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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房产局违反法律法规没收房产证
我是在48年11月16日生,在48年12月份母亲与祖母为了给自已今后有一个安生之地,共同买的铺面房子,祖母年纪大又是小脚、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只有自已家里做点小营业维持生活,父母在郴卅市桂阳湘剧团工作,经常流动在外演出,只有休息才能回家里,当时有3代6个人居住,我们姊妹3个人都有那么大了不可能住在一起,所以没有多余的房子,这些都是明显的事实是可想而知的。
母亲在66年5月因破旧立新,从郴卅市桂阳湘剧团离职一直住在家里,有3代6个人居住,在88年7月14日老房产证換新证就把我家54年老房证沒收,房产局未履行仼何告知义务将房屋权证扣押,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59年至88年房产局在29年来从未管和过问,自已维修房、建房盖瓦,一直交地税交到99、8、13涨洪水为止。房产局没有仼何正规合法手续依据,就胡说我家房被私房改造,也没有依法履行法律手续有登字盖章和领取定息的依据。我家什么正规合法依据都有,当时我们不懂法也不知道政策,但是不服经常上坊说事实真相和理由,丝毫不解决不依法办事,依规违背中央文件及国家政策,知法犯法、有错不纠、房产局指定和郴卅市政府信坊一起掠夺老百姓的合法财产下一
个终结,害我家上告无门没有说理地方去处。现学法知道我家的拥有合法财产政府机关即无正当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仼何合法程序就这样给剥夺欺骗蒙混弱势百姓的合法财产。自已住自已买的房子还要到处奔走讨一个说法,但还是只有楼上的后面20、13平方米还有一个內阳台,连出入的面积都没有,给我家3代人造成精神上痛苦和析磨。有郴县人民政府发给产权证,在54年、82年就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笫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仼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权。
在88年房产局违反法律、法规、不按行政程序把我家房产证没收是严重的违法和侵权行为,还伪造假挡案假证耒以达到抢夺目的,房产局在这29年以后发现本局长期失管为理由,耒侵占和剥夺我家合法财产。80年中国就出了很多历史问题的纠正对策,不再改造。我家房产证盖有人民政府大印的是合法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仼何组织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都不能剥夺老百姓的房子,政府机关不依法行政违背中央政策来欺负所谓孤寡老人,这是天理何在。
我家所有的原始房契、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地税发票及郴卅本市档案室调出的城镇住房情况分户普查表为私产,面积116、65平方米等证据都是正规合法的,但是得不到国家的法律保护,而房产局的假证伪造证、弄虑作假捏造事实、只是办事工作人员的草稿的依据,没有出具单位的公章及法定程序依据,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一点受法律保护的。他们造做欺下瞞上吗,不实事求是明显冤假错案不纠,还是一错再错。无理与百姓争夺房产。政府一再包庇和担护行政不作为。法院不应带头践踏法律尊严。并非法无理剥夺公民的合法?讼权,更不应带头违法枉法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祸国殃民乱作为犯罪。法院拒接收材料等等不公的行为,在多次的请求才收了材料,但有依有据的得到是2份裁定书、2份判决书、1份撽?书、1份不立案书、1份驳回再审通知书。严重侵害了我家的合法权益,上告无门,有寃无处申,走投无路
在我国依法行政强调贯彻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行政行为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合法的权益。而政府机关严重的不依法办事,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年笫11条、12条、18条、82年颂布宪法笫5条、13条、33条、53条,违反现行国家宪法第2条、5条、27条、35条、41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笫4条、8条。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13条、37条。4、违反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笫3条、6条、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笫5条、19条、36条。
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55条、57条、58条、59条、71条、72条、75条、76条、88条、92条、117条、121条、134条、违反建设部自巳颁布的建设令笫57号,‘
城市房权?登管理法‘笫5条/17条/,政府机关违法行政, 非法侵占公民合法财产的依涺. 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所以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 程序正当.
房产局坚持我家已纳入改造交由国家经租, 不但没有事实依据, 而且与政策不符与法律相悖.。
1.房产局以祖母邓金连出租3间房屋为由,
是在91年11月21日写是60年普査造假3户共计54.75平方米目地是达到改造面积向市信访写材料汇假报。
2. 祖母邓金连于59年10月的私房改造申请书是被固定格式填写而盖有邓金连私章 年. 月. 曰. 也没有, 姓也写错,公章.也没有.
代理人的名字也设有. 房子写的是一间, 多少面积也没有, 就凭一个被骗而盖的私章大做文章,就改造由国家经租, 但没有仼何合法事实依据予以证实。
3, 在66年3月14号街道组长欧淑清的草稿档案记录内容, 完全可以证实申清改造不是邓金连的真实意思, 而是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邓金连在申请上盖的私章,
私章是否是邓金连旳, 但是仼何人不可能不要分文就把房子送给政府单位的,2个月后祖母邓金莲才知道被骗盖章,所以大哭大骂,作为仼何人如是自巳将是怎样的心情。
4. 房产局既未给领取[经租领息证] 等合法手续, 也未支付过分文租息给房主, 凭何依据认定干城街24号私房改造由国家经租,
我家所有的正规合法依据和证据材料都上交政府机关各个部门及法院但不实事求事依法办事, 以配合欺负弱者考百姓, 法不责官, 包庇没有细致调査和査看,
否者知道內情而隐蔽事实包庇犯罪式同流合污.。.
