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中国通号电气化局能否转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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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
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要求以及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完整统一、结构优化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和加快发展,现对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和“强激励”相结合,将现行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数列入基础性转移支付,确保基础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不低于六成;在确保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强化激励作用,将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政策的每年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激励性转移支付,增强激励效应。通过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为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和制度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强化激励。
  合理安排“保基本”和“强激励”的分配比例,保障基本民生项目支出需要,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激励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激励引导效应,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的积极性。
  (二)优化机制,统一规范。
  全面梳理现行各项转移支付政策,调整优化制度结构,整合、完善相关措施,增强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完整性、协调性和规范性。
  (三)分类实施,重点帮扶。
  在统一的财政体制下,充分考虑特殊困难地区、生态地区和民族地区面临的经济基础薄弱和生态保护任务较重等实际情况,在相关措施中细化分类分档,适当给予上述地区倾斜支持。
  (四)加强监管,强化绩效。
  建立并完善市县财政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对市县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将教育、医疗卫生等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重点支出的保障水平纳入考核范围,确保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三、主要措施
  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分为基础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两个部分。
  (一)基础性转移支付。
  以“保基本”为导向,确保市县既得利益,保障欠发达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需要。主要包括:
  1.财力性转移支付基数。在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中,已列入基数安排的资金,从2013年起继续安排。
  2.有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专门用于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
  3.其他补助。包括有指定范围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如对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等。
  (二)激励性转移支付。
  以“强激励”为导向,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统筹用好现行各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增量部分,通过实施财政增量返还和协调发展奖,充分调动市县积极性。
  1.实施范围。
  (1)粤东西北地区12市的县(市),以及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肇庆市的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江门市的恩平市。
  (2)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粤东西北地区新区。
  2.财政增量返还。
  (1)为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增收,以2012年为基期年,从2013年起连续5年,将纳入范围的县(市)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当地。
  (2)为支持粤东西北地级市城区扩容提质,从新区设立的第二年起连续5年,将新区范围内产生的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专门安排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3.协调发展奖。
  为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纳入范围的县(市)实施与综合增长率挂钩的奖励。综合增长率由地方生产总值(包括总量及人均水平)、上划省“四税”收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和生态保护指标等4项指标的增长率计算确定。
  (1)对综合增长率高于8%的扶贫开发重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以及综合增长率高于12%的其他县(市),综合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并运用调整系数适当调整奖励额,当年新增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2)综合增长率低于0的县(市),综合增长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一次性扣减转移支付2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号)相应废止。
  (二)对2012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的“县改区”的县,从批准成立的第二年起,省5年内保留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待遇不变。
  (三)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四)本意见从2013年起执行,一定五年。您现在的位置: >
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为做好我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根据8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粤府〔2012〕106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2〕24号)精神,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稳妥向社会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二、基本原则根据转移职能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会成本的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分类向社会转移职能并进行监管。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特殊情况可设定过渡期,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职能转出后,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三、转移内容和分类(一)转移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二)事项分类。1.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不限定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3.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四、承接主体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4.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5.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6.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二)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竞争性事项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全行业代表性。2.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五、转移方式和程序(一)转移方式。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或者将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在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按照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二)转移程序。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者日常管理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提出拟转移的职能、方式、承接主体范围等并说明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2.制定方案。对适度竞争和非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在转移职能事项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和转移方式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当立即按以下步骤实施:①公告事宜。由职能转出部门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②报名竞争。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向职能转出部门提出承接申请,职能转出部门从中择优选择若干个或一个社会主体承担。③公示名单。在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要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④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⑤事项交接。职能转出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接事宜。对充分竞争性事项的转移,职能转出部门只需向社会公告转移的事项和方式。年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第一、二批转移职能,必须在2013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转移工作,第三批转移职能必须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转移工作。职责,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确保转移职能后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的质量和绩效。六、实施要求(一)关于立法授权。非竞争性事项转移需要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的,应当在1-2年内制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关立法事项,除经济特区和较大的市外,由省统筹考虑,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精简效能原则,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职能授权一家社会主体或法定机构承接。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应当在立法中明确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隶属关系,享有法定事权,依法履行相关职能,依法自主办理有关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二)关于加强监管。职能转出部门要及时制订转移职能后的监管办法,内容应当包括:体的工作方案。4.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承接主体定期反馈执行情况等制度。明确承接主体遵守转移职能协议的义务,建立退出机制,违反协议规定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承接主体的违约责任。对适度竞争性事项,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三)关于政策支持。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关于材料备案。承接转移职能协议、监管办法等材料,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民政、法制等部门。七、职责分工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①起草向社会转移职能政策文件;②协调、指导同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开展转移职能工作;③牵头审定部门转移职能实施方案,对转移职能的分类进行界定;④组织转移职能评估考核工作;⑤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协调法定机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二)监察部门。①对部门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②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③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三)法制部门。①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②制定相关立法工作规划,支持和配合出台转移职能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民政部门。①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②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五)财税部门。研究完善职能转移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确保有关事项“转得出、接得住”。(六)物价部门。①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职能转移内容要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明确收费标准;②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③组织指导对承接主体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七)审计部门。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进行审计评价。(八)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工作,营造有利于社会承接转移职能的舆论氛围。(九)各职能部门。①梳理本部门职能事项,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动向社会转移职能;②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的情况;③按要求制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④落实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工作;⑤制定转移职能后的工作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⑥对需立法授权的转移职能牵头制订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⑦指导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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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是不可以转归属地的,因为号码不可以改变的,归属地所分担的号码段是不变的。
不能!10086已证实不能归属地转移,到今日为止还不能改归属地
你好,号码归属地是不可以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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