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贷款的银行贷款工作证明范本办不了怎么办

节后,新来的同事 无法接上工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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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一过,许多单位会招新员工,新老员工工作的衔接成了一个问题。聊天时间:3月3日10:15谷氨酸钠:俗话说得好,不怕遇到神一样的对手,就怕遇到猪一样的队友,这两天,我真的很无语,也很气愤。金华日报qq群:怎么了?谷氨酸钠:被我们同事弄得很无奈。我在一家私企做企划,春节过后,没想到公司里包括领导和同事,很多都换过了。一上班,我们就被介绍来了新领导,新领导一见面就给我们布置任务,说公司有一个新项目要在3月中旬上马,还有一个项目要在5月份投入市场,要我们抓紧做。因为我是留下来为数不多的老员工,我被新领导点名做3月中旬要上马的项目方案最后一道工序。金华日报qq群:项目不顺利吗?谷氨酸钠:到目前还没有一点头绪。新来的人都是外行,他们四五个人负责写方案,我负责做最后一道工序。因为是新项目、新产品投入市场,我们的任务是做好策划和宣传,这四五个人从正月初六上班开始到昨天,折腾出了一个方案。看到那个方案,我彻底傻眼了。金华日报qq群:方案做得不好吗?谷氨酸钠:我都不知道怎么说。我们在3月中旬的项目有一个主题,他们做出来的方案不仅一点内容都没有,也没有一点和主题搭上边的东西。方案就写:3月中旬&&项目惊艳登场,只要你来,除了零利润的商品外,我们就给你积分,具体积分有什么用等都没有。上面没写任何活动的内容,也没写哪些商品是零利润,你说顾客看了,能看明白吗?不要说顾客,我拿到这个方案都没看明白。我和他们说,这个方案要修改一下,否则顾客看不明白,没想到我自讨了个没趣,他们说,具体优惠方案定不下来,让我先做,到时候顾客看不明白可以当场解释。金华日报qq群:或许他们推行的是一种新的营销理念?谷氨酸钠:外行人可能会这么认为,但我做了这么多年企划,没听说这种连给顾客怎样的优惠与奖励都没定的方案。金华日报qq群:你和他们沟通一下,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他们。谷氨酸钠:没办法沟通,这几个年轻人都觉得自己写的方案已经很漂亮了,我纯粹是老人爱摆谱,弄得我很郁闷。我也想过,什么意见都不提,他们怎么写,我就按照我们的流程做好自己的工作,然后把这个方案往上报就行了,可惜我连着看了两天,都不知道我最后一道工序该怎么做。没办法,我只能去找新领导,和他沟通,表示这个方案有些地方需要修改,希望他能协调一下。金华日报qq群:他接受你的建议吗?谷氨酸钠:他很诧异,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觉得现在的年轻人绝对比我们这些40多岁的人有思想、有创意,这几个年轻人是他从别的地方挖来的。我把方案给他看了,他是外行,但看完后,他没作声。过了好一会,对我说:“你是老同志,对新人要宽容,这个方案我看还是你帮他们完善一下。”轻轻一句话,不仅指责了我,还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我身上,让我很不爽。金华日报qq群:那你就接受了这个任务?谷氨酸钠:有什么办法呢?我能说不做吗?几个老同事说,我这是自找的。现在整个单位给人感觉是,专业的人靠边站,外行的人指挥内行的,留下一堆看热闹的,按这样下去估计我也可以趁早走人了。职场里,外行领导内行其实是常态,没有必要为此上火。人家既然可以爬到领导岗位,说明必然有些方面比自己强,因此放正心态,内行的你实际上跟外行领导一样可以和平共处,发挥自己的能力,做出好的成绩。不过,如果外行领导实在让人无法忍受,不妨考虑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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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够不能进银行工作&面对身高歧视法律怎么办?