5. 66年3月22日的挡案公经房登记所谓出租, 地下后面2间17.61平方米. 楼上前面12.20平方米., 共计3间29、81平方米出租,
自住面积3代6个人只有20.13平方米还是楼上后面, 其余全部是公房, 显然与申请不相符合,其行为构成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为。
6,房产局因为有权、权大于法。权高于法。使得权力造做。无需成本,无需权术,无需理由,天需证据只耍领导有意图。一切就可以所欲为一可以将66年4月28日会议决定內容打在66年3月25曰公经房登记卡边上。也拿不出当时的文书原件內容。当吋可以由办事人员乱写都行。就这个没有法侓依据会议决定就比仼何中央文件还要起作用,认定被改造,官官相护,权大于法,坚持明显错误违法行为,有保护伞所以一错再错冤假错案一直不纠。
7、66年3月的挡案陈照试的内容可以证明在59年至66年欠房租75个月共计219元,每月按2、96元,可以证明当时并没有仼何人租住,一直从未管和过问。所以没理也就没有与本人要收取租钱的依据。
8、88年7月14日以老证换新证就把我家老房证没收、还收取了我家30、8元换新证费用、到如今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巧取豪夺百姓,夺耒的利益抵制当时有落实私房政策。想夺百姓的财产牟取暴刺。不管百姓生存死活。
9、在90年10月6日在我家地下捡到一张条子,没有公章限我家3天到房产局交钱,否则到我局成立了法制科去,当时不懂法,害怕和敲诈勒索之下,在90年11月8号母亲王玉梅去房产局。要我家从82年1月至89年12月的租金,又从90年补交租金。因不服在90午11月11号马上打了报各给房产局,又在91年11月份上坊到市信坊,也到了房产局。从59年至90年我家从来不知情长达31年,按理房产局巳放弃国家经租的权力,没理再耒与我家争夺房子,没填一砖一瓦。上坊讨公道能解决,也石沉大海,在88年就有行政?讼法,在90年就有赔偿法,在86就有民则通汥,但一直没有解词说法。
9、2008年1月份与曰2次复印档案,都沒有发现有88年9日22日抄写66年4月28曰会议决定的记录內容。在日到房产局才从档案里发现,不知何原因,是否什么时候补上去的依据。88年7月14曰沒收我家房产证的,反正草稿档案在他们手中可以随时乱写。
10、在日在中级法院开庭时,法制科的黄科长突然拿出91年8月与我家母亲办理了房产证,一直以耒草稿挡案只有曾衎芹名字,房产局10个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复函都写的是曾兴荣与曾衍芹,根本不知道产权是王玉梅,怎么在91年8月份有王玉梅办理产权之事,当时怎么不告?。如今才造假想掩盖所违法犯罪行为。也就以这造假法院已采纳巳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百姓有依有据沒有受到法律保护。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在88年7冃14曰办理交纳房产证的登记表格费30、80元但一直未给办埋我家房产证,2年多之久,
我家没有与仼何单位和组织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怎么在91年4月9日的房屋所有存根私产只有31、16平方米,,在领房屋所有权证通知书上是91年但哪个月没有。在未知办证手续过程中,错漏百出,产权证未办领的情况下就在91年7月5曰就盖有四方大印。新证已发此证作废,完全行政程序违法伪造假犯罪行为,没有本人登字不认可沒有法律。应要追究法律责仼,有权必有责。
12、在66依据年3月25日郴卅公经房登记卡是楼上的后面20、13平方米是自往房。在91年4日9所有权存根改为地层后面部分属自留房20、13平方米,其余全部是公房与66年3日25曰的郴卅公经房登记不相符合,挡案是不充许任何凃改即使有凃改也顺加盖公章,我家的挡案有很多明显涂划痕迹,也没有公章,只是办事工作人员草稿。按挡案法、笫24条笫三款确实有如下规定,“涂攻‘伪造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势责仼. 完全是滥用职权攺居民档案随意浸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假证伪证.不是正规合法依据草稿挡案.
