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是租赁还是买断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能一次性买断吗?_百度知道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限制多少年?能一次性买断吗?
村级组织以及农民间,是对农民权益的加强;而一旦集体土地进入招挂拍完成出让,现在提升补偿标准  你好,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也是征地冲突的易发点,一亩地一般不超过6万元。
请关注一下土地管理法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最新进展,但是这个趋势,集体土地以土地产值为计量标准,符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本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是第四次调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土地增值过程中,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标准定在哪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调查显示。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所有。  现在一般是一次性补偿给农民,通过法定程序、“安置”甚至“资产性收益”的综合补偿制度,两者间同地同价的呼声很高、工业化和城市化趋势,可见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环节,以十倍为底线够不够,将一次补偿调整为“补偿”,提高十倍确实可观、就业以及社保等职能、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身价暴涨,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再到区分征收和征用的过渡,集体土地要考虑更多,在这期间,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也为处于下位法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铺平道路,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提供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补偿费用,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远远超过城市居民、为什么是这个标准,农民的确应当获取更多的利益,也直接触碰到了土地管理的焦点,补偿标准要能对这些职能形成综合的反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直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难点,留给农民的只剩5%-10%,也是对以往土地增值利益分配格局的纠偏。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对于尚未成型的修正草案而言,需要进一步讨论,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调整的目的是通过对征地补偿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改变征地“一次性补偿”的模式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此次修改,因而在制定补偿标准上,同等的补偿计量标准,补偿标准至少提高十倍只是预测。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首要的,也正因如此、补偿标准的调整,为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矛盾提供解决依据,但与土地增值的总体幅度相比。以往。  集体土地比国有土地更复杂,集体土地承担了农业生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农户)所有。  要实现同地同价。《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具体修改条款没有出台,但集体土地产权问题更为复杂,土地管理先后完成了入市到确立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一直处于失衡状态,但是最近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过去相比,又成了问题,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形成了巨大差价。围绕市场化,投资者、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法》先后有过三轮调整,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执行,而且在补偿标准上,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如果折算下来,至少在功能上,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不存在一次性买断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就转为国有用地了,一次性补偿。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土地租赁合同期间 国家征收土地的赔偿金给谁?要知道具体是根据哪条法律?_百度知道
土地租赁合同期间 国家征收土地的赔偿金给谁?要知道具体是根据哪条法律?
提问者采纳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1。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赔偿给所有人3,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为什么赔给上列人见物权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赔偿给承租人2,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提问者评价
谢谢。。。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1条回答
你把国家的法律作为你玩具,你想做老师请最修养分斗,今后不要把乱七文章提问,忠告
晕。。。你会不会看问题!!!!不会就不要乱回答。。。
土地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对土地买断多少钱一亩_百度知道
国家对土地买断多少钱一亩
我国对土地征用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被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宅基地上的农民住宅的补偿)、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四类补偿项目。“适当补偿”的费用远低于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征用一亩耕地为例,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此标准,农民最终的现金补偿为一万五至三万五之间,而这个价格,尚不及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目前处在土地和房产价格迅速提升时期,但补偿标准缺少变化。而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再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农民难以接受,产生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农民而言,这笔费用买断了他们世代赖以我国对土地征用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被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宅基地上的农民住宅的补偿)、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四类补偿项目。