  核心提示&&&&到银行工作也有身高要求吗?当大学毕业生蒋某怀着激动的心情准备步入社会时,等待他的却是一条冷冰冰的规定:男性身高不到1.68米不能作为招录对象。这对身材矮小的蒋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满腹委屈的学生,义愤填膺的教授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与招聘单位对簿公堂。此案一出,招聘单位都不禁犯了嘀咕,就因为这项简单的要求居然会被告上法庭?而身材矮小的有为青年们却似乎看到了曙光,也许从此就可以昂首挺胸了。招工时的身高要求到底合不合法?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应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自由选择权又如何体现?本期法律圆桌邀您一道关注全国首例因身高歧视引发的诉讼案。&&&&本期主持:贾桂茹北京青年报社法律顾问&&&&本期嘉宾: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欣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郑尚元北京大学劳动法学博士&&&&蔡耀忠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蔚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议题一 人民银行面向社会招聘行员,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主持人:首先请各位嘉宾讨论一个基本的问题:人民银行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它招聘行员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莫纪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对国家金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行政机构招聘人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招聘正式的工作人员,即招聘公务员;另一种是招聘事务性的杂务工。本案中招录的行员恐怕是要划分为公务员类的,既然如此,成都分行的招录行为应该属于行政行为。&&&&费安玲:人民银行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它的招聘行为更像是一种要约邀请,其面向的是不特定人群;而应聘者的应聘申请,是要约;经过公平的竞争,最后确定人选,纳入到公务员系列,构成承诺。我个人认为,国家机关的招聘行为不构成行政行为,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是民事行为。&&&&蔡耀忠:这种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合意达成的行为。虽然报名时双方确实有一定程度的合意,但是我认为这两个主体完全是不平等的。&&&&莫纪宏:国家机关招聘国家公务人员与招聘杂务工不一样。如果招聘的是杂务工,那纯粹是一种雇佣关系,是民事关系。而要招聘公务员,就涉及到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招聘方要受到法律更严格的限制。任何公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有依法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用来对抗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时的瑕疵行为。&&&&■议题二 人民银行招录行员时限制身高,合法?违法?&&&&主持人:通常情况下,招聘单位是否有权对应聘者提出身高要求?&&&&费安玲:不是特定行业,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人不能选择的,不是特殊行业不得限制。&&&&主持人:不应该对应聘者的自然属性进行限制,是不是意味着对其他方面可以限制?&&&&费安玲: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说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主持人:既然身高不应该成为应聘时受到限制的因素,为什么这种现象还大量存在?&&&&费安玲:一般说来,法不禁止则自由。目前法律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禁止性的规范,劳动法第12条只是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如果从这个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很难说对应聘者的身高做出限制就构成违法。不过我认为,必须通过字面的意思去探究立法的目的和精神。这个条款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在招聘时限制身高、年龄等,这说明在社会生活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这些内容实际上是不易操作的,因为一些特殊行业,比如说空姐,确实有必要对此做出一定的限制,故法律给予了一种自由选择权。但是任何自由不可能绝对,当这种自由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时,依然构成违法。&&&&莫纪宏: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于国家机关则不同,法律没有授权的,都不能做,不然有可能导致国家机关滥用职权。比如这个案子,法律没有赋予人民银行用身高来限制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力,它就不能这么限制。即便是有权提出限制条件的机关,也要看限制的内容合理不合理。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时,对录用公务员作出一些限制也要提出一个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这个限制是合理的。人民银行对行员作出身高的限制,即使法律授权了,恐怕理由也不是很充足。&&&&主持人:国家机关在招聘时提出身高条件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莫纪宏:成都分行招聘公务员的这个广告,限制了身高条件,很显然就是把人做了不同的区分,事实上是一份具有歧视内容的规定。歧视性规定违反了我们国家很多层次的法律:首先是违反宪法,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违反了《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公开、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三,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是人事部颁布的,属于行政规章,其第二条也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要贯彻公开、公平、自由、择优的原则。