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举报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是什么意思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祸国殃民的犯罪案件 警官说不保证报案人生命安全——依法实名举报记载反腐进行中 日上午我到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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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29&)
22139字(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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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集资诈骗的案件属于不告不理吗?侦查机关需要有当事人或知情人向他们检举,才会进行调查吗?_百度知道
集资诈骗的案件属于不告不理吗?侦查机关需要有当事人或知情人向他们检举,才会进行调查吗?
提问者采纳
此为公诉案件!会主动,但多是举报等才查!
那侦查机关出具搜查令一类的,是不是要掌握一定证据,搜查令这种东西才会获批啊?
有嫌疑才会去搜査,有一定线索!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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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不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是,是公诉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这四类是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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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讲义
  授课人:县纪委常委&& 冯义东纪检监察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依靠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提供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内容丰富,工作广泛。下面,我主要从信访举报工作任务与要求、处理信访举报原则与方法、处理“三访一户”问题与加强基层信访举报工作三个方面对信访举报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重点研究探讨信访举报工作主要做什么、怎样做、当前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及其解决的办法。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与要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主要的任务有五项:(一)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和群众的民主权利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是指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收看网上举报等,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是党和政府依靠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对每一封信认真阅看,对每一位上访者热情接待;二是对每一份检举、控告和申诉都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三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上访者要耐心说明情况,告知受理机关,对不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信件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二)提供信访举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上举报所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筛选、加工、整理,通过各种信息载体反映给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供信息和案件线索。提供信息的要求是: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并且要做到真实可靠,及时迅速。(三)督办和自办信访案件,努力解决信访问题督办和查办信访案件是解决信访问题最有效的途径。督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信访案件进行督促催办的行为。通常的方法有派人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和跟踪督办等。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选准问题,一般是问题比较重大和比较典型的案件;二是要限期查报结果;三是要有回复和调查报告。自办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查办的主要范围是:一是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期能查结的案件;二是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案件;三是突发性集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案件;四是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五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及时挽回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办信访案件必须全面、客观搜集证据,并且严把信访案件的审理关,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要移送审理部门审理。可以由信访部门查结了结的案件,由于不需要审理部门审核,信访部门尤其要审核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四)做好信访监督,帮助、教育和挽救干部信访监督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属于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的问题,对被反映者采取信访诫勉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非查处形式进行的监督。近几年来,虽然受理的举报量一直居高不下,真正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立案查处的却是少数,绝大多数是构不成立案查处的一般性问题或是轻微违纪问题,但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仅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而且势必挫伤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而解决这些问题,又不能采取立案查处的办法,于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信访监督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从信访监督的实践来看,信访监督在执纪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增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而且解决了大量的信访问题,教育和挽救了一批领导干部。联系当前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是:一是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二是廉洁自律、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三是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四是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实施信访监督的方法主要是:一是信访诫勉谈话,即找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真实情况,由本人做好书面检讨或说明,实行诫勉教育。二是发信访通知书,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向被反映人或组织发信访通知书,要求就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或说明。