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留地没有登记是否还总有一片风景属于自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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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知识竞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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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GNS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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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10012012
TD/T 10152007
GB128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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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桓台县国土资源局&&&鲁ICP备号技术支持:桓台县信息中心 桓台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中心大街729号&&&联系电话:&&&邮箱农村卖地,自留地是否属于自己而不是集体?_百度知道
农村卖地,自留地是否属于自己而不是集体?
!!!!!?求解决办法!!,不是集体的!!!!!!!!!!!!!!,我们那个对的负责人打算平均分配(他家没有自留地),政府准备卖地最近我家正被商业征地!,自留地归私人所有!!!!最好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拿出来集体分!!!!!!。不知道是不是!!!!!急!!!!!!!O(∩_∩)O谢谢!,可是我觉得法律有规定
提问者采纳
自留山和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农民个人具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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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对集体征用,我来为你做出专业。
有什么疑问可以继续与我讨论交流,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队的负责人做出了均分自留地的决定:很遗憾,不得出租,其成员只有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家其实只享有自留地的使用支配权,集体为了配合政府工作,你的想法是错误的你好,自留地,合法有效,不能以使用权(不完全物权)对抗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所以集体负责人决定均分土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或买卖,那是以集体的名义做出的。现在政府征用
1)国家明确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时集体所有。我国没有私有天地。2)自留地,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国家征收,应该给予补偿。3)各地对自留地的征收补偿有各自的做法,没有一定的规范。你们只能村民大家拿主意,多数人的意见只要法律允许就可行。
我国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根据《征收法》。如果你们被征地,可以要求补偿。因为你家对自留地有使用权即收益权。而每家的自留地有大有小,不可以平均分配。
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城镇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960万平方仅是的土地上,是没有一寸土地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你取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已。
自留地的所有权规则其实并不特殊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在农村自留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支持医国隐医先生的回答。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的。附上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自留地是属于自己的,生不带走,死不带去的,自留地归私人所有,不是集体的,不应该拿出来集体分,因为我去年就开始在政府做了,我知道这方面的信息,
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
村长要分就举行村民大会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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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专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临多重困难-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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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临多重困难
本报记者 郝帅
中国青年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提到,这次改革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也将农村土地列入到登记范围之中,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各项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但问题接踵而至,要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是对农民土地进行精准的实测,目前来看,“农村的土地还存在面积不准、数据不清的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农村调研时发现。&&&&尽管在二轮承包时,全部发了证,但1998年时颁发的证,算出的土地面积并不精准。李国祥说,1979年安徽小岗村开始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全国全部推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把集体的地分到每家每户,第一轮承包是15年。所以到了1998年,叫二轮承包,二轮承包是30年。&&&&然而,在当时一轮承包、二轮承包时,并没有现在的测量仪器。“大家拿个绳估测一下,算出的面积很多是不准确的。”李国祥认为,农村绝大多数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难度很大,因为需要实测经费很大,这个经费谁来出,也存在“扯皮”,中央文件说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没那么多资金,所以积极性并不高。&&&&还有分析指出,确权进展快慢与地方政府意愿也挂钩。因为确权会对一些地方政府未来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征地方面的难度将大幅增加。过去的一些征地工作,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农民不能决定土地的买卖,也不能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确权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前的乱征地等侵权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但很多地方政府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开展确权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按计划,今年我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在去年三个省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再选择8到10个省份,登记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基本会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农地。而中央给出的时间表是5年内结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李国祥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测工作能否如期完成,完成后又能否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国家、省、市、县进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都还需要时间。&&&&“但现在能够肯定,统一登记发证的现实影响是,农民将得到更好的产权保障。长远来看将是为宅基地和农房的抵押转让和市场化做准备。但土地实测过程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甚至花时间处理农户间的纠纷,5年时间显然很紧张。”李国祥担忧。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省内外试点实践经验,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要求及问题解答整理归纳如下,供各地参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关系。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关系
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用益物权,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权登记颁证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
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县级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7、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县为主,由省统筹安排、市加强督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①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9、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要把握5个步骤:一是确定确权登记颁证乡镇,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三是组织开展实施,四是组织检查检收,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具体实施要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收集信息、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10、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11、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12、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权属关系如何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由二轮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益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认,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家庭现有人口,由承包方书面申请确权登记共有人,发包方审核确认。二轮土地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是进行重新发包,原承包共有人中婚嫁人员在嫁入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是否作为嫁出地土地经营权共有人,由其家庭承包户商定,并由家庭承包户主负责通知原承包共有人中的婚嫁人员。
14、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 家庭承包户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
&&& 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员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
&&& 死亡人员的原家庭承包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
&&& 死亡人员属于孤寡户(五保户)。
15、服兵役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仍然具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6、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不排除享有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仍然有原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在备注栏说明(安徽省高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17、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刚刚出生的婴儿就取得了村民资格,是家庭经营人口,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认了新增(去世)人口是家庭经营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口。
18、出嫁女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延包后,出嫁女承包土地在娘家,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收回的应当返还。可根据当事人意愿,明确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19、入赘女婿如何在登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在农村土地一轮、二轮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保护,属于登记范围。
20、家庭承包部分成员已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享受了国家的企业退休养老待遇政策,有的是农业户籍,是否确定为家庭承包人员?