总之,原告可以拿来作为支持自己的法律武器有三个类型:宪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苏文蔚: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对省内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招聘、录用、任免,省一级的人事厅有管理职能。成都分行是在报人事厅批准以后才发了这个招聘广告,包括身高限制。从法律的平等原则讲,我觉得这个招聘存在违法的因素,但是如果从权力的授权来讲,它是经过授权的。到底违法还是合法呢?程序上是合法的,实体上违法不违法值得考虑。&&&&蔡耀忠:这种不合法的做法,不能因为经过批准就变得合法了。&&&&苏文蔚:按照现行的法律,如果人事厅批了这些限制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里确实存在程序和实体之间的矛盾。&&&&主持人:如果招聘单位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企业,招聘员工提出身高条件有没有问题?&&&&苏文蔚:企业招聘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持人:那就不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吗?&&&&苏文蔚:法律不能单单保护公民,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用人单位也有权根据不同的工种或者不同的需要来提出要求。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公民的平等权也不是绝对的,公民行使平等权也要照顾别人的利益。&&&&莫纪宏:在私法领域里,首先是自治,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是可以做的。&&&&陈欣新:在目前多数人的观念中,恐怕不会认为一个私营企业招聘时有身高的限制是违法的。而在国立单位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国立单位在承担保障就业的义务上,跟私企是绝对不一样的。其实保障就业不是国企的责任,而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不能强迫私人或私企承担应由国家承担的保障就业的义务,但是可以通过设立国立单位如国企等方式履行其义务。而在国立单位,国家所承担的保障公民机会平等的义务就必须得到落实。国企对国家履行这一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议题三 限制身高侵犯了应聘者的什么权利?&&&&主持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称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各位专家对这一说法有何看法?&&&&蔡耀忠:我认为不能根据宪法第33条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推出一个平等权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只能解释为公民在适用法律上或者享受法律的保护上、履行法律的义务上是平等的。限制身高不侵犯平等权,而是侵犯了劳动权。我认为原告可以以侵犯劳动权来主张权利。&&&&郑尚元:这个案子实际上是就业权的问题。应聘行为受到他人的干预,就业权就无法实现。劳动法规定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宪法里也有平等就业权的相关规定。&&&&费安玲:我认为平等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它仅是一项基本原则。现在有一种倾向,把什么都当做一种权利来提出,实际是把权利泛化了、庸俗化了,我觉得这样是对权利的一种贬低。我个人认为限制身高的做法是以身高歧视的方式侵害了平等就业权。即招聘者不公示其限制理由而肆意剥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应聘者进行平等、公平就业竞争的机会。平等就业权实际上是自然人平等参与竞争,从而将其劳动能力加以实现的权利,这种权利我认为是属于私权。&&&&主持人:您认为劳动就业权是私权,但现在的民事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就业权。&&&&费安玲:民事权利体系是开放的,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因为立法者对权利体系的认识始终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面面俱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会不断被补充进去。&&&&■议题四 应聘者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救济?&&&&主持人:本案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求得法律的援助?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莫纪宏:首先,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对于行政行为,如果是外部行政行为,比如成都分行行使管理职权,对金融财产进行监管的时候,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这时候如果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被管理者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像国家行政机关招聘员工,发生纠纷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苏文蔚: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奖惩任免是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的,但是,我认为本案还没有进入这个程序,不是奖惩任免,只是招录的行为,还应该是外部行政行为。所以,应该是行政诉讼法管辖的案件。&&&&陈欣新:如果把这个招聘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由于它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的,很容易被解释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这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案也不能按劳动争议受理,因为劳动法是管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的。