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基金管理局专户存入信用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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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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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库核算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TCBS系统成功运行,尤其是国库直接支付财政补贴资金的成功实践,处于现代支付系统核心的中央银行更能够方便、快捷地为财政提供安全、高效的全方位服务,取消财政专户,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向“国库单一账户”转换成为财政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将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理的时机已越来越成熟。 中国论文网 /3/view-4142042.htm  一、财政专户的现状   财政专户是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记录、核算、反映专户管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除国库单一账户以外的一种账户形式,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一)专户数目多。主要表现为:一个项目,一个专户,一班人马,专户数量较多、资金性质繁杂、资金核算复杂。据对辖区某县财政专户调查, 财政局在辖内金融机构共开立财政资金专户19个,其中工行5个,农行2个,建行2个,信用社3个,邮政银行3个,农发行4个。   (二)专户种类多。目前,按财库(号文件专户按核算的资金性质分为五大类。据对某县财政专户调查,截至2012年具体为:(1)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辖区共有3个。(2)专项资金支出专户。辖区共有9个(3)社保基金专户,辖区共有 3 个,(4)国际贷赠款专户,辖区有3个,(5)其它。辖区有1个。以上可看出基本上一种资金一个或多个专户,有的同一种资金分别在不同的银行开设。   (三)账户余额大。据对某县财政专户调查,截至2012年末,财政专户无余额的有4个,有余额的15个,余额共计 3.9亿元,占到财政库存余额的79.1%。   二、目前财政专户运行中弊端逐步显现   (一)财政专户自身管理存在漏洞,影响财政资金安全。 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是深化财政国库体制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财政专户的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但财政自身在管理中显现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多头开户、多部门管理、多人记账、账户监管困难;二是基层财政专户会计基础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三是社保基金专户资金量大,风险点较多;四是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权限和管理流程的设计不尽合理,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重视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二)人民银行对财政专户缺乏有效监管,存在风险隐患。在现行财政管理制度下,财政专户要求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但实际上财政专户资金与预算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分别管理,导致人民银行对财政专户资金的事中监督几乎是空白。   (三)专项资金游离于国库库存,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库库存资金作为一种动态货币资源,沉淀于中央银行,其变动将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而财政专户资金长期分散于商业银行,减少了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变相地增加了人民银行向社会投放的基础货币,使财政政策对冲了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四)专户支出与国库支出不同步,使人行统计数据失真。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人行国库按相关支出科目及时进行拨付,在统计报表中也同时反映。但资金拨付专户后,财政部门并不及时记账,而是按照相关预算单位的工程进度、时间安排逐批逐次支付,支付后财政才记支出账,这样往往影响到人行的支出报表与财政的支出报表不一致,同时导致人行为上级行提供的统计数据失真。   (五)专项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政府对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长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在地方财政资金管理上实行两套模式、两个标准,对于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实行较为严格的预算制度以及决算制度,并受人大审议、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审核,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而财政专户预算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分别管理,大量的财政资金分散于各家商业银行,脱离人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使政府领导对本级财政收支工作没有完整的掌握,不便于对本级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   三、建立国库单一账户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财政政策的影响。财政专户资金集中存放在各级国库,使国家财政掌握调度的财力更加充裕,资金调度能力大大增强,因此可以适度减少短期国债的发行量和利息支出,减轻债务风险,有力地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   (二)对货币政策影响。对中央银行来说,建立国库单一账户,避免了财政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流入金融市场,保证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完整性,增加了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增强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全面掌握财政资金的整体情况,满足货币政策操作的资金需求,适时调整货币政策,合理确定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数额、时间、方式等决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   (三)对商业银行经营影响。对商业银行来说,专户资金纳入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后,存在于商业银行体系中资金余额会随之同步下降,从而中央银行国库资金增加,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为满足流动性要求,保证日常支付清算的需要,必须要对其资产或负债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信贷规模相应缩减。   四、“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向“国库单一账户”转换的建议   (一)加大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这一职能应在新的《预算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逐步取消财政专户,真正实现“国库单一账户”。实现预算收入直达入库,支出及时到账,国库支付可顺利实现直接拨付到最终收款人银行账户的快捷流程,为此各类财政专户应逐步清理、分批取消,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向“国库单一账户”转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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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成立爱心基金专户,每月从职工工资扣1元钱存入该专户,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是新手,第一次接触这样的情况,希望大家能给出好的建议,真诚感谢
提问者采纳
单独的进行账务分化,银行划拨皆可
就是想问问,怎么做账,借贷科目怎么做?
工资的账户和爱心基金账户单独的。 是不是还需要从工资账户中划分一部分进入爱心基金账户~
第一、总账目不会变,只是多了一个“爱心基金”项目而已;第二、不管有多少项目都可以加入,只要不影响总账目;第三、只要提交项目银行就可以搞定了。《是不是还需要从工资账户中划分一部分进入爱心基金账户》~回答是:一定的,因为是公司嘛。在此希望你的评价,谢谢!