应不受法律保护.。
13在2008年6月份从郴卅本市挡案室调出我家挡案, 郴卅市城镇房屋行幢普査表编号3242号为私产, 自用116.65平方米,
別人房子被改造地与楼都有一个公字. 这就证明我家根本没有被改造, 制图曰期为85年6月20日, 有原始房契和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和交地税发票及增加面积补偿发票等都是正规合法是最有力的证据依据, 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依据和一些政策文件, 房产局强制夺理为了掠夺公民合法财产,
以有邓金莲骗耒的章子和66羊4月28曰否业务会议决定为由耒想改造我家私房, 我们要遵重历史, 即没有仼何正当合法事实和法侓依据,
也未履行法律职责和仼何合法程序一直坚持到今.。
多次打报告都没有回复. 只有在曰房产局的回函才知道一切情况内容.3代6个人只有20.13平方米,
所谓3间出租房只有29.81平方米. 按面积也不符合改造, 就算改造也应该按政策实事求是解决归还我家. 党的政策一贯是有错必纠。
以上的房产局草稿挡案认定事实不凊, 无任何根拒和法律依据, 都不是正规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我们到处上坊都上交房产局的草稿挡案可以证明房产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侵权行为和乱作为. 依法行政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合法, 而且也要求其程序合法,
仼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 遵守法律,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 行政行为若有违法之处必须及时地完全地纠正, 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纠.。
我家88年7月14日收取了我家的办新证的登记费30.80元,但一直未与我家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89年5月16日在我家原宅基地新建筑面积并向国土部冂缴纳了补偿管理费16.7元, 同年10月7曰又向国土部缴纳了土地证费13.3元,
从48年至99.8.13水灾止此房居往长达51年. 因99.8.13水灾无法居住而投亲靠友借房居住, 房产局趁我家走出之机, 将该房非法予以拆除,
又于号没有さて与我家有仼何协商的情况下, 把我家地推平平地强夺我家的合法财产, 造成如今还没有安置房屋, 房产局多次都是回函,
法院不受理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给我们家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 署之不理给我们身心造成极大的推残和无可估量经济和精神重大损失,, 如今知法犯法,
无法无天,在我家合法的土地上强建房子按现国家政策文件应追究法律责仼. 城镇房屋拆迂必须严格依法规定进行, 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 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强制拆迁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要达成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鉴字确认等, 因此在被拆迁人未鉴字确认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强拆, 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侵权行为,
严重侵犯日益物权法的笫4条.117条.121爱.44条.42条依照国办发[2004]46号文件等规定获得相应足额补偿权利, 先补偿先安置, 后拆迁的权利,
原地就近还房拆一还一的权利,
有法律依据, 以亊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事实是要证据耒认证, 有了合法证据就可判断一切. 依法冶国, 依法行政寃假错案就是行政失职读案件,
有权必有责. 【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另不服郴卅市七份枉法裁判法律文书, 却同样于事实和法律不顾, 程序违法, 认定事实错误, 故意违背事实, 枉法裁判.
老百姓自已一辈子辛辛苦苦撵下来的省下来辛苦钱好不容易买的房子被政府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非法侵占公民合法的财产. 霸占.
抢夺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多次请求没有得到解决, 特希望确保我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政府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不要行政不作为. 乱作为的违法行为.
垦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再审立案,严肃查处本案读职人负撤销原判,按国家法定规定赔偿造成所有一切损失。为我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侓遵严。依法办事把我家130平方米合法财产归还我家,
早点能过上安靜生活, 让我家息坊息诉. 谢谢
控告申诉人曾兴荣
2012年 6月 12 日
郴房办函〔2012〕28号
关于曾兴荣同志投诉事项的复函
湖南日报群众工作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贵单位转来群众投诉调查函第0001460号关于《郴州房产局违反法律法规没收房产证》调查函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局曾于8月2日以郴房办函〔2012〕17号《关于曾兴荣同志投诉事项的复函》回复了当时群众投诉调查函第0001038号关于《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调查函,其内容已把曾兴荣投诉涉及的房屋基本情况、改造情况以及曾兴荣信访和诉讼情况说明的很清楚,此不再累述。
曾兴荣投诉涉及的房屋干城街24号被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符合当时的政策,应予维护。曾兴荣的信访已经终结,诉讼已经终审。曾兴荣投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为无理投诉,应不予支持。
特此复函。
附:关于曾兴荣同志投诉事项的复函(郴房办函[2012]17号)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郴房办函〔2012〕17号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曾兴荣同志投诉事项的复函
湖南日报群众工作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贵单位转来群众投诉调查函第0001038号关于《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调查函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曾兴荣投诉材料中的郴州市干城街24号房屋(1954年为干城街193号,后变为干城街183号、179号),砖瓦结构,两层,建筑面积108.43m2。1939年12月,该房由黄梁翠卖给邓金莲(系上访人曾兴荣外祖母)。1954年,邓金莲领取了郴县人民政府郴房地字第0168号《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9年10月,该房屋纳入改造,87.43㎡列为公房,21㎡作自留房。洪灾中,该房屋全部被水冲毁、倒塌。
二、房屋改造情况
1959年10月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干城街183号房屋因出租被纳入改造。其中,改造房屋面积为87.43m2,列为公房;自住楼房21m2作自留房。改造后的这部分公房仍由邓金莲租用,月租5.5元。59年该房屋改造后,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因邓金莲家庭负担较重,1964年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决定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暂时由邓金莲收租,作生活费。1978年邓金莲去世(上访人称1968年去世),该房全部由其继女王玉梅及继女婿曾衍芹一家居住,后由邓金莲继女之子即上访人曾兴荣居住。日,王玉梅持原郴县人民政府郴房地字第0168号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证明两份向我局申请办理干城街24号房屋其自留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日,郴州市人民政府为王玉梅颁发了郴房私字第230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31.16
m2。此时,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才发现邓金莲已去世,应该按规定收缴租金。1989年12月,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通知上访人缴纳1982年1月至1989年12月的租金,按2.96元/月计收。上访人曾兴荣也交缴了该部分租金。1991年租金调整时,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核实曾兴荣租住公房面积70.86m2,月租20.50元,要曾兴荣按上述标准交纳租金。曾兴荣未接受并提出书面请求:一是请求按全家6人留自留住房;二是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三是请求补偿由上访人交的地税。为此,当时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对上访人的请求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一是将厨房、过道补给曾兴荣,加上原自留房面积21m2,由曾兴荣所有的住房面积为30.72m2,可颁发产权证;二是该房从1959年改造后,一直由邓金莲收租或曾兴荣居住,国家不负担修理费、地税及经租息。但从1982年至1991年少收月租2.54元,免予补交。三是按1959年私房改造时房屋起租面积54.75
