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债务纠纷起诉流程追债需要什么手续

  本人先声明,只谈事实,绝不杜撰,手里握有录音资料!  如果你也知道高青县法院的违法二三事,请积极爆尿!!大家来share一下!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体现,更是促进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和价值目标。  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权利被肆意剥夺的诉讼乱象却屡禁不止,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一起破产案件中,就遭遇了审理法院侵犯律师合法权利一事。日前,淄博钜创破产管理人以对外追收债权为由将江苏盐城两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岛城所律师代理涉案两被告,之前两被告依法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被法院驳回,1月29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当日开庭却遭致审判人员的打击报复,并通过非法方式侵害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庭审中无故剥夺律师出庭代理权,拒绝律师提出下达书面法律文书的正当请求。在律师提出要求合议庭出示拒绝律师行使代理权的书面裁定的合理诉求的情形下,高青县法院李桐光、范永等人及其工作人员推搡律师,以怀疑律师录音为由强行抢夺律师手机并删除其私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律师的人格权、身体权和隐私权。另外本案允许无关第三人旁听,却不允许律师旁听;庭中不如实记录开庭笔录,按个人意愿随意删减内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不如实记录,篡改开庭笔录;庭审中未经出席法庭人员同意,屏蔽手机信号。而在高清法院开庭前,审理法官也以各种手段阻挠禁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查阅卷宗,妨碍律师了解案情。种种行为,不一而足。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刚刚在北京落幕,周强院长强调,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并表示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亟待被保护,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的合法权益亦当得到法院的尊重与保护,只有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国家的法治环境才会得到真正改善!  要求高青县法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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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来瞧瞧,法院通知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是不是闻所未闻?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体现,更是促进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和价值目标。
  这些披着法官外袍的伪君子
  @bibin-04 10:48:55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体现,更是促进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和价值目标。  -----------------------------  说的太对了!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过“律师衰则国家衰,律师兴则国家兴”
    网上好多骂他们的
  @小小小晨儿
14:27:27    网上好多骂他们的  -----------------------------  在这个法治社会,司法改革的时代,应该让他们知道法官的职责是什么?审判的职能是什么?而不是成为政府的奴隶!
  @小小小晨儿
14:27:27    网上好多骂他们的  -----------------------------  @daochenglaw
14:31:36  在这个法治社会,司法改革的时代,应该让他们知道法官的职责是什么?审判的职能是什么?而不是成为政府的奴隶!  -------------------------  说得好!!
  在此,向高青县法院严肃发表公开信!  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  淄博钜创公司与盐城两纺织有限公司的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你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之处,对当事人及我们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构成严重侵犯,作为当事律师,我们以律师的名义向你院郑重发出公开信。  1月29日,你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之初你院法官便以莫须有的罪名剥夺律师出庭的权利,并拒绝律师提出下达正式、书面法律文书的正当请求,在律师提出上述请求时,你院李桐光、范永等法官相关工作人员推搡律师,并强行抢夺律师手机、删除其私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律师的人格权、身体权和隐私权。李桐光等人更是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当庭辱骂当事律师,拒绝律师以公民的身份旁听此次开庭。另案件审理过程中你院法官完全按个人意愿删减开庭笔录、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不如实记录、阻止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意见的主张等。种种行为,不一而足。  鉴于你院法官以上践踏法律尊严、损害司法权威之行径已经构成了对我们当事人及当事律师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我们要求你院立即对涉事法官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涉事法官于本公开信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们作出赔礼道歉,向全社会志在维护法律尊严之士作出赔礼道歉,并对本案重新开庭审理。如你院法官继续视法律为儿戏,置当事人、律师的合法权利于不顾,我们将公布此案相关证据,面向全社会展开就此案的讨论。望你院及相关法官慎重对待此事,切实维护司法尊严!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雷律师、隋佳律师  日
  在此,本楼主就法院发的通知书作出以下解释,如果大家有意见建议,欢迎发表补充:  此通知书是高青县法院发给我所律师的,此通知书开创了法律界文书新格式!首先,大家听说过法院要求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的吗?诉讼权利是当事人法定权利,法院竟然干涉当事人自由行使委托代理律师的权利;其次,法院未经审查,单方面听取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禁止我方律师发表意见,直接作出决定!再次,法院作为中立审判者的角色,对于律师管理应该对律协提出建议,但高青县法院直接越权管理律师,将律师驱逐出庭!未审先判,这简直就是律师界的呼格案啊!!
