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资老板拖欠工资怎么办地方政府迟迟不能解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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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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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工资被拖欠了,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强制执行、法律的帮助,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其次要学会用法律维权,获得应得的报酬。总之要借助政府,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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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工资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关系首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为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坚决有力措施,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也要看到,拖欠现象并未根本杜绝,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一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继续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劳动保障、行业主菅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行政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部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司法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劳动保障、公安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当密切配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近期要重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和与奥运工程相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工作。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劳动合向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一致。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定期如实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日起施行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农民工,有关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工资标准及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四、继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曾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二)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以及支付数额等情况,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建筑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通过实名制卡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保存备查。
五、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最近3年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应建立而未建立专用账户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
(二)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动用专用账户内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动用专用账户内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补足。
(三)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和撤销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称号;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取消其资格。
除前述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评级标准,每年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七、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二)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设立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岗位,负责对承包范围内所有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综合保险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和本企业或分包企业的工资纠纷。
(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六)行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纠纷
(一)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约定支付工付,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侵害自身工资报酬权益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二)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发现1起,及时查处1起。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保证办案质量。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部分裁决。对于提起劳动仲裁而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可酌情减免其劳动仲裁费用。
九、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相关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劳动保障、司法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工会组织及行业协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行业主管部门、各类行业协会、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做到知法守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督促建筑行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在建筑工地等用工场所以醒目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农民工权益、劳动行政监察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对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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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平台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
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 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 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 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 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 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 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1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承包双 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 的监督管理。 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 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 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 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 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 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 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工 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其进行曝光,并对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 进行限制。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 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 款支付。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 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 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2 独列入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大力推广由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 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项目施工现场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 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 “一卡通”管理系统。 五、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 总责。要充分发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 动,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欠薪逃匿的, 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努力保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加强解决跨地区建设 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 益。加大建设领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努力保证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劳动争议案件按时办结。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 性事件,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 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各级监察部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 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011 年 1 月 28 日3 房产项目变现也得发工资据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8 日发布消息称,该部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说,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 题依然存在。 通知要求,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 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 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 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 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 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资产变现也必须给农民工发工资本报讯(记者代丽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消息称,该部与发展改革委、监 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具备还款 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通知说,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 题依然存在。 人保部等部门要求,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 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 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4 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 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 社会公布。未解决欠薪房企一律不批新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8 日发布消息称,该部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说,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局、委) ,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 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 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 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 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 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政府欠工程款不批新项目据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8 日发布消息称,该部与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5 通知说,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 题依然存在。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局、委),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政府工程若欠薪将停批新项目2010 年 1 月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几项杜绝建设领域欠薪的措施。 据了解,当前中国的建筑行业普遍盛行垫资制度,在开发商预售房屋回笼资金前,每层分 包、转包关系下的承包者都需要自掏腰包,垫付部分款项。最底层的农民工则为之垫上自己的 工资,每月仅领取两三百元生活费,待到年底或工程结束再最终结算。由于三角债务的存在, 建筑行业工资拖欠极为普遍,农民工在不同的分包、转包商间艰难讨薪。 因而, 《通知》首先要求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 的农民工工资。若地方政府不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 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至于普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 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 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 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 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是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样要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6 责任。 不过,因为劳动合同的缺失,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旦遇到欠薪纠纷,都难以确认劳动关系。 对此,人社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区则 要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 为了预防新的工资拖欠,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严禁先开工 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建设资金 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在治理欠薪问题时, 《通知》明确,要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 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若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并引发严 重群体性事件的,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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