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幼女罪需提供哪些证据,才能在法庭上成为具有借条的法律效力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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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幼女罪需要的证据
猥亵幼女罪需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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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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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报警解决
回复时间: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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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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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罪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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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发生了猥亵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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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中国能够设定嫖宿幼女罪能够真实对孩子起到保护作用。大家考虑问题总是从推理出发,这个出发点是不对的,我们在面临司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只考虑量刑的轻重,还要考虑执行的难易。  (1)首先强奸罪和猥亵罪最难的是人证物证的采集,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都是很难解决的,因为公共场合公然犯罪的比例不高,这种犯罪多没有目击证人,导致犯罪的人证物证中的重要人证是被侵害人本人指证,而且是小范围肢体犯罪,没有目击证人的犯罪往往犯罪者有机会销毁部分证据,导致物证采集困难,这将直接导致公检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立案困难,没有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  (2)由于物证难取,认证又是受害人本人指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庭翻案的可能性极高,有钱有势的人只要用利诱和威胁坐定原告,就可以在法庭翻案,这种案例在国外很多,大家喜欢看美国的电影,例如《变形金刚》《钢铁侠》什么的,其实更多看一些涉及民生和司法的电影,就算看一下金卡瑞的那个什么假话大王的电影,都可以发现公安和检查部门面对法庭司法时候,在人证物证问题上的顾虑,所以虽然有强奸罪但是定罪很难。  (3)增加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看似简单,实际关键点是加大了取证范围,包括监控录像等相关佐证可以直接列入物证范围,公安机关便于立案,检察机关便于公诉,而在法院由于物证作用更重要,导致原告翻供困难,即使翻供依然有嫖宿幼女罪这个最低五年的罪行可以定罪量刑,五年不是小数,对犯罪分子足以震慑。  (4)增设嫖宿幼女罪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罪名,这纯属无稽之谈,如果有充足的强奸证据,我相信公安机关会直接以强奸罪立案送检,而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的前提下,有嫖宿幼女罪,公安机关依然可以按照这个罪名立案送检,作为明智的老百姓我们应该做的是监督执行,而不是破坏这样的法律。如果说有钱有势的人能够给自己免罪,那么你按照强奸罪公诉,它们能够利用自己的钱势直接搞定原告,无罪都有可能,但是有了这个罪名,就多了一道保障,确保这些有钱有势的人还要面对五年以上的徒刑。  (5)另外,网上还有一种奇特谬论,”什么中国法律禁止卖淫嫖娼怎么还有嫖宿幼女罪呀,这不是矛盾吗”,能说出这种话的人是不是塞伯坦星人呀?正式因为中国禁止卖淫嫖娼,所以才制定针对卖淫嫖娼的法律量刑部分,对违反这条法律的人有相关法律可以处罚,如果没有嫖娼罪,禁止就成了口头形式没有意义,而一般卖淫嫖娼罪除非特别严重,都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执行,刑法很轻,而单独设置嫖宿幼女罪就是保护孩子,把这个层面的问题直接上升到刑法,最低五年,这可不是行政拘留呀,这是刑法。  现在有些人混淆视听,它们的行为无非有几类:  (1)傻,智商问题,自己没有子女,现实中的愤青,以标新立异博名利;  (2)有钱有势人的代言人,把这个对他们构成实际威胁的法律去除掉,以达到它们肮脏的目的;  (3)网特,它们根本不关心中国人的死活,它们的目的就是攻击政府攻击公信力,达到它们肮脏不可告人的目的;  社会公信力的缺失一方面有政府的原因,但是另一方面更是这些人兴风作浪混淆视听,但是受害的是老百姓,不相信公安不报案,自行解决?自杀还是象末日狂徒一样报复社会?社会动荡倒霉的也是老百姓。  这个论坛有几个真正的网民?大家多看看多想想。
楼主发言:19次 发图:0张
  自己顶一下吧,未来民意开放也是国家强大的现象,但是民意整体素质提升很重要,那么多账号呼吁“民主”,没有法制的民主就等于自杀。
  既然能定嫖宿幼女罪了,那他们一定是有性器官接触,是吧,插入了还不算强奸你妈的,楼主家幼女一定遭人嫖宿,  
  衲钱发帖兕畎擖
  拿钱发帖死全家,全家下地狱。
  写了一堆废话,一个原则,只要和幼女做了,就是强奸幼女!懂吗?  
  你特么好好查查条律是怎么说的。幼女就算自己不是主动卖的,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这里可操作性在于,哪怕幼女不愿意,也算卖淫,懂否?&转&
  这智商也发帖?  
  @当时丿只道是寻常 7楼
12:01:37  你特么好好查查条律是怎么说的。幼女就算自己不是主动卖的,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这里可操作性在于,哪怕幼女不愿意,也算卖淫,懂否?&转&  -----------------------------  你说的这些话恰恰说明,这种案子翻供容易取证难,如果能够证明发生性行为,我支持直接以强奸罪公诉。
  有了嫖宿幼女,官员用jb插了幼女,还要用手指着幼女说:看,这是鸡
  强烈要求制定法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判重型
  我想问下,楼主家以后会有幼女吗?  