  身为法官毫无职业道德,为了小利小惠严重渎职,真是令人不齿!
  律师界的朋友们行动起来,强烈要求高青县法官赔礼道歉!!!
  法院的耻辱 法官界的败类!!
  @小小小晨儿
11:30:16  律师界的朋友们行动起来,强烈要求高青县法官赔礼道歉!!!  -----------------------------  谢谢亲!谢谢支持~~
  向大家报告案件最新进展:  1、省高院督查室已经立案:  2、省政协、省人大已经关注此事,并在准备提案受理此事;  3、省司法厅也已受理材料,准备彻查此事。
  本案是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案件,下面为大家列数一下高青县政府与高青法院相互勾结的情况:  一、高青县人民政府无视党纪国法,在钜创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债权,滥用职权,一手操纵法院等其他部门强行推进钜创公司的破产重整,意在以貌似合法方式,意图瓜分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港商资产和我公司(港商独资企业)的合法资产。  钜创破产案件程序上严重违法!一方面钜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未通过任何合法有效手段通知到钜创公司的出资人雅域公司;另一方面,钜创破产案件在所谓的债权人会议上,禁止债权人查阅破产卷宗,禁止债权人表达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会议期间,债权人被禁止发言、询问等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钜创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钜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身就是违法的。  高青县人民政府一手操纵把持破产重整案件进展,直接插手干涉高青县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程序,在淄博钜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前的日,便与山东如意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且在高青县政府的操纵下与银行债权人之间相互串通,与日组成“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债券银行委员会”,实际已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瓜分完毕,此后的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等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二、高青县政府与部分民营企业勾结,炮制不实的审计报告,意图侵吞港商资产;同时为达到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目的,将高青县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关系高青县人民公共利益的两家大型企业捆绑无偿送给山东如意集团,导致近2亿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了广大高青县人民的切身利益。  高青县政府与山东如意集团及部分债权人相互勾结,虚构虚增债务,意在侵吞合法港商资产近5亿元,使港商近20年的投资化为乌有,其他广大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目前钜创公司已沦为空壳公司,名下大量资产已被私下转移。同时为达到其赤裸裸侵吞我公司合法港商资产的目的,以对外追收债权的名义将我公司告上法庭,恶意查封我公司账户,导致我公司商业信誉、银行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违法,均是在高青县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若该案中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依法制止,则高青县的优质国有资产发电厂和污水厂将面临流失的境地!  三、高青县政府一手操纵法院等其他部门强行推进钜创破产重整一案,严重干涉了司法独立审判,与县法院工作人员的严密配合下,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侵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破产重整只能由法院依法受理作出决定,高青县政府插手干涉司法独立,在法院受理前,便与山东如意集团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并与银行债权人相互串通组成“淄博钜创纺织有限公司债权银行委员会”瓜分债务人资产,高青县政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破产程序!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在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禁止债权人提问,高青县法院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禁止债权人及其代理人查阅破产卷宗,置国法于不顾,通过各种手段阻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高青县法院与2015年1月发《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通知书》(2014)高商初字第232-2号文,首创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我公司更换代理人,严重干涉我公司诉讼实体权利的行使,践踏法律赋予我公司的自由选择权利。我公司在委托律师之前已知晓其代理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情况,且我公司同意聘请受托人为我方代理本案,法院无权干涉我们的委托意愿!