不属于家庭承包人员,不予确权登记。
21、家庭承包成员要求分户、变更户主如何处理?
&& 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户出具书面申请,并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给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 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以确权登记。
&&& 承包农户申请变更户主姓名的,原则上不予变更,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内容予以登记。
&& 2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2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24. 关于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如何处理?
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确权登记,未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依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延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25、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26、因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各分得承包土地,在同一个村组如何确权登记?不在同一个村如何确权登记?
承包土地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发包的,夫妻双方应在各自的村民组确权登记,承包户主各填各的名字,共有人的填写,由其家庭决定,但只能在一方登记,不能重复登记。
27、承包地被征用如何处理?& &
承包地已被国家依法征用,而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28、自留地和园地如何确权登记?
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暂不确权登记。
&& &&29、“机动地”如何确权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中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已法定程序发包的,按现户主确权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
30、农民之间买卖房屋并将其承包地一并出售的如何确权登记?
农民私自买卖承包地是非法的。如买方已进城落户或农转非,符合法律规定被收回的,应依法收回,登记为集体土地;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收回的,仍按原承包户主确权登记。
31、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如何处理?& &
村组内修建公路、人行便道、塘、坝、库、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不管是否办理建设手续,均不再计入承包地。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 32、因国家、省、市建设道路等被用作取土用的承包土地,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如没有办理征地手续?
仍按原土地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
33、农户将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如何处理?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盖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暂缓登记。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34、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确权登记?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3〕 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后据实确权登记。
35、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
  36、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37、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还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38、对在小城镇落户家庭的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39、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承包的意愿。
40、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举家外出的农户,应通过该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于不 能回家的,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为处理。确实无法联系上的,由村(居)民小组长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处理,代其签字确认。
41、合并(分解)村民小组如何确权登记?
村民小组合并(分解)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分解)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42、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如何处理?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纠纷等问题,应尽量调解解决,若调解无效,可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若仍然难以解决的,暂不确权颁证。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43、农户自行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对农户开垦的荒地及村庄内闲置的土地,未纳入二轮承包土地,现由农民耕种的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未依法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已经发包的,可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但纳入二轮承包土地计税面积的,不与农业补贴挂钩。
44、承包地边界争议如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 45、已经流转的土地,有的已被推平,有的没有被推平,
耕种地块还在,如何在登记?
流入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前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不变,不重新丈量,不确定四至,按流转面积登记造册,确地确权登记,也可以按照“确股确权不确地”方式登记。
没有被推平,耕种地块现状还存在的,按耕种地块现状,确确权登记。
46、关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等征而未用的土地何确定?  & 对于铁路界内、河道界内、公路界内和水库淹没界内,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农户临时耕种的,不得纳入承包面积,不予确权登记。& &&
47、确权登记与农业补贴挂钩吗?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09]8号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不与任何农业补贴挂钩,只在查清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四至界限。
48、经营权证记录终止时间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 ] 6 号),新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二轮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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