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2014 27号煤矿塌陷区治理措施赔偿标准 砖混结构每平方多少钱

永城市塌陷区赔偿标准_好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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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塌陷区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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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煤炭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号《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号文等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我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问题,保证煤炭企业和压煤村庄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压煤村庄农民的经济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压煤村庄搬迁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压煤村庄搬迁补偿&&&&&&&&&&&&&&&&&& 1、房屋搬迁实行据实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院内附属物,如:马鞍过底、墙头、厕所、简易棚、猪圈、地平、树木、压井等附属物按房屋补偿款的20%进行补偿。3、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卫生所、敬老院等按现行价格另行补偿。4、砖窑、水井、水渠、坟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5、树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二、公益设施费按搬迁补偿费的 15%支付给集体,用于新村址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新村址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建设由煤矿企业负责至新村址。三、青苗补偿费因土地沉陷无法耕种或造成绝收的,按耕地年产值每年每亩补偿1237元。已沉陷仍能耕种的,应予耕种,已耕作已下种的,按年产值的80%补偿;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年产值的60%补偿;未耕作未下种的,不予补偿。造成果园、鱼塘等其它土地沉陷的,补偿费应根据其实际年产值和损失程度,由永城市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四、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的补偿(一)因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的,按损坏程度分为A1、A2、B、C、D1、D2六个等级。暂没能搬迁的村庄,搬迁前根据村民房屋实际损坏间数,按照这六个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偿。1、A1、A2、B、C四个级别尽管房屋已损坏,但维修后仍可居住。A1级每年每间补偿40元,A2级每年每间补偿60元,B级每年每间补偿80元,C级每年每间补偿120元,用于房屋维修。2、D1、D2级属于危房,已无法居住。主房每间每年补偿300元,配房每间每年补偿180元,用于村民临时急搬费用,让村民搭建临时房或在外租房。3、房屋自损坏至搬迁期间,每年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村民房屋损坏程度鉴定一次。损坏级别没有变化的,按原鉴定级别补偿;损坏级别加重的,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二)因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该村庄不需要搬迁的,按房屋损坏的级别一次性支付补偿费。A1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5%执行;A2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5%执行;B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30%执行;C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65%执行;D1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85%执行;D2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全额执行。五、集体或个人创办企业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及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新建重置价格的80%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补偿。六、果园中的果树补偿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按附表3零星棵树补偿标准补偿;连片每亩超过20棵的果园按亩补偿,1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元,2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500元,4年树龄的每亩补偿2000元,5年树龄的每亩补偿3000元,6年树龄的每亩补偿4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0元,8年以上树龄的(含8年)每亩补偿8000元;连片成亩的葡萄园,参照此果园补偿标准执行。计算年限以果树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七、新村址及老庄盘土地补偿搬迁沉陷村庄占用的新村址,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征地价格,将征地款全额支付到政府,由政府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如原老庄盘面积大于新村址面积,多余面积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征地价格补偿给村民或复垦前按耕地年产值每年每亩支付给村民1237元的青苗补偿费及复垦后再一次性支付村民两年的青苗补偿费;如老庄盘面积小于新村址面积,扣除原村民相应耕地面积的补偿。八、沉陷土地的复垦1、沉陷深度不超过1.5米的,原则上由企业复垦,企业不复垦的交由政府组织复垦,煤矿企业交纳复垦费,其标准是:沉陷深度在 0.5米以内的,每平方米6元;深度在0.5-1米的,每平方米8元;深度在1-1.5米的,每平方米10元。2、沉陷深度超过1.5米的由煤矿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永城市制定的技术标准复垦,如不能复垦,由企业出资征用。政府负责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将集体农用地征为国有农用地。征用后的沉陷土地,由政府负责复垦,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 3、复垦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交原村民使用,考虑土地肥力恢复因素,企业应继续全额补偿二年的青苗补偿费。4、复垦取土形成的池塘,由企业按照略低于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后,交原村民使用。九、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参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村庄搬迁补偿、征地补偿等实际补偿数额,煤矿企业向政府交纳4%的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十、其它事项1、根据物价变动指数,补偿标准每年作一次相应的调整,从每年的1月1日执行。2、其它未尽事宜,由永城市政府与永煤集团、神火集团协商解决。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3、树木补偿标准。