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爱你 电视剧醉酒了,把别人强奸了,是不是判刑会很轻,,,,

请问律师:我喝醉酒后强奸了我表姐,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去自首的话会被判几年?_百度知道
请问律师:我喝醉酒后强奸了我表姐,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去自首的话会被判几年?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得到心灵的洗礼 否则 你生的每一天都有一双眼睛在另一个世界注视着你
痛苦会慢慢的侵蚀你的良心
不停的啃食它
外在的痛苦可以痊愈
心灵的创伤需要精神的抚慰
用你正直的良心去抚慰你懦弱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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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强奸但却间接故意杀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法律上不会判死刑,道德上嘛应该拿炮轰
以后就不用再想这些了
上阴间去求她原谅你吧
你活着会很累的
你一想起这事儿你就会很痛苦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型,你没事。你不用自首/
不是,你强奸了她,她死了,只要不是当场强奸致死,强奸证据已经消失,问起她为什么死了,你傻啊,非说你把她强奸了?你怎么不说她男朋友把她强奸了?傻孩子,你自首干什么啊?
你好,你的事情我想跟你细谈。。。。。。。
与其每日担心害怕 还不如早日去赎罪
你还担心你做几年啊, 你偿命吧
你就个畜生~应该枪毙
我日,你蓄谋多久了?
做梦没?梦着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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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说到知法懂法,和法官、检察官相比,我们望尘莫及,法官、检察官是法律界的专家,自然了如指掌、烂熟于心。但近来频频冒出一些不可思议的判决,令人不禁对他们刮目相看,不知是法律太高深莫测,还是他们的水平太牛,反正看不懂。重庆70岁老头强奸幼女,因为关键时刻力不从心,检察院认为犯罪未遂,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广东韶关18岁少女黄某为了帮助男友筹钱玩网游,灭绝人性、人面兽心,杀死年迈的外婆,法官竟说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南昌市警察刑讯逼供打死人,法院判定情节轻微;重庆青年王某醉酒驾驶,撞死行人付波,事发3个月逍遥法外,检察院认定王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最近, 苏州的法官又加入荒唐判决的大军,‘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强奸致人死亡只判强奸罪3年,不判杀人。真是雷人!只听说两罪并罚,没听说两罪同犯取其轻。日,洋酒推销员莉莉在苏州一家酒吧推销,和李兵等人一起喝酒喝得烂醉。李兵顿生邪念,开车在一个绝少人迹的停车场,与酒醉未醒的莉莉发生性行为。随后将莉莉送往租住地途中突然发现,躺在一旁的莉莉已嘴唇发紫,呼吸细若游丝,赶紧送到医院,可是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仍然没能挽回莉莉的生命。近日,法院判决,李兵利用被害人醉酒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可认定其违背被害人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奸淫被害人,李兵强奸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现在已经不是噤若寒蝉的年代了,过去老百姓对法院的判决逆来顺受,谁敢说三道四!现在言论自由了,法院判的过轻、判的太重,总会有人敢想敢说、仗义执言,何况判的荒唐,我当然要不平则鸣!死者如果不遭到李兵的强奸,绝不会窒息而死,她的死亡是李兵实施强奸行为导致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把一个女人强奸了,在她醉酒后身体虚弱的时候,导致她的死亡,判3年,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太轻了!不用猜都知道有暗箱操作!    法官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于是有些贪婪之辈利用这种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把法律作为自己成为敛财与人情的工具。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不公平的判决是可以推翻的,网络与社会的力量不会让贪婪得逞,正义将汇聚成惩恶扬善的怒火,战胜如同儿戏的判决。现在的法官不好当了,因为喜欢‘说三道四’的‘刁民’越来越多,逆来顺受的绵羊越来越少。你敢徇私枉法,老百姓就敢把你拉下马!你想冤枉好人、放过坏人,老百姓绝不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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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能致死?这哥们太强大了吧  
  法官没将不法侵占物充公已经万幸
  死法,死发
  黑到最黑了。
  这世道。。。。。。。。
  要看强奸与死因是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是不是还有醉酒、或其他原因?  感觉现在强奸罪判得比以前轻了。
  黑暗的社会啊
  这也用说!