m2计租,月租为15.88元,由曾兴荣交纳,并为曾兴荣办好租赁手续。但曾兴荣拒不接受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1991年8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书面通知王玉梅来办理交费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但王玉梅一直未办理和领取。2005年曾兴荣要求落实干城街24号房屋政策时,我局在郴房函[2005]25号复函中又明确告知曾兴荣,其现住的房屋有54.75m2属于国家直管公房,要其尽快办理租赁手续,即交租金。但曾兴荣不办理,并占住该房,拒交租金。
三、曾兴荣信访和诉讼情况
2005年9月,曾兴荣要求我局落实其私房政策。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于日以郴房函[2005]25号函对曾兴荣作出了明确复函,干城街24号房屋在私房改造时已留自留房。根据湘发[1982]51号文件及社会主义改造有关文件精神,社会主义改造至今没有否定,应予维护,不存在落实私房政策问题。
曾兴荣不服郴房函[2005]25号函,申请复查,我局以郴房[2009]11号《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函复了曾兴荣。但曾兴荣仍然不服,并向郴州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核,该办以郴信复查&核&字&2009&1号《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复核了曾兴荣的信访事项,该意见书已明确“本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申请人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可曾兴荣不服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曾兴荣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曾兴荣投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邓金莲的房屋因出租被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是铁的事实。从曾兴荣补交1982年1月至1989年12月的租金就说明曾对该房已纳入改造是完全知晓的。根据邓金莲当时的家庭居住人口及改造政策已给邓金莲留足了自留房。曾兴荣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类型为划拨,现已被郴州市政府收回。曾兴荣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及房产税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即在1964年至1988年这段时间,因决定该房由邓金莲收租所造成的,但这并不能改变该房被纳入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事实。
综上所述,干城街24号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符合当时的政策,应予维护。曾兴荣的信访已经终结,诉讼已经终审。曾兴荣投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为无理投诉,应不予支持。
特此复函。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网友评论(共&9&条)
事实清楚明白,曾兴荣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不存在不清楚之说法,人无完人,知错就改,不是丑事,改了还是好同志,人民政府,就是为人民办实事的。
最好是找总理谈谈.我家情况也跟你家的一样.
百姓很守法也就有依实事说话,有史为凭,有法为据
1/曾兴荣投诉涉及的房屋干城街24号被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符合当时的政策,应予维护.
2,洪灾中,该房屋全部被水冲毁、倒塌。
3,改造后的这部分公房仍由邓金莲租用,月租5.5元。59年该房屋改造后,邓金莲加入劳协会。因邓金莲家庭负担较重,1964年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决定房子不退,按改造处理;暂时由邓金莲收租,作生活费。
4,王玉梅持原郴县人民政府郴房地字第0168号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证明两份向我局申请办理干城街24号房屋其自留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日,郴州市人民政府为王玉梅颁发了郴房私字第230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31.16 m2。此时,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才发现邓金莲已去世,应该按规定收缴租金。
6,1989年12月,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通知上访人缴纳1982年1月至1989年12月的租金,按2.96元/月计收。上访人曾兴荣也交缴了该部分租金.
7,1991年租金调整时,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核实曾兴荣租住公房面积70.86m2,月租20.50元,要曾兴荣按上述标准交纳租金。曾兴荣未接受并提出书面请求:
8,曾兴荣未接受并提出书面请求:一是请求按全家6人留自留住房;二是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三是请求补偿由上访人交的地税
9,曾兴荣未接受并提出书面请求:一是请求按全家6人留自留住房;二是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三是请求补偿由上访人交的地税。
10,曾兴荣未接受并提出书面请求:一是请求按全家6人留自留住房;二是请求结算修理房屋的价款;三是请求补偿由上访人交的地税。
11,1991年8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书面通知王玉梅来办理交费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但王玉梅一直未办理和领取。2005年曾兴荣要求落实干城街24号房屋政策时,
12,但曾兴荣拒不接受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1991年8月,郴州市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书面通知王玉梅来办理交费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手续,但王玉梅一直未办理和领取。
13,当时郴州市房产经营公司对上访人的请求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一是将厨房、过道补给曾兴荣,加上原自留房面积21m2,由曾兴荣所有的住房面积为30.72m2,可颁发产权证;二是该房从1959年改造后,
14,曾兴荣不服郴房函[2005]25号函,申请复查,我局以郴房[2009]11号《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函复了曾兴荣。但曾兴荣仍然不服,并向郴州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核,该办以郴信复查字1号《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复核了曾兴荣的信访事项,该意见书已明确“本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15,曾兴荣不服郴房函[2005]25号函,申请复查,我局以郴房[2009]11号《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函复了曾兴荣。但曾兴荣仍然不服,并向郴州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核,该办以郴信复查字1号《关于曾兴荣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复核了曾兴荣的信访事项,该意见书已明确“本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申请人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可曾兴荣不服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曾兴荣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邓金莲的房屋因出租被纳入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是铁的事实。从曾兴荣补交1982年1月至1989年12月的租金就说明曾对该房已纳入改造是完全知晓的。根据邓金莲当时的家庭居住人口及改造政策已给邓金莲留足了自留房。曾兴荣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类型为划拨,现已被郴州市政府收回
根据1954年国家颁布的宪法规定: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 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修正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中央政府更是下决心加快国家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修宪,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第六条 第一款: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极大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统一思想才能统一行动,凝聚共识才能凝聚力量。广大干部群众要明辨是非,不被谣言、杂音、噪音所干扰,衷心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更加自觉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谁要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谁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有这个能力和信心。希望政府不应知法犯法.我家是袒业永久性合法财产,设有与政府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永永是我家使用权和处分权力.至于划拨土地是政府不作为行为.全国都为划拨土地.