    约炮算不?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mhabcd 14楼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杨春轩 10楼
12:08:33  有了嫖宿幼女,官员用jb插了幼女,还要用手指着幼女说:看,这是鸡  -----------------------------  最低五年,如果你有胆量愿意用五年或五年以上换取这种罪恶,就可以评论官员和钱贵们了。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5楼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中国教育水平有待加强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mhabcd 17楼
12:27:29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  发生性关系需要人证物证,一般针对幼女,这种情况取证难是大问题。  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唆使幼女犯罪的问题。
  畜生!  
  回复第20楼,@dapangtutu1931  畜生!   --------------------------  楼主我想骂你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mhabcd
12:27:29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  @法慧生 19楼
12:32:00  发生性关系需要人证物证,一般针对幼女,这种情况取证难是大问题。  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唆使幼女犯罪的问题。  -----------------------------  那你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的话,在没有强奸证据时,那两个畜牲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mhabcd
12:27:29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  @法慧生
12:32:00  发生性关系需要人证物证,一般针对幼女,这种情况取证难是大问题。  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唆使幼女犯罪的问题。  -----------------------------  @mhabcd 22楼
12:42:39  那你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的话,在没有强奸证据时,那两个畜牲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  难定罪,猥亵罪比这个还轻,而且幼女多有唆使,有可能是被告唆使或者他人唆使,这个罪名的打击面要比简单的强奸罪范围更广。  首先,我支持在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从重罪名提起公诉,但是和这个法律条文没有关系,这个法律条文的主要作用是填补部分法律空白加大打击面。
  你妈逼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mhabcd
12:27:29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  @法慧生
12:32:00  发生性关系需要人证物证,一般针对幼女,这种情况取证难是大问题。  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唆使幼女犯罪的问题。  -----------------------------  @mhabcd
12:42:39  那你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的话,在没有强奸证据时,那两个畜牲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  @法慧生 23楼
12:46:24  难定罪,猥亵罪比这个还轻,而且幼女多有唆使,有可能是被告唆使或者他人唆使,这个罪名的打击面要比简单的强奸罪范围更广。  首先,我支持在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从重罪名提起公诉,但是和这个法律条文没有关系,这个法律条文的主要作用是填补部分法律空白加大打击面。  -----------------------------  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两个畜牲会被判强奸,有了嫖宿幼女罪,只能判嫖宿幼女罪,那嫖宿幼女罪的处罚明显是减轻了。减轻处罚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以还是不要设这条罪的好。  是不是被唆使,是不是被强迫,对于幼女来说,与是不是强奸本来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只要和幼女发生关系,就可以判强奸。楼主说唆使根本就没有没有道理。
  @当时丿只道是寻常 7楼
12:01:37  你特么好好查查条律是怎么说的。幼女就算自己不是主动卖的,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则不要求其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只要求客观上是在卖淫即可。这里可操作性在于,哪怕幼女不愿意,也算卖淫,懂否?&转&  -----------------------------  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有暴力行为的强奸,是强奸加重情节,可以处十年到死刑,没有暴力的金钱交易也比强奸重,不管幼女是自愿还是他人引诱,一人五年到十年,两人十年到死刑。另外,引诱幼女卖淫,五年以上。
  嫖宿幼女罪=畜生罪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mhabcd
12:27:29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  @法慧生
12:32:00  发生性关系需要人证物证,一般针对幼女,这种情况取证难是大问题。  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唆使幼女犯罪的问题。  -----------------------------  @mhabcd
12:42:39  那你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的话,在没有强奸证据时,那两个畜牲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  @法慧生
12:46:24  难定罪,猥亵罪比这个还轻,而且幼女多有唆使,有可能是被告唆使或者他人唆使,这个罪名的打击面要比简单的强奸罪范围更广。  首先,我支持在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从重罪名提起公诉,但是和这个法律条文没有关系,这个法律条文的主要作用是填补部分法律空白加大打击面。  -----------------------------  @mhabcd 25楼
12:55:36  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两个畜牲会被判强奸,有了嫖宿幼女罪,只能判嫖宿幼女罪,那嫖宿幼女罪的处罚明显是减轻了。减轻处罚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以还是不要设这条罪的好。  是不是被唆使,是不是被强迫,对于幼女来说,与是不是强奸本来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只要和幼女发生关系,就可以判强奸。楼主说唆使根本就没有没有道理。  -----------------------------  很难被判强奸,因为法庭司法要看证据,这种现象的关键是没有目击证人,所以人证基本上是原告指证,直接物证很难找,旁证佐证不能起决定作用,再加上原告被利诱威逼翻供,定案概率很低,就拿这回海南的事件,如果推测发生到警察介入调查都多少时间了,你能拿到什么有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现在看到的是器质性损伤,但是也只能暂定为猥亵罪。  而嫖宿幼女罪不只是约束了犯罪分子,同时也约束了原告方不能随便翻供,我相信这个两个人渣不是什么有钱有势的人,但是司法是讲证据的,没有有力证据,你检查机关提起的诉讼只能便宜了大量律师。
  别扯了。官方说了。是幼女约炮校长  
  不管怎么样,嫖宿幼女未成年少女都是死罪!  天涯的管理员有良知吗,你家有儿女吗!嫖宿幼女事件凭什么锁帖!    我就一个屁民,难道我说的不是实话吗!你家女儿被嫖宿后,你是什么滋味!
