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班中间回家吃饭电动车滑倒摔伤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吗

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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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受伤也算“工伤”?不尽然,还要看具体情况!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保险新规中如何判定“上下班途中”的权威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在日前举办的广东“工人在线”活动中,网友“我是一颗小树苗”不禁有了疑问:按照最高法的解释上下班买菜受伤也算工伤,那我亲戚下班买菜时不小心滑倒骨折了,算工伤吗?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解释到: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至于在上下班途中买菜不小心摔倒的,这种情况不算在内。
  随着9月1日起工伤新规正式执行,新规中关于如何界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亮点,以及新规执行后会为普通职工带来哪些实际益处,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
  ■南方日报记者 郭家轩 黄应来
  上下班途中出事故都属“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致伤才算
  9月1日,《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执行,一直以来难有明确界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工伤认定“难题”迎来新突破。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伤认定范畴的明确和细化,不仅扩大了普通职工的工作保障范围,还体现了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呵护”。
  事实上,众多如“我是一颗小树苗”网友的疑问,可以直接从法律文本中找到答案。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除了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在工伤认定的法律层面,我国早已有了较完整的体系,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工伤认定仍存在颇多争议,而这也正是此次最高法制定并出台《规定》的社会背景之一。
  “新规出台以后,对于诸如‘上下班途中’等问题的界定明晰后,相信社保机构、工伤认定部门以及司法机构对于工伤认定会更加顺利,不仅能减少职工工伤救助的等待时间,还会相应减少案件处理成本。”刘健一说。
  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规定》不仅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上述“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普通职工维权所关注的问题。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等。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等,均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合理范围”在哪里?
  法院讲证据,人社、工会要研究
  不过,就在《规定》明确上述工伤认定具体范畴的同时,似乎又引发了新的“疑惑”。在日前举办的广东“工人在线”活动中,网友“非常准”就问到:“我认真详细地看完了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个新规,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关键词在‘合理’两个字上。这‘合理’又该如何判断,是谁说了算?”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也曾就“合理”问题解释到:“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而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也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都应当包括在内。”
  “根据此次最高法解释的,如果途中买菜算是合理范围,那么途中接小孩、乘坐公交车时出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也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合理延伸。”刘健一指出。
  就职工上下班买菜这一具体事例,在陈宗文看来,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职工上下班买菜一般是属于上下班的途中,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就算工伤事故。“主要是在上下班途中,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至于在上下班途中买菜不小心摔倒的,就不算工伤事故,而且还需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另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指出,《新规》中包含有两个关键词,除了“合理”外,“往返”也值得关注。去上班的路上比较好把握,因为时间比较短,但是下班回家就比较难了,比如说五点半下班,按照道理六点应该到家,但实际上七点半甚至八点才到家,这又该如何认定呢?
  对此,一位法院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是否有劳动关系、以及是否是工作原因等相关证据进行审理,主要是要讲证据;在证据相对对等的情况下,会从《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考量,倾向于劳动者这类弱势群体。"
  那么,这些问题又该如何来进一步明确呢?黄业斌坦言,什么样才是合理、谁认定合理,这还需要靠人社部门和总工会以及专家们一起研究讨论。“同时,我们也会找专家开一个小型座谈会,尽快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广东省人社厅共同研究后,将广东意见反馈给全国总工会,争取在广东先形成一个比较好、比较科学,又能够照顾员工利益,或者照顾到双方利益的具体办法,造福更多的打工一族。”  (原标题:下班买菜不小心摔伤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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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当然能用。只不过摔伤属于意外伤害,报销比例比正常生病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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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允许则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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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楚你这算是自己造成的就不算了
如果查不清楚~就是了
在职,职工医保卡,能保销多少
工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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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 以案释法
单位食堂就餐时滑倒摔伤能否算工伤
单位食堂就餐时滑倒摔伤能否算工伤
王女士是系某公司的员工。几年前,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办理工伤保险。日中午11点50分,王女士和其他同事在该公司食堂吃完中午饭,准备去洗碗,因食堂地面有水打滑,王女士摔倒受伤。同事立即拨打了120,将王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确诊王女士左髌骨粉粹性骨折,左胫侧副韧带损伤。
同年10月,王女士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王女士构成工伤。该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系在公司食堂吃饭过程中造成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王女士在食堂摔倒属于意外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往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规定比较原则,容易产生分歧,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从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上,该《规定》确定了以下三个思路:一是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律师解读:
结合本案,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工作场所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食堂在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王女士在午餐时间受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在食堂用餐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故人社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立法精神。
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一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认定。
一、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活动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旨在作为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其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组织旅游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其目的是放松职工身心,增强和改善单位团队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促进公司绩效,实现企业利益,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属于工作范畴。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无论是否自愿,都是工作的延伸,在其中受伤,应当按照相应程序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无过错责任的个人获得来自社会的经济救助和精神安慰,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二、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院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导致的伤害行为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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