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制改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派遣合法吗?以前是直接和单位签合同,现在工作三年半突然改成和劳务公司签合同派遣,单位违法

事业单位合同制,已经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是不是也要改为合同制?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合同制,已经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是不是也要改为合同制?
还是说已经在事业单位就职的人仍然是终身制,而对于即将进入事业单位就职的人才是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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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事情已经是事实了,按照统一安排,事业单位现有的所有职工都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所有人现在已经是合同制员工。马上要在全国实行的人事改革废除了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终身制,老职工和新职工都一样,即将进来的当然也一样。无论参加工作多少年,都要与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根据参加工穿畅扁堆壮瞪憋缺铂画作时间长短来确定,最长大概是四年,大多数是一到两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出现问题,单位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就是解雇。详细情况可以看看最近几天的报纸,大篇幅的报道,实施细则可以在网上找一下,很全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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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合同制工作人员与劳务派遣的问题
那学校公告里说的合同制人员应该怎么理解呢:聘用合同制人员采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形式,请了解这一问题的前辈指教一下。公告里一句原文是这样的,在聘用办法里写的是“聘用合同制人员采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形式”,在自己学校主页上看到一则招聘公告,按照学校合同制人员相关待遇执行本人是应届毕业生,对这种劳务关系评价很低,我上网查了一下,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里面说拟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首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两年(含试用期2个月),了解到派遣形式就相当于临时工
提问者采纳
。在这我学到了不少,正好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是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到别处去做劳动力。情况是这样的,劳务派遣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可是那简直就是廉价劳动力、我学的是药剂、学校给安排了实习单位,且遇到经济困难时调节空间大,劳务派遣公司向其他单位收取劳务派遣费牟利。制就是说你要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就是说你签的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合同。这样做对于你上班的单位来讲有个好处,那就是出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就是他们到时想开除方便。对于你来讲、找了个上班的单位。巧、的确评价不高我也是刚大学毕业,又科能随时被开除,就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你真正去上班的公司,不过它有点特殊,又不是正式员工,它是劳动者跟劳务派遣公司之前的劳动合同、我回绝学校介绍的实习单位后回家自己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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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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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国企,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劳务派遣
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如果你表现好,你只需要关注你在哪个单位工作就行啦。其实这个并不重要。一般现在还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然后你就成了这个公司的合同员工啦,单位会直接和你签合同,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你好好表现
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及一定的社会管理服务性机构一般都有编制上的限制,所以以劳务派遣方式来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下面两条回答都正确,只是不太全面。总体来说,他只是用工的不同形式,对个人影响不大,在企业中工资应该是相同的,机关单位里面,工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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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用工的最好形式
劳务派遣――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用工的最好形式&&&&李兴春(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服务公司)&&&&
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用工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固定工和“临时工”到市场经济初期的合同制和“临时工”的同时存在,经过近十年《劳动法》的规范过程,至今在用工形式上已是完全意义的劳动合同制。也就是说在《劳动法》的管辖范围内,任何单位只有一种合同用工形式。但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因有其特殊原因,在使用工人的同时无法按劳动合同制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着事实上的违法用工。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可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的用工问题。&&&&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雇用工人的企业不使用工人,不雇佣工人的单位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它是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在劳动合同制下一种用最佳的特殊用工模式。&&&&
众所周知,在《劳动法》框架下,劳动合同制完全排除了固定工和“临时工”的说法,但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企业仍有“临时工”用工形式的存在,这种存在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量很大,对社会的服务、管理、行政执法任务繁重。根据社会形势及专项任务布置开展的工作也存在经常性、多变性,如公检法严打、文化部门的场所整顿、劳动部门新经济裁员等,而一个单位的编制、定员却不可能随工作量的加大而变化,这就促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募一些人员以临时工的形式在那些辅助性、工勤性、事务性的岗位上工作,如单位食堂、更夫、门卫、司机、窗口接待、卫生清扫、市场征收税、费等等。&&&&
这类单位的用工量很大,以旅顺地区为例,从单位分布来看,几乎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都有这种形式的用工,如公、检、法、工商、税务等。从人员数量来看,少到一个单位有1-2个,大到一个单位有50-60人,概略统计总量也在200人以上。垄断性经营的企业主要是供水、邮电、电业、石油、铁路、烟草、金融等行业。人员数量大约在400人以上。&&&&
在《劳动法》实施以前,“临时工”是一个补充性的用工形式,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经批准都可以使用。并且《劳动法》实施以后,从理论上取消了“临时工”的概念,但事实上的“临时工”用工形式仍然存在,劳动部门都为其办理用工手续。&&&&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就业手续,确实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的用工陷入尴尬境地。如果不用工,工作任务完成不了,如果用工就造成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依法用工,按《劳动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很难做到。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都是有严格的人员编制的,不可能将那些经常性的、不定期的、繁杂的、补充的、工勤性的岗位充斥到编制定额,而人事部门也不可能随意为其增加编制。垄断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它们都有相当好的经济效益,他们本不想随意增加固定人员,同时作为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的行业是全国统管)在人事方面才有“处置权”,对职工进入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加之“好进难出”的思维方式,如果一旦招进来,企业想减员在减谁的问题上相当难办。另一方面是违法用工。因为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垄断企业,既然有这类人员在使用,就有这类岗位的存在,想砍掉的可能性就不大,所以这些单位就选择了违法用工,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在一个《劳动法》框架下,同时存在着实实在在的依法用工的一般企业和违法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垄断性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的违法用工不是有意造成的违法行为,他们也确实找不出有效的办法解决,应该说他们不得已而为之的用工事实。这类单位的难题不在于资金问题,因为有用工就必然有资金来源,而在于用工形式问题。所以解决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的特殊用工的最有效形式是通过工人派遣。由“第三者”介入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企业是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劳动关系的独立核算企业法人。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垄断企业不再直接招用工人,而是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工人给有用工需要的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务派遣企业为核心,工人同工人派遣企业鉴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工人派遣企业进行管理。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同劳务派遣企业签定工作任务即劳动合同。有用工需求的单位不直接管理工人,即劳动者不属于它的雇佣人员,只负责按同派遣企业签定的工作任务合同的标准进行检验。同时,用工需求单位将工作任务价格总额直接支付给派遣企业。工人在派遣企业领取工资,他们只受派遣企业管理同时对其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的用工通过工人派遣的方式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1.实现了依法用工。现在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都在违法用工,采用工人派遣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2.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难题和垄断企业“易进难出”后顾之忧。&&&&
3.避免了雇主责任,减轻了雇主压力,使其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因为工人的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招募、培训、福利、安全等繁杂手续都由派遣企业负责。&&&&
4.降低了人工成本,招募及培训费用少。工人派遣企业用工量大,单位成本低,所以需求单位使用工人派遣企业的工人和所招用的开支成本相对要低。&&&&
5.工人劳动热情高,易发挥劳动积极性。一是劳务派遣企业可同时向多个单位派遣工人,对单个工人来说不会在一个用工单位从一而终,经常变换有新鲜感。二是工人受雇于劳务派遣企业,他是企业员工,有安全感。三是工人的劳动关系都在派遣企业,工人劳动关系平等,虽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工作,实际上只是受派遣企业指派出劳务,心理没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有平等、平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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