  @解放台湾靠城管 29楼
13:09:20  别扯了。官方说了。是幼女约炮校长  -----------------------------  只要打炮了,就该判强奸。跟约不约无关的。  如果最后判嫖宿幼女罪,那这个嫖宿幼女罪还是取消的好。
  楼主混淆概念。  楼主是把自个绕晕了还是故意想绕晕大家?我不评价其主观故意,这没法取证,大家自己判断。  先看个案例:  --------------  据英国媒体9月15日报道,日前美国一名27岁的男子因在他的脸谱网(Facebook)主页刊登自己与一位14岁未成年少女订婚的消息而被警方逮捕,目前面临法定强奸等罪名的指控。  家住宾夕法尼亚州的这个男青年名叫小罗伯特?尼克森,日前他在自己的主页上兴高采烈地向朋友们宣布了自己与14岁女友订婚的消息,期望得到大家的祝福,谁料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当地警方称,罗伯特知道女友的年龄,也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法的,但由于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会被抓,所以才订婚。  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由于幼女被认为没有性选择能力,因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其性自愿的强奸,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  警方还透露,罗伯特在给女孩发的短信中写道:“我希望能找到一个房子,你来跟我一块儿住。这样我就可以天天见你,别人也不会知道。”  目前,除了法定强奸,罗伯特还面临法定性侵犯、故意伤害罪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三项罪名的指控。一旦这些重罪都被判成立,罗伯特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刑罚。  来源:.cn/hqgj//content_.htm  ----------------  没有嫖宿幼女罪,则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以强奸罪论处;  有了嫖宿幼女罪,则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能是强奸,也可能是嫖宿幼女,到底怎么定罪,还得对“是否违背本人意愿”取证。  这就是区别,到底哪个取证难?到底哪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严格?  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是要取证的,多出一个对“是否违背本人意愿”的取证,到底是对谁“多了一道保障”?  也许,讨论讨论对“发生性关系”怎么定义更有实际意义。  这里,我得承认我很外行,比如“带套”算什么,是不是一定要“插入”,插入的认定要不要精确到毫米......  我赞成至少对幼女,“发生性关系”应该包括口交、肛交.....等等,不要去扯什么带不带套、插没插入一类的鬼话。
  楼主混淆概念。  楼主是把自个绕晕了还是故意想绕晕大家?我不评价其主观故意,这没法取证,大家自己判断。  先看个案例:  --------------  据英国媒体9月15日报道,日前美国一名27岁的男子因在他的脸谱网(Facebook)主页刊登自己与一位14岁未成年少女订婚的消息而被警方逮捕,目前面临法定强奸等罪名的指控。  家住宾夕法尼亚州的这个男青年名叫小罗伯特?尼克森,日前他在自己的主页上兴高采烈地向朋友们宣布了自己与14岁女友订婚的消息,期望得到大家的祝福,谁料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当地警方称,罗伯特知道女友的年龄,也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法的,但由于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会被抓,所以才订婚。  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由于幼女被认为没有性选择能力,因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其性自愿的强奸,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  警方还透露,罗伯特在给女孩发的短信中写道:“我希望能找到一个房子,你来跟我一块儿住。这样我就可以天天见你,别人也不会知道。”  目前,除了法定强奸,罗伯特还面临法定性侵犯、故意伤害罪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三项罪名的指控。一旦这些重罪都被判成立,罗伯特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刑罚。  来源:.cn/hqgj//content_.htm  ----------------  @当我沉默的时候 32楼
13:39:52  没有嫖宿幼女罪,则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以强奸罪论处;  有了嫖宿幼女罪,则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能是强奸,也可能是嫖宿幼女,到底怎么定罪,还得对“是否违背本人意愿”取证。  这就是区别,到底哪个取证难?到底哪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严格?  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是要取证的,多出一个对“是否违背本人意愿”的取证,到底是对谁“多了一道保障”?  也许,讨论讨论对“发生性关系”怎么定义更......  -----------------------------  (1)你自己就在混淆概念,首先英国那个新闻不具备任何意义,你说的那个英国案例如果成立,必须有充足的认证和物证,只是在网上发一个消息不足以成为证据,你继续跟踪那个案例,有什么情况通报一下。  (2)你没有看清楚我的前文,如果有充分的人证物证证明发生关系,就要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但是现在社会有很多种情况,单纯的强奸幼女罪无法覆盖所有的犯罪情节。  (3)取证难,就在于怎么能够落实性关系的证据,是强奸还是猥亵,这个不能以臆测为依据,法庭看的的是证据,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怎么办,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怎么办,如果原告翻供怎么办?是不是这种事情就不处理了?