另外据我了解,在人民银行内部,分行以下机构的工作人员即行员都不是按照公务员来对待的,行员被认为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像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按人事争议来处理的,目前只有一个人事部的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暂行规定,而且不很完善。&&&&莫纪宏:在本案,原告告的不是有限制身高内容的规定,而是成都分行依据这个规定不让他报名的行为,不让他报名的行为是直接针对他个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规定本身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的,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服规定就直接去告,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还必须是外部行政行为,并且还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那几种外部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可能受理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受理了,这是特例,受理本身跟制度不是很吻合。&&&&郑尚元: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它既不是单纯的公法,也不是单纯的私法。本案为什么形成权利救济的空白,找不到司法救济的途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原因是,在我国,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长久以来一直双轨运行。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不同于民事诉讼程序,而人事争议的处理基本还是处于一种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两种争议解决的程序终究会并轨的。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劳动保障制度是相当完善的,除民事庭、行政庭之外,有劳动法庭和社会保障法庭,处理这方面的案件,既不依照私法原则,也不依照公法原则,是结合运用的,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条文化司法解释,长达22条。其中好多与民事诉讼程序根本相反的规定,比如说举证责任倒置,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类似私法公法化的要求。而且随着我们国家加入WTO以后,这方面会有一个发展。&&&&■议题五 本案引发的思考&&&&主持人:各位嘉宾一致认为在招聘时限制身高是违法行为,但又发现目前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认为身高歧视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侵犯了什么权利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最让我感到意外的是,通过各位嘉宾的讨论,我发现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公民一旦受到诸如身高歧视等侵害后,要想获得法律救济并不容易。目前本案已经在法院立案,但其实我们更关心的是案件本身所揭示出来的法律问题。&&&&莫纪宏: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制的许多缺憾。第一个方面:法律救济机制不完善,我们的诉权体系不开放,受到很大的局限。我可以给你很多权利,但当你需要救济的时候,我不救济,这是违反法律原则的。第二个方面:法律救济机制不配套,相互之间有很多空白。第三个方面:法律救济自身不科学,程序设计不合理,不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通过这个机制来实现。实际上归根结底,就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还没有被放到法制的框架内加以处理。&&&&费安玲:我觉得这个案件最大的意义是引起了法律界的诸多的反思。第一个反思,就是对于社会生活中不正常的现象,我们是拿现行的法律去解释它,还是利用现行的法律去校正它。以年龄、身高来划分就业人群组的社会现象,数十年来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随着这个案件的出现,正式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那么,我们是解释它还是校正它?第二个反思,就是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个案件能不能给出一个新的视角。第三个反思,就是国家机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是不是依然存在着大量不应当有的特权。&&&&陈欣新:我有几个忧虑。一个是,不要在司法实践、审判实践中出现“两不管”地带。当事人有权利就某个案子提起诉讼,不管归民事庭管还是行政庭管,总之这个案子应该归法院管。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渠道,出现了不应有的空白,就是司法制度的失败。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利,这首先是法院应该考虑的问题。&&&&费安玲:法国民法典规定得很清楚:不得以法无规定为理由拒绝裁判。所以现在法律界有一种呼声,就是法院不得以法律无规定为理由拒绝立案。&&&&陈欣新:再有一点忧虑,希望不要造成这样的结果,就是使一些把歧视规定公布出来的机关,以后就改为内部掌握了,你甚至都不知道是因为身高不够被开下来的。&&&&还有一点,我国现在大量存在的是立法空白,致使宪法上的公民权利形同虚设,而宪法上的国家义务,国家想履行都履行不了,因为无法可依。这种现象首先要通过立法的途径来解决,如果没有立法或者是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应该责无旁贷地把这个任务承担起来。不要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推诿,因为立法和司法之间,不管是哪里管,都应该是国家管,所以在理论上讲,立法、行政、司法,三家应就公民或法人的权利保障和国家与此相关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总之,不能让公民的权利虚设,不能让国家的义务落空。