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选举法101章另选和二次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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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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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李伟
j‘旨导教I』币: 张爱丽 哥4教授
学科之1业名称: 政治学理论
研究方In’]:政漕制瞍与政治发展
论文丌题日期: 20]1年6月25日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我国/\大代表选举制吱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n是在导
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刨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夕÷.
本论文不包含任伺‘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
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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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17件,涉及制定法律29部、修改法律20部,经研究后按议案内容合并为39个立法项目。
为把代表议案办好办实,法律委员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代表意见。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即研究,并与江必新代表沟通,以议案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修改,形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有关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向领衔代表通报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进展情况,听取代表意见。行政法室邀请陈舒代表参加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此外,有关业务室还分别以书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征询提出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议案的领衔代表的意见。
12月7日,法律委员会在前段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举行会议,对217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36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第三编“担保物权”中,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已作了修改。
2.关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议案4件。劳动合同法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议案1件。反垄断法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的议案1件。日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反映了议案的主要内容。
5.关于制定就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就业促进法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21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1件。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再审难”、“执行难”问题。
7.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法的议案1件。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由常委会第十九次和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就尚有不同意见的几个问题同有关方面商量协调,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关于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进一步修改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并研究。
8.关于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或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的议案2件。反映议案基本内容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已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20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
9.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8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提出刑法修正案草案或者立法解释草案。
10.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34件,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的议案1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在认真研究议案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改草案。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和刑事证据法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11.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18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议案中有关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4件,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4件。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对选举法再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改选举法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建议在修改选举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3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仲裁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5.关于制定行政收费法的议案2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在研究起草行政收费法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搜集资料,征求意见,进行研究。
17.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制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一并研究。
18.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为了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在研究起草。
19.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2件。有关部门已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议案提出的征集高素质兵员、完善处罚措施、改革优待金发放办法等内容在修正案草案中都有反映,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20.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1件。物权法已就不动产登记设专节作了规定。关于专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8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1.22.23.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议案3件,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法典化的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民法总则、合同法都有专编规定,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也有规定。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草案全部内容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还是以先分编审议通过单行民事法律为宜。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制定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进行研究。
2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议案6件。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对议案提出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建议结合修改国家赔偿法一并研究。
25.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3件。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对这两部法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
26.关于制定国防交通法的议案1件。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立法计划,国防交通法的起草工作已于2003年启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草案抓紧修改完善,进行协调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7.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将修改预备役军官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43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议案所涉及的立法项目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议案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以解决,二是有些议案要求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11件。
29.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8件。
30.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5件。
31.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5件。
32.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廉政法的议案1件。
33.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2件。
34.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
35.关于建立健全我军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议案2件。
36.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议案1件。
37.关于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的议案1件。
38.关于修改现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
39.关于制定战略储备法的议案1件。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附件:
36件议案涉及的8个立法项目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四川团纪尽善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担保法的议案(第122号、第302号)。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对担保法的部分内容已作了修改。
2.关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议案4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上海团张林俭等30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江苏团江波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60号、第340号、第519号、第717号)认为,制定劳动合同法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杨绵绵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议案(第677号)认为,为了预防和规制知识产权权利人以非法限制竞争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偏离和违背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竞争的目的,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范。