  致高青县法院的一封信  高青县人民法院:  针对你院对姜雷律师、隋佳律师出庭回避问题的答复意见,鉴于你院此前存在多种篡改笔录及肆意删除、修改当事人意见的行为,我们将采取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院回复,以防篡改。我们针对意见中的违法及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回复如下:  一、你院“高青法院式回避”首创民诉法规定回避人员范围以外的律师回避制度,创法院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代理人代理权利的新高度。  首先,姜雷、阮立杰律师共同代理的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出资人雅域纺织有限公司,姜雷律师代理的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安乡县兴源亚麻有限公司,及阮立杰律师代理的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吴凤琼,与本案被告射阳宏阳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宏朝纺织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利益冲突。本案原告为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与原法定代表人吴凤琼、雅域纺织有限公司及安乡县兴源亚麻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作为本案的被告代理人,姜雷、隋佳律师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其次,本案代理律师不存在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回避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你院首创中国律师回避制度(不妨将其命名为“高青法院式回避”),实乃中国法律界的“艺术家”,视法律为儿戏,任意曲解法律。  再次,姜雷、隋佳律师根本不存在违反《律师行为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与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分属两个案件,不存在利益冲突及利害关系。更不存在代理人不适格的问题。而本案两被告均已书面告知你院,不同意更换代理人。况且,《律师行为规范》是律协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而出的文件,律师执业问题属于律协职权,你院越权直接通知我律师,于法于理均说不通!另根据我方对原告律师的了解,以及其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原告律师不至于如此无水平地提出申请对方律师回避的异议。可见在你院的主导下,无视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相当严重,就本案而言,我们律师代理不存在你院所称的利益冲突,高青县政府和你院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及代理律师的权利!  二、你院偷换概念、混淆视听,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利用公权力强行践踏法律。  首先,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应以其职业道德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居中裁判,而你院李桐光、范永等人一再触碰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偷梁换柱、混淆视听,明明动用不明身份人员强行驱逐律师出庭,任意侵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却要编造出当事人自愿更换代理人的情况。如此随心所欲无底线地践踏法律的行为,李桐光、范永等人做人的良知何在?作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底线何在?  其次,你院答复“因本案当事人系被告射阳宏阳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宏朝纺织有限公司,法院并无向两被告的原代理人另行出具其他法律文书通知的义务”,作为司法机关,如此轻视法律真是前所未见!姜雷、阮立杰、隋佳律师均与当事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律师代理协议,我方与被告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关系,我方须承担律师执业和职业道德的风险,而你院直接以非法通知的形式就解除了我方与被告的代理关系,进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导致我方履行代理协议不能!直接侵犯我代理律师的代理权利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试问,双方合法有效的代理关系遭到非法解除,你院没有出具法律文书通知的义务?  再次,本案多次庭审中,你院李桐光、范永等人禁止律师当庭陈述意见,代理律师多次要求发言均遭到拒绝,并被不明身份人员驱逐出庭,而且李桐光还当庭辱骂律师。作为法治时代的律师,我们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限制公权,保障私权,是律师最为基本的政治与法律使命。而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理应听取双方意见,而不是未审先判,审判走形式,律师有不同意见就当庭驱逐出庭,严重践踏当事人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三、我方郑重申明,要求你院李桐光、范永等人公开道歉,还我方姜雷、隋佳律师的信誉和名誉!  姜雷、隋佳律师郑重承诺对本人言行负责,且可以公开财产状况,与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签署的每一份代理协议均合法有效,没有超过代理收费标准。在此,我方也申请你院李桐光、范永等人公开申报财产,接受社会大众监督。我代理律师郑重承诺,对本人的言行负责,如有违法违规,愿意退出律师界并接受大众监督,李桐光、范永你等愿意承诺对违规违法行为退出法官界吗?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姜雷律师、隋佳律师  日