  现在的某些法律越改越混蛋,什么嫖宿,强奸幼女该判死刑。
  偶只问一个问题'嫖宿和强奸'哪个罪名重'''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明白这是两个天差地别的概念'那些洗地的'偶能不能诅咒你们断子绝孙''''   
  @神马不载浮云 35楼
14:00:16  偶只问一个问题'嫖宿和强奸'哪个罪名重'''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明白这是两个天差地别的概念'那些洗地的'偶能不能诅咒你们断子绝孙''''  -----------------------------  看清楚现在讨论的是“界定问题”,谁都知道强奸罪名重,但是单纯的强奸罪不能覆盖所有的犯罪行为,法律制定这个罪名是加大打击范围和取证范围,对那些无法界定为强奸的,或者证据不足的,还有法律填补这个空白。
  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含有一个混帐前提: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逻辑的结论就是: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  嫖宿幼女罪,这种罪名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平等。  嫖宿幼女罪,“嫖宿”二字,使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幼女一生背负卖淫标签。这一点,很没人性。  法律上认定性行为自愿的前提,是当事者具完全责任能力,包括认知、判断能力,具体到性行为,须具有对性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幼女有吗?单列此罪名,完全无视国际儿童保护公约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特别指出的儿童身心特点,应属恶法。
  楼主的意思其实许多人是明白的。只是此事太过分了。
  偶只问一个问题'嫖宿和强奸'哪个罪名重'''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明白这是两个天差地别的概念'那些洗地的'偶能不能诅咒你们断子绝孙''''   
  这里发现一个机器人。
  回复第20楼,
@dapangtutu1931  畜生!  --------------------------  @爱森伯林奥普瑞特 21楼
12:37:52  楼主我想骂你  -----------------------------  我顶楼主
  和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您认为需要什么界定?您认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适合用嫖宿幼女'  
  刚才我发现回复被删'所以重发'   
  @冷月橹声 38楼
14:16:29  楼主的意思其实许多人是明白的。只是此事太过分了。  -----------------------------  其实我最希望看到这次两个人能够以严打的方式处理,处罚超过强奸幼女罪,死刑都不足惜,不管有没有强奸,因为社会影响极坏,但是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不能再建立在严打的基础上了。  必须要加大法律覆盖面,不能有空白,也要方便公检法立案公诉,还要防止翻供。
  @神马不载浮云 35楼
14:00:16  偶只问一个问题'嫖宿和强奸'哪个罪名重'''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明白这是两个天差地别的概念'那些洗地的'偶能不能诅咒你们断子绝孙''''  -----------------------------  什么是洗地,法律需要证据,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你诅咒有什么用?这个楼主很理性的在讨论法律问题,大家讨论目的不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校长是权贵?如果可以定罪,谁会包庇一个小学校长?就像楼主说的,如果打官司,律师根据法律条文,法官怎么判?想当然就是死罪吗?天天喊着民主,这个时候就凭想当然定罪?这样素质的国民,还效仿西方的民主?谁不气愤?大家都是那个校长的亲戚?生气有用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完善法制!
  (2)你没有看清楚我的前文,如果有充分的人证物证证明发生关系,就要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但是现在社会有很多种情况,单纯的强奸幼女罪无法覆盖所有的犯罪情节。  (3)取证难,就在于怎么能够落实性关系的证据,是强奸还是猥亵,这个不能以臆测为依据,法庭看的的是证据,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怎么办,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怎么办,如果原告翻供怎么办?是不是这种事情就不处理了?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如果有证据和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就是强奸,如果没有证据有没有性关系,就是嫖宿幼女
  怎么不敢回答了?   
  和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您认为需要什么界定?您认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适合用嫖宿幼女'  [来自QQ浏览器]  
  @神马不载浮云 42楼
14:23:22  和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您认为需要什么界定?您认为什么样的犯罪行为适合用嫖宿幼女'  -----------------------------  1.没有充分人证物证的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的。  2.唆使幼女犯罪的行为,派出侵害人威胁、诱奸行为的。  3.加大公诉的权威性,限制原告翻供。  4.主要的加大打击范围和加大取证范围,便于立案,立案后如有新证据依然可以继续送检。  5.其实这个两个罪名的覆盖面是不一样的,单纯的强奸罪无法覆盖这个面,你可以咨询法律常识的人去问问,我只是觉得与其盯着修改这个法,不如盯着执行层面。
  唉,在舆论的大潮下,人人都可以使专家- -  1、把“嫖宿幼女罪”跟保护未成年少女直接划等号,根本是乱弹琴。  我国刑法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就说了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第3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第5条,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刑法是打击罪犯,未成年保护法才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  2、根据现有刑法的规定,嫖妓不是犯罪,但是QJ是犯罪。QJ幼女是罪上加罪,同样的嫖宿幼女把“嫖”上升为犯罪,并且比一般的QJ罪的起刑都高(科普:强奸罪是三年以上刑期,嫖宿幼女罪是五年以上刑期)。哪些恨不得把嫖宿幼女的人枪毙,请注意“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很多人举发生过的很多例子,来说明有些“特权”阶级利用特权从QJ幼女“变为"嫖宿幼女罪,因此建议删除。这些人怎么不动动脑子想想,这些事例的发生跟刑法规定有直接关系?这是某些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变了质,而不是法律制定错误。试想一下:现在嫖宿幼女罪是犯罪,如果删掉这条款,那么岂不是意味着以后嫖宿幼女都不是犯罪了??  4、跟幼女性有关的犯罪,有QJ、嫖、自由恋爱。把QJ和嫖都定义为QJ罪,那么两小无猜自由恋爱偷吃禁果,要不要定义为犯罪?有特权的人,老牛吃嫩草也可以是自由恋爱的,因此只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存在,一切皆有可能!  反腐败的工作比法条的修订更重要!
