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制度制约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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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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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曙宏
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无疑抓住了防止权力违法和滥用的要害。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因而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首先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
一、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是世界性的普遍规律
  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是自行政权产生以后就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将这种制约和监督由“权力问题”变成一个“法律问题”的,则源自古希腊柏拉图的名著《法律篇》。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在其名篇《政治学》中进一步完善了这个“法律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条件或标准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无独有偶。大约在同一历史时期的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也产生了主张“法治”的法家。但无论是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法治,还是中国古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在当时都没有实现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因而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监督也就主要局限为理论层面的“法律问题”。而将这一理论层面的“法律问题”上升为实践层面的“法律制度”的,则是源于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
  1、20世纪以前西方国家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资本主义国家在立国之初,政治上为了防止封建复辟和行政专横,经济上为了保障自由竞争不受行政权干预,明确提出政府管理得越少越好的“消极行政”理论。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们主张“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这就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将行政权置于法律之下的“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了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真正实现,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法学家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并为此设计了一套颇为繁复的法律制度:将立法权交给议会,将司法权交给法院;行政权的行使既要受到立法权的事先规范和控制,又要受到司法权的事后审查和监督。这种严格规范主义的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制度,统治了西方世界200余年。
  2、20世纪前半期西方国家行政权的迅速扩张。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对“消极行政”理论和严格规范主义理论提出了挑战。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描写的那种“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的田园牧歌时代已经结束。垄断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要求政府全面和能动地介入经济和社会管理,“积极行政”、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理论随之产生。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立法已不再局限于议会的立法,而是扩大到了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政府也不再仅仅拥有行政执法权,而且拥有了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裁决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以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的权力。西方国家行政权迅速扩张的一大突出例证,就是美国大量独立管制机构的兴起,以及罗斯福新政之后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
  3、20世纪后半期行政权受控与扩张并存。行政权的急剧扩张,对传统行政控权理论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对公民的民主和自由也构成了巨大威胁。西方有识之士惊呼:“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并去正视行政控制中所固有的某些危险。如果一个公共行政制度只注重结果而不关心人权,那么它就有可能导致独裁与压迫。”因此,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为标志,西方国家纷纷开始对行政权加强控制:在立法上,议会在委托政府立法时均规定明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范围,政府超越可以撤销;在执法上,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和建立行政公开、行政监察、行政监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制度来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内部监督和公众监督;在司法上,法院拥有对政府行为的违宪和违法审查权,以及对政府与公民、法人之间的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权。但是,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的控权,并不是对20世纪以前控权理念的简单回归,而是实行一种控制与扩大行政权并重、保护公民民主与提高行政效率并举的新的模式。
二、 我国在体制转轨过程中需要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
  制约和监督行政权这一重大而古老的课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正日益凸现其严峻性。我国由于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对行政权的依赖和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现一种复杂的态势。行政权犹如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只重视依赖行政权推进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而不重视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就可能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弊端,并最终导致体制转轨失败。
  1、体制转轨容易产生行政权力真空。我国目前进行的改革开放是一个旧体制和新体制彼消此长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都在发挥作用,又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现象。一方面,旧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被打破,但其运转的惯性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新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正在形成,但还很不完善。新旧体制共生共存的局面,既会产生很大的摩擦和冲突,又会在权力设定和运行上造成新的空隙,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呈现出暂时和局部的管理无序状态。毫无疑问,这种权力真空和管理无序现象的存在是十分有害的。如果处置不当,既可能导致旧体制的复归,形成新的集权;又可能造成新体制的夭折,产生严重的腐败;还可能发展成无政府主义泛滥,社会黑暗、邪恶或落后势力丛生,引发社会动荡。“大量的历史证据证明,缺乏有组织的政府或政府的软弱无力,很容易产生等级森严的僧侣统治或经济从属地位的状况。”因此,我们应当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精心设计改革方案,通过制定法律合理设定和严格规范行政权,以避免权力真空和管理无序现象的长期存在。
  2、体制转轨容易引发行政道德失范。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的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物质生产方式。在体制转轨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全体公民、包括国家公务员价值观念的巨大转换,即从计划经济下的权力经济、无偿调拨、集权、人治、官本位等观念向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民主、法治、效率等观念的转变。这一观念转变过程不可能瞬间完成,而是一个新旧价值观念不断冲突、不断交融又不断扬弃的嬗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绝大部分国家公务员完成了从旧观念向新观念的升华,但也确有少数公务员被新旧体制交错所提供的腐败机会击倒,引起行政道德严重失范。我国近年来消极腐败现象呈现阶段性多发、高发的严峻态势,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拥有高度腐化能力的社会,也是一个暴力肆意横行的社会。”如果我们不对少数公务员行政道德失范引发的严重消极腐败现象予以高度重视,不坚决铲除造成公务员腐败的体制性土壤,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严重腐败和严重动荡。
  3、体制转轨容易造成行政权力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既依赖于编制严密的监控制度之网,这是关键;又需要国家公务员的道德自律,这是重要方面。在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控制度已经大部分失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行政道德也已不完全适用;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监控制度和行政道德还没有完全建立;这就为行政权力滥用提供了条件、便利和借口。因体制转轨造成行政权力滥用有种种表现形式:一是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不配套和不健全,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如在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信息产业等新兴经济领域,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备,政府管理还没有经验,因而容易诱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二是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经济领域,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如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电信、铁路、民航、原材料等经济领域,还实行国家垄断经营,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监督,因而容易诱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三是残存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新生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存和同时转动,既使计划经济体制变形,又使市场经济体制扭曲,因而诱发行政权力滥用。如双轨制造成权力寻租,财政包干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金融部门监管性和经营性职能重合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四是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的不规则和不正当竞争,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在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但它们相互之间的良性竞争规则和竞争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因而极易诱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五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行使的标准、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等还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造成行政权力滥用。如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管理手段缺乏统一规范,因而容易诱发政府官员滥用这些权力和以权谋私。
  4、体制转轨容易导致行政责任缺失。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不是一个负责的行政机关。但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转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只享有权力,不承担责任。这既突出表现在立法中行政机关只要求设定权力,不同意设定责任;也突出表现在执法中行政机关只重视行使权力,不注重负有责任;还突出表现在司法中行政机关只强调享有权力,不愿意承担责任。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政府声誉和形象,败坏了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并是造成行政道德失范、行政权力滥用、社会矛盾激化、特大恶性事故频发的制度性根源。