这些问题不解决,最多只能保证实现个案上的公正、个案的平等,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文稿统筹/贾桂茹 李昊昕 ■摄影/汪震龙&&&&1、不是特定行业,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2、在目前多数人的观念中,恐怕不会认为一个私营企业招聘时有身高的限制是违法的。而在国立单位的情况则比较复杂,国立单位在承担保障就业的义务上,跟私企是绝对不一样的。&&&&3、平等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它仅是一项基本原则。现在有一种倾向,把什么都当做一种权利来提出,实际是把权利泛化了、庸俗化了,我觉得这样是对权利的一种贬低。&&&&4、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还必须是外部行政行为,并且还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那几种外部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可能受理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受理了,这是特例,受理本身跟制度不是很吻合。&&&&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本期嘉宾特别观点■&&&&■新闻背景■&&&&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责任编辑:周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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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必读:遇到不喜欢的工作怎么办
本文选自《》的博客,
  走向社会就离不开工作,而工作并非总是那么如愿以偿。一旦干上了自己不喜欢或者不适合的工作是不是给自己这一辈子判了“无期徒刑”了呢?如果不是这样,那该怎么办呢?一天到晚总想着“跳槽”是不是可取的。我本人一开始从事的是教师工作,也是我很不喜欢的,对此我有过一些值得年轻人值得借鉴或者学习的经验教训。
  第一,每周有目标。既然你不喜欢眼下的工作,你也要有目标。有时候,眼睛盯着“收获”,一天过得就快点。即便你不喜欢眼下的工作,总会有东西让你高兴。一定要周周有目标,这样就会发现好机会。我是学英文的,自然在英文方面下功夫。我那时虽然没有周计划,但是我给自己制订了比较确定的努力方向。我一个学生的父亲也是学英文的,我就请他帮我看我写的英文文章或者英文原著读后感。时间一久,我就有了很大提高。同时,我也注意什么地方有招聘的,一旦发现机会,就去考试。如果有了周目标,你的最终目标实现起来就多了几分胜算。
  第二,每天一件事。每天做一件事以期达到自己的目标。不要指望一个早晨,所有的目标都达到,也不要因为达不到你的目标而垂头丧气。还是要从每一天做起。有的时候,“远大”目标达不到,有点高兴的事也不错,也是一个收获。一旦一天的目标达到,你会很有成就感,你的感觉会相当不错。
  第三,给你点时间。干你不喜欢的工作,要是走进办公室的时候急急忙忙,满腹惆怅,疲惫不堪,结果可能会更糟糕。每天早上单独待一会儿,早起的闹钟设成节奏明快的音乐,然后喝杯浓咖啡或者浓茶什么的。几十年来,我上班一般都比较早,习惯于一开始做点自己喜欢的事情,哪怕是翻翻头一天的报纸也是好的,这样你一天的心情就会好得多,不论是工作还是学习抑或交往都会有成效。早上或者上午情况改善了,下午的情况就会好得多――一日之计在于晨。
  第四,弄点新气象。呆在办公室是不是想到外面走走?电话响个不停会让你发疯;长时间埋头于表格或者其他事务性的工作会让头昏脑胀。工作之余做点轻松的事情,比如用一张喜欢的图片做成电脑屏保。也可以弄点别的好玩艺儿,比如放一个幽默笑话台历。隔三差五找个朋友出去吃午饭。我那个年代没有这个条件,不过我也有办法,那就是每天中午回家吃饭,然后听收音机说相声或者讲评书。换换脑筋应该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第五,学习新技能。工作不喜欢并不意味着一切都要坐等,相反要抓紧时间学点新技能。珍惜现有工作的每一秒,你才能成为未来某个工作的优秀候选人――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的。如果你公司给你提供了培训机会,就要好好利用。没有工作的时候利用电脑学习新东西。找一本管理方面的书,午饭之后看一看。将眼下的工作变成自我提高的良好机会是比较聪明的。我当老师的时候就经常训练自己的翻译能力,等有了机会,我学会的那些东西就派上了用场。
  第六,款待你自己。为了减少办公室的痛苦,弄点小东西款待一下自己,比如买本书看,或者买一个冰淇淋,看电影光盘,也可以为以后的面试买一套新衣服。不管外面如何,想办法让你内心感觉好一些就行。不过,我那个年代没有这样好的条件,对自己也就不可能有这种款待。所有这些都是一个目的,那就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唯此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第七,状态要良好。眼下的工作不论多不喜欢,也要干下去,而且还要做好。今天工作并非与未来的工作没关系,至少在工作经验、与人合作共事上是相通的。这些将来都会用得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你眼下的工作干不好,将来的工作,即便开始喜欢,日后也有可能厌烦了,难道每次厌烦都要换工作吗?要知道,人们的厌烦情绪来得是很快的。当年我当老师非我所愿,主要是我这个人不适合做中学老师,更因为那个年代“读书无用论”盛行,绝对不是凭着一时的心气来决定自己的好恶的。如果一个人凭心气来做事,这世界上恐怕没有几件事能让他长久喜欢的。
  第八,给你留后路。这个世界确实很小,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碰到以前共过事的人。不要因为不高兴而自断后路。保持联系并且积极发展现有关系是很重要的。将来你也许需要你的现在的同事给你参考或者建议。如果你将来的工作岗位与现在的工作有联系,那就更不能一起用事了。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仇人多堵墙。
  第九,“黎明”会到来。现在看你好像永远干这个工作了,好像“黑暗”永远也过不去了。要让自己充满自信,要提醒自己,你的命运你作主。解决“不喜欢”首先立足于内部挖潜,如果内部条环能解决问题最好不过了,所以要注意内部岗位变化信息。我有好几个做媒体的朋友都是这样,最终找到了自己称心如意的工作。如果内部解决不了问题,就要走外面发展的路子了。如果你下定决心离开现有单位,你就要留神外部的招聘广告。我当年离开学校进入新闻出版行业就是看了报纸的一则广告,而且还一举成功。要坚信,“黎明”很快就会到来。
  综上所述,就是三条。首先是保持良好状态,其次积累实际经验,最后武装新的技能。做到这三条,你总有一天会做上适合你而且让你喜欢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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