恩,是这么个意思。 但是这部分钱要先从工资账户里面转出来,然后再转入到专项基金的银行账户上。
这个中间需要做一个挂账的衔接。 我就是对这个挂账,有点不明白。 这笔钱也不是直接支付给某某人。而是存入在另外一个账号上!
能指导一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借:**** 贷:*****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你可以直接在工资单后面加一个项目扣款项嘛,当然你想做的是账目只有手工加一列在借款项里了。上面领导同意此方案的!在此希望你的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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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基层财政乱象滋生小金库 吉林一县财政局有几十个专户
编辑:李壮
[导读]基层调研发现,有的县财政局竟然有几十个财政专户,这意味着把钱放到了几十个口袋,容易滋生腐败“一到节假日甚至不是节假日,有些人(领导干部)就到处跑,还带着一大家子,吃好的,住好的,玩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哪儿好就往哪儿去。不少是公款消费,财政成了他们家的钱包,财政局长成了他们家的管账先生。”
基层调研发现,有的县财政局竟然有几十个财政专户,这意味着把钱放到了几十个口袋,容易滋生腐败
&一到节假日甚至不是节假日,有些人(领导干部)就到处跑,还带着一大家子,吃好的,住好的,玩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哪儿好就往哪儿去。不少是公款消费,财政成了他们家的钱包,财政局长成了他们家的管账先生。&
这是近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披露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内部讲话的片段,这段话也对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约束提出了要求。
财政部门想实现这一华丽转身仍面临很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把钱都放到一个钱袋子里。
这个钱袋子就是国库单一账户,理想中的情况是政府的钱都应放到这里,不过现实是,它一直遭到&第二国库&&&财政资金专户(下称&财政专户&)的挑战,由此带来了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乃至使用不透明而产生腐败。
近日,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一处处长刘忠庆发现吉林一个县财政局竟有几十个财政专户,感叹这是&奇观&。
而相对于财政专户清理之前,几十个并不算多。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徐曙娜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之前,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有几百个财政专户。
尽管财政部在大力清理财政专户,甚至明令禁止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但目前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财政专户&肢解&国库
简单说,财政专户就是财政部门将一部分资金放到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一种财政性专项资金账户。设立财政专户的初衷,是为了防范专项资金遭挪用、挤占等违规问题。
但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这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
今年审计署审计9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18个县发现,地方政府通过将财政收入滞留在财政专户或过渡户等少反映收入823.31亿元。
徐曙娜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目前地方财政专户主要包括三大类,一种是国家要求设立的财政专户,如社保基金专户等;第二种是一些地方政府自有收入,如地方上的拍卖车牌收入;第三种是从一般预算中提出的资金放到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目前财政专户问题多出现在政府自有收入上,在这块儿多个财政专户的设立会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透明度低,甚至滋生腐败。
&好比你把钱放到一个口袋里,就方便管理,但是若把钱放到几十个口袋里,那就不便于管理、协调,导致资金沉淀,使用效率低。而且口袋里的钱被人拿走了你可能都不知道,这容易滋生腐败。&徐曙娜称。
为了将政府资金都纳入国库管理,财政部近几年清理财政专户。今年5月底财政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中更是明确要求,从日起,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目前已设立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要逐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而8月底通过的新预算法也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下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又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利益固化阻碍清理
财政专户清理工作进展显著,但在县乡一级仍遭遇到不小的阻力,这首先就来自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利益关系。
与企业和个人存款相比,财政资金相对稳定,存量较大。因此在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压力逐年增大的前提下,财政资金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存款竞争的优质资源。财政部门为平衡各家商业银行关系,经常将同一性质或同类性质的资金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在国库开设专户的财政资金按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而商业银行为财政专户资金计付利息所使用的利率要高于活期存款利率。在利益驱动下,财政部门利用政策规定宽泛等漏洞,将大量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里,以获取高额利息。
江西某市财政局一位官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2005年的时候该市有100多个财政专户,清理之后,现在大概在30个。
该官员表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把这些不同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整合成一个银行账户,然后根据不同项目开设子账户即可。但这样会影响到一些银行的利益。&现在的阻力是,开户的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都是伴随着地方财政的成长而成长的,财政部门也是它们的重要客户,同时银行也为地方发展做出了贡献。财政专户的压缩会影响银行的&拉存款&任务,地方政府会对它们&开绿灯&&。
该官员并不否认一些领导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行时存在猫腻,&比如某领导跟某银行关系好,自然会倾向于在这个银行开设专户。这也是目前统一财政专户改革的难度所在&。
其实,财政部对于地方政府在银行开户也做了诸多限定。在去年4月颁布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中,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财政部门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其他性质形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仍有完善空间
除了固化的利益阻碍了财政专户的清理,一些县乡财政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习惯于传统的财政资金运作模式也是一大阻碍。
刘忠庆在调研吉林省五县(市)发现,当地政府将本级预算中行政运行经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而将项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仅将一小部分项目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实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未推开;仅将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其他财政资金仍沿用改革前的支付方式。
这也就出现了其中一个县的财政局竟然有几十个财政专户的奇观。吉林省财政厅科研所所长张依群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吉林省在几年前对财政专户已经进行了清理,但财政专户过多与现行财政体制也有关系,即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过滥。
徐曙娜称,地方政府财政专户太多,可能是拿了一个专项资金,就设立一个财政专户。
而近几年,财政部正在大力减少专项转移支付的额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一财经日报 陈益刊 徐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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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预算法后完善财政专户管理体系的思考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应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同时,还应大力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通过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充分发挥国库间歇性资金的作用,取得较高利息收入,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2014年颁布的新《预算法》既明确了财政专户的合法性,也从法律层面严格限定了财政专户的开立程序。新预算法第56条规定,“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明确实行责任追究,为逐步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如何进一步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成为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中亟须协调解决的问题。