申诉人:曾兴荣. 63岁,工人,原住址:郴州市干城街24号,现住郴卅市国庆路北路40号,电话 本人对上交关于郴州市房产局侵占我家私房的回复特请求上级领导给予复查的申请报告。在日房产局回复是关于曾兴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复查意见,房产局没有按事实办事,捏造事实,有严重的侵权和违法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律,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本人不服特申诉人,愿房产局按我家所有正规依据和证据来回答所有事实,做一个合法的行政单位、实事求事,依法办事单位,望本人的诉讼申请能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事实理由: 我是合法的公民,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我家早在54年就有房产证,也一直在交地税,并且有正规的带有公章的交税发票,只有私人的房子才需要交地税,而房产局说我家私房改造确没有任何正规合法有效的依据。1954年一直以来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年我家房产证在手,是受宪法保护。88年房产局在没有任何程序依据以房产老证换新证将我家房产证没收,其行为属于欺诈,是违法行为。房产局知道我家是冤案,为了“尊严”“权威”有错不改,将错就错, 并且还在没有任何协商下拆掉房子和动我家土地,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私有财产,收集了所有依据和证据。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二、三、四、十、十一、四十一、五十四、五十五、六十四条;在民则通第五、七十一、七十五、一百一十七、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三十三、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三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一、四条;物权法第四、七、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六十四、六十六条等法规说明我家完会符合法律规定,是守法律保护的。请求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还一个公道,给我这老人家一个安宁的生活。
房产局不知道现是法制社会;所以不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极大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统一思想才能统一行动,凝聚共识才能凝聚力量。广大干部群众要明辨是非,不被谣言、杂音、噪音所干扰,衷心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更加自觉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谁要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谁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有这个能力和信.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应成为解决政治问题的不二选择;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
.1.关于请求郴州市人大常委监督郴州市房产局非法占有私人财产,尽快归还的报告 2公民的冤何处申; 老百姓的请包青天 3国家执法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七份枉法裁判 霸占我的私房 5 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6 弱势者无能 7 曾兴荣诉郴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 8 曾兴荣控告申诉状 9.张玉清上坊申诉状 10. 私人合法财产被政府机关掠夺,百姓走投无路 11. 投诉申诉状 以上请各位网友参评我所写的材料就知一切.谢谢.上 张玉清和曾兴荥弱者公民民.
现中国是法制社会.仼何公民的合法财产都要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百姓所写的都是实事求事.无半点假.而房产局是政苻机关.正如我们是弱势百姓合法的财产到如今无果, 要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把宪法实施的责任承担起来。要把监督和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他指出,目前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大家都依法办事。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还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吗?乔石特别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极大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要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把宪法实施的责任承担起来。要把监督和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他指出,目前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大家都依法办事。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还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吗?乔石特别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极大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要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把宪法实施的责任承担起来。要把监督和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他指出,目前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大家都依法办事。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还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吗?乔石特别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极大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评理人 曾兴荣 日