  得判个20年
  法官是有价的,只要你愿出钱,什么都可搞定
  这个应该是过失杀人,没有故意杀人动机。
  差点就前十哪!我一绺绺的抓头发啊!
  ....................
  如果犯罪的人不出钱,那么他一定会被用来捍卫法律的尊严!!!  如果他出拉钱,那么就算啦、忽悠、不知道、危害小、没什么大事、闹着玩呢、躲猫猫等等,反正肯定有原因,没事。
  不清不楚的材料,不过强奸死倒是第一次听,如果是致死,一般都会伴着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而在判决中,并没有见到如伤害致死等字眼,所以估计被害人致死原因与强奸没有直接的关联。
  死亡原因是什么?
  两耳不闻窗前事   拿分走人
  没有尸检报告,怎么知道死因?
  折腾吧,有他们完蛋的一天
  临时性判决!        希望此帖不被和谐!
  不让回就不回,稀罕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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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长是我爸,杀人放火都不怕!
  同样犯罪性质的俩派出所长一个被重判一个却逍遥法外:法律输给了特权!                         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泽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日,被告人曾泽有利用担任会昌县公安局庄埠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违法接受他人的请托,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在请托人未提供婴幼儿父母户口簿的情况下,分十余批次为父母户籍地都不在庄埠乡派出所辖区的353名婴幼儿办理了出生登记,并在办理出生登记的当日或数日内,为该批次登记的婴幼儿办理户口迁移。该353名婴幼儿迁出庄埠乡后,均在瑞金市落户。曾泽有在办理落户登记、户口迁移过程中,以每个婴幼儿50—600元的标准收取请托人李优文、谢小荣等人的好处费共计146050元(其中交给内勤许某12000元)。                 判决结果公布以后,会昌县一片哗然。尤其该县公安局内部,更是议论纷纷。因为他们清楚,与曾泽有同时犯罪、同样收取高额贿赂、同时被初查的另外一个派出所的所长胡福盛,如今却稳坐西江派出所所长宝座。究其原因,得益于他有权倾一时的叔叔、副局长胡恩辉在中斡旋。                 先说说这个案件的背景吧。近年来,江西省瑞金市许多当年计划外或婚外生育的小孩,因为当初没有办理户口,面临上学难的问题。当地规定,这类人员须交元的社会抚养费,方可办理上户手续。相关人员为了达到既省钱又能上户的目的,把目光盯向邻县会昌的基层派出所,试图通过贿赂派出所长为他们违规办理户口,再迁移至瑞金落户。他们划算了一下,准备花一两千元办成事。这样,会昌县的一些派出所长在利益面前,便把持不住了。大批从会昌回迁的户口,引起了瑞金市公安局的警觉,他们向赣州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去年年底,相关部门开始调查此案。经初查,西江派出所违规办理户口98份;庄埠派出所312份(后查实353份);另外两个派出所各10份。由于原公安局长尹良耀极力庇护,加之胡福盛系副局长胡恩辉的侄子,胡恩辉也极力斡旋,这几名涉案派出所长当时全部得以“从轻发落”,交由该局督察大队“诫勉谈话”。后来,由于邻县出事,加上尹良耀下台,会昌的这个案件被赣州市列为督办案件,重新办理。                 会昌县公安局内部普遍认为,曾泽有最终被判,是因为他没有后台。有民警说,表面看起来,胡福盛的98份比曾泽有的353份少一些,似乎罪行轻一些,其实胡比曾更为恶劣:1、西江毗邻瑞金市,是率先违规办理假户口的派出所,正是该所大肆办理假户口而未受查处,才误导了曾泽有,认为这样做没事,敢放开手脚去做;2、曾泽有一般让内勤民警去办,自己几乎没有亲手办过假户口,而胡福盛则不然,他除了唆使手下干,自己还亲自动用专用电脑办理了10份假户口。