&&&&&&附表1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建(构)筑物名称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单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平房土木结构平方米260土坯或夯土墙、瓦顶砖木结构平方米340全砖墙、瓦顶砖混结构平方米390砖墙、预制现浇顶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平方米360&砖混结构平方米410&简易房石棉瓦、油毡顶平方米160隔热层参照此标准补偿备注:1、此标准参照豫政【号、豫政【号和永城市目前执行的永政【2005】48号文的补偿标准,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制定。2、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2米、有门窗的按主房补偿;前墙高度低于2.2米、无门窗的按简易房补偿。3、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4、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每户500元。5、登记丈量时,新抢建的房屋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附表2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建(构)筑物名称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单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砖瓦窑轮窑20门座100000每增减一门增减6000元老式窑容量30000块座10000容量每增减一万块增减2000元石灰窑容量立方米200&水井井深30米直径0.8米眼6000深度每增减1米增减300元井深30米直径0.6米眼5000井深10米砖砌井筒眼3000压水井眼300包括压机蓄水(沼气)池砖石砌、水泥抹面立方米170&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平方米80有供热设施钢、砼骨架,玻璃平方米70无供热设施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平方米50无供热设施简易塑料薄膜棚平方米15&坟墓一墓一棺座500每增加一棺增加200元水渠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米60砖、石砌横断面0.5-1平方米米50砖、石砌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米30砖、石砌供电通讯线路水泥杆高度8—10米根240包括线路拆迁水泥杆高度11—15米根300包括线路拆迁木杆根120包括线路拆迁&&&&&& 注:登记丈量时,新抢修的附属物等设施不予补偿。附表3 树林补偿标准项目规&& 格保留补偿(元/株)移植、砍伐补偿(元/株)备 注胸径(公分)主干高(米)乔&木5以下1.5以上861、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30%。2、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3、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6—102.5以上3.5以上4.5以上5.5以上6.5以上2506031以上7.5以上40080苗圃一年生亩1300白腊条、紫槐、桑叉、竹子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每墩分别补偿10元、10元、20元、20元。二年生亩2000三年生亩3000零星果树1年以下幼树8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其它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2—3年254—5年08年以上300&&& 备注:登记丈量时,新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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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献争与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登民一初字第4260号原告景献争(又名景现争),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杰,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群喜,男,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颢,男,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理,女,日出生,汉族。原告景献争诉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日作出(2012)登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郑民二终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献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杰,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颢、曾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以来,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所居住的村民组进行地下采煤活动,造成原告一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00㎡的合法民宅搬裂受损,现已不能居住。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对此事实认可无异,却不给予合理赔偿,经原告所在村委会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多次协调无果。原告认为,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为其自身利益进行采煤活动,将原告的私有住宅搬裂,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将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政府对煤矿进行重组,使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现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受损害的民宅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已于2006年安置于冯家沟B2区23号,该区属无煤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与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主观上有错误,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要求按2009(郑政)127号文件进行补偿,不存在可以适用与参照适用的依据。原告出示的证据为原审证据五组:第一组证据为登封市人民政府大冶集建(板河)字第16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原告对搬裂房屋依法享有使用权;第二组证据为日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04年因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在地下采煤造成原告的住房受损后,因赔偿标准双方存在差异,至今没有获得合理赔偿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为原告民宅面积丈量登记表一份,证明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对原告宅基地上建筑面积确认后,因赔偿标准问题双方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此后,原告因生产生活需要,又在原住宅基础上进行了扩建,面积增至600余平方米;第四组证据为郑政文(号及郑政文(号文件各一份,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压煤村庄房屋的补偿标准为490元/m2,水池的补偿标准为100元/m3,同时证明被告适用的补偿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受害方的生活需求;第五组证据为登封市工商局企业注销登记审核表及有关会议纪要材料,证明原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重审提交第六、七组证据:第六组证据为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第七组组长景长明出具的证明及登封市桥板河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2002年2月至日所续签的协议原告根本不知情;第七组证据为原告房屋现状照片(3张)及平面图(2张),证明房屋面积、搬裂情况及房间间数层数。