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叫李继泉我想知道他过得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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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合伙人李继泉律师受聘中国医学基金会
&李继泉律师&&&&&&2013年4月,经中国医学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一致同意聘请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继泉律师作为中国医学基金会的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法律事务。&&&&&&中国医学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由国家卫生部业务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成立于1987年。中国医学基金会首任主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著名社会活动家朱学范先生。现任主席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著名医学科学家吴阶平院士和北京市政协原主席白介夫及卫生部原副部长郭子恒。中国医学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中国医学基金会自成立起,始终坚持以“弘扬公益精神,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宗旨,积极开展医药卫生领域内的多项公益活动,包括疾病防治和健康促进的宣传、医学科研与教育的资助,优秀医务工作者的奖励,贫困患者的救助,中外医学交流的推动,扶贫义诊的组织和基层卫生机构的扶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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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乐与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李继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世乐,男,生于日。委托代理人王慧燕,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缺席)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巨野县新华路52号。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继泉,男,生于日。(缺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黛溪四路47号。负责人苑丽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邦广,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乐诉被告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运输公司)、被告李继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以下简称邹平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乐及委托代理人王慧燕、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邦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鑫昌运输公司、被告李继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该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22时,被告李继泉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的鲁RD028/鲁RD866挂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使至800KM+594M处,在行车道内追尾撞击因道路堵塞而减速慢行即将停车的案外人郭伟伟驾驶的豫C67573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尾部,致使豫C67573货车前移撞击前方因道路堵塞停车待行的案外人王海红驾驶的宁B05857/宁B2815挂欧曼牌重型平板半挂货车尾部,造成鲁RD028/鲁RD866挂货车乘车人张青海、豫C67573货车驾驶员郭伟伟、原告李世乐三人受伤,以上三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花去巨额医疗费,同时原告车载货物严重受损,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继泉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因鲁RD028/鲁RD866车在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系豫C67573车的实际所有人,故起诉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000元。庭审时,因河南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已由河南省统计局公布,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为元。被告鑫昌运输公司、被告李继泉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无正当理由亦缺席。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其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付,普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故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故其对肇事车辆鲁RD028/鲁RD866半挂货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就商业险的赔偿部分不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共14份:1、原告在三门峡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一份、住院病历复印件14页,原告欲以该证据证实:①、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及住院情况;②、原告共住院28天;③、医嘱原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④、医嘱原告出院后需休息5个月及出院3个月内需1人进行护理;⑤、原告的伤情需进行二次手术去除内固定,花费需6000元。2、三门峡市中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证实原告住院花去医疗费用13994.54元。3、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豫金剑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原告因涉案事故所受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加盖印章的鉴定费用票据一张,证实原告鉴定花费700元。5、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安乐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及原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8页,证实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6、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及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证实原告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经济来源,日常生活需原告对其抚养。7、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证实经洛阳市规划部门规划,原告已经没有土地,居住地属于城镇规划区,原告本人以个体运输为业。