一名局内人士一语道破天机:有胡恩辉这样强的叔叔从中保护,胡福盛想坐牢都难!                 另外有一种说法,原公安局长尹良耀与该案有脱不了的关系。据知情人讲,曾泽有刑拘之初,寄押在尹任职过的定南县,尹专门从赣州赴定南看守所看望他,并进行了密谈。                 胡福盛的一位警校学友透露,早在警校读书期间,胡就因盗窃他人财物面临开除,因叔叔胡恩辉的高效活动,最后给了个处分,毕业后顺利分配到会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近年几乎坐直升机得以提拔。“这次,督察大队说他没有收受贿赂,是不可信的。”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没有丰厚的回报,他胡福盛是绝对不会帮别人白办事的。”一位熟悉胡福盛的民警说。                 会昌上下普遍认为,同样的犯罪性质、同样的所长头衔、同样收受贿赂、同样被初查,曾泽有被判10年6个月,而胡福盛却逍遥法外,稳坐所长宝座,太不公平了。有人表示,他们会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直至揪出其保护伞。但更多人认为,胡福盛之所以能逃脱制裁,正是有当地的检察长在庇护他,你想,检察长的权多大!再说,凭胡恩辉的势力和能力,告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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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做有利于河蟹吧
  无奈无奈无奈
  我为了正义,要顶此贴。    有什么证据证明不是强奸致死的吗?
  日,洋酒推销员莉莉在苏州一家酒吧推销,和李兵等人一起喝酒喝得烂醉。李兵顿生邪念,开车在一个绝少人迹的停车场,与酒醉未醒的莉莉发生性行为。随后将莉莉送往租住地途中突然发现,躺在一旁的莉莉已嘴唇发紫,呼吸细若游丝,赶紧送到医院,可是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仍然没能挽回莉莉的生命。  =====================================================  来天涯两个目的,第一是看铁观音。
第二就是看这种水平不咋地还想黑人的。
洋酒推销员是什么货色大家都清楚把?
还不是你花钱买我的酒,
我陪你喝,
我喝的多,
你花钱就多。
然后为了钱,
给你搞一下也无所谓的主?
100个洋酒推销员, 99个其实就是卖酒兼做皮肉生意的。
我这么说大家没意见吧?    下来就是兰州险恶的居心了。
显然兰州对政F是痛恨的。
痛恨到不分青红皂白,
乱编接口来诬陷人的地步了。
问一下, 兰州你搞你老P的时候你老婆怎么没死?
再问一下,你看下醉酒死亡案例多不多?    明显的,
新闻天天演,
某某街道发现醉酒人员醉死了。
这个就是酒的原因,
是因为那个鸡想多卖的酒拼命喝,
结果醉死了。
能算是人家消费者的错?    还有那个新闻,
一个镇的女干部, 喝醉了,
露宿街头,
被流浪者强女干的新闻,
怎么同样的醉酒后性J
怎么人家没事?
为什么你不去帮人家声讨那个流浪者?    由此我推断,
兰州要不就是极度仇视我国的特务分子,
要么就是被那个卖酒的鸡带了绿帽子的可怜虫,
所以来这里发泄。
  绵羊~咩~
  三分,走人
   路过!!呵呵  
  法律?法律是个P ,就会欺负我们这些普通人
  喝酒误事!拿分去也
  你们不懂了吧,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世风日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反思,使人民纵容,使他们更嚣张
  中国判案没有案例,也就是说可以根据情况应用法律,再加上有自首情节等等,这是合理合法的枉法.
  不明真相
  司法独立
  法院代表了广大犯罪分子的利益。
  也算是临时性强奸吗?
  不明真相,围观中。。。
  那个杨大侠怎么还不来啊?
  临时性顶一下!
  这个世界很黑,有些案子,所有人,公检法全买通了
  类似这样的判案少吗?真正的公理哪里有?故意杀人未判死刑的还不是有。
  现在这些当官的出门坐的是官轿,逛窑子花的是官银,吃的是官米,开口就TMD官腔,就是不说人话不干人事!!!!