      此回复是高青县法院对此前开庭强行驱逐律师的回复,大家可以看到高青法院李桐光等人是如何巧言令色、偷梁换柱、混淆视听的
  这次我认为法院是对的,不能让律师多方代理,多方通吃
11:21:33  这次我认为法院是对的,不能让律师多方代理,多方通吃  -----------------------------  亲,在法律上来说这是两个案件,互相不涉及利益冲突。况且我们的公开声明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请仔细阅读,不懂法不怪你,仔细看也是看的懂的。此案件是高青县政府主导的,高青县已经完全成为傀儡,丧失了司法独立。还有一个好消息告诉你,此案已收到省司法厅和省高院的重视,准备着手调查高青县法院合议庭成员李桐光、范永等成员违法驱逐律师出庭,还有准备明天到淄博中院商讨另行指定法院管辖一事。
  关于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的意见  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成立,是一家由香港商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投资的纺织企业,该企业在当地发展的十余年,不仅为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难的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带动了当地GDP的增长,促进了经济发展。这十余年,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高青县可谓是家喻户晓的港资企业。然2014年,这家企业却被当地政府操控被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仅企业本身所有资产几近被掏空、转让,合法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同时与该企业有密切往来交易的其他企业也遭受牵连,很多企业被冠以债务人的名义被迫进入到毫无公平正义可言的诉讼当中,生产经营被所谓的司法程序严重干扰、侵犯,损失严重。整个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假破产重整的司法闹剧带来不是企业的振作与新发展,反而是企业资产被私下转让、合法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无辜工人收入减少甚至下岗、更多企业的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简言之便是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司法权威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削弱。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无稽之谈,而是整个所谓的破产程序及相关衍生诉讼程序漏洞百出,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被赤裸裸地侵犯,主导这起破产重整案件的“策划者”及“协助者”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事实真相昭然若揭。  一、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1、高青县政府操控破产企业钜创公司的银行债权人之间提前组成银行债权人联盟,巧立名目,以债权人申请企业资不抵债之由迫使不具备破产条件的钜创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时巧取豪夺,在破产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高青县政府已私下联合其他企业,擅自将钜创公司的私有财产转让给他人,明显是滥用政府权力,操控司法、侵占他人财产。就此,钜创破产一案便披上了司法的外衣,以貌似合法的形式进行。  日,淄博市高青县政府与山东如意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承诺将处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淄博钜创公司的财产转让给山东如意集团,且在高青县政府的操纵下与银行债权人之间相互串通,与日组成“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债券银行委员会”,而实际上日法院才裁定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高青县政府明显操控破产案件的进程,在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将企业作破产处理,且擅自处置私人财产,此后所谓的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等均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2、高青县政府趁港商未在大陆期间,紧密筹划破产相关程序事宜,在法院通知钜创公司及钜创出资人(境外企业)有关破产一事上,故意曲解法律。
  当地法院法官身为法律专业人员,本应熟知涉外案件送达的法律程序,竟允许不明身份人员(经了解破产企业代理人完全不具备合法的受委托人资格)接受破产案件的相关手续,意在将破产企业出资人蒙在鼓里,暗度陈仓,事实上钜创公司出资人就钜创公司破产一事确实毫不知情。当地法院的做法完全视法律为儿戏,滥用司法权利,玩弄当事人于鼓掌之中。  二、钜创公司普通债权人(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严重侵犯  破产重整的本意是挽救企业,而本案的破产重整程序截至到今日,债务人钜创公司即将沦为空壳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几乎得不到任何清偿。就高青县政府与山东如意集团达成的协议,山东如意集团以承债方式承接钜创公司有固定资产抵押部分的债务(即银行债务),固定资产转为山东如意集团名下,以溢价收购的方式承接未抵押质押部分的债务,该部分溢价收购付出已从钜创公司原有工业用地及高青县电厂中获得超值补偿。