&具体量刑还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案情,看认罪态度、情节轻重,调查与核实相关证据、事实后,才好分析。需要帮助可来电咨询、涉嫌强奸最低能判多岁年&&&&一般是3年至10年,根据案情也可能轻些或者重些。需要辩护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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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整治非法危爆物品:10月底前上缴自首或免罚
发贴人:221.232.75.*发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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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苏楠)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深入推进公安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部署的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 ()&& ()&& ()&& ()&& ()&& ()&& ()&& ()&& ()&& ()&& ()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强调,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疑似危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省市县公安机关将公布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对群众举报的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组织核查侦办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向好友推荐本贴:&&&& 标题:《公安部整治非法危爆物品:10月底前上缴自首或免罚》&&&& 地址: .cn/Article/201309/show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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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警方展开整治非法危爆物品专项行动
10月底前自首或可免罚
  本报讯 记者许福勇报道:9月23日,记者自市公安局获悉,根据公安部制定发布的《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我市公安机关将展开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动员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并依法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据记者了解,此次行动打击的内容包括: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缴当地公安机关。他同时强调,在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缴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缴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记者还了解到,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疑似危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此外,警方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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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0 版:长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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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通告强调,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疑似危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将公布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对群众举报的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组织核查侦办。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公安部举报方式为:电子邮箱(wbwp2013@sina.com)和“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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