三是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即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加以综合整理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由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四是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即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也可与组织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实施信访监督的基本要求是:分级负责;确保案件线索不流失;教育为主;积极慎重;严格保密。(五)做好协调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协调”主要是针对解决问题而言的,指的是协调各单位、各方面的关系解决信访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该查处的要查处,上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该解决的要协调解决。“疏导”主要针对写信上访群众而言的,在写信上访的群众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思想偏激,有的情绪低落,有的反映的问题本身就是已经激化或即将激化矛盾,特别是有些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查处和解决,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有的甚至出现越轨苗头,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这些情况,一定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要解决问题,又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采用多种手段使矛盾得到化解,使问题得到解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与方法(一)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1、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党纪和政纪分别由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因此,只有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来处理来信来访,才能使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得到正确有效的处理。2、以事实为依据。举报人是一个群体,举报的心理和动机各不相同,有的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有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的为了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故意夸大事实;有的把道听途说,推理猜测的东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极少数人还蓄意编造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人。因此,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才能客观地处理问题。3、处理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凡是可以按照工作分工由个人处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是涉及到由一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等重要信访问题,必须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一是对群众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均应当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歧视和刁难;二是对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客观、公正的处理;三是要正确区分诬告、错告,严肃处理诬告和打击报复行为。5、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就是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该哪一级处理的问题由哪一些负责处理。归口管理指的是按业务归属,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如党籍、党龄问题由组织部门审查处理,涉及到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的判决申诉,由法院接待处理。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对于写信上访人,既要按照政策规定,帮助其解决合理合法的问题,又要宣传党的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1、反映促办。主要是针对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需要向领导反映的问题,一般是反映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等违纪违法问题或倾向性问题,信息载体主要有《信访情况》、《要情摘报》等。2、转交承办和过问督办。主要是针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对其中重要的可以发函转办,并要求查报结果。在转办的过程中,上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过问督办,以促使问题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和解决。3、移送承办。主要是指涉及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等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办理。有的可由信访部门对单个信访举报件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移送,有的根据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可由信访部门直接移送。4、直接查办。主要是针对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等,由信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查办。5、信访协调。是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各个部门的交叉问题,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以上介绍的是对一般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理方法,下面谈谈对特殊信访举报的处理方法。第一,告急信访举报。指反映某些主要紧急或异常情况,如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在处理告急信访举报的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些地方或单位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或一时难以解决,部分群众要游行、静坐、堵路等;二是少数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情绪反常、表示要自杀、自伤等;三是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搞派性争斗,达不到目的赖着不走等。对上述情况紧急的信访举报要急事急办,分别情况,认真处理。一是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二是要迅速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三是要对过激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四是务必对反映的问题尽快调查落实,妥善处理。第二,联名信。指3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落款为“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视为匿名信,按匿名信对待。联名信反映一部分人的利益和愿望,如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酿成群体上访或突发事件,一定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联名信反映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在适当场合向群众讲清楚,进行疏导教育;对确有证据盗用他人名义的,要严肃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其责任。