  既然都知道嫖宿了'就是说'已经确定和幼女发生关系了'您说的界定有什么意义?大家都知道'和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那么另外设置一个嫖宿幼女罪'是什么目的'''   
  楼主混淆概念。  楼主是把自个绕晕了还是故意想绕晕大家?我不评价其主观故意,这没法取证,大家自己判断。  先看个案例:  --------------  据英国媒体9月15日报道,日前美国一名27岁的男子因在他的脸谱网(Facebook)主页刊登自己与一位14岁未成年少女订婚的消息而被警方逮捕,目前面临法定强奸等罪名的指控。  家住宾夕法尼亚州的这个男青年名叫小罗伯特?尼克森,日前他在自己的主页上兴高采烈地向朋友们宣布了自己与14岁女友订婚的消息,期望得到大家的祝福,谁料却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当地警方称,罗伯特知道女友的年龄,也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非法的,但由于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会被抓,所以才订婚。  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由于幼女被认为没有性选择能力,因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其性自愿的强奸,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  警方还透露,罗伯特在给女孩发的短信中写道:“我希望能找到一个房子,你来跟我一块儿住。这样我就可以天天见你,别人也不会知道。”  目前,除了法定强奸,罗伯特还面临法定性侵犯、故意伤害罪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三项罪名的指控。一旦这些重罪都被判成立,罗伯特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刑罚。  来源:.cn/hqgj//content_.htm  ----------------  @当我沉默的时候
13:39:52  没有嫖宿幼女罪,则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以强奸罪论处;  有了嫖宿幼女罪,则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可能是强奸,也可能是嫖宿幼女,到底怎么定罪,还得对“是否违背本人意愿”取证。  这就是区别,到底哪个取证难?到底哪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严格?  是否发生性关系,都是要取证的,多出一个对“是否违背本人意愿”的取证,到底是对谁“多了一道保障”?  也许,讨论讨论对“发生性关系”怎么定义更......  -----------------------------  @法慧生 33楼
13:53:12  (1)你自己就在混淆概念,首先英国那个新闻不具备任何意义,你说的那个英国案例如果成立,必须有充足的认证和物证,只是在网上发一个消息不足以成为证据,你继续跟踪那个案例,有什么情况通报一下。  (2)你没有看清楚我的前文,如果有充分的人证物证证明发生关系,就要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但是现在社会有很多种情况,单纯的强奸幼女罪无法覆盖所有的犯罪情节。  (3)取证难,就在于怎么能够落实性关系的证据,是强......  -----------------------------  嗯,“取证难,就在于怎么能够落实性关系的证据,是强奸还是猥亵,”这个我同意。  如果加上一个限制条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猥亵,以嫖宿幼女罪论。加上这个条件,在法理上,我可以赞同老兄“多了一层保障”的看法。  但是司法解释上没有这个条件,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更是成了避罪的手段。唐慧案里,发生性关系是已经认定的事实吧,结果如何?是对谁“多了一重保障”?  再进一步考虑,在法理上,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累赘,猥亵罪专门区别出针对未成年人的判罚,加重处罚力度,更清晰明了。有证据表明发生性关系,是强奸;没证据表明发生性关系,是猥亵。  搞出一个嫖宿幼女罪的法理漏洞,就是把“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也归入了“嫖宿幼女”,因此成为恶法。  法理上这么大漏洞,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取证难”问题,并不是一种救助,反而是纵容啊。  那个新闻,只说明一个法理问题而已,任何司法都有取证问题,这不用说。
  @暂居银河 37楼
14:13:34  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含有一个混帐前提: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逻辑的结论就是: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  嫖宿幼女罪,这种罪名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平等。  嫖宿幼女罪,“嫖宿”二字,使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幼女一生背负卖淫标签。这一点,很没人性。  法律上认......  -----------------------------  设定嫖宿幼女罪是有作用的,可以把一部分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为强奸罪最终只能无罪释放的罪犯以该罪论处,但有2个混蛋之处,一是罪名取得大大不妥,二是有势力的人往往借此罪少受惩罚
  1.没有充分人证物证的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的。  2.唆使幼女犯罪的行为,派出侵害人威胁、诱奸行为的。  3.加大公诉的权威性,限制原告翻供。  4.主要的加大打击范围和加大取证范围,便于立案,立案后如有新证据依然可以继续送检。  5.其实这个两个罪名的覆盖面是不一样的,单纯的强奸罪无法覆盖这个面,你可以咨询法律常识的人去问问,我只是觉得与其盯着修改这个法,不如盯着执行层面。
你说的和嫖宿幼女罪有什么关系?  
  LZ,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孩子,是不是女孩,如果是那么你可以去死了!骂你都脏了我的嘴!
  狗屁,只要成年人和未成年幼女发生关系,无论自愿与否,一律定罪。
  既然没有充分人证物证'麻烦您告诉我'又怎么样判定嫌疑人嫖宿幼女罪?   
  是不是法院怀疑一个人抢劫'但米有证据'就可以批他轻一些的'盗窃罪?'  
