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到光明什么地方报道

711个监外执行案必有711个腐败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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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宋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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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8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是近些年被判刑的贪腐官员以及涉财犯罪的罪犯中,有许多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减刑、假释,从而使法律的惩罚形同虚设。
  据最高检相关人员介绍,在今年开展的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约占建议收监执行罪犯的10%;同时,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428件,“从线索来源看,收到群众举报123件,自行发现274件,其他来源31件”,由此,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据说,这一组查处数字“与往年相比明显上升”。
  上述介绍,每一个数字都引入关注。并且,每一个数字也派生出更多的疑问。显然,711名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检察机关建议收监执行,说明这711名罪犯完全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却被监外执行,这个决定是如何做出的,是什么人做出的?也显然,按照常理,不会有狱方管理人员毫无缘由地看谁“顺眼”,就据此随意做出让某服刑罪犯监外执行的决定。因此,说711名监外执行案对应着711个腐败故事,虽存有罪推定之嫌,却是符合逻辑之论。
  当然,检察机立案查处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也支持了上述逻辑。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的可怕性,就在于这种犯罪闭合了所有职务犯罪的关键一环,使不同官僚机构的腐败闭合成为一个互饲体系,把贪腐官员最后一点畏惧、把社会正义最后一点立锥之地都排出在了这个体系之外。可以肯定地讲,近些年官员腐败高发、多发,以致积重难纠、难治,就是因为这种互饲体系的存在。
  最高检披露的上述数字中,还有一组数字耐人寻味。据报,在自今年3月起的专项检察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428件。但是,与其他领域的案件线索来源比例不同的是,这种案件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的少(123件),而专门机关“自行发现”的多(274件)。这个比例,实际上也反映了减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非公开性的弊处。这种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非公开性,实际上是为司法审判公开留下了后门,为有权有势有钱的罪犯留下了后路,为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官员留下了贪腐空间。
  这种后门和后路的存在,辅以死刑不上某某级官员的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官员前腐后继的大无畏精神。看着前腐者在监外过着悠哉游哉的日子,身在官位的后腐官员若畏惧因贪腐而至的刑罚,那才怪了。更何况,对贪腐官员打击力度不够,就更使贪腐官员心生侥幸,进而放肆贪腐。
  防止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发生,除了专门机关的检察外,也完全有必要公开公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申请以及批准过程,公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立功情况、为其做出(医疗)诊断的内容及其诊断人员、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及其批准人员……由此关上审判公开的后门,断绝官员逃避刑罚的后路。
  若贪腐的前路只有一条,则贪腐官员才会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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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乐尹彤
郭祥海邱茂盛报道
本报济宁讯11月20日,记者从济宁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济宁市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603人,提起公诉4079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156人,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86人。
济宁检察机关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提起公诉盗窃、抢夺、电信诈骗等犯罪504人,公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人。依法打击集资诈骗犯罪,批准逮捕69人,提起公诉37人,快速办理了孙高志骗贷1.7亿元案,于勇、于盼盼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案,孙建立等6人虚开增值税发票4500余万元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犯罪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等,依法慎捕慎诉,不批准逮捕168人,不起诉129人。
济宁检察机关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73件28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36件210人,渎职侵权案件37件78人;大要案131件,涉案科级以上干部58人。济宁市原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翠杰,梁山县原县委副书记李成勇,济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原主任王永平等一批县处级干部,被依法严肃查处。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46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监督纠正漏捕90人、纠正漏诉103人。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10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已采纳8件;今年提出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检察建议7件,法院改变原裁判27件,包括往年提出的两类案件。与法院、监狱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65件次,同比上升76%;深入推进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督办清理案件3件5人。加大诉讼和解和司法救助的力度,对22件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对45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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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服刑而怀孕 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作者:夏祖悦&& 发布时间: 15:30:07
&&&&【案情】&&&&夏某,女, 2009年9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夏某为逃避收监服刑而拒不到案,怀孕后又自动到法院归案,后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看守所以夏某已怀孕为由不予收押。&&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采取怀孕的手段,逃避刑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因此,应当对该案裁定中止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当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评析】&&&&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外界产生了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时,人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开于己不利的因素。为逃避刑罚而怀孕正是这种趋利弊害的本能的产物,但这种产物又是在损害法律的前提下产生的,定然会遭到不少守法公民的非议。作为一名执法者,我们在认同社会公众良知的同时,心里装着的是法律,在感情的迷雾里坚守法律的阵地是执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考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条的其他款项中虽然有关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而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性规定,但并没有关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排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性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的是特别规定,只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考量,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笔者认为,该条中的“审理”所蕴含的时间段应是指案件从立案至宣判期间,执行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不在案件审理的时限内。再者,在一般情况下,妇女怀孕或者哺乳婴儿亦能正常到庭接受法官的审问,不存在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到庭。因此,将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认定为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有过分扩张解释之嫌,有违立法本意。&&&&3、法理视角的考量,“法不罪及无辜”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法律谚语,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肩负着一种为无辜新生生命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的责任。当法律罪及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时,必然殃及无辜的新生生命,如果法律一律不罪及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定然也会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在这中情境下,对犯罪的妇女采取监外执行的措施,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也是在捍卫法律的公正与威严,虽不完美,却也无其他更好的办法。&&&&因此,综上所述,对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不仅是法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的道德伦理使然。案例中的夏某虽是为逃避收监服刑而怀孕,但仍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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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严查之外还需堵住监外执行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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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邬庆霞
  作者:洪信良
  据报道,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这次检察机关开展的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的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职务犯罪者,弄“权”的;金融犯罪者,弄“钱”的;涉黑犯罪者,弄“势”的。权钱势对司法公正的腐蚀力不可小觑,拿这三类罪犯开刀,可谓是有的放矢。
  这18名副厅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当初准许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不知是什么,估计保外就医比例比较高。坊间流传的“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抨击的就是“提钱释放”的司法腐败乱象。如果没有这次“严查”,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按程序“消失”吗?
  “严查”当然显示了政府打击司法腐败的决心,但它本质上也就是一次“严打”,“三类罪犯”的监外执行情况得到了审查,其他罪犯呢?比如官二代、星二代罪犯之类,也有可能因刑罚执行的漏洞,被合乎程序地“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过着比普通人还逍遥快活的“服刑”日子的。
  法律界人士早就指出,监外执行的漏洞,首先是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的漏洞,其次是监管机制的漏洞。比如“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在核定保外就医条件时,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而对“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分歧。比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又比如判定监外执行时的程序,大多流于形式,成了“文来文往”的书面游戏,而又是封闭式的,不吸纳被害人与公众参与。如此等等,使得监外执行成了一些落马贪官和富人逃避法律惩罚的“华容道”。
  正是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使得有些监狱管理人员很容易当成“牢头狱霸”。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并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共20.7万元,而查办他一人,就牵出130多人。在广东茂名监狱腐败案中,甚至存在“减一年,花1万”的“标准”。
  要真正杜绝“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现象”,堵死花钱买刑、徇私放行的“华容道”,光靠“严查”是不行的。“严查”只是打中了重点群体,但要打中违法刑罚变更这一司法腐败的七寸,还是得先从制度建设入手,填补好监管的种种漏洞。如果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不公则是污染了水源,要正本清源,还得建立一个更严密更高效的司法系统。(洪信良)[责任编辑:邬庆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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