第三,反动信件和政治敏感性信访。对这类信访,绝不能当一般的信访举报按常规处理,要作为特殊的政治问题来对待。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反动信件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诈骗性信访。通常指信访人伪造证件、文件,冒充身份等手段企图达到某种目的、满足个人要求的行为。这种行为扰乱工作秩序,影响社会治安,必须坚决果断处理。发现伪造证件、文件的,要及时收缴确定冒充身份的要给予揭露、制止直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第五,对来访中生病、住院及患有恶性传染病人的接待与处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上访人员的路费自理。对于在上访过程中生病、住院的,可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来人护理、处置,开支由上访人承担,对于无经济收入又无亲属接济的,接待机关可以垫付。对于患有恶性传染病的来访人应立即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前来处理,并做好消毒善后工作。三、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特点和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方法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和其他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群众监督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基层信访工作的特点1、综合性。基层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的的信访举报问题,内容广泛,党纪、政纪问题相互交叉,很多问题与党员、干部的思想水平、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有关,加上基层的一些民事纠纷、计划生育、土地占用、经济承包等问题,也会找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部门要求解决,使信访举报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少、任务重,特别是乡镇的纪委书记,还要配合抓中心工作,头绪很多,这也使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2、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映问题的直接性,群众可以经常将他们感受和察觉到的问题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加上大多数基层单位活动范围小,可以直接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走访反映。二是处理问题的直接性。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群众接触,直接与各方当事人见面,直接听取意见,甚至直接进入事件的现场。3、集中性。基层的信访举报问题大多数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但由于群众切身利益的依托,农村信访举报问题绝大多数涉及村级财务和土地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工人以企业为依托,因此绝大多数问题涉及企业改制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4、协调性。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除了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群众的诉求问题,事情细小,情节轻微,不必诉诸纪律,而是靠协调、规劝和教育来解决。5、复杂性。基层的党员干部大多数来自本土本乡,不少与当地群众有宗族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这在客观上对基层纪检监察信访肖报工作部门正确处理信访举报问题有一定的影响,增加了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复杂性。(二)认真处理“三访一户”问题所谓“三访一户”指的是5人以上的集体访、越过本级上访的越级访、多次上访的重复访和不断上访的老上访户。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既要保护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又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开展信访活动,而“三访一户”信访活动是一种非正常的信访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目前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处理好“三访一户”问题,对于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三访一户”问题的成因形成“三访一户”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有因为改革利益调整引起少数人有意见的问题,有因为少数干部腐败坠落激起群众痛恨的问题,也有因为干部作风粗暴致使群众不满的问题,等等。这里我着重介绍形成“三访一户”问题的六种直接原因。第一、少数党员干部严重的腐败行为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从群众的举报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有的大肆挥霍、公款消费;有的大搞宗亲、买官卖官等等,对此群众深恶痛绝,当他们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查处时,就越级上访,甚至借助群众力量,集体上访。第二、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有的以罚代政,以罚施政;有的甚至欺压群众,体罚群众;有的在收税收费时赶猪、牵牛、拉粮、拆屋,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农民的感情,激起群众义愤和越级、集体上访。第三、办事透明度不高,引起群众疑虑。这些现象在村一级比较多,主要是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当群众提出质疑时,一些干部不采纳、不解释,甚至压制、打击,造成情绪对立,引起越级和集体上访。第四、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得不到查处和妥善处理。从“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来看,有的问题并不复杂,容易查处和解决,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理和解决,或没有妥善处理和解决,致使上访人员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第五、帮派、宗族之间争权夺利,煽动群众上访。有的人不惜封官许愿,花钱雇人,拉拢、组织和煽动部分群众集体上访。第六、不正常的心态和动机驱使上访。有的为了减少个人上访的风险,拉拢其他人上访,另一些人不管反映的问题与个人有无关系,都加入上访行列;有的认为只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大吵大闹才能引起领导重视,解决问题;有的钻一些处理集体访、越级访问题责任制有关规定的空子,用非正常上访形式要挟领导,企图用重复多次上访将责任转嫁领导,迫使其下台;有的上访反映问题无根据,瞎编乱造,为的是扩大影响,把与已有意见的人声誉弄臭;有的人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代人上访。2、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方法“三访一户”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解决的难度比较大,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综合治理,运用教育、法律、纪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解决。这里介绍的只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一般方法。第一、超前防范,把“三访一户”问题解决在初发和初信初访阶段。一是要建立信息网络,搞好预测排查,及时发现上访苗头。二是注重解决初信初访问题,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对集体上访问题要抓住重点,弄清核心人物或幕后操作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认真查处和解决“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上访群众之所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主要还是他们反映的问题没有查处和解决或没有很好查处和很好解决。因此,查处和解决其反映的问题是处理“三访一户”问题的根本。对于“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花费最大的精力查处和解决,以免再次上访,引起更大的不稳定。