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原告已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因此该宅基地应归还集体;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属实;对第三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并不是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是新成立的公司,因此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赔偿;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内容不清楚;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出示的证据和原审证据一致:第一组证据的日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景献争位于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第七村民组原有宅基地的房屋赔偿问题,在日由该村第七村民组集体与郑煤集团大平煤矿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后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将该村第七村民组地下煤田划归登封市桂范煤矿,原告就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的补偿标准低的差额部分与登封市桂范煤矿重新签订了拆迁协议,原告依据该协议在登封市大冶镇安置新区(冯家沟组)申请了宅基地并建造了新房居住;原告在与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登封市桂范煤矿均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并没有拆除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反而在登封市桂范煤矿整合期间在原有的房屋基础上又进行突击建设;第二组证据为日原告与登封市桂范煤矿签订的拆迁协议复印件、原告景献争被拆房屋及附属物丈量补偿清单、2004年以后煤矿搬迁过渡费申领表及日该组村民吴红军证明各一份,证明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将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第七村民组地下煤炭资源交由登封市桂范煤矿开采后,因郑煤集团大平煤矿补偿标准低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2004)1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原告与登封市桂范煤矿于日达成协议,登封市桂范煤矿再补偿原告34227元,原告景献争应自行将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否则损失自负,同时证明同组村民吴红军代替原告领取了2004年以后煤矿搬迁过渡费3750元;第三组证据为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与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第七村民组44户群众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与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杨家门组就地临时搬迁协议、搬迁补偿登记表、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及该村第七村民组组长景长明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关于郑煤集团大平煤矿采煤致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第七村民组部分受损房屋补偿安置问题,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第七村民组组长景长明代表景献争等44户群众与郑煤集团大平煤矿达成协议,其中原告景献争应搬迁的房屋面积为154.33m2,应得补偿款为16204.65元;第四组证据为日登封市大冶镇冯家沟组团安置情况统计表、冯家沟一区地基超深统计表(05年度)、原告搬迁安置情况说明、冯家沟安置区B2区桥板河部分居户示意图、收据、拆迁协议以及原告原宅基地使用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与登封市桂范煤矿签订拆迁协议后持该协议和土地使用证到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冯家沟安置区建设指挥部申请安置,已被安置到冯家沟安置区B2区23号并在此建成新宅居住,原告分别于日、日、日分三次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领取搬迁补助费共计20000元;第五组证据为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资料一套,证明被告系登封市桂范煤矿与郑州市长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冶镇东施煤矿接替井进行资源整合后成立的,系登封市桂范煤矿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第六组证据为登封市大冶镇煤矿塌陷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大冶镇煤矿塌陷区居民安置工作会议纪要、登封市大冶镇煤矿塌陷区(压煤户)人口搬迁安置的实施方案、登封市大冶镇压煤户搬迁安置协议书各一份,证明登封市大冶镇煤矿塌陷区搬迁补贴赔偿的政策为:一、塌陷区压煤户每户搬迁补助费为20000元;二、搬迁户原有宅基地必须上缴,由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使用;三、搬迁户被安置后,其原有住房应自行拆除,否则视为放弃。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有异议,因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村委于日为原告出具过证明,后于日又为被告出具内容相矛盾的证明,故对该证明原告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因均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其真实性,认为其中协议上景献争的名字非本人所签,过渡费不是补偿费,证人吴红军未到庭作证,对其证言不予质证,对丈量表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因均为复印件,不予质证;对第五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有异议,因该证据为复印件,且均属政府行为,不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特定行为,且与本案无实质关系。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出示一、二、三、四、五、七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六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确认。