  我们国家的法律干脆废除了吧,,反正形同虚设。。  如果坏人得不到审判,这世界还有公义和文明吗??
  又强奸 有致人死亡 肯定是死刑!!!
  中国是最和谐的国家
                    关注                  
  上至七十,下至十七,有关系的真多。
  如果是真的话就应该就地枪毙,假的话就应该把LZ就地枪毙
  很无语
  不明真相
运气不太好....
  只能说明酒水假酒
  不荒唐!很正常!  苏州法院 法官黑的很超常!  希望 薄书记 来苏州打黑!!!!
  不黑还是河蟹吗?
  死亡原因是什么?没有尸检报告,怎么知道死因?  这个是临时性判决!
  都喝的烂醉如泥了估计是喝酒致死  
  操,卖酒的不是人么?陪你喝酒就活该被你搞死么???
  从楼主的描述中看,嫌犯对受害人进行过强奸这一事实是可以成立,但硬要说受害人死亡是由强奸所致,显然证据不太充分,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可能是酒精中毒所致,那嫌犯有没有逼迫被害人喝了大量的酒这一结论能否成立,还有是嫌犯发现被害人已出现酒精中毒的症状后有没有采取救治措施?这些都可以成为嫌犯量刑条件,嫌犯被判三年只是针对强奸这一条来量刑的,还有其它的呢??比如1他有没有强迫被害人喝过量的酒,2被害人出现不良反映时他有没有采取抢救或救治措施,3被害人的死是不是因为嫌犯的强奸行为而延误了有效的救治时机,也就是说受害人的死和嫌犯的强奸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是强奸直接致死。综上所诉,法院只判嫌犯强奸一项罪名显然有失公允。
  此案不一定要按故意杀人罪判处,但是强奸罪有情节严重致重伤或致死的量刑情节,如果强奸是受害人致死的唯一原因,那么极有可能判处死刑,如果不是唯一直接原因也是按强奸罪最高刑罚定罪量刑绝不可能仅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
  洋酒推销员,说的那么好听!
       作者:rivermoon0623 回复日期: 20:47:51 
      感觉现在强奸罪判得比以前轻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为现在玩强奸的都不是“一般人”。
  无奈的老百姓含泪顶上
  不敢讲。三分走人
  如有一天这法官和检察官老婆女儿被我强奸致死他们可以判我三年刑期吗?
              拆拿的法律就想安全套,可大可小可长可短。      最重要的是你够硬!!          
  关系大于法,黑啊!
  又一个临时性QJ了!
  美国心理学家曾经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在性交过程中杀死对方将会得到最大的快感“这种属于性变态的一种
  法律,我想对你说:  唉唉唉唉唉!
  不用猜都知道有暗箱操作!  
  我不说话,我怕跨省
  土地被征用合法权益被剥夺上访上诉无门  我叫翁少连,女,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村人,身份证号:120687,手机:,我们村集体承包土地被征用,土地被征用后政府返回第三产安置地,批给村集体建安置房,分配给土地被用的失地村民,日五星村村委召集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认了《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该方案享受安置房分配资格的第一条第1款是农业户,第五条安置房按户分配每户分配一套安置房,我的土地被征用是农业户,我自己和我儿子一个户口,符合安置方案的第一条第1款,但村里不给我分配安置房,说我无权分配安置房,理由是我是女人户口,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表决议通过的《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我都有权分配本村安置房。但至今3年多,我上访瓯北镇人民政府、永嘉县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均回答安置房属地方政策与法律无关、属村民自治范围,政府不能管。我起诉至永嘉县法院瓯北法庭,瓯北法庭裁定不是法院受理范围,安置房分配属村民内部事情,法院不受理,村委有自治权。我又上诉到温州市中院要求受理此案,温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我是完全符合村规民约的,同时符合国家法律的,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法院和政府的信访部门都说现在村民自治比国家法律还要大。法院不受理政府管不了,上访上诉无门。  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村村规民约均有权享受本村的安置房分配的,我是户主,我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没有分配到本村安置房,反之村书记潘云明是定销户口没有土地被征用劫能分配到3套安置房,部份居民户口也能分配到安置房,我是农业户且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户不能分配安置房???这是什么世道///???我上访、上诉3年多,,,现在上访无门,上诉法院不受理,,怎么办,,请高人帮帮忙,我终身感谢。翁少连,手机:。  下图:
一, 我的身份证,户口  
二,《五星村征地农户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分配方案》  
三,温州市信访复核科的答复件  
四,永嘉县瓯北法庭不受理的裁定书  
  打酱油
  我们以为很白很纯洁的东西,往往都是最黑的,它不知擦了多少粉来遮盖!