第三、做好回访回告、教育疏导工作,巩固查处和解决问题的成果。根据信访举报工作规定,对于署实名举报的,都要将查处情况进行告知,对于“三访一户”反映的问题,查处和解决的情况更应回访和回告。这样,使反映问题的群众更加详细地知晓查处和解决情况,同时,信访部门也可以借此机会进行解释和教育群众,使问题处理得更加圆满和完善。回访和回复工作一定要精心组织,选择好时机,注意方法,以免少数上访人员钻空子,找岔子,引起新的重复访和越级访。第四、严肃查处“三访一户”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在信访举报中,确实有少数人打着上访的旗号,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非正常上访,有的甚至扰乱工作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必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但要把握分寸,注意方法。一是处理的对象只是少数骨干分子,对上当受骗的群众予以教育,让其吸取教训;二是处理的时机应选择在集体访、越级访问题解决以后,这样有利于稳定群众;三是要各司其职,涉及党纪政纪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五、几种常用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公文信访举报工作公文是整个纪检监察公文的组成部分,是传递信访信息,处理信访举报,进行信访举报工作业务活动的公务文书.现在主要介绍一下与我们日常工作相关的信访举报工作公文的适用范围、写作要求和一般格式。下面根据我们基层工作的实际,略讲几种常见的公文。1、来信来访摘报。来信来访摘报是将重要信访举报件摘要报送有关领导,请领导批示办理意见的公文。主要用于摘录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编写要求:一要忠于原信。客观如实地反映信访举报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不可掺杂编者的主观意见和观点;二要抓住主要问题。重要问题要详细摘录,次要问题可简略摘录,有的则不必摘录。三要尽量使用原材料中的的语言。四要在文字上进行必要的加工。但不得违背原材料本意的原则是给予妥善处理。来信来访摘报包括报头、领导批示栏、标题、正文、报尾四项。信访举报办理公文。2、接待来访登记表。接待来访登记表是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记录下来形成的文字材料。来访登记表通常包括三个部分内容:一是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二是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反映问题的内容摘要。3、举报电话记录。举报电话记录是将举报人通过电话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记录下来形成的公文。举报电话记录通常分为四部分内容,包括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的电话,可作为匿名电话记录下来。二是被举报人的情况,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三举报内容摘要,情节比较简单的应尽量记录全部内容,内容比较多的可记录其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重要和复杂的电话,一般应当将电话进行录音,然后加以整理。四是领导批示。4、信访举报交办件回复函。信访举报交办件回函是指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进行回报结果的一种公文。信访交办件回函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写法比较严格规范。一般包括五部分:函字函号、标题、受函人、正文、落款。函字函号是指公函的类别及序号,例如“东纪信字[2009]×号”,一般标在右上角。标题一般要写为:关于××问题的回复。受函人指接受函件的单位或个人,顶格写在正文之前。正文一般包括:交办件收悉的时间,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以及单位的意见。落款是指发函单位名称及发函时间,在单位名称上要加盖公章。要注意的是:一般要在回复函后附上调查报告。另外回复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一般要在交办函中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结果或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则要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出信访案件延期请示函,经上级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谈谈案件检查工作具体操作中的几个问题授课人:县纪委案检室主任&& 宋江华一、充分认识查处违纪案件的重要性案件检查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和反映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他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一个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基本功。做好这一工作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查处违纪案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实现行政监察职能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实行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二是抵御资产阶级思想腐蚀,清除腐败分子,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维护政府的廉洁高效,提高政府威信的需要。三是严明党纪政纪、维护党规、党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统一有效实施的需要。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五是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需要。案件检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各项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有权威,是不是有威信,是不是有地位,关键是要看案件检查工作搞得怎么样。而且我们认为,廉洁自律工作搞得好不好,纠风工作搞得好不好,也要靠案件检查工作来推动,靠案件检查工作作后盾。同时,我们评判一个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当然,要全面评估,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案件检查工作做得怎么样。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工作是不是称职,是不是做得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案件检查工作做得怎么样。不抓案件检查工作,纪检组、监察室就形同虚设,职能作用就没有发挥好。因而我们可以大胆地说,查办案件是我们党与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是有力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实现中央确定的反腐败目标的有效手段,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反腐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现实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明显不同,就在于案件检查工作的职能不同。其他职能与其他部门有相似或相近,唯独案件检查工作是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代替的。因此,我们要将案件检查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对待。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就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案件检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一)基本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2、坚持在法律和法规面前人人平等;3、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4、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5、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6、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二)基本方针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求是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2、认定每一案件事实都应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三、案件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查办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四个阶段。