8、豫C67573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豫C67573车的登记车主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十二分公司书面证言一份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十二分公司与原告货车经营合同一份,上述证据证实原告系豫C67573车的实际车主。9、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2009年第0104号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原告遭受的车损价值为11832元。10、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加盖印章的发票两张,证实原告支付的评估费用为400元。11、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加盖印章的发票7张,证实原告支付的施救费为2450元。12、交通费票据94张,证实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1367.5元。13、住宿费票据19张,证实原告家人支付住宿费用花费750元。14、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2001]48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居住地经规划现为城镇,原告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第二组证据共3份:1、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三公交认字[2008]第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被告对涉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鲁RD028/鲁RD866号车行使证复印件六份,证实被告鑫昌运输公司系涉案车辆鲁RD028/鲁RD866的登记车主。3、鲁RD028/鲁RD866号车的保险证复印件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各一份,证实鲁RD028/鲁RD866号车辆在被告邹平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车和挂车保险金额各为500000元。被告李继泉、被告鑫昌运输公司均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材料。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费收据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李继泉从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处领走赔偿款70000元。本院对案外人巩乃荣、高连生(鑫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磊之父)、焦红(被告李继泉之妻)、王正新的调查笔录一份,证实被告李继泉系鲁RD028/鲁RD866号车的实际车主及该车辆挂靠在被告鑫昌运输公司名下,并已依约定向被告鑫昌运输公司交付挂靠管理费1200元。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经庭审质证,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分别认证如下:1、原告向本院递交的第一组证据1中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及2、4、5、10、第二组证据材料中的1、2,被告邹平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证实原告的欲证内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依法予以采信。2、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的第一组证据1中的出院证,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异议认为出院休养时间、护理人员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数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3、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3,被告邹平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时机不成熟,本院认为受害人的伤残鉴定是在其治疗终结3个月后做的,其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条件,故对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4、原告向本院递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材料6,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异议认为村委会无权认定原告父母不具有劳动能力,本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只是证明原告的父母的身份状况、经济状况及生活状况,并没有认定原告的父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对被告邹平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5、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材料7,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异议认为应由原告出具营业执照为准,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材料8,原告系挂靠在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名下的货车司机,其确以从事运输为业,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6、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材料8、9、11、12、13、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材料3,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经审查,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7、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材料14,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对该文件的真实性明确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原告的城镇居民身份,经审查,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安乐镇确属洛政[2001]48号文件所规划的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该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新划宅基地,并结合原告从事交通运输的情况,原告的损害赔偿情况应按照城镇居民予以赔付,故该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8、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查,该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9、本院对案外人巩乃荣、高连生、焦红、王正新的调查笔录,原告及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日22时,被告李继泉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鑫昌运输公司的鲁RD028/鲁RD866挂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由东向西行使至800KM+594M处,在行车道内追尾撞击因道路堵塞而减速慢行即将停车的案外人郭伟伟驾驶的豫C67573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尾部,致使豫C67573货车前移撞击前方因道路堵塞停车待行的案外人王海红驾驶的宁B05857/宁B2815挂欧曼牌重型平板半挂货车尾部,造成鲁RD028/鲁RD866挂货车乘车人张青海、豫C67573货车驾驶员郭伟伟、原告李世乐三人受伤,以上三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日,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三公交认字[2008]第000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继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入住三门峡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并胫腓、胫距关节脱位、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日手术后出院,住院29天,日原告的伤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下肢部分活动能力丧失,达伤残十级。