实际上,山东如意集团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获得钜创公司大量固定资产,这种行为实际将钜创公司的财产全部转移,致使钜创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导致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架空,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三、与钜创公司有交易往来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操控钜创公司破产,是当地政府为实现私欲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也是就此侵占其他关联企业财产的手段,以盐城两港资企业为例。射阳宏阳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宏朝纺织有限公司就是在当地政府导演的这场闹剧下的牺牲品。两公司与钜创公司之间有密切的交易往来,但盐城宏朝纺织有限公司向钜创公司转账近千万元的款项未计入到钜创公司的审计账目,原本是钜创公司债权人现在被迫成为钜创公司的债务人,有苦难言。  第一, 就钜创公司破产公告之事,高青县法院故意未尽全面的公告的义务,实际为避免相关企业申报债权。与钜创公司的交易企业众多,涉及全国各地、涉港、涉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公告发布破产有关事宜。而盐城两公司对钜创公司破产之事毫不知情,直至收到高青县法院通知我们钜创公司破产管理人诉我们债权追收纠纷的传票,始知钜创公司破产一事。当地法院在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上,有意选择影响力小的报刊,实为故意避免相关权利人申报债权,故意让相关权利人错过申报债权时间。  第二,就盐城两公司而言,盐城宏朝纺织有限公司是射阳宏阳纺织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两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而根据钜创公司严重不实的资产审计报告显示仅射阳公司对钜创负债,但高青县法院竟以两公司存在为债务人转移财产之可能为由,竟将两公司的全部银行账号查封,直接切断了公司的周转资金流动,致使目前两公司无法进行资金周转,无法正常经营,工厂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工人叫苦连天,法律的权威竟被高青县法院肆意使用,成为用来摧残其他企业的工具。  第三,进入所谓的破产追债程序,两公司的诉讼权利遭受到意料之中的严重侵犯。从收到此案开庭传票之初,高青县法院便以各种手段阻挠禁止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查阅卷宗,直至开庭中更遭受奇耻大辱,作为当事人委托诉讼律师出庭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出庭亦是律师职责所在,然高青县法院法官竟冒天下之大不韪,禁止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过程中,审理法官无视当事人就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主张,甚至按个人意愿随意删减庭审笔录。在整个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和侮辱。  四、国有资产面临流失、司法权威及政府公信力遭受削弱  为达到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目的,高青县政府将高青县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关系高青县人民公共利益的两家大型企业捆绑无偿送给山东如意集团,导致近2亿的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因整个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存在种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审判独立受到严重干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遭受严重侵犯,故而司法权威及政府公信力遭受严重削弱。  综上,整个钜创公司破产重整及相关程序是一出亵渎法律权威的司法闹剧,这场由高青县政府、高青县法院导演的司法闹剧之下,毫无法律公正可言,毫无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可言,高青县政府及高青县法院相关公职人员的行为甚至已严重违法职业道德和操守,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在此谨发表以上意见,望相关人员立即纠正错误行为,还司法一个公正的环境,望法律界的有识之士都能积极对待司法不公的情况,给司法一个公正的机会。
  我记得以前天涯也争论过这条规定:法庭不允许录音录像。  据说,早期的录音录像设备噪声大,镜头太突兀,会干扰法庭,影响法官集中注意力。  有人辩解:现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很隐蔽,不会干扰法官。  但是,这条过时的规定还是没有被废除。  附:  1994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规定是:“傍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难容错
11:28:52  我记得以前天涯也争论过这条规定:法庭不允许录音录像。  据说,早期的录音录像设备噪声大,镜头太突兀,会干扰法庭,影响法官集中注意力。  有人辩解:现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很隐蔽,不会干扰法官。  但是,这条过时的规定还是没有被废除。  附:  1994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规定是:“傍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  -----------------------------  首先,这是一场公开庭审,法院本身有录音录像,我们录音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其次,本方不是旁听人员,而是案件代理人,本案庭审时下面坐着几个无关人员;  我们录音公开公正合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省高院及淄博中院认定,请不要在这里讨论无关事项,不懂法律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不要不懂装懂