三、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与监督机制,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早在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就十分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8" Month="8" Year="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名篇中,又对法律制度的这种决定性作用作了更加全面和更加透彻的阐述。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 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邓小平同志最后极其精辟地总结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对制约和监督权力问题说得更加明确。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干部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对他们运用权力的行为就越应当严格监督。”胡锦涛同志2004年《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监督制约,要坚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乃至国家和政府产生以来制约行政权的全部经验,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就必须全面、彻底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建立遵循正当程序政府和责任政府;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要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古代政府是一种全能政府,也是一种神话政府。它统一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一切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都在政府的全面控制之下;人民没有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打破了全能政府的神话,第一次建立了有限权力政府:它实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权力结构;它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它确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体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也是一种新型的全能政府。它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集权体制;它对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面管理;它的权力很少受到立法的规范、司法的控制和人民的监督。因此,我们必须摒弃这种全能政府模式,代之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有限权力政府模式:即真正确立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和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真正建立法律控制行政权、人大监督行政权、司法审查行政权的权力制约体制,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从而在权力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惟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所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
  2、要建立遵循程序正当政府。行政权不仅要受到外部的限制和控制,还要受到内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和监督,这就是要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源自英国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国要健全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同样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程序正当”确认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严格遵循。具体而言,程序正当原则主要由以下三个子原则构成:一是平等原则:即公民、法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法律地位应当平等,应当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二是公开原则:即增加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政务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公务员公开选拔和任职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三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行政行为的合理主义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义,是现代行政法的“两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权违法和滥用的“两大盾牌”。
  3、要建立责任政府。责任政府理论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政府建立以后,并在20世纪得到迅速发展。与政府无责任或政府责任豁免理论相对立,责任政府理论承认政府在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甚至从事特定的合法行为情形之下所应负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我国要健全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责任政府。一是要建立政府首长和组成人员在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下引咎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二是要健全国家公务员因个人违法失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必须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责任制度。三是要健全行政机关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从事特定的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而引起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责令重作、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制度,以及在此过程中国家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侵害发生而对国家的赔偿责任和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制度。四是要建立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因轻微违法失职或官僚主义等而向公民、法人赔礼道歉的道义责任制度。
无庸置疑,健全行政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一项重大、复杂而长期的任务,它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全过程,必将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也必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本文原载《中国监察》2003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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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于法治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依法厘清行政权力边界
现代政府是有限政府,必须为行政权力设定边界。习近平同志指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质上要解决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应加快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使行政权力于法有据、依法行使、受法制约。
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政府管得过多,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增加交易成本,还容易滋生腐败。应坚持把简政放权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先手棋”和“当头炮”,坚决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江西省在对所有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系统梳理清查、摸清行政权力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简政放权、质量第一”的原则,取消、下放、转移和整合有关行政权力,该放的坚决放开、放到位,实现“权力大瘦身”。
依法设定行政权力。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必须由法律授予。这就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权力清单,规范和界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和责任,使每一项权力行使都做到流程完整、环节清晰、公开透明。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倒逼权力清单落实到位。研究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问责、追责机制,消除和防范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严格制约行政权力。实践证明,掌握大量公共资源和稀缺资源且行政权力干预较多的部门和领域,往往容易产生腐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优化行政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约,形成既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又相互牵制、相互把关的权力架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
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运行则会祸害国家和人民。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必须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依法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严格规范。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针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薄弱点、风险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行为,用制度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科学、合理原则,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编牢制度的笼子,防止“牛栏关猫”,确保真正管用。强化制度执行,防止“制度虚置”“制度空转”“制度规避”,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固化权力运行和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有程序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在行政决策方面,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行为的法定程序。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在行政执法方面,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务信息,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暗箱操作”。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快建设集政务公开、网上审批等服务事项于一体的江西政务服务网,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依法加强行政权力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习近平同志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必须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行政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消除各种滥用、私用行政权力的“腐败微生物”,倒逼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健全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使各项监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和落实巡视监督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监督功能。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增强行政权力监督实效。不断丰富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舆论,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厉惩处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权力腐败行为“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有力地惩处腐败。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各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行为,坚持狠刹“四风”,坚决防止把行政权力变成谋私工具,视制度和党纪国法为“橡皮泥”“稻草人”。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问责机制,确保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法治化,必须着力提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使之带头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完善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法治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学法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拓宽学法渠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学习。探索建立学法用法考试制度,开展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
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进一步明确方向、增强信心,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落实。积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手段和方法,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法治文化宣传活动,让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渗透力。认真组织开展每年“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增强干部群众的宪法法律意识。
强化法治考核。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将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使之成为硬指标、硬约束。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素质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让善“法治”的干部吃香,让藐视法律的干部没有市场、受到惩戒。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作者为江西省省长)
(责编:毛思远、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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