另查明:被告李继泉系涉案事故车辆鲁RD028/鲁RD866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挂靠在被告鑫昌运输公司名下,并向被告鑫昌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1200元。被告李继泉以名义车主被告鑫昌运输公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交强险保险人有过错的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鑫昌运输公司加盖公章,被告李继泉经手从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处领取预付保险理赔款70000元,但并未将该项支付给原告。基上事实,本院认为:1、被告李继泉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根据过错程度其对涉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因其过错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鑫昌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李继泉涉案车辆的挂靠单位和法定车主,其收取相关的挂靠管理费用,应对车辆尽到适当的监督、管理责任,涉案车辆发生事故,作为涉案车辆的法定车主,其应对原告李世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邹平保险公司作为鲁RD028/鲁RD866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其对被告李继泉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原本并无责任可言,因其对涉案鲁RD028/鲁RD866车辆进行了保险,故其依法应对投保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辩称商业险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且责任保险本质上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本院对被告邹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邹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其各种损失并无不当,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害,1、医疗费,本院根据医疗费用票据据实计算为13994.54元,原告该诉请依法支持。2、误工费9842.5元,原告日受伤,日定残,误工天数为6个月,误工费的标准本院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年,经计算为6615.5元,原告诉请9842.5元,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日住院,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9天,住院期间参照医嘱护理人员为2人;院外休息5个月,其中3个月需1人护理,护理费标准本院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年计算为5364.9元,原告诉称4782.1元,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9天,具体标准本院参照三门峡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以30元/元计算为870元,原告诉称840元,本院予以支持。5、营养费,原告住院至定残日共6个月,营养费具体标准本院根据原告伤残程度酌定300元/月,共18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属十级伤残,具体赔偿标准本院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年以10%计算20年,为26462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李永胜,生于日,原告受伤时其50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20年;原告母亲李秋香,生于日,原告受伤时其47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亦计算20年,标准均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837元计算,因原告妹妹李晶花,生于日,尚未成年,不具有抚养能力,原告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经计算为35348元;原告儿子李承毅生于日,原告受伤时其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17年6个月,标准参照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837元计算为7732.4元。上述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为43080.4元,原告诉请43080.4元,予以支持。8、货物损失费用,原告货损经估价鉴定为11382元,本院予以支持。9、评估费40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施救费2450元、住宿费750元因确已支出并有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10、交通费1367.5元,原告提交的票据无法证实该费用确实用于处理该次交通事故,但考虑到原告处理该交通事故确有交通费用支出,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11、二次手术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出院证的诊断结论,本院对该6000元请求予以支持。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本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情及具体情况,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总额为元,被告李继泉应予赔偿,被告鑫昌运输公司对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涉案车辆鲁RD028/鲁RD866的实际车主被告李继泉以被告鑫昌运输公司名义在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金额范围外的责任再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情况进行分担”的规定,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本案中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的部分由交强险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因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同时作为涉案车辆鲁RD028/鲁RD866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双重保险人,原告的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保险金额范围,故被告邹平保险公司均应赔偿,被告李继泉和被告巨野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赔偿原告李世乐各项损失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继泉、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李世乐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世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张洪涛&&&&&&&&&&&&&&&&&&&&&&&&&&&&&&&&&&&&&&&&&&&&&&&&&&审 判 员&&张海熬&&&&&&&&&&&&&&&&&&&&&&&&&&&&&&&&&&&&&&&&&&&&&&&&&&代审判员&&兰&&欢&&&&&&&&&&&&&&&&&&&&&&&&&&&&&&&&&&&&&&&&&&&&&&&&&&&&&&&&&&&&&&&&&&&&&&&&&&&&&&&&&&&&&&&&&&&&&&&&&&&&二○○九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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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天下无纷争——记民革党员、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继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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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除了调解矛盾、守卫底线外,它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准则,我们不应只关注底线,还要用更多的精力来推动社会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尊重法律和规则。