  LZ 小心被通缉  ====================
  黑道底啦!
  吃烙饼去
      司法都不能独立 还TM和谐社会    该判法官弹JJ到死
  好强大!
  如果罪犯没有出钱,那法律肯定是公正的.....
  化学阉割
  ha h a
  临时性判决!
  这个世道啊?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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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识的人在酒后发生关系算强奸吗?
一直不太清楚的问题,正好前两天遇到了,想请教下大家。群里认识的两个女生要去群里的另一个男生家吃饭,正好大家一起去了。四男三女,最后剩三男两女。那两个女生主动喝的酒,没人灌她们,最后都喝多了。就给扶到屋里的床上躺着。有一个女生应该是不想走了,在床上想吐,我朋友过去看她的时候主动抱着我的朋友,但是意识是否清醒不清楚,应该是喝多了。过了一会,另一个女生清醒了点,拉着那个女生回家了,我给送到家的。我想问,如果上述的情况,我朋友和那两个或者其中一个女生发生关系的话,算不算强奸呢?真的不太清楚。怎么能看出是不是违反女性的意愿呢?因为有些女生心里并不太反对这种事情发生啊,而且又是主动去别人家。还有怎么能判断到底是真喝醉还是假装的呢?毕竟每个人的酒量差距是非常大的。另外貌似不算强奸的话,貌似也算聚众淫乱了,组织者似乎也是违法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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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讨论具体的案件,必须有一个前提:案件的核心事实没有争议,否则无从谈起。强奸罪的核心事实是: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之前认不认识,喝没喝酒与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事实验出了精液,也只能说明发生了性行为,所以,如果直接回答题目,那就只有一句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个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先说一点理论知识。法律人分析问题有自己的方法与逻辑,考虑一个事实是不是构成某种犯罪是要根据这个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的。按照我国通常的理论,犯罪构成具有四个要件:主体(谁可以犯这个罪)、客体(这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什么利益)、主观方面(行为人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危害结果,比如是采用什么手段,造成了几死几伤?)。上述四个要件在强奸罪上反映为:主体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男性自然人、客体为女性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性自由)、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是采取了欺诈、胁迫等足以违背女性意志的手段,并且发生了性关系。上述四个条件都满足的时候,构成强奸罪。本案中首先假设这个男性符合主体要件,而且客观上已经与女生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还需要考量剩下的要件是否符合,首先,主观方面上是不是故意,这一点其实是法律实务当中最难判断的,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怎么想只有他自己清楚,别人只能通过他的行为来推理其主观方面。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这个故意是对强奸的故意,并不是对发生关系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不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女的不愿意跟他发生关系,从目前看来,他不知道而且不应当知道,因为那个女生还主动的投怀送抱。男生第一没有故意的灌酒,第二没有故意采取任何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试图与这个女生发生性关系。因此,很难说他是故意强奸这个女生。当然,可能会有人说这个男生有可能之前确实没想过要强奸,但是看到醉醺醺的女生丧失判断力的时候,就临时起意,本着不管她愿不愿意我先上了再说的心态,构成理论上的间接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种,就是对结果不主动追求,但是明知或者应知会发生并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态)。