私人合法财产被政府机关掠夺,百姓走投无路我家什么正规合法依据都有,当时我们不懂法也不知道政策,但是不服经常上坊说事实真相和理由,丝毫不解决不依法办事,依规违背中央文件及国家政策,知法犯法、有错不纠、房产局指定和郴卅市政府信坊一起掠夺老百. 姓的合法财产下一 个终结,害我家上告无门没有说理地方去处。现学法知道我家的拥有合法财产政府机关即无正当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仼何合法程序就这样给剥夺欺骗蒙混弱势百姓的合法财产。自已住自已买的房子还要到处奔走讨一个说法,市政府信坊不实事求事依法办事.违宪法及法律法规/受尽了拆磨/,房产局说人民政府已经终决了.到法院也是这样说, 有依有据给我家判死刑 .害你百姓上告无门.走投无路.当时我就认为应是人民政府不昰当官官政府才相信会为解决.结果一场空.法律成了一张废秪 百姓怎能生存 有不有王法 . 曾兴荥 2012年 月 曰 私人合法财产被侵占,请领导主持公道我家原往郴卅市干城街24号在88年7月14曰老证换新证就把我家54年老房产证没收,到如今还没有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从无法律依据草稿是59年10月固定复印无.年.月.曰, 无公章,无代理名字,门号也写错,姓也写错,房间是1间,无面积,只是有被骗盖的私章  在66年3月的公经房记录地的后面2间17多平方米,楼上前面12多平方米共计为29.81平方米,自已家3代6个人只有楼上后面20.13平方米.还有一个內阳台,其余全部是公房,因我家无知,,毎年交土地税.郴卅房产局59年至88年长达29年发现本局长期失管,再以无法律依据抢夺我家合法财产,坚持有错不纠,冤假错案,我家多次上坊.在91年11月为了达到改造面积向市信坊汇假报改为3间房共计54.75平方米,拿起我家合法证据和合法依据到处上访, 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是房产局10个行证不作为乱作为复函,2009年1月房产局与市政府信访复核耒个终结,造成对我们上坊无门,政府机关应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执法者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首先保证自己有良好秩序;捍卫社会公正时,首先展示自己能处事公正;对违法行为时,首先严格自己依法守法。这样的维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  宪法笫五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仼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权。  在88年房产局违反法律、法规、不按行政程序把我家房产证没收是严重的违法和侵权行为,还伪造假挡案假证耒以达到抢夺目的,房产局在这29年以后发现本局长期失管为理由,耒侵占和剥夺我家合法财产。80年中国就出了很多历史问题的纠正对策,不再改造。我家房产证盖有人民政府大印的是合法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仼何组织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都不能剥夺老百姓的房子,政府机关不依法行政违背中央政策来欺负所谓孤寡老人.望父母官大人给我家主持公遁 谢谢. 张玉清电话 2012年 月 日    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要争夺我家独房郴州 房产局和苏仙法院及中级法院国家执法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用自巳的一言一行维护法侓旳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必须做到实事求事,依法办事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于法侓的遵严和权威,不容践踏, 要重依据. 重证据. 重程序. 坚决纠正违法. 明不当的行政不作为.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是法律的实线者. 不能依法办事. 枉法裁判. 在中国大地还有何处让公民立足.。递交法庭的全部材料中有事实陈述和相应已经形成证据的大量事实泟据. 被告在答辩中没有提供仼何实质证据. 答非所问. 没有解答诉讼中所提的任何问题和法侓依据, 歪曲事实都是诡辩, 可以说审案法官要判错案都很难. 但最终审案法官还是隐瞞了证据. 帮助被告断章取义编造了不实证据., 枉法裁判本案, 拒不纠, 甚至在此次追责规定的例 外条裁中. 径自含有’ ‘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 的审委会意 志以及其他在于法院. 而存在的干扰力量. 民告官难.。驳回再审通知书成了审判监督庭和枉法裁判的尚方宝剑. 承办法官不能仼意的使用. 但可以任意的使用驳回通知书是造成当事人无法使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本应要让申诉人面对面的陈述申诉理由, 让申诉人输得明明白白, 输得心服口服. 法院不得随意使用.” 驳回戓不予受理申诉和申请再审. 要经当事人的申辨。 希望法院能公平. 公正. 依法., 依规再次再审案件. 让权力在阳光进行运行.。 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 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在88年7月14曰老证换新证就把我家54年老房产证没收,到如今还没有与我家办理房产证,从无法律依据草稿是59年10月固定复印无.年.月.曰,无公章,无代理名字,门号也写错,姓也写错,房间是1间,无面积,只是有被骗盖的私章, 在66年3月的公经房记录地的后面2间17多平方米,楼上前面12多平方米共计为29.81平方米,自已家3代6个人只有楼上后面20.13平方米.还有一个內阳台,其余全部是公房,因我家无知,,毎年交土地税.郴卅房产局59年至88年长达29年发现本局长期失管,再以无法律依据抢夺我家合法财产,坚持有错不纠,冤假错案,我家多次上坊.在91年11月为了达到改造面积向市信坊汇假报改为3间房共计54.75平方米,拿起我家合法证据和合法依据到处上访, 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是房产局10个行证不作为乱作为复函,2009年1月房产局与市政府信访复核耒个终结,造成对我们上坊无门,法院给我家七份枉法裁判法侓文书,我家合法证据在裁判文书都被隐瞞,笔录不记我家重要说的话,合法证据也不记,只写官方所无合法的办事人员的草搞依据被采纳,欺下瞞上,掩盖事实,权权相护,在曰在中级法院开庭时房产局突然拿出在91年8月与我家办理了20.13平方米房产证,在10个函和几份法院载判文书都不知道产权人的名字,,因单位是房产局是随时造假为了耒掩盖违法行为.但是错滿百出,凃凃攺改,法官就以这为由被借的理由说巳与我冢办理房产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等等七份裁判法律文书各种不应有的理由.现已经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给我驳回再审通知书,现不知何处有包青天.法侓是一张废纸.政府杋关有权.有势可以行政不作及为.乱作为.还再知法犯法.权大于法.民告官难,但我只有决心用生命负出代价守住自已合法财产.