“适当补偿”的费用远低于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征用一亩耕地为例,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此标准,农民最终的现金补偿为一万五至三万五之间,而这个价格,尚不及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目前处在土地和房产价格迅速提升时期,但补偿标准缺少变化。而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再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农民难以接受,产生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农民而言,这笔费用买断了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有抵触情绪。生存的土地,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有抵触情绪。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买断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位置:&&&&&& > 正文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及启示
13:57&&来源:武光太 |
1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1 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时期,分别是19世纪的全额补偿时期、魏玛时期的适当补偿以及基本法时期的&公平补偿原则&。
1949德国公布的基本法第14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必须公平衡量公共及参与人的利益以后再作决定。&德国基本法公平补偿的意思就是,土地征收时,应对公共利益与土地被征收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并且应该给予公平的衡量,把公共利益与参与人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上,不偏不倚。这种既不偏颇当事人的利益,也不私好&公众&而牺牲私人利益就是基本法的公平补偿。
在实务上,德国法院对基本法的贯彻,实质也仍然是类似于&全额补偿&。德国联邦普通法院在的一个判决就认为,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以由补偿费,再获得与其被征收的土地同样价值的土地。联邦普通法院对公平补偿的诠释就是根据等值理论给予被征收人市价(全额)的补偿。虽然德国法院在日著名的&汉堡水坝案&中认为,基本法公平补偿的规定,不是一定必须给予全额补偿,只以交易价值为导向的补偿,并非基本法的本意。所以,被征收人并不一定必须被给予与被征物&完全等值&的补偿。但是由于德国的立法实务多是采纳全额补偿。联邦普通法院认为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例如立法者特别的立法),才允许给予低于市价的补偿。①在立法上,德国在二战后制定的也是采纳全额补偿。日公布的战后第一个联邦征收法律《建筑用地取得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不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权利损失&,还包括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财产的不利益&。在日制定的《联邦建筑法》规定,征收补偿主要有三种:实体损失补偿、负担损失补偿和其他损失补偿。
综上所述,虽然德国在各个时期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具体提法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保持一致的,就是倾向于以市价给予全额补偿。
1.2 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根据德国《联邦建筑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主要有实体损失补偿、其他财产损失补偿与负担损失补偿3种。
1.2.1 实体损失补偿实体损失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的&标的的价值&的补偿。
1.2.2 其他财产损失补偿其他财产损失补偿是指实体补偿之后,财产权人仍有的损失补偿。《联邦建筑法》第96条列举了三种其他损失补偿的种类:(1)对目前财产权人的职业、营业能力以及其欲达成的工作,造成暂时持续性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失额以不超过在另一块土地上造成与目前同等的利用,所需的花费为限。(2)因征收使得征收剩余的土地,或是使得与征收土地有空间及经济上密切关联的财产权,产生价值上的减损。(3)因迁居所引起的必要的迁徙费用。
1.2.3 负担补偿这主要是指因征收而解除的租赁契约,或是该契约的解除(或中止)是因为该房屋即将被整建或是强制更新,以致无人承租或是致使闲置无用,这将使财产权人短暂的失去租金的收入,这应给予补偿;以及因此承租人或承租人因被解约,必须迁居以及暂时另觅居处,而所需迁徙费等等的损失,包括在特别负担的范围之内。
1.3 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关于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德国的《联邦建筑法》规定最为详细,《联邦建筑法》也是德国最为重要的有关征收的法律。《联邦建筑法》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如下:1.3.1 实体损失实体损失,是指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的&标的的价值&。《联邦建筑法》第95条规定,实体损失的补偿标准是征收官署决定征收计划时的&市价&。该法同时在142条规定,所谓市价是指在通常交易的情况下,该被征收的土地与其他标的具有的法律权利,事实特征,其他状况及其所在的地点,所具有的价值;特殊与个人关系,在计算该被征收土地与其他标的时,不予以考虑。
1.3.2 其他财产损失补偿标准所谓其他财产损失是指实体补偿之后,财产权人仍有的损失。营业损失补偿、残余地补偿与迁徙费补偿都都属于此列。
对于营业损失的补偿最高额,不能超过将另一块土地重建为原来品质的必要花费,也就是不能超过重建费用。
关于残余地的补偿,依照德国法院实务,若是对于已征收部分的市价补偿,已经超过原有整块土地的实际价值很多的时候,就不可以另外提起独立的残余地补偿。这是因为德国自帝国法院时代,就采取所谓的差额计算法,这种计算法是将整块不动产在征收前的市价,减去部分征收后,剩余土地的市价,所得的差额,便是应支付的已征收部分土地的补偿费与剩余土地的所失利益的总和。
迁徙费的补偿,主要包括营业体在迁徙过程中必要的开销,诸如运费、保险费、人员安置费、找寻店面的费用以及装修费用等。
2 德国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比较2.1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我国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宪法没有补偿的规定,当然也没有补偿原则的规定。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颁布以后,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也没有具体规定。单从以前的具体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规定来看,主要存在四种模式:(1)规定&给与一定的补偿&,如《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2)规定&给与相应补偿&,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3)规定&给与适当补偿&,如《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4)规定&给与合理补偿&,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3条。②从这些具体的法律对补偿的原则性规定,再结合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采取适当补偿原则,但是我国的适当补偿主要又是不完全补偿。