对此我想说明的是,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也就是他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个女生不可能愿意跟他发生性关系,本案现有的材料里没有反映出他明知,那是不是应该知道呢?这就要看另一个要件——犯罪客体。强奸罪有时候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它的犯罪客体其实不客观,你们想想,女性的性自由,这个客体完全取决于当时女性的心理状态,而这个心理状态只有她自己知道。事后她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谁都没办法。因为很少人会学着在那样一个过程里面去取证。但是法律是需要讲证据的,回到本案,没有证据可以明确的表明,这个女生是不可能愿意跟这个男生发生关系的,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女生的意志绝对的、肯定的、一定的被违背了。(曾经有一个发生在河南某大学的真实案例,一个女生因为失恋去找前男友复合,在前男友的宿舍借酒浇愁,罪的不省人事,结果前男友的几个室友趁其醉酒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均以强奸罪被判刑。这个案件也是没有人劝酒,也没有男生主动的采取各种胁迫手段,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特征,这个女生是不可能愿意与他们发生关系的,因为她是去找她的男友的。这里只能按照常人的思维推断,要是有人非要说那页不一定,女的有时候想报复或者怎么怎么滴,那对不起,只能说明她不是常人。)刑法有一个根本原则——疑罪从无,也就是当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人有罪,就应当认定为无罪。所以,这个男生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女生的性自由,不构成强奸罪。延展说明,关于这个案子,也会有人说,那万一这个女的真的是不情愿的怎么办,法律不是就没保护她了么?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会陷入迷茫,因为普通人通常搞不清楚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就结合这个案例来说,如果这个女的事实上是真的不愿意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适用法律的时候讲究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也就是那些有证据支持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事实。你们忽略什么法律关系变化这类辞藻,有证据支持这个相信都能明白吧?带着这个思路再考量本案,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个女的不愿意或者不可能愿意?没有。这时可能有人会问,既然不能遵循客观事实,那要法律还有什么用?这要是回答起来就复杂了,从哲学上来讲,纯客观的事实是不可能原原本本的再现的,法律只管发生了的事情。所以,如果坚持必须用客观事实来适用法律,将导致一个悖论——法律永远不可能被适用。因此,我们才强调法律事实的重要,法律人应该只依据法律事实来判断,而非客观事实。如果有人觉得这个女生很委屈,很冤,那么我想提示一点,她的这种跑到别的男生家里去喝醉酒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确保自己不会做傻事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那些不会对自己负责的人通常也不会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人人都要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理性社会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好了,就回答这么多,也不知道会不会有人耐心的看完。有什么不对的或者意见,欢迎讨论和批评。
醉酒可以成為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嗎?可以。見 引用的法条。和認識的人在酒後強行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構成。和認識的人在酒後雙方自願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女生酒醒後覺得妳太醜後悔了,可以提起強姦之訴。和認識的人在酒後被女方主動撲倒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女生酒醒後覺得妳活不好後悔了,可以提起強姦之訴。以上三種情況都需要保留好證據,主要是精子證據,陰道或內衣提取很方便。至於後兩種情況的悲摧鬼能否不受懲罰要看律師辯護了。不要問女生怎麼想,一切靠證據說話。那天妳們確實一起喝酒了一起上床了姑娘不樂意了,妳的律師要千方百計證明她自願妳被冤,挺難的。而且就我們現在的證據開示制度,以及對律師調查取證的限制,律師可為空間挺小。你看醉酒後好像那個兄弟強人所難了似乎也平安無事,哪天遇到這種情況沒有十足把握不要也小腦充血大腦缺氧,就算對方是妓女也一樣能告妳強姦!
