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府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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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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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2号令),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时限要求
  (一)基本原则。
  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要坚持应保尽保、保主保重、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各地政府作为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102号令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对城市低保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应退尽退。
  (二)时限要求。
  2014年5月全面展开,10月底前基本结束。11月开始,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重点内容和具体政策
  (一)严格落实补差发放。
  城市低保严格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补助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收入总和之差。目前城市低保按类别或分档发放补助金的个别县市区应全部改为补差发放。
  (二)规范保障标准。
  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情况,参照省上确定的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科学确定符合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三)规范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等几类人员和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四)完善认定机制。
  1?入户调查。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全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工作人员联合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低保听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同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低保听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民政领导、民政站(所)长或民政助理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各居(村)委会应建立30人的听证会代表数据库,举行听证会时,随机抽取三分之一单数代表参加。听证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2)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3)听证会成员对申请人和调查人进行质询;(4)无记名投票;(5)当场唱票宣布结果。
  3?低保公示。听证结果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公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的举报受理电话。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并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直接取消低保资格。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审批程序。
  4?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审批结果再次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对确定的保障对象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强化动态管理。
  1?实行有效期管理。享受全额保障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管理;享受差额保障金的城市低保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满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提前1个月在媒体、网络对到期低保对象进行公告,需要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家庭必须重新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按程序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
  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定期报告的程序、内容、时限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及受理机构和保障对象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定期报告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定期核查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收入无变化或者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家庭,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通过复核,准确掌握其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对在有效期内家庭生活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整。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六)加强档案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归类、建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残疾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及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居(村)委会不再保留城市低保对象档案资料,但要做好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各类低保对象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城市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统筹做好城市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城市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调查不深入细致,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和漏保,以及对清理整顿、信访调查或随机抽查不负责任走过场,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工作人员本人的责任,公开曝光,还要实行倒查,层层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坚持依法施保。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发45号文件、省政府102号令,不断扩大政策的普及率和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将城乡低保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健全和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责任追究、信访和投诉举报、民主评议和公示、保障标准科学调整等制度机制,坚持阳光施保、依法施保。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基本能力。
  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办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窗口,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总人口在1万以内的配备3名民政专干,总人口在1万以上、2万以内的配备5名民政专干,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配备7名民政专干的标准配齐配强低保工作力量,确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专门的机构理事、有专门的人员管事。严格按照省政府102号令,足额落实低保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推动城市低保规范实施、有效落实。
  (四)严格督促检查,积极稳步推进。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督促力度,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序推进、有效落实、按期完成。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确保督查不走过场,见到实效。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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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zymzzxh.&甘肃省出台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新华社兰州8月24日电 甘肃近日出台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申请、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构成犯罪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针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其中,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并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同时,《办法》对于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了严格规定,对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都不予保障。
此外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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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矿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国发45号文件)、《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2号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现就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群众满意的城市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关于保障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为:凡是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全额保障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
(二)差额保障对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
1、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
  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符合上述条件第&1、2&款的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保障金;符合上述条件第&3&款中的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保障金。上浮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地全额补助水平。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保障对象中的特殊人员上浮条件。
& &&家庭月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殊对象上浮保障金额。
(三)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情形的家庭;
三、关于保障对象认定的重点工作
(一)信息核对。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信息核对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对现有城市低保对象。各县(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辖区内的家庭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全部进行重新梳理和信息核对,通过信息核对将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保障范围;二是对新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各县(区、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其申请后应及时对其家庭的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告知其核对结果和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原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二)户籍状况。享受城市低保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三)收入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1)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若本人不如实申报收入,短期内难以核查,其收入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且无力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1)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不如实申报收入,短期内难以核查的,按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
(2)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若本人不如实申报收入,短期内难以核查的,参照当地本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1)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6、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7、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8、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9、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
10、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关于保障对象的申请、调查、评议和审批
&各地在完成申请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机构核对、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可按照《通知》中的&三级联审认定&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出更加科学便捷和行之有效的办法认定低保对象。
(一)申请受理。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常驻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户籍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居民家庭需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需授权核查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家庭,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居(村)委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结果对有异议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 甘肃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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