      这是高青县法院的新寄的《延期开庭通知》、原告申请书
      这是高青县法院再次发的答复意见  首先,本案已经淄博中院监察室介入调查,并经省高院高度关注,已经与受侵权律师交谈调查了解情况;其次,这是一起严重侵犯律师权益的案件,并且是整个中国司法界法官与律师权利义务的一个小小的缩影,中国司法进程几十载,但是律师权益被法官肆意践踏的现象依然存在,并无收敛之势!本案庭审现场有录音,并且有证人证言证明高青法院李桐光、范永等人当庭辱骂律师“不是中国人”不允许旁听,在休息期间,推搡女律师并且夺取其手机删除个人重要信息,侵犯其隐私权!高青法院竟然恬不知耻地再次发函说没有辱骂侵犯律师权益?!  本案合议庭成员是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其对本案有更直接的先入为主的偏见,却依然担任本案合议庭成员;而我方代理人已经各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没有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且本案属于对外追收债权的案件,与淄博钜创破产案件不属于同一个案件,根本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律师并不属于法定可以回避的人员,且《律师行为规范》规定,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律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给大家讲一个笑话:中国是个法制国家。
      本方申请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凤琼为第三人,其与本案所涉两公司债权债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到庭,对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的查清至关重要,而高青县法院李桐光、范永等人虚化庭审走过场,完全不顾被告权益,不尽调查义务,至于高青县政府如何对高青法院及李桐光等人施压,从其对被告的反应可窥见一二,试想,作为法官应站在中立审判的地位公平对待原被告,但李桐光、范永等人却对被告抵触情绪极重,甚至到了呵斥的地步!1月28日庭审中,李桐光将被告代理律师驱逐出庭,并辱骂不是中国人不允许其旁听,就想达到缺席判决的目的,但是却没有料到我方已预测其手段拙劣,由被告员工代理出庭,故惹怒李桐光、范永等人,在休息时,无端暴跳如雷推搡女律师并删除其个人信息!
  @难容错
11:28:52  我记得以前天涯也争论过这条规定:法庭不允许录音录像。  据说,早期的录音录像设备噪声大,镜头太突兀,会干扰法庭,影响法官集中注意力。  有人辩解:现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很隐蔽,不会干扰法官。  但是,这条过时的规定还是没有被废除。  附:  1994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规定是:“傍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  -----------------------------  @daochenglaw
15:24:17  首先,这是一场公开庭审,法院本身有录音录像,我们录音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其次,本方不是旁听人员,而是案件代理人,本案庭审时下面坐着几个无关人员;  我们录音公开公正合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省高院及淄博中院认定,请不要在这里讨论无关事项,不懂法律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不要不懂装懂  -----------------------------  惯例是法院本身可以录音录像,但不允许其他人录音录像,不论是旁听人员,还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难道,省高院认定你们有权力录音录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可以修订为允许当事人录音录像。
  @难容错
11:28:52  我记得以前天涯也争论过这条规定:法庭不允许录音录像。  据说,早期的录音录像设备噪声大,镜头太突兀,会干扰法庭,影响法官集中注意力。  有人辩解:现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很隐蔽,不会干扰法官。  但是,这条过时的规定还是没有被废除。  附:  1994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规定是:“傍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  -----------------------------  @daochenglaw
15:24:17  首先,这是一场公开庭审,法院本身有录音录像,我们录音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其次,本方不是旁听人员,而是案件代理人,本案庭审时下面坐着几个无关人员;  我们录音公开公正合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省高院及淄博中院认定,请不要在这里讨论无关事项,不懂法律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不要不懂装懂  -----------------------------  @难容错
09:24:09  惯例是法院本身可以录音录像,但不允许其他人录音录像,不论是旁听人员,还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难道,省高院认定你们有权力录音录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可以修订为允许当事人录音录像。  -----------------------------  看你的意见,你一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从业经验,是否是法律工作者也未可知,我想告诉你,此次事件中我们的录音已成为省高院、淄博市中院认定的重要证据,效力不可置疑。还有你肯定不知道民诉法新的解释已规定录音录像等数字证据的效力,可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我想让你知道,单凭网络中毫无根据的辩解是没有用的,请拿出你的理智进行判断!