(一)受理和初步核实1、受理①案件线索来源,一般有五种渠道: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二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同志批办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案件;三是行为人自述的;四是法院判决和检察、行政机关、部门移送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审计等。五是纪检机构是发现的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需要注意的,除这五个渠道之外新闻舆论、电视、电台、报纸等暴露出的问题信息,也是重要来源之一。②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③受理原则和要求: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人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案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交办的违纪问题,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2、初步核实①初核案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②初核程序:凡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纪检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一份),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③初核过程注意事项:初核应尽量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④初核结果处理:第一,书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第二,初核结果处理建议:初核报告由室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建议进入立案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⑤初核时限:一般是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到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二)立案1、立案的条件。立案要把握三个环节:(1)违法违纪线索真实;(2)性质容易说清;(3)处分条款也清楚。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因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违纪事实;二是从已有的违纪事实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2、立案的权限。对党员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立案。①反映党的中央委员会及中纪委成员的违纪问题,分别经中央和中纪委常委批准或决定立案。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上一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由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除书记应由上级纪委批准立案外,均由同级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③其他党员干部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委立案。一般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或纪委决定立案。④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对党组织:对于严重违犯党纪的组织,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特别规定: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检查范围的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3、立案手续: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呈批时,应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报告,批准后应填写立案决定书。4、特别注意4点:监察机关确定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或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案对象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决定书应抄送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立案即意味着要给处分,立案的案件不能随意撤销,撤销要按程序报批。立案审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三)调查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调查组。对立案检查的案件,立案单位一般应根据案情,会同被检查人所在单位、地方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2)熟悉案情。调查组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决定,对立案材料认真研究、分析排队,列出需要查清哪些主要问题。(3)制定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需要查清的问题、调查方法和步骤、组织领导、力量安排与任务分配、工作纪律与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调查组派出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调查组还可以根据调查立案写出调查提纲,将已有线索分清主次,拟定先查什么,后查什么,找哪些人调查等。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要不断调整方案。(4)通报情况。调查组在准备工作就绪后,必要时要向派出机关党委、纪委领导汇报,再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或组织,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但通报的内容要注意分寸,主要是表明来意,提出希望与要求,对要调查的问题不要讲得很具体,更不能在尚未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就定调子、谈结论性或倾向性看法。2、调查取证(1)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与调查中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于某些案情特殊,找被调查人谈话之后可能会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也可在调查工作开展一段时间之后再谈。(2)调查组发现被调查对象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影响工作,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阻挠、妨碍调查,可报告本级纪委建议有关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涉及党和政府以外的职务,由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3)证据的基本特征与种类。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一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二是同本案有关联、能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三是证据是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取的。这三条通常称之为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程序性。纪检监察机关常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检查、交待和申诉、鉴定结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调查取证时要用不同的方法按照不同的要求去索取。