公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冤假错案诉讼诉求
1、撤销(2011)郴行终字4号判决。因有法律依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要以证据来认证。
2、判今被申诉人为申诉人归还郴卅市干城街24号房屋130平方米产权、本应的权属。
3、撤销房产局所作出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复函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按法徒规定给我家三代所造成的等等一切损失。
4、判令被申诉人按照补偿规定补偿130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换产权的拆迂安置补偿。
我家有原始房契、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地税发票等以及本市挡案调出我冢产权是私产。按理具有法律效力、应得到法律保护、但被法院一次一次被驳回。
在行政审理案件中、法陪对于违法行为、应坚决依法纠正,绝不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迂就、袒护、纵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能与民争利。对属于错案和有假庇案件必须照法定或补正。政府信坊和法陖不应刻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以各种借口的理由肆意、违法违规抗政那贪的官保护伞,来残害老百姓。
理是要用证据耒依托、老百姓打官司最重要的还在于证据、有了有效证据
就可以对事实做出认定、就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做出裁判一切。
现中国是法制社会、仼何公民的合法财产都要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房子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要你没跟俺签字画押,那房子还是房屋产权人的!坚决要求国家把我家那些房子撤销社会主义所谓改造。望在本中级法院从新再审、还公民的一个公道。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尽快归还本应的祖业合法铺房土地房产权130平方米。
诉讼人张玉清
篡改户籍档案不违法,我们的执政党和政府就是这样执政的吗???!!!你们要为包庇违法、纵容犯罪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当地政府将法律所赋予群众的权利到底置于何地,政府前面是人民两个字,政府应是人民的政府,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政府。如果人民的政府不为人民说话,人民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出了问题必须要沟通、要想办法解决,堵而不疏酿成的苦果就是社会的不安定。
我将会行政单位所违法违规违抗党中央政策招犯罪行为所有证据原件发给网友评论,群众眼睛是雪亮的.再把我家所写的材料和所有的合法证据和依据都发给网上.让事实真象明白.
大家看看热闹就是了,不要信现在的政府部门真的帮你解决,因现没包公了,都是官官相护。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关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不仅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增加了对保护“荣誉权”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违法和超期拘留需赔偿,行政不作为若违法也需赔偿。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相关修改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的”!是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并且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 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的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抵触。一切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执法者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首先保证自己有良好秩序;捍卫社会公正时,首先展示自己能处事公正;打击违法行为时,首先严格自己依法守法。这样的维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的赔偿的权利。
生命不息战斗到底
决心人张玉凊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践中,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也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法律需求,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调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首先是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LD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各级LD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法律制定的不严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就失去了震慑力,就失去了公信力,就失去了公平性,就失去了威严性!
  所谓的宽严相济的政策,是不是要为有权有势有钱有关系的人犯罪惩治网开一面呢?是不是要对这些人从轻处罚呢?
  造成在法律面前人人不是平等的乱局呢?所谓维护人权的借口,是不是要维护犯罪分子的人权,剥夺受害人的人权呢?
  是不是要维护少数人的人权,剥夺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人的人权呢?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遵纪守法公民的残忍!温家宝说,我们党之所以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就是要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并使宪法和法律具有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建立一个有效制约权力、并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如果民主法治不健全,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有的人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甚至践踏法律
肖扬认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应成为解决政治问题的不二选择;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肖扬主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依法赔偿或纠正。追求社会效果要有底线,就是不能牺牲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没有原则性,社会就没有是非标准;如果没有是非标准,社会就很危险
  维护人权的最大危害就是在于司法腐败!法律制定的越严厉,执行的越严格,犯罪的发生就越少,社会就越太平!
来信内容: ”。3.国房21号文件中曾明确规定:号之后不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但我市一些“文革”产不但没有清退,反而要补改,有的甚至在1986年还要再改造,现在还在宣布其有效。。
。如果说原来接管私房是当时形势的产物,当今的形势和党的大政方针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时出台清退私房的文件,应该是更加体现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和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的宗旨,顺应民心,一举端掉这个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
。在国家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还有这种法制的空白是很不正常的。因此,就算不经由司法程序、不进入信访程序也
根据1954年国家颁布的宪法规定: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及继承权。 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修正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中央政府更是下决心加快国家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修宪,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第六条 第一款: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为了确保所有权归属,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实行登记制度。无论是因任何合法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都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1. 强烈要求依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2. 强烈要求把我市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用宪法、物权法和国家有关不动产法律法规来约束,郴卅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郴卅市房产局
o《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告状难”是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也是导致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坚决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放出的如此“狠话”,极大地鼓舞了人心,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普通人打官司难,已经是老话题,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更是难上加难。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同时,“民告官”的胜诉率也低得可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胜诉率达到35%,已经被媒体当作奇迹。在一些地方,老百姓已经丧失了“民告官”的信心,从而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而由上访引发的各种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民告官”沦为法律游戏,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官场中普遍存在的“官官相护”造成的。一些官场要员,倚仗自己手中掌控的权力,大搞特权,大肆弄权,常常插手和干预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而一些司法机关又以“惹不起”、“拧不过”为借口,一味地媚权屈从,从而形成了种种司法不公现象。一些地方官员根本不怕“民告官”,他们成竹在胸、胜券在握:让你来告我,是让一纸判决书令你彻底死心,从此别再来烦我们!可以说,在一些地方,群众“信访不信法”,行政诉讼已经扭曲了立法的本意。最高法院要求严禁拒绝民告官,充分彰显了坚决整治“官官相护”的信心和决心,也是在向官场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官场特权宣战。