  @难容错
11:28:52  我记得以前天涯也争论过这条规定:法庭不允许录音录像。  据说,早期的录音录像设备噪声大,镜头太突兀,会干扰法庭,影响法官集中注意力。  有人辩解:现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很隐蔽,不会干扰法官。  但是,这条过时的规定还是没有被废除。  附:  1994年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规定是:“傍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  -----------------------------  @daochenglaw
15:24:17  首先,这是一场公开庭审,法院本身有录音录像,我们录音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其次,本方不是旁听人员,而是案件代理人,本案庭审时下面坐着几个无关人员;  我们录音公开公正合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省高院及淄博中院认定,请不要在这里讨论无关事项,不懂法律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不要不懂装懂  -----------------------------  @难容错
09:24:09  惯例是法院本身可以录音录像,但不允许其他人录音录像,不论是旁听人员,还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难道,省高院认定你们有权力录音录像?  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可以修订为允许当事人录音录像。  -----------------------------  @daochenglaw
09:14:36  看你的意见,你一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从业经验,是否是法律工作者也未可知,我想告诉你,此次事件中我们的录音已成为省高院、淄博市中院认定的重要证据,效力不可置疑。还有你肯定不知道民诉法新的解释已规定录音录像等数字证据的效力,可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我想让你知道,单凭网络中毫无根据的辩解是没有用的,请拿出你的理智进行判断!  -----------------------------  录音录像当然是可以当证据,但是这和某些地方不允许录音录像,不是一回事,不矛盾。  我只关心:现在法庭是否允许录音录像。  如果省高院认定你有权力在法庭上录音录像,那么法官则无权力阻止你录音录像。  如果高院仅认可你录音录像反映出的真实性,却认为法官有权力阻止他人在法庭上录音录像,那你的控诉就有些麻烦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  但是,当事人也有权力制止他人偷录偷拍。  两者不矛盾。  楼主需要告诉我:省高院已经认可或赋予楼主你在法庭上录音录像的权力,当庭法官无权制止。  那么,我替你高兴,你肯定能赢诉讼。  我早就觉得那条霸王条款应该废除了。
  @难容错
11:59:17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  但是,当事人也有权力制止他人偷录偷拍。  两者不矛盾。  楼主需要告诉我:省高院已经认可或赋予楼主你在法庭上录音录像的权力,当庭法官无权制止。  那么,我替你高兴,你肯定能赢诉讼。  我早就觉得那条霸王条款应该废除了。  -----------------------------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噩梦”  人气:2344 回复:1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现在的主任是陈**,真正的老板是其丈夫姜*(在青岛也是一名人,百度上一搜就知道)。  要说是律师的噩梦,没在所里干过的恐怕不会信的。所里招聘的时候待遇很不错的,有底薪,实习的800左右,固定制律师现在大概有1400左右,自揽案子可以提成40%,所交办的可以提30%,年间注册费所里承担。以上待遇走到哪个都蛮诱人的吧。对以上的待遇稍微再解释一下:工资里每月要扣年检注册费60,第一年执业的也扣,虽然第一年律协是不收年检注册费的;每月再扣30元的档案管理费。再去掉保险啥的,一个月工资拿到手的大概有。不错吧,假如你觉得这个工资就满足了,那么去岛城吧。  有人提醒我,还有提成呢,O(∩_∩)O哈哈~,在岛城提成--所里叫绩效,自揽的实际能拿到手的大概有25%左右,还要分立案和结案两次提,还要两个人分,因为规定是两人办案嘛。至于所交办嘛按照算法是两个人大概10%。