  楼主无脑,这样的事情已经弄到网上了,地球人都知道民愤难平,虽然疑点重重但有一点很清楚:  1、一位校长带几个本应该在他教育、保护下的学校读书的幼女在外面混,在开房了,说不清理由,教育部门对他做如何处理?!——应该开除公职!  2、一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和几名幼女开房了,先做什么处理?  一下就是进入司法调查,地方政府不应该遮遮盖盖,什么膜没有破=没有性侵,这样只能说明那些办事的公职人员太弱智,反而会引来人们更多的围观。
  设定嫖宿幼女罪是有作用的,可以把一部分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为强奸罪最终只能无罪释放的罪犯以该罪论处,但有2个混蛋之处,一是罪名取得大大不妥,二是有势力的人往往借此罪少受惩罚  -----------------你的理解不对,包括LZ也是这么理解的,也不对。本来,如果卖淫女是成年人,那么嫖宿不是犯罪,因为是幼女,才是罪,但又有别于强奸。这是嫖宿幼女的公开定义,但其实这么一来,所谓嫖宿幼女是给强奸提供了一个推卸罪责的机会,本来,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而现在,可以推脱说幼女是卖淫,结果罪责就轻了,而且对受害者又是一层伤害,从单纯的被害变成了卖淫
  在洗地洗的会不会太荒诞一些了?   
  瘘猪'五毛拿好'滚粗'''  
  不管有意还是无意,LZ显然曲解了所谓嫖宿幼女罪,请看LZ的原话“(4)增设嫖宿幼女罪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罪名,这纯属无稽之谈,如果有充足的强奸证据,我相信公安机关会直接以强奸罪立案送检,而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的前提下,有嫖宿幼女罪,”拜托LZ去查查相关法律条文,不要凭自己的一知半解或主观想象就发议论
  胡说八道,任何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人,都应该枪毙。  什么执行难,直接车裂了都不算过分。  就是因为有这么多人渣混进政府,才有人天天骂。
  DNA取证不是很难的!记得有一个案例,一个抢劫犯入室抢劫,并调戏女主人,强吻胸部,被公安利用DNA技术查出并抓获~
  毛发、烟头、体液都能提取DNA,确定犯人的!
  问题倒是,自愿、还是强迫,‘嫖宿’给罪犯开了天窗!!
  (5)另外,网上还有一种奇特谬论,”什么中国法律禁止卖淫嫖娼怎么还有嫖宿幼女罪呀,这不是矛盾吗”,能说出这种话的人是不是塞伯坦星人呀?正式因为中国禁止卖淫嫖娼,所以才制定针对卖淫嫖娼的法律量刑部分,对违反这条法律的人有相关法律可以处罚,如果没有嫖娼罪,禁止就成了口头形式没有意义,而一般卖淫嫖娼罪除非特别严重,都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执行,刑法很轻,而单独设置嫖宿幼女罪就是保护孩子,把这个层面的问题直接上升到刑法,最低五年,这可不是行政拘留呀,这是刑法。  ----------------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现在却给强奸提供了一个卸责的机会。至于说“首先强奸罪和猥亵罪最难的是人证物证的采集”先不说取证是不是真的很难,如果真的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和幼女发生了性关系,那就连嫖宿幼女都算不上的,明白吗
  LZ....嫖是什么意思啊...
  LZ的意思是,有证据发生性关系的就是强奸,没有证据的就是嫖宿幼女,这不是扯淡吗,什么叫嫖宿?LZ,动动你的脑子,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还叫嫖宿吗?所以说,这个罪的产生就是给强奸幼女当然,如果是我曲解了LZ的意思,希望LZ声明
  @解放台湾靠城管
13:09:20  别扯了。官方说了。是幼女约炮校长  -----------------------------  @mhabcd 31楼
13:14:01  只要打炮了,就该判强奸。跟约不约无关的。  如果最后判嫖宿幼女罪,那这个嫖宿幼女罪还是取消的好。  -----------------------------  嫖宿幼女罪不是要比单纯强奸罪要判的重吗???!!!
  LZ的意思是,有证据发生性关系的就是强奸,没有证据的就是嫖宿幼女,这不是扯淡吗,什么叫嫖宿?LZ,动动你的脑子,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还叫嫖宿吗?所以说,这个罪的产生就是给强奸幼女提供了减轻责任的机会。当然,如果是我曲解了LZ的意思,希望LZ声明
  李庄呢?贺卫方呢?陈有西呢?律师单表团呢?这么大的时间他们跑哪去了?  法律党何在啊?
  嫖宿幼女罪不是要比单纯强奸罪要判的重吗???!!!  ----------------当然不是,强奸是可能死刑的,而嫖宿幼女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强奸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而嫖宿则意味着双方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只要想办法让被害幼女承认是自愿的,就可以不算强奸
  妈的,起刑是死刑我就支持!