  财政专户设置情况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职能,在商业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财政专户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共同构成我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专户按类型分类主要分为非税收入、、专项支出、教育收费、代管资金、粮食风险金、国际贷赠款等。财政专户在设立初期满足了社会基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等资金核算需要。但随着央行国库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全国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的完善,财政专户功能已经可以由央行国库单一账户实现,清理和整顿财政专户已经成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财政专户存在问题  (一)财政专户种类众多。过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繁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商业银行中,脱离了有效监管。以某地级市为例,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共开立各项专户69户,其中非税收入专户24户,社保基金专户16户,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特设专户8户,粮食风险金和粮食直补专户11户,矿山治理专户5户。  (二)财政专户滞留资金多。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方便,透明度相对较低,可根据地方政府决策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调节。2014年末,某地级市市县两级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达到36.48亿元,而同期国库账户余额仅为16.5亿元,专户余额为国库余额的2.21倍,财政专户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国库”,财政专户成为完成财政收支业务的“调节器”,财政部门为调节预算收支进度,完成财政收支任务,较为常见的做法就是利用财政专户资金调节非税收入的收缴进度。  (三)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不规范。一是非税收入专户入库慢。非税收入先由缴款人将资金缴入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再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定期开具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这一过程少则10天,多则几个月,大多积压在商业银行,这就造成了财政资金分散,不利于各级财政及时、全面掌握财政资金收支存情况,导致财政资金管理效率低。二是对非税收入专户开户管理不严格。《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只规定在各级财政在同一商业银行仅允许开设一个非税收入专户,但没有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的限制数量,各地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数量不一,少则为一个,多则为五个,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  (四)专户管理缺乏有效监管机制。财政专户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在预算编制上不受同级人大监督,在预算执行中国库难以实施有效监管,资金风险隐患难以消除。当前商业银行在以“存款立行”的经营理念下,财政专户资金的稳定性和低成本,成为各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优质负债”,为财政部门的专户使用打开便利渠道。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内,资金的管理运行完全由财政部门进行运作,商业银行从其管理权限和经营理念上看,无法对财政专户资金运行提出监管要求。  (五)专户资金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目前财政专户资金有向地方性商业银行转移的倾向。从某地级市看,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有财政专户30户,占比为43.47%;2014年末专户余额23.11亿元,占比为63.76%。由于地方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实施后,国家信用不再为银行存款担保,地方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财政资金安全性难以保证。  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建议  (一)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再新开立财政专户。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对同一性质、性质相近的财政专户进行归并处理,撤销未经核准的账户,整合低效账户,合并重复开设账户,确保财政专户合规使用。  (二)推进非税收入直缴国库,撤销非税收入专户。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最终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收入直达国库,实现单一账户管理。推动构建“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的非税收入直缴入库模式,将减少转环节,防止延误、占压、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加快财政与国库横向联网进程,研究将适合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收缴的非税收入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实现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时入账和信息共享,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三)将社保基金、粮食风险金专户纳入央行国库集中核算。社保基金专户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核算,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纳已经通过各级国库统一办理,同时人民银行国库也可以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将各类政府社会保障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从财政库款账户直接支付至受益人账户,财政社保专户和粮食风险金专户各项职能完全可以在央行国库独立账户进行办理。  大力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减少财政专户资金存量。当前,各地在国库存储资金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库存款低、利息收益少。随着经济增长,各级国库库款较为充裕,单纯放在国库按活期支付利息,既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又不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专户存储具有存款期限选择较自由、按市场化利率支付利息的优势,得到了绝大多数财政客户的青睐。因此,积极推进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已迫在眉睫。通过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充分发挥国库间歇性资金的作用,取得较高利息收入,不但能够进一步充实地方政府财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而且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五)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监管职责。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照新《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国库的职能切实履行对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柜面监督审核,对财政部门由国库拨往财政专户的支出强化管理,对财政部门没有合理用途拨往财政专户的凭证要拒绝办理。二是加强对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管理,对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业务的,督促缴款单位及时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减少非税收入专户的资金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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