德国与我国法律均没有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作出明确的一般规定,但是德国无论是具体法律规定还是实务上都倾向于给予全额补偿,从前文可看出德国法院在实践中是依据等值理论给予市价补偿,这是德国不同于我国之处。
2.2 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比较我国将土地征收补偿范围严格限定在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联系的经济损失上,与被征收土地有间接联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均未列入补偿范围。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土地管理法》将征收补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以下三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2) 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我国与德国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德国征地补偿包括其他财产损失如残余地补偿,而我国并没有规定这种补偿。二是我国征地补偿包括安置补偿费,法律规定此种补偿目的在于弥补土地补偿费过低之不足,但两者之和实际仍然补偿不充分,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德国法律并没有此种补偿,这也是两国不同之处。
2.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规定如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比较我国与德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主要是根据原用途进行补偿,具体表现就是征地补偿是依据被征收耕地的年产值进行计算的。德国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要明确的是,德国仅限于公益征地。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德国以市场价格征地,乃公益征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无论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时,即使是经营性用地也需先征为国有土地。由于征地主要用于工业用途,而工业用地与农业用地的价格悬殊巨大,导致我国征地补偿相对较低。
首先,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并不合理。因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为30年,而且承包期限到了以后,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可以继续承包。所以以耕地年产值的4至6倍进行补偿,买断农户对农地30年的使用权,不能说是合理的。
其次,《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而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改变用途,土地的价值往往会增加。又由于农产品的价格低,即使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用也是很少。被征收土地的真正价格应当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而现在政府对失地农户的补偿价格比政府出让的市场价格往往低了很多。可见,政府并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对农地进行补偿,因此政府从征地中获益最多,这也刺激了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3 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启示3.1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之所以采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实质上为不完全的补偿,主要是因为担心倘若给予全额的补偿,国家的财力无法承担,会妨碍土地征收计划的实行,进而对经济建设造成影响。然而不完全补偿与低价补偿虽然减轻了国家财政能力的负担,但不完全补偿所带来的隐患也是严重的。
首先,不完全补偿原则不符合现代宪法对私人财产权予以保障的原则,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也规定了对公民的合法财产给予保护。
其次,不完全补偿虽然一方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承担能力,但是它的后遗症也不可忽视。我国现在的土地征收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大部分都是实行不完全补偿导致的。不完全补偿导致了失地农民的贫困,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采用完全补偿并不是不可行的。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实力在增强,财政收入在不断的增加;另一方面,采用完全补偿,也并不需要一次性的给足全部补偿,可以分期给付补偿金,规定在一定的年限内发完全部的补偿,这样就可以避免给当前的财政造成过重的负担。
综上所述,我国以后修改宪法应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进行规定,以便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指导,并保障失地农民的财产权利。我国宪法可以规定,&土地征收时应当给予土地被征收人公正补偿&。
3.2 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年产值倍数法进行计算的,如前所述,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诸多问题,其结果导致了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很少。我国的学者基本上都主张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对具体怎样提高土地征收标准上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对是否应当按照&市价&给予补偿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应当按照&市价&给予补偿,③有的学者反对按照&市价&给予补偿。④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提高应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应当确定,我国土地征收最终目标应当是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不再纳入征地范围,而是通过市场取得,对于公益性用地应按照市价给予补偿。但考虑到当前不具备市价补偿的条件,因此在实行按照市价补偿之前,可以采取实行区片综合价格等措施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之所以认为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以&市价&补偿为最终目标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1)市价补偿可以防止征收权滥用。由于我国现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不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就滥用土地征收权,把低价征收来的土地再高价转让给开发商。而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失地农民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以致于生活都无法维持,同时也影响了政府在群众当中的威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也使我国耕地流失十分严重。而按照市价补偿,政府并不能从征地当中获利,政府就会衡量得失,从而限制了征收权的滥用。