  设定嫖宿幼女罪是有作用的,可以把一部分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定为强奸罪最终只能无罪释放的罪犯以该罪论处,但有2个混蛋之处,一是罪名取得大大不妥,二是有势力的人往往借此罪少受惩罚  -----------------  @xqoj 60楼
14:48:59  你的理解不对,包括LZ也是这么理解的,也不对。本来,如果卖淫女是成年人,那么嫖宿不是犯罪,因为是幼女,才是罪,但又有别于强奸。这是嫖宿幼女的公开定义,但其实这么一来,所谓嫖宿幼女是给强奸提供了一个推卸罪责的机会,本来,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而现在,可以推脱说幼女是卖淫,结果罪责就轻了,而且对受害者又是一层伤害,从单纯的被害变成了卖淫  ---本来,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条.因为这一条是恶法啊  请设想,假如你去嫖娼,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危害性也不大,但是因为交易对象是幼女,结果你犯了强奸罪,你冤不冤啊.如果这条恶法不改,男人嫖娼时将不得不在上床前查看人家身份证,还不一定能得到真实信息.极大的侵害广大男人的利益
  ---本来,只要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条.因为这一条是恶法啊  请设想,假如你去嫖娼,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危害性也不大,但是因为交易对象是幼女,结果你犯了强奸罪,你冤不冤啊.如果这条恶法不改,男人嫖娼时将不得不在上床前查看人家身份证,还不一定能得到真实信息.极大的侵害广大男人的利益  -------------------那就应该连嫖宿幼女罪都不存在,只要是“自愿”即无责,这才不会侵害广大男人的利益,对不对?甚至像印度某些地方一样,即使是强奸,只要事后娶了她,也没事了,对不对
  LZ呢?又蒸发了?
  @解放台湾靠城管
13:09:20  别扯了。官方说了。是幼女约炮校长  -----------------------------  @mhabcd
13:14:01  只要打炮了,就该判强奸。跟约不约无关的。  如果最后判嫖宿幼女罪,那这个嫖宿幼女罪还是取消的好。  -----------------------------  @nathangao88 71楼
15:19:36  嫖宿幼女罪不是要比单纯强奸罪要判的重吗???!!!  -----------------------------  嫖宿幼女罪:  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一概地说哪个罪的处罚重。具体到本案来看,如果是判强奸罪的话,是适用从重情形的,处罚要重。
  @杨春轩 10楼
12:08:33  有了嫖宿幼女,官员用jb插了幼女,还要用手指着幼女说:看,这是鸡  -----------------------------  你能不能先去查查最早案例的,网络上最早案例是一个无业老头。
  关注事态发展吧,希望这里骂人说脏话的是真的关心民众,如果能够把只要与幼女有性行为嫌疑就直接定义为奸淫幼女罪,我举双手支持,先立这个法再废那个法吧。
  嫖宿幼女罪不是要比单纯强奸罪要判的重吗???!!!  ----------------  @xqoj 74楼
15:24:42  当然不是,强奸是可能死刑的,而嫖宿幼女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强奸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而嫖宿则意味着双方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只要想办法让被害幼女承认是自愿的,就可以不算强奸  -----------------------------  问题是这十年来,强奸罪除特别恶劣外,你见过判死刑的?  上回在网上看介绍时就有律师强调过,从案例来看,这十年来强奸罪判刑都是在十年以来,大部分都三年起刑为准。  罪罚重与轻,大部分是看起刑,而不是最高。
  @法慧生
15:47:22   关注事态发展吧,希望这里骂人说脏话的是真的关心民众,如果能够把只要与幼女有性行为嫌疑就直接定义为奸淫幼女罪,我举双手支持,先立这个法再废那个法吧。  -----------------------------  而且能够做到直接公诉,原告翻供无效,无论物证是否充足,只要有旁证佐证就直接定罪,支持。
  杀光五毛畜生就行了
  @法慧生
15:47:22  关注事态发展吧,希望这里骂人说脏话的是真的关心民众,如果能够把只要与幼女有性行为嫌疑就直接定义为奸淫幼女罪,我举双手支持,先立这个法再废那个法吧。  -----------------------------  @法慧生
15:49:40   而且能够做到直接公诉,原告翻供无效,无论物证是否充足,只要有旁证佐证就直接定罪,支持。  -----------------------------  而且还要改变定罪公理,不能以“无罪推论”为定罪依据,要以“有罪推论”作为依据,罪犯无法证明自己清白,而且还要规定原告证明无效,即可定罪。
  原告翻供证明无效。
  问题是这十年来,强奸罪除特别恶劣外,你见过判死刑的?  上回在网上看介绍时就有律师强调过,从案例来看,这十年来强奸罪判刑都是在十年以来,大部分都三年起刑为准。  罪罚重与轻,大部分是看起刑,而不是最高。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搞笑,什么和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尼玛去问问你女儿自己答应不?嫖宿是侮辱词,那只要做爱就是被强奸不是侮辱了?