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凡是知道与本案有关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但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案件知情人及被调查人在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尽快查清事实。案件知情人及被调查人中的党员有妨碍案件查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行为有:拒不接受办案人员的调查,拒绝回答有关案件情况的询问或拒不出证;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情节,或出伪证;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或对被调查人挟嫌报复;与被调查及其知情人攻守同盟;为被调查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对抗检查;为被调查人窝藏、转移赃款赃物、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5)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②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③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必要时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存款;④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⑤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有效的手段,也是重大的手段。但不能不慎用,更不能滥用,必须严格按中纪委2001年15号文件执行。“两规”对象一般是涉嫌重大犯罪问题;⑥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⑦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⑧必要时经批准同意可以对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⑨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其中③和⑤两项措施只有县级及以上纪检机关才可使用)。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对监察对象采取“两指”措施,同样要报地(市)一级监察局批准。(6)被调查人要自觉接受组织的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被调查的党员有妨碍案件查处行为又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立案机关批准,予以停职检查,并在处理时与原案合并处分。这些行为有: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7)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收集证据的工作,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监察机关委派的干部进行。参加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二人。未经组织委派,任何个人不得背着组织擅自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8)检查人员可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到现场察看、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收集证据,也可使用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9)收集物证、书证要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需要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对于可以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不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没有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写或调查人作谈话笔录,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的身份(含个人基本情况),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不必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或加注“属实”“供参考”之类的文字。书写证人证言,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六大要素)。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证。(10)要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鉴别证人证言,一般不得采取对质的办法。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要重新取证或补证。错证:不能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叫错证,或称证据失实。伪证:指知情人、鉴定人、调查人员对案件的重要事实、情节,故意作出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明、鉴定、记录等。伪证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其特征:一是案件知情人、鉴定人、调查人员所为;二是具有陷害他人或包庇违纪者的目的;三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隐匿证据。伪证对案件检查非常有害,它歪曲事实真相,嫁娲他人,或致违纪者逃避惩处,或致无辜者被诬陷。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11)纪检监察部门不能采取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纪检监察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也应作为证据收集。(12)正确使用证据。证据经过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任何人无权涂改或毁弃。移送证据时,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被调查无错的证据。要综合运用证据,证据之间有矛盾时,不得凭证据数量多少决定真实可靠性。认定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就能定案。当然,其间有矛盾又不能排除时,就不要轻易定案。认定错误事实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仅有被调查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或无法查实的不能定案;被调查人拒不承认,其他证据充分、确凿的可以定案。要客观地辩证地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运用证据,不能用孤立的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证据,也不能脱离实际地强求经过努力做工作仍不能获取的证据。证据是惩治违纪者保护无错者的有力武器,而不要成为捆住办案人员手脚的羁绊。3、进行材料见面通过调查,对于认定错误事实有了确凿的证据后,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进行综合,与被调查人见面进行核对,被调查人应对错误事实材料签署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反说明材料再见面,进行第二次见面时,不能让被调查人再写说明了,我们按证据来认定,这样就可以写调查报告了。被调查人拒不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材料上注明。见面材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调查人个人基本情况;二是被调查人所犯错误事实;三是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对错误的态度。4、写出调查报告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对问题的性质,责任划分有了统一认识后,就要研究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写出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是:调查工作的简要经过;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认定错误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定性的处理意见要准确、恰当。