对被告出示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出示的第二组证据因系复印件,同时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景献争本人领取了搬迁过渡费,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出示的第三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同意签订搬迁协议并全部补偿、安置到位,亦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第四组证据因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第六组证据因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日景献争在登封市大冶镇桥板河村7队取得民宅一处。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丈量该民宅,按景献争家庭四口人(妻子王爱香、女儿景梦歌、儿子景梦帅)登记。丈量结果为砖混板房284.795㎡,三个水池计48.9㎡,两处水刷石计46㎡。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与桥板河村杨家门村民组签订《桥板河村杨家门村民组44号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临时搬迁时间从日起至日止。协议第四项第6条规定:到期后,乙方(被拆迁方)可自建。如有特殊情况(如井下生产没结束),双方重新协商临时搬迁。原告景献争得到了部分赔偿。日因被拆迁方仍不能建房,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与桥板河村杨家门组又签订《关于桥板河村杨家门组就地临时搬迁协议》约定搬迁从日起至日结束,各农户严禁以任何理由建一切永久性建筑设施和建筑物,临时搬迁协议到期后,各农户可自行建房。2004年4月至6月,景献争对自家房屋进行了加层改建,面积增加为600余平方。2004年6月郑州矿务局大平煤矿将景献争宅基所在地下煤田划归登封市桂范煤矿,因原大平煤矿补拆标准较低,登封市桂范煤矿同意给该区拆迁户补偿差价。日登封市桂范煤矿与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因景献争对该协议每平方再补110元的标准及房屋面积有异议没签字。景献争认为应按照现有面积600余平方补偿,矿方只同意按原丈量284.795平方补偿发生争议,景献争没有领取该补偿。但2005年8月大冶镇安置区指挥部对景献争一家在冯家沟安置区进行了安置,2005年11月建成搬入新居,景献争在日、11月1日和日分三次从大冶镇政府领取补助款20000元。后登封市桂范煤矿经过资源整合,其权利义务由被告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于日注销,登封市宏达煤业有限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与其他企业合并成立了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另查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号文件规定的赔偿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按490元/㎡;水池100元/m3。本院认为: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与桥板河杨家门村民组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均予认可,原告景献争得到了部分赔偿。日因煤矿复采,房屋再次受损,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与桥板河杨家村民组又签订《关于桥板河村杨家门组就地临时搬迁协议》,协议第一项约定搬迁时间到日结束,第四项约定本次临时搬迁协议到期后,乙方(搬迁户)各农户可自行建房。2004年4月景献争对房屋进行了加层改造,建筑面积增至600余平方米。2004年7月登封市桂范煤矿与大冶镇桥板河村拆迁户签订协议时,因景献争有异议没有与景献争达成协议,也没有对景献争赔偿到位。关于赔偿面积:对原告2004年4月改建房屋加盖一层的行为因《关于桥板河村杨家门组就地临时搬迁协议》系村民组签订,双方签订的搬迁协议中约定日前不得建房、增建永久性建筑物,原告对此约定是否知情双方均未举证,故对原告2004年4月新修建的二层房屋部分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赔偿标准:日登封市桂范煤矿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时补偿标准是依据大冶镇(2004)17号文件,原告有异议,现原告要求依据郑政(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赔偿,因对景献争的赔偿一直没有到位,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且郑政(号的效力大于大冶镇(2004)17号的效力,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依据双方测量的面积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平房284.795㎡×490元/㎡=元;水池48.9m3×100元/m3=4890元,两项合计为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献争财产损害赔偿款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0元,由原告景献争承担2180元,被告嵩阳宏达(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舒力代理审判员  吕少阳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武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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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刘庄煤矿塌陷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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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刘庄煤矿塌陷区理赔。
网友:匿名网友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颍上县古城镇大赵村的,我想问一下关于颍上县古城镇刘庄煤矿的塌陷。农民的搬迁房屋理赔&,和土地的理赔政府有规定吗?应该怎样赔?&&&&&&&&&&&&&&&&&&&&&&&&&&&&&&&&&&&&&&&&&&&&&&&&&&&&&&&&&&&&&&&&&&&&&&&&&&
回复单位:阜阳市政府
    阜阳市政府回复: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给省长留言,询问刘庄煤矿塌陷区农民搬迁房屋理赔和土地的理赔政策问题,阜阳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颍上县政府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颍上县政府调查报告,颍上县煤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09年以前根据省国土厅复函,按人口部分,参照淮南市淮府〔2009〕70号文件执行;据实部分,参照淮南市淮府办〔2004〕10号文补偿标准,上浮10%执行。房屋拆迁为据实补偿,标准为:砖瓦结构315元/O,砖混结构460―530元/O。2010年以后,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搬迁补偿原则依据阜阳市政府阜政秘〔2011〕42号和阜政办[2012]11号文件执行,按人口补偿,即按人均28O补偿,补偿标准650元/O。塌陷区房屋赔偿完全按照相关文件实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规定:“土地沉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绝产或减产的,煤矿企业应按当年损失负责补偿。绝产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地安照不同类型地核定。减产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绝产标准减去当年的实际收益”。因此,对已塌陷不能耕种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年1600元/亩;对已塌陷能耕种造成减产的土地,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未塌陷的土地,不予补偿。&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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