  LZ,只问你一个:所谓嫖宿幼女罪,指的是有没有和幼女发生性关系
  妈的  
  @mhabcd
12:19:57  好吧,如果这个海南的案子最终判成强奸,我就相信楼主的分析。拭目以待吧。  -----------------------------  @法慧生
12:22:51  需要足够的人证物证才能判成强奸,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尽快给公安机关。  -----------------------------  @mhabcd
12:27:29  不是说跟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愿意都是强奸吗?  -----------------------------  @法慧生
12:32:00  发生性关系需要人证物证,一般针对幼女,这种情况取证难是大问题。  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唆使幼女犯罪的问题。  -----------------------------  @mhabcd
12:42:39  那你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的话,在没有强奸证据时,那两个畜牲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  @法慧生
12:46:24  难定罪,猥亵罪比这个还轻,而且幼女多有唆使,有可能是被告唆使或者他人唆使,这个罪名的打击面要比简单的强奸罪范围更广。  首先,我支持在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从重罪名提起公诉,但是和这个法律条文没有关系,这个法律条文的主要作用是填补部分法律空白加大打击面。  -----------------------------  @mhabcd 25楼
12:55:36  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两个畜牲会被判强奸,有了嫖宿幼女罪,只能判嫖宿幼女罪,那嫖宿幼女罪的处罚明显是减轻了。减轻处罚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所以还是不要设这条罪的好。  是不是被唆使,是不是被强迫,对于幼女来说,与是不是强奸本来是无关的。也就是说,只要和幼女发生关系,就可以判强奸。楼主说唆使根本就没有没有道理。  -----------------------------  支持,条理很清楚,论证很充分。当初是哪些王八蛋设立的嫖宿幼女罪?典型的恶法。建议取消此恶法,同时,只要是与与16岁以下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一律处以15年以上刑期,如果是强行发生性关系,一律死刑,因为很大可能毁了别人一生。同时,不得减刑。
  @神马不载浮云
14:00:16  偶只问一个问题'嫖宿和强奸'哪个罪名重'''只要是正常人'都会明白这是两个天差地别的概念'那些洗地的'偶能不能诅咒你们断子绝孙''''  -----------------------------  @法慧生 36楼
14:05:41  看清楚现在讨论的是“界定问题”,谁都知道强奸罪名重,但是单纯的强奸罪不能覆盖所有的犯罪行为,法律制定这个罪名是加大打击范围和取证范围,对那些无法界定为强奸的,或者证据不足的,还有法律填补这个空白。  -----------------------------  怎么无法界定?你能否举一个例子?个人认为,只要与16岁以下女子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论处,就这么简单明了。
  怎么无法界定?你能否举一个例子?个人认为,只要与16岁以下女子发生性关系,就一律以强奸论处,就这么简单明了。  ------------  LZ的意思是,有证据发生性关系的就是强奸,没有证据的就是嫖宿幼女。这不是扯淡吗,什么叫嫖宿?LZ,动动你的脑子,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还叫嫖宿吗?所以说,这个罪的产生就是给强奸幼女提供了减轻责任的机会。当然,如果是我曲解了LZ的意思,希望LZ声明
  @orangeDF 50楼
14:37:16  唉,在舆论的大潮下,人人都可以使专家- -  1、把“嫖宿幼女罪”跟保护未成年少女直接划等号,根本是乱弹琴。  我国刑法在第一条和第二条,就说了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第3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第5条,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刑法是打击罪犯,未成年保护法才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  ......  -----------------------------  那你认不认同以下几点:  嫖宿幼女罪含有一个混帐前提: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  嫖宿幼女罪,这种罪名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平等。  嫖宿幼女罪,“嫖宿”二字,使无完全行为能力的幼女一生背负卖淫标签。这一点,很没人性。  法律上认定性行为自愿的前提,是当事者具完全责任能力,包括认知、判断能力,具体到性行为,须具有对性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幼女有吗?单列此罪名,完全无视国际儿童保护公约和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特别指出的儿童身心特点,应属恶法。  如果你不认同,那我无法继续与你交流,如果你认同,那么不管你如何解释,此法实为恶法。个人觉得,你这个人应该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但你有点纸上谈兵,坐而论道,完全不顾社会现实。法律的制定应该是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取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否则,这种法律不要也罢,比如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5-15年  强奸3-10年,严重的死刑  而强奸幼女,属于强奸罪里严重情节。表面上底线提高,实际上免于死刑。保护了谁?
  @xqoj 89楼
15:59:07  LZ,只问你一个:所谓嫖宿幼女罪,指的是有没有和幼女发生性关系  -----------------------------  1.有,但是这种事情,多无目击证人,证据消灭很容易,例如这次海南报案时间就很晚,犯罪分子有充分时间销毁物证,而人证就成了关键,最终的量刑取决于受害者意愿,所以说先改那个针对强奸的法律,然后再讨论废除这个法律。  2.另外,现在社会不排除有组织教唆幼女犯罪,这个强奸法覆盖不到,这种法律空白也需要一个法律来填补。  3.至于钱贵们的事情,我不相信大量的人为一个人撒谎。
  作者:de9000 时间: 15:48:48   嫖宿幼女罪不是要比单纯强奸罪要判的重吗???!!!  ----------------  @xqoj 74楼
15:24:42  当然不是,强奸是可能死刑的,而嫖宿幼女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强奸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而嫖宿则意味着双方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只要想办法让被害幼女承认是自愿的,就可以不算强奸  -----------------------------  问题是这十年来,强奸罪除特别恶劣外,你见过判死刑的?  上回在网上看介绍时就有律师强调过,从案例来看,这十年来强奸罪判刑都是在十年以来,大部分都三年起刑为准。  罪罚重与轻,大部分是看起刑,而不是最高。  ===================  组织卖淫,可是有死刑的,校长犯了这条也够死罪滴。  奸淫幼女,组织卖淫,组织幼女卖淫,你说多严重?还不单单是强奸。  这么严重的罪,简单的“组织卖淫罪”罪很重滴
  作者:mamof 时间: 16:19:57   嫖宿幼女5-15年  强奸3-10年,严重的死刑  而强奸幼女,属于强奸罪里严重情节。表面上底线提高,实际上免于死刑。保护了谁?  ================  关键还有一个“组织卖淫罪”这个罪更重,还“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强奸”  加上组织二字,10年跑不了
  嫖宿幼女罪的意义在哪儿'楼主的解释至今为止依然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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