认定错误事实的定性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秉着对组织、对同志负责的认真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情况,慎重对待,留有余地,不随意拔高,不株连无辜,同时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等因素,严格执纪、作出恰当处理。处理上主要有三种:①违纪党员按党纪规定给予党纪处分,五种处分只能给一种;②违反行政纪律的,要依法给行政处分,六种处分所不同的是行政多一个降级处分;③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追邀或退赔,经济上不能让违纪者占便宜。注意把握党纪政纪的相应处分,送分管领导审批、送审。调查之后否定了的问题应交待清楚。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可以用写实的办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一般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调查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统一意见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调查报告中予以反映。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再延长调查时间。(四)移送审理1、凡属立案检查需要作出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由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2、要全案移送。应将调查报告连同立案依据、证据材料和被调查人的书面检讨等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本委审理室审理,并办好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3、审理过程中,如需补充证据,审理部门可直接调查补证,也可由调查组予以补证。4、受刑事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直接受理。审理过程中应将案件材料送有关纪检室征求意见。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直接补证;需作进一步调查的,由纪检监察室办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应报告有关纪检监察室。5、案件经审理并报常委讨论后,一般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的检讨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调查组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批准权限呈报审批。6、不需移送审理的案件,由承办的纪检监察室直接将调查材料立卷归档。要认真细致的清理、整理、登记、装订。总的要求: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洁、便于查阅。立卷归档要从实际出发,可以一案一卷,也可以一案多卷,多案一卷。案情复杂、材料多的可以主卷和附卷。作为定性处理的主要依据材料入主卷,其他材料入附卷。7、结案。作出处分决定,重要职务的要报同级党委批准,形成处分决定,形成书面通知,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单位应在30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处理情况,被通知的单位必须执行,没有商量的余地。在处理中需要把握的要点:1、要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被处理的对象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3、被处理的对象不允许有党纪政纪的特权。4、被处理的对象违纪都要依纪追究。办案必须讲程序,程序就是法,许多同志不太注意程序,忽视了其中某一个环节而导致案子被翻。因此,严格按程序办事,是每个纪检干部的基本功,通常说的办成铁案,就是按程序做到“三坚持”,即:坚持用事实说话;坚持用条规说话;坚持按规矩用文字说话。四、查办违纪案件要讲究方法查处违纪案件首要的是事实清楚,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证据是基础。取证难,是查办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取证工作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与违法违纪者进行智慧与力量较量的工作,许多重要证据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到手的,需要我们煞费苦心,巧用方法,才能达到目的。从过去工作的实践看,有这样一些作法可以借鉴:一是盯住关键,穷追不舍;二是利用矛盾,相机突破;三是旁敲侧击,逼其就范;四是抓其痛处,断其退路;五是出其不意,回避不及;六是多方连动,无法串通;七是声东击西,捷足先登;八是过真有假,细找破绽;九是当断即断,证据保全;十是虚张声势,明马暗车;十一是苦寻苦找,大海捞针;十二是虚实相济,投石问路;十三是全面清理,逐一核对;十四是现场勘察,一目了然;十五是平平细读,巧点要害;十六是引而不发,深追深挖;十七是开门见山,单刀直入;十八是不失时机,起网收鱼;十九是言明利害,限期说清;二十是敢用措施,杀鸡治猴;二十一是政策攻心,敲山震虎;二十二是指明条规,对号入座;二十三是以其之矛,刺其之盾;二十四是化整为零,分段落证;二十五是搬掉大树,后靠无望;二十六是已有之玉,琢磨成器;二十七是去隐现真,剥皮见心;二十八是盘根问底,原形毕露;二十九是抓住主蔓,顺藤摘瓜;三十是现有证据,辩核真伪;三十一是他山之石,借以攻玉;三十二是洞察秋毫,蚂迹寻踪;三十三是晓理动情,出示真据;三十四是浊流不流,源头找因;三十五是归途相截,无法提防;三十六是相求可应,有予必取;三十七是找准钥匙,启开难锁……。流水无常形,布阵无常势,办案无常法。在查办违纪案件的过程中,取证本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方法,需要办案人员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以获取准确、真实、充分、有效的证据为目的。目标是明确的,方法可以灵活。关键靠办案人员精心、精细、精明,“三精”出高招,“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我们能把握战机,善用计谋,再难的案件,也还是能找到恰当的突破方法的。五、办案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主观印象。人们健康的心理,能保证、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不健康的心理则会影响、阻碍工作任务的实现。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矫正不健康的心理,化消极心理为积极心理。查办违纪案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一工作过程中,办案人员必定会要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因而发生和发展着种种心理现象和心理过程,案件办得成功与否,与办案人员心理素质、心理状态有着直接的关系。办案人员一定要善于自觉地进行心理调节,保持健康的良好的心理状态。我们正处在改革发展的新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办案人员往往容易产生某些不利于办案工作进行的心理。常见的有:一是畏难心理;二是急躁心理;三是厌倦心理;四是憎恶心理;五是恻隐心理;六是忧虑心理;七是先入为主心理;八是贪利心理;九是碍情面心理;十是感恩心理。还有悲观心理、攀比心理、恐惧心理、仿效心理、报复心理等等,也有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只要上述种种不健康心理一旦不同程度的产生,就必然阻碍着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办案人员要有意识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防止和克服不健康的心理。怎么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呢?第一,要加强党性修养,增强事业心、责任心。要有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敢于自我牺牲的思想准备。第二,要强化自我心理调节意识。要善于自我认识、自我克制,遇事不慌,临危不惧,镇定自若,深思熟虑,审慎周密,不鲁莽、不草率,不马虎、不急躁。第三,要勇于实践。多办案,办大案,办难案,经历多了,经验丰富了,把握就大了,心态自然舒坦了。第四,要光明磊落,豁达大度。处处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不卑不亢,平等待人,能恶人、能容人,以平静的心态占据有利的心理位置,驾驭复杂的工作局面,变不利为有利,尽可能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被调查人心理相容。第五,自觉掌握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胸中始终有唯物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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