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农民签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租合同后可以转包给其他公司吗

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xztz/t77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已于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附件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其他承包方式样本)
  附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样本)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最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3262683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建房还需要签合同吗?
你好,1.我有三亩土地,乡政府想征收搞开发建房。需要签合同吗?
2.现在按国家政策,农民土地需多少钱一亩。
提问者:河南-商丘拆迁安置浏览80次 19:56:08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南-洛阳)帮助网友:21722称赞:61需要签订合同,具体如何补偿可以咨询当地拆迁管理部门。 07:06:4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4659称赞:104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争取合理补偿,具体可致电律师详细说明你的情况并告知您详细的操作方法。 11:28:53
已帮助15人&已帮助15人&已帮助12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14人&已帮助27人&已帮助17人&已帮助27人&
已帮助7人&已帮助13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29人&已帮助21人&已帮助24人&已帮助29人&已帮助23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有权收回农民承包土地三十年合同吗?
搞规划小区要征我家唯一的口粮田..征后我家再也没有一厘地了..因征地标准太低..我家不同意征地..政府说通过村委会代表举手表决收回我家承包三十年合同权..在就是强制执行..把我家地压了..请问地方政府有这个权利吗?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农民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啊...
征用农用土地搞“规划小区”,属于将耕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要根据征用土地的面积的多少,分别向县级以上政府报批,只有经有权的政府批准,才是合法的。
所以,你这里要问的是否合法问题,要看该规划共征用了多少亩农田,要看你所说的“政府”是哪一级的政府。
如果是属于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部门举报,如果是与征地单位的补偿有争议,则是应该由乡镇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此诉的对象是作出具体处理决定的政府。
大家还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欢迎您来到莲花居委会先锋网!
莲花居委会先锋网
&|&&|&&|&&|&&|&&|&&|&&|&&|&&|&&|&&|&&|&&|&
天气预报:
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莲花居委会先锋网门户网站   wcwy.   日   来源:莲花居委会先锋网
【点击:79219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正式施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包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