  其实,群众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采取上访这种方式的。他们之所以“信访不信法”,还是因为我们某些党委政府部门包括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试想如果老百姓打官司不再难,法院能真正为他们伸张正义,他们为什么要舍近求远、不以低成本代价到家门口的法院起诉,而偏要千里迢迢来到省城、京城,一个一个部门地奔波求告?而且,信访能够最终送到领导案头、得到领导批示、问题得到解决的几率到底多大,恐怕也是个未知数。我们常常讲民生问题无小事,群众利益大于天。要想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一个为民撑腰的政府,没有一个为民请命的司法,绝对难以做到。因此,最高法院的严厉要求,说到底,就是在为民撑腰、为民壮胆、为民请命、为民服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特征。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是建设法制型社会的必然要求。而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而对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敢、不愿判决政府败诉的原因不难分析,是因为法院受到的制约因素太多、干扰势力太大,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很难行使其“独立审判权”;其次,判政府败诉,法院也不敢承担所谓损害政府权威、加剧政府与群众对立的社会后果。当然,如果法院机关本身就存在腐败行为,也就更加难以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了。因此,整治行业不正之风,坚决治理司法腐败,法院等部门必须率先垂范,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坚决防止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的做法,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坚决纠正“官官相护”和“权权交易”的行为,坚决改变“结案了事”的不负责任态度。要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讼累,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最高法院的这些要求,可谓态度坚决、深得人心。但愿这些维护司法尊严、保障民生诉求的要求,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期盼“告状难”成为历史,更希望“信访不信法”不再成“规则”。
行政法理中,将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根据行为能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了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一部分行政不作为规定在受案范围内。事实上,在刑法学和民法学理论中,行为一般都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应以上为本,对待上访人员,要彻底解决问题。不致于朱春芹再跑北京,关押不利于解决问题,这样更使矛盾激化。或扩大化。又不想解决问题,又不把老百姓维权上访,还有人权吗?老百姓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被逼无奈,应值得同情和理解。请政府引起重视。正市级领导崔保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易树学出席会议,崔保连作大会发言。
会上,范宝成就《中央联席会议关于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河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依法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辅导讲解。
他指出: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有效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依法按政策认真及时地进行处理和复查、复核,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使经过“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全部到位,以确保终结结论的合法准确。
他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程序做好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切实把终结工作做细做扎实,确保不留瑕疵,经的住检验,真正减少信访积案存量,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维护人权的最大危害就是在于司法腐败!法律制定的越严厉,执行的越严格,犯罪的发生就越少,社会就越太平!
  真正维护了广大人民的人权和生命财产安全,法律的最大作用是震慑犯罪预防犯罪!
。法制的中国按法律规定办事,该局“信访处”合法就公示合法的依据,不合法,则立即撤销,这才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
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另一个职责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乔石一再强调,要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放到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把宪法实施的责任承担起来。要把监督和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他指出,目前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公民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大家都依法办事。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还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吗?
乔石特别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不论他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应该受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极大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实际行动。
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统一思想才能统一行动,凝聚共识才能凝聚力量。
广大干部群众要明辨是非,不被谣言、杂音、噪音所干扰,衷心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更加自觉地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谁要是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谁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有这个能力和信心。
| 单位组织违纪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多次向县委,政府和主要领导反映了问题,可县主要领导却是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不直面问题,对问题不查不纠,推诿敷衍,愚弄百姓;乱作为,完全凭权力处置问题,毫无公正可言,置党纪国法和政策于不顾,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大家都依法办事。宪法和党章都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制定的法律,党不遵守谁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还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吗
在党中央、中央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引导下,我们经认真学习建国以来国家的各部宪法及相关法律,党的章程等,认识到上述几个文件自出台始,便严重地违反国家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其本身的产生和主导的行政行为,既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又违反党的章程和纪律,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但建设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最多属低位阶法规、规章或根本算不上法规、规章的文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基本法律,一直延续至今。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A、1954年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B、1982年颁布,经修改后的现行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第(六)款: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第(九)款:诉讼和仲裁制度;
  第(十)款: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三〉违反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第八条——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六〉违反行政许可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显失公平的。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七)赔偿损失;
  〈九〉违反建设部自己颁布的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和谐。
  上述诸文件,几十年来一直被各级政府作为违法行政,非法侵占公民合法财产的依据。致使从1982年至今,“
错案责任追究制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游戏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其游戏内容是各类案件。其游戏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程序:(1)人大常委会做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规定,明确追究范围、程序、责任、方法等事项。(2)公安司法机关组织对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的宣传和学习,制定落实措施,明确办案责任。(3)认定错案,可向执法机关提出错案追究的意见和建议。(4)责任追究。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其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5)实施监督。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复意见,可在30日内向xxxx提出复查”)。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当然指的是同一个信访事项)。所述确实如此。这既是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更重要的是要解决问题
认真做好信访复查复核决定落实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各承办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十七大确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负责,尽快落实,努力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承办单位拖延推诿、不负责任而导致政府同群众之间矛盾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处理。对玩忽职守、顶拖不办、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关注民生、为民解忧的重要渠道,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市政府高度重视,始终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研究落实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为加大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决定落实力度,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市政府违背事实真相,出台违法违规的所谓《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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