为啥么就木有人和我一样看出来题主问这么细是在想如果不犯法,下次可以约起来一发
情况要具体而定,她是不是完全醉了,是不是中间没有劝酒的情节。假设她是自己喝醉的,而且是那种没有意识的醉,这种情况要看女方的态度和最后合议庭的态度,不同地方的合议庭的结果可能不一样。如果是她自己喝醉的或者有部分劝酒的情节,但是只要还有部分意识,在没有反抗(检查体表和 衣物的损坏),肯定不是强奸。其实可以说,你朋友肯定不是强奸,因为另外个女的可以证明,因为女方没有发现自己有过性行为后的惊慌失措。
这个组织者肯定不是聚众淫乱,因为我国犯罪讲究主客观统一的构成要件,现在可以证实的是组织者并非以聚众淫乱为目的来组织这次聚会,只是在吃饭喝多后发生的一些失控事件。关于那个男的如果和酒醉女发生性关系后,是否构成强奸的问题,现在背景前提是双方并非深入交往的男女朋友关系,且男的还是清醒状态,这时清醒的男生面对已经失去自控能力的女生强行发生性行为,如果女生在事后报警主张男的构成强奸的话,还是倾向于认为男的构成强奸。
强奸主要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作为成年女性来说,自己灌自己酒,没有人强迫时,应当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一定的预见性。再说,所谓酒后乱性。在酒精的刺激下,放任自己的行为,所谓酒后乱性,并不见得就是违反了喝酒的人的自主权。在双方都在酒后的状态下,有一方挑逗,要求男性不与女性发生关系,对男性的要求过高。因此,不是男性主动灌女性酒趁其酒后与之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我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强奸。当然,现实的司法环境下,女方事后报警,经过公安与检察院等法律程序后,认定为强奸的可能性那是杠杠的。参见:。顾此,作为男性,还是要小心为上哟。
这种事情,如果女的告你,你如何举证?举不了证,你岂不得认栽?
这个问题很扯耶!强奸,从字面意思上看,第一:强;第二:奸。酒后发生关系,如果对方昏迷不醒,类似台湾李大少大多数那种,受害人无力或者无法反对和反抗,这就构成强奸;如果酒后神志清醒双方你情我愿,这只能算一夜情或者通奸;当然,女人的情绪并不是清晰和有逻辑的,也有当时爽过了,早上醒了又反悔的,这种貌似取证不易。不是法律人士,仅以常情瞎扯。
如果女方当时没有醉得不省人事,且没有违背其意志,应该不算。
强奸罪有一个24小时的内报案的潜规则,一般无明显证据强迫性行为的,超过24小时报案的不认定为强x。一般视为通x。君子不欺暗室,强上的没水平,没修养。
最好拍下视频,证明女方是迎合你的而非被强迫的,因为妓女也能告你强奸的。
这事不是你说了算就算,也不是我说了算就算,这是那个女的说算就算,就算一开始是愿意的,后来非说你强奸,你也没辙!
我国刑法犯罪的主要构成来看,要看男的主观方面,和女的喝醉酒的客观方面,一两人是否存在恋爱或者其他暧昧关系,二、男的是否有强奸的主观意识,特别是看到女的醉酒后不能自理,而临时起意的发生关系的想法,或者喝酒时就产生的想法。三、女的对发生关系是否知晓,并有发生关系的证据。
算的。這和認識不認識關係不大。就如很多人已經說過的,判定強姦的很重要依據就是女方是不是有明確給予男方進行性行為的「准許」。只有在女方明確許可的情況下,才不算是強姦。可法律認為,當一個人在被酒精影響的情況下,她是無法做出明確許可的。也就是說,一旦這個女的喝了酒,她能做出明確許可男方和她發生性行為的能力就沒有了,同樣的還有藥物。既然沒有能力做出許可,那酒後發生的一切事都可以被認為是違反其意願的。所以要是女方想告,有證據,那很大程度上女方會勝訴。不要說什麼法律不公平過分袒護女性的話,你要是知道一次強姦,哪怕未遂的強姦對女性的一生能產生的影響有多大就應該能理解法律這般改善的原因了。附加:同樣能被定義為違反意願的性行為還有:1、被告人將自己的權力,信任做籌碼,以此對原告施加壓力,發生性關係。(例:你今天不和我睡,就是不要和我好了!除非你和我睡,否則我就這麼想。)2、恐嚇,激怒原告發生性關係。
酒表示很无辜
还有这种问题
问问天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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