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儿子对大爷有法定义务扶养义务吗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然而现实中经常会因种种原因,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父母状告子女索要赡养费的亲情诉讼屡见不鲜。最近,沛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几起案件。  案例一  出嫁的女儿该不该赡养老母亲?  吴老太出生于1931年,一生历经坎坷,1957年带着女儿小兰再嫁到沛县张庄镇,于1965年又生一女小霞。如今,年满80周岁的吴老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两女儿却不愿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吴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女儿每月支付800元的赡养费。  法庭上,小兰、小霞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义务赡养吴老太,再说自己生活也很拮据,没有经济能力。  最终,沛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判决:两女儿每月各给付吴老太生活费400元。  法官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民间习俗不能代替法律。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一些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另外,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子女不论是男是女,都要来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借故以种种理由逃避义务的履行,父母有权利依法要求他们履行,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他们履行。  案例二  兄弟有协议,谁该赡养老父?  邓大爷今年77岁,有两个儿子,本应安享晚年的他却被迫走上法庭,状告自己的儿子。邓大爷的老伴早年去世,他含辛茹苦将两个儿子抚养长大,并分别成家立业。早在1985年分家时,大儿子邓明和二儿子邓亮就协商好,由大儿子居住祖屋并拥有家中全部财产,以后对老父亲养老送终。二儿子结婚时做了上门女婿。  20多年来,大儿子一直按照协议照顾邓大爷,但邓大爷两年前患上脑梗塞,卧床不起。大儿子渐渐有些吃不消,希望弟弟能够出些钱为老父亲治病。谁料,弟弟听到哥哥的要求,坚决不同意,他认为父亲一直偏心哥哥,分家时自己没有分到一点财产,况且当年兄弟俩有协议在先,自己不应该赡养老父。  沛县法院判决:二儿子对邓大爷有赡养义务,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邓大爷的医药费兄弟两人各承担50%。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可转让  兄弟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通过一纸协议,将赡养老人的义务由大儿子一人来承担,二儿子不再尽赡养义务。而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法定的义务不可转让,不可抵消,不可解除。显然兄弟间的协议不能规避二儿子的法定赡养义务。  案例三  继子女应该赡养继父吗?  家住沛县栖山镇的王大爷,30年前与失去丈夫的刘大妈结婚。王大爷一生没有子女,刘大妈有一儿两女,三个子女之前把王大爷和刘大妈都照顾得挺好的,一家人其乐融融。不幸的是2010年6月,刘大妈在去菜场途中,被一辆三轮车撞倒,后因失血过多,伤重去世。刘大妈去世后,刘家的三个子女就对王大爷不闻不问。王大爷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上王大爷告诉法官:他自己没有孩子,一直将刘大妈的孩子视为己出,年轻时靠打零工挣钱养活这三个孩子,供他们读书,帮助兄妹三人分别成了家,本想他们是自己晚年的依靠,可刘大妈去世后,三个孩子都不愿意再赡养自己,这让王大爷很寒心,难道继子就没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法院经过耐心调解,最终父子间达成调解协议,三个子女每月各支付王大爷生活费200元,并将经常回来探望老父亲。  法官说法  继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表明养子女、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样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不能以非亲生子女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  法官简介  魏翔,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沛县人民法院朱寨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法官”、第一届“十佳调解能手”、第三届“十佳调解标兵”、“零发改、零信访、零违纪”法官;2011年4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学习陈燕萍先进个人”。  市中院11—12日  开庭公告  8月11日9:30,上诉人黄思远与被上诉人徐州智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张艳。  8月11日9:30,原告陈彩银与被告王元进企业出售纠纷一案,在第30法庭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李玲。  8月12日9:30,原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韩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第16法庭开庭,主审人秦国渠。  (更多公告请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xzz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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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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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是( &)。 & &A.家庭暴力 & &B.虐待 & &C.遗弃 & & & &D.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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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张大爷一同生活并对张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可以多分。养子由于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苦难,也应当在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相关文章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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