议案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即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特定客体如专利、商标等享有独占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排他性地享有或行使其权利。基于此,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领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是市场支配地位,这对竞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协议中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和限制竞争。但是,行使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利弊后所允许的,即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而不得不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因知识产权而形成的垄断地位以及因知识产权的行使而对竞争的限制,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是合法的。国际上一般将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如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出法律对其专有权规定的范围而滥用其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排除、限制了竞争,应受反垄断法的调整。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分别属于纵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外在反垄断法中处理滥用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原则规定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并在相关条例或执法指南中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能否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作出具体规定,如日本、美国等;二是,在反垄断法律中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而是在条例或执法指南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欧盟等。
在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吸取了议案提出的意见,对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的行为作了原则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张秀娟等31人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紧急状态法的议案(第496号)建议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紧急状态法;并建议从严规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以及规定需要授予政府必要的紧急权力。日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反映了议案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5.关于制定就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784号)认为,制定就业促进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相互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并建议就业促进法应体现公平就业的原则,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就业促进法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三十条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劳动权利的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6.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21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1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4名代表、上海团郑惠强等30名代表、上海团李葵南等30名代表、湖南团向才银等30名代表、湖南团李开喜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湖南团王日新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广西团阮文忠等31名代表、广西团赖每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尚宇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广东团林文等30名代表、重庆团余敏等30名代表、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2号、第43号、第54号、第76号、第80号、第89号、第161号、第195号、第199号、第260号、第273号、第293号、第349号、第430号、第502号、第505号、第544号、第563号、第620号、第692号、第737号)。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206号)。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并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日由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再审难”、“执行难”问题。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待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7.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59号、第198号)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建议尽快制定出台行政强制法。解放军团张学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法的议案(第739号)认为,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中,一些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拆迁时有发生,与强制拆迁相伴的常常是一些违法行为。拆迁制度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我国的拆迁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由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就尚有不同意见的几个问题同有关方面商量协调,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关于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进一步修改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并研究。
8.关于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或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高小玫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议案(第53号)、广东团陈舒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的议案(第403号)认为,我国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后,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和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应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非常必要。反映议案基本内容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已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120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
9.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38件。安徽团华岩等30名代表、福建团林强等30名代表、湖南团向才银等31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福建团钟梅允等30名代表、湖南团等32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河南团胡大白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浙江团范谊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安徽团胡平平等31名代表、安徽团肖正海等30名代表、广东团方潮贵等30名代表、陕西团赵郭海等30名代表、陕西团张燕等30名代表、陕西团王西京等30名代表、陕西团王茜等30名代表、陕西团吴秦等30名代表、辽宁团石英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江苏团侯建伟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江苏团刘丽涛等30名代表、山西团杨梅喜等30名代表、解放军团吴朝晖等36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7号、第35号、第74号、第93号、第94号、第95号、第96号、第97号、第153号、第180号、第217号、第233号、第348号、第350号、第421号、第427号、第429号、第437号、第449号、第493号、第520号、第522号、第561号、第591号、第601号、第621号、第632号、第634号、第641号、第644号、第645号、第650号、第654号、第714号、第715号、第716号、第721号、第752号),建议修改完善刑法总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提出刑法修正案草案或者立法解释草案。
10.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34件,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的议案1件。安徽团华岩等30名代表、江苏团姜德明等34名代表、福建团林强等30名代表、湖南团向才银等30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2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安徽团朱海燕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0名代表、湖南团等32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广西团阮文忠等32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贵州团张林春等30名代表、陕西团于文等30名代表、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尚宇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重庆团余敏等30名代表、安徽团吴结才等31名代表、湖南团何素斌等30名代表、江西团赖联明等30名代表、陕西团赵郭海等30名代表、陕西团王西京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重庆团余捷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3号、第21号、第36号、第75号、第87号、第98号、第99号、第100号、第101号、第102号、第103号、第104号、第162号、第179号、第196号、第200号、第210号、第229号、第259号、第265号、第378号、第409号、第440号、第494号、第545号、第559号、第582号、第602号、第612号、第629号、第633号、第640号、第643号、第693号),建议修改健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完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的议案(第207号),广西团莫建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的议案(第500号)。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在认真研究议案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改草案。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和刑事证据法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11.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18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4名代表、河南团李道民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安徽团孙兆奇等31名代表、福建团叶继革等30名代表、上海团郑惠强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北京团罗益锋等31名代表、福建团黄双月等30名代表、广西团阮文忠等31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河南团邓志芳等30名代表、湖南团杨翔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河南团肖红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20号、第67号、第92号、第201号、第208号、第274号、第291号、第315号、第343号、第347号、第399号、第490号、第501号、第521号、第543号、第610号、第647号、第767号),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增加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增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行政法院。