——李继泉
“律师不应只关注纷争,还要用更多的精力来推动社会体系尊重法律和规则。”在民革党员、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继泉看来,律师这一职业应承担化解矛盾、弘扬社会正义的社会作用。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他说自己最大的希望就是“愿天下无纷争”。
只身闯京城
1974年,李继泉出生在山东临清一个普通的干部家庭。小时候,他和很多同时代的人一样,梦想着当一名科学家。1992年,以优异成绩毕业的他被招录到当地最有名的龙头企业——临清国营棉纺织厂。
当时,市场经济的大潮已经开启,工作中不断接触新事物的李继泉,愈加认识到法律和规则的重要性。工作之余,他以极大的热情自学法律,并去函大专修法律。“那时很流行香港电影和欧美大片,每次看到在法庭上义正辞言、捍卫正义的律师,就觉得特别帅,感觉像古代的大侠。”不知不觉中,一个行侠仗义、靠法律为生的梦想开始在他心里萌动。
1996年,李继泉离开了令很多人羡慕的棉纺织厂,考入临清司法局。虽然工资很低,但却感觉距离他的梦想更近了,他的所学有了用武之地。而且,从那时开始有人请他做代理人,让他行起了律师之实。由于代理效果还不错,很快一传十十传百,找他代理的案件源源不断。
1999年,李继泉辞去在司法局的公职,下海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一下子没了铁饭碗,成了一名连基本工资都没有的‘云游律师’。”一开始,李继泉压力很大,但凭着肯钻研学习、思维敏捷且敢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的职业态度,他很快在当地律师圈站稳脚跟。
2004年,年仅30岁的李继泉在临清、聊城乃至鲁西北律师圈已小有知名度。但他又一次让身边的人“大跌眼镜”。在众多挽留和惋惜声中,他离开了临清,只身闯荡北京,成为了一名‘北漂’律师。谈起原因,他并不避讳。“在一个地方太熟了,各方面人都认识,有时请你讲关系的多,而不是依靠法律,这有违我的职业操守。北京平台更广阔,法治环境更规范,竞争更公平,更能实现一个律师的职业梦想。”
不能重效果而轻结果
“律师是个实践职业,需要大量案件才能历练提升,而青年律师特别是刚入门者,案源少阅历浅收入少,日子很难。”北京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庆幸的是,李继泉有一定的基层办案经验。“但如果没有这些积累,我想我也很难熬。”李继泉说,这也是后来担任北京青年律师联谊会秘书长的他,参与发起阳光成长计划,专门为青年律师提供培训和支持的重要原因。
2004年底,头部包裹着纱布、满脸无助的瘦弱小伙子李林在哥哥的带领下,找到了李继泉。李林说,他刚应聘到某设备公司担任家具市场保安,但第一个月工资还没领,就受工伤,经诊断为颅脑震荡、两颗门牙被磕断,左臂骨折。随后的遭遇更让他心寒,家具市场拒绝了他提出的2万元工伤赔偿。而设备公司也拒绝承认与他有劳动关系。
“这个公道讨得太不容易了。”李继泉苦笑说,历经3次劳动仲裁、3场诉讼官司,李林方才讨回一个劳动关系的确立。2008年8月,李林终于拿到2万多元的工伤赔偿金。幸亏李继泉为他提供了公益援助,否则李林索赔的费用恐怕连支付官司费都不够。“类似的维权事件很多,过程漫长,成本高昂,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李继泉说。
而在《一起如厕纠纷引发的血案》中,李继泉援助的对象则是一名争执中持刀将保安刺成重伤的农村贫困大学生。为弱势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这在李继泉的从业生涯中一直占据相当比重。在他看来,这是律师的社会职责,每个公益诉讼个案,都是见证和推动法治进步的过程。
作为民革北京朝阳二支主委,李继泉还先后为在京民革党员义务解答法律咨询120余件,并为多位党员进行义务维权,尤其是义务帮助张新吾老人就其大作《傅作义传》被京华出版社侵权事宜进行维权,义务担任何宗智老人传奇一生《何公传记》的法律顾问等。
进京10年来,李继泉从一名普通律师做起,辗转几家律所,期间还自己创办了一家律所,后应邀加盟在全国律师圈颇有知名度的京都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
期间,他代理了联想被诉侵权案、《吉祥三宝》网上维权事件、法国MATIS诉淘宝网侵权纠纷、北京王荣珍涉黑案及北斗星与中国移动等合作项目等多个颇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重大项目。
“我自己是做小事的人,从法律专业角度,我更建议化解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是一味把事情搞大。”李继泉说,律师办案应认清自己的定位,不能只片面追求效果,比如搞轰动效应、借机炒作等,甚至比当事人还愤世嫉俗,律师更应追求的是法律框架内的结果,要对当事人负责,因为最终承担结果的是当事人。
决策应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
“律师首先应尊重法律,尊重自己,不做违法的事。”谈起如何做一名合格律师,李继泉认为,除了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学识和较广的社会人文知识外,还要具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用合适的方式调解各种关系,同时还要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尊重。
从开庭延迟未被通知、律师正常权利不被保障,到该立案的不立案、立了案的被拖延,再到权力对案件的干预、案件不被依法审判……和很多律师一样,在办案过程中,李继泉也遭遇了不少挫折。“律师都会碰壁,甚至把鼻子都碰平了,我认为整个法律共同体也应给予律师应有的尊重。”
“现在不少法官是大学毕业就进来,一方面社会经验不足,另一方面生活压力巨大,出现司法个案偏差或抵挡不住诱惑有其客观因素。”&李继泉说,可以把律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吸纳进来,这不仅是对律师队伍的认可,也有助于我国的司法队伍建设。
近年来,李继泉先后荣获朝阳区社会公益服务先进个人、北京市优秀调解律师、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等荣誉,并担任“亚洲律师领袖论坛”颁奖嘉宾、演讲嘉宾。他还兼任中华全国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秘书长、第九届北京市律协公司与公职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历任北京市律协青年律师联谊会秘书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朝阳区律协青工委主任等。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程度还比较有限,权责不够明晰,由于不了解前因后果较难给出准确建议。”李继泉说,政府付费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大多是免费提供,一次两次可以,长此以往容易影响法律顾问的服务效果和积极性。
李继泉建议,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决策层应有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参与决策的全过程,把好法律关,同时还可以参考企业风控体系,探索建立政府决策风控体系,管控行政决策过程的各项风险。
“我愿天下无纷争,是说功夫在平常,我们不要等到有事的时候才想起法律。”李继泉说,法律除了调解矛盾、守卫底线外,它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准则,我们不应只关注底线,还要用更多的精力来推动社会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尊重法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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