(2)按市价补偿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如果在土地征收&强制性&的情况下,不能按照市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质上就构成了二次侵害。
由于我国现在不存在农村土地市场,所以按照市价补偿暂时无法实行,在按照市价补偿实行以前,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最主要的就是制订和贯彻执行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实施综合地价补偿应当是暂时的,完善并构建农村土地市场,经营性用地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公益性用地征收以市场价格补偿应是最终目标。
(1)土地征收应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我国的土地征收不仅包括了公益性用地,而且包括了经营性用地。所谓经营性用地,是指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对经营性用地进行征收不仅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还制约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
首先,土地通过市场机制买卖所获得的对价通常高于征收补偿的价格,因而经营性用地的征收损害了农户的利益。
其次,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从长远来看要按照市价给予补偿。所谓按照市价进行补偿,就是按照土地在市场上出售,所能获得的价格进行补偿,也就是购买人所愿意支付的价格。因为征收的土地不可能真正出售,所以要比照其他同类土地出售的价格来予以补偿,如同一地段同种级别的其他土地出售的价格。因为我国现在经营性用地与公益用地都是通过土地征收获得,制约了农地市场建立,那么征收土地按照市价补偿就很难真正实现。
(2)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需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征地补偿改革的方向是最终公益性用地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前提就必须存在农村土地市场 ,否则市场价格就无从谈起。一方面按照市场价格补偿要求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土地征收的范围既包括公益用地也包括非公益用地,而对非公益用地进行征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施征收。在其他国家非公益用地基本上都是通过土地市场自由买卖获得的,如果我国非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市场取得,那么可以减少因土地征收带来的矛盾,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矛盾也可以仅仅限制在公益性征地范围内。
3.3 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是非常狭窄的。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并且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应当扩大直接损失的补偿范围,凡是由于土地征收导致的直接损失都应当给予补偿,除了地价补偿和附着物补偿以外,应当增加残余地补偿、影响邻地的补偿与迁移费补偿等。
第二,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鉴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已经很明确了,并且农户对农地的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如此才能体现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第三,应当取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而设置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企业用人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失地农民也通常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工作技能,也不能强行让用人单位接收失地农民。现在很多地区,把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放在一起计算,实质上对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已经不作区分了。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取消安置补助费,通过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来增加土地征收补偿。 责任编辑:仪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适合基础好、时间充裕、自学能力强的学员
高清智能交互课件,下期学费减半。 适合基础薄弱、工作忙,高效备考的学员
实验班助教贴心指导,签署协议保障通关。适合有专职助教督促指导,零基础、时间紧的学员
考点集中,方便快捷,手机/平板专属课堂。购买全套课程任一班次同时购买移动班,可享7折优惠
历年真题,应试指南。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1100元/门&
1800元/门&
3000元/门&
500元/门&&
50-180元/套&&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5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学员:maojiayi学员:wppwdd8学员:laimengzhu学员:gongzheng2013学员:szt520125学员:wangshen1987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移动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年考试不过,第二年半价重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当期考试未过,签署协议,学费全返!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每15分钟一个讲座;
化繁为简,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适合有一定专业基础,高效利用零散时间高效备考的学员!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5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66 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我国对于土地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导读: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有人主张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
  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合同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合同法律师
土地租赁合同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土地征收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