但不要对这个绩效抱啥希望,因为绩效都需要领导批的,啥时候批谁也不知道,说不批就不批,一年半载批下来算快的。总的说来,工资是没问题的,绩效是望穿秋水也难的。   真正的噩梦是离所。招聘待遇与实际待遇有了差距,那到了时间自然是要走的。假如是实习的要走,那恭喜你,你这一年实习算是白搭了,因为你要走所里是不会给你开实习鉴定的,没有那个你恐怕只能到另一所重新来一年了。  假如你是执业律师离所,“天哪,我当初是瞎了眼来这个所”,那个时候没有这种心情是不可能的。首先说离职,你该做的就是交接啥的,都做完了,应该没问题了吧。远着呢,你先的保证不在青岛任何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机构工作;然后你还要先签个承诺,放弃尚未领取的绩效。那我岂不是白干了,那有啥办法,人在屋檐下,不要就不要了吧,否则怎么走啊。好,不要就不要了,这样总成了吧。不行,你还的交年检注册费,打住我干固定值的怎么还要交年检注册费啊,人家说了,我有制度。假如这个我也交了,律师离所的四联单,能给我开吗?别问我,我哪知道。以前有走成了的吗?到目前为止,没有。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违法违规表现  1、被告射阳宏阳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宏朝纺织有限公司系钜创公司的债务人,雅域纺织有限公司系钜创公司的出资人,吴凤琼系钜创公司法人代表,安乡县兴源亚麻有限公司系钜创公司的债权人,该所律师同时代理四个民事主体,参与钜创公司重整一案,而四个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根据《律师行为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律师代理活动中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的规定和《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2015年1月份,该所律师姜雷、隋佳以钜创公司的债权人安乡县兴源亚麻有限公司代理人名义陪同该公司法人代表赵子君到淄博中院上访;该所律师姜雷、隋佳以歪曲的事实非法举报参与钜创公司重整一案的管理人组长李绍文,及高青县政府协调破产重整一案的崔玉栋副县长  3、2015年2月份,该所律师姜雷、隋佳以歪曲的的事实、莫须有的理由举报参与钜创公司的法院干警,严重干扰钜创公司重整进程。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行为应受到制裁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违反违规行为,严重干扰钜创公司破产重整进进程,藐视法庭,对法官进行无端指责和威胁,唆使被告代理人局部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岛城律师所是骗子律师所  山东岛城律师事物所是姜雷、陈蕴新夫妻二人从他人手中购买,现该所主任是陈蕴新,实际控制人是姜雷。此前,姜雷通过诈骗手段自环宇房地产公司侵吞该公司数千万资产,给该公司造成几个亿的损失。为了洗钱,他先后购买了大量的房地产和岛城律师所。购买该所后,夫妻二人恶性不改。不断克扣职工工资,多次克扣、侵吞律师的代理费用。致使律师无法在该所继续工作。只能提出辞职。然而,当律师提出辞职后,姜雷多次威胁辞职律师,“让你在青岛干不下去”“让你在青岛无法立足”。2007年和2008年两年间,多名律师和律师助理辞职,现在该所工作人员主要是挂名律师和律师助理。他通过扣押人事挡案、不给出具执业鉴定等违法手段限制职工辞职或勒索辞职人员交纳他所规定的多项违法费用。2008年底又有多名律师因不堪忍受他的盘剥提出辞职,对此他要求律师签订所谓的 “不在青岛执业,不要求所里出具执业鉴定” 的承诺书。否则,一切手续均不给你办理。律师不执业如何生存?因此,多名律师多次到青岛市司法局上访,要求司法局予以解决。但是,姜雷通过他在青岛市政府做秘书的姐夫李绍波,他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做法官的姐姐姜蓉的关系网,拉拢腐蚀司法局的部分工作人员,使市司法局对这种严重侵犯律师生存权益的行为,置之不理。姜雷在面试时承诺的比谁都好,吹嘘的天花乱坠。然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原形毕露了。岛城所现在没有几个律师了,希望当事人不要再上当受骗了。也希望岛城所的工作人员认清姜雷本质,不要再继续受骗。干得时间越长,陷的越深。请你们问问,岛城所辞职的律师到目前为止,哪个利利索索的辞职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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