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议案中有关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4件,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4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广东团邓明义等33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第33号、第379号、第616号、第642号);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重庆团陈忠林等30名代表、江苏团郭小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355号、第431号、第580号、第718号)。这些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1.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建议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相当或者缩小差别。2.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名额,规定政府官员的分配原则和不能超出的比例。3.对需要照顾的各方面的代表,可由各政党、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但不得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的比例,不能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的民族、性别、职业、成分的代表。4.保障户籍不在当地的外来人员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在居住地的各地区参加选举。5.增加代表候选人宣传的规定。向社会公示代表候选人的职业、职务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6.完善选举程序,增加选举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程序的规定,建议借鉴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7.完善代表辞职程序以及罢免程序的规定。8.修改原规定中与现行法律不相符合的条文等。
选举法对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以及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作了规定。为了便于选举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3月对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包括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的修改),已将上述规定的部分内容纳入选举法。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改选举法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建议在修改选举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7名代表、上海团李葵南等30名代表、上海团张重华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19号、第55号、第65号、第88号、第438号、第648号)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改进赔偿金支付方式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3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浙江团项剑萍等30名代表、山东团杨绵绵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204号、第516号、第673号)。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仲裁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5.关于制定行政收费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彭镇秋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52号、第234号)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把收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目前,我国收费项目繁多,越权立项、违规收费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冲击了国家的财政税收,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有的收费侵害了公民、组织的权益。不少地方已制定了有关行政收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统一性和规范性也很欠缺。因此,制定行政收费法,把行政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必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在研究起草行政收费法草案。
16.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209号、第646号)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公正、避免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希望尽早进入立法程序。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问题,搜集资料,征求意见,进行研究。
17.关于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侵权责任法立法步伐的议案(第158号),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身损害赔偿法的议案(第91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在起草时一并研究。
18.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第354号),福建团李跃民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教养法的议案(第495号)。为了改革、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在研究起草。
19.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夏鹤等38名代表、解放军团方庆灵等38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兵役法的议案(第590号、第743号),建议征集高素质兵员、完善处罚措施、改革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有关部门已将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议案所提内容在修正案草案中都有反映,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后,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20.关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金颖颖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议案(第536号)。物权法已就不动产登记设专节作了规定。关于专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法律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8件议案涉及的7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1.22.23.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的议案3件,关于修改合同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河南团戴松灵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258号)建议修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团瞿钧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342号)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明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河南团释永信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765号)建议修改民法通则,赋予传统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议案(第90号)。云南团陈继延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我国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议案(第183号),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浙江团陈海啸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第239号、第538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法典化的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中对民法总则、合同法都有专编规定,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也有规定。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对草案全部内容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还是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制定人格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进行研究。
2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议案6件。江西团孙谦等32名代表、北京团方工等32名代表、广西团莫建芳等30名代表、上海团尹继佐等30名代表、广东团陈紫芸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41号、第215号、第220号、第341号、第406号、第756号)建议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明确补偿的对象、补偿权的剥夺、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补偿机构、补偿程序、国家代位追偿权、经费保障等。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对议案提出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建议结合修改国家赔偿法一并研究。
25.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3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380号)建议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设立代表委员会。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607号)建议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包括地方组织法),明确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设置原则等。安徽团郭万清等55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278号)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自1982年颁布施行以来未进行过修改。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对这两部法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
26.关于制定国防交通法的议案1件。山西团朱立军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国防交通法的议案(第178号)。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立法计划,国防交通法的起草工作已于2003年启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草案抓紧修改完善,进行协调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7.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方庆灵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议案(第744号)建议明确对预备役军官违纪违法问题的执法主体,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责,明确预备役军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等。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将修改预备役军官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43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议案所涉及的立法项目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议案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以解决,二是有些议案要求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11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1名代表、安徽团孙兆奇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平一等30名代表、湖南团黄琼瑶等30名代表、广西团唐健等30名代表、浙江团林圣雄等30名代表、河南团邓志芳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郑春林等30名代表、北京团罗益锋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第32号、第268号、第292号、第352号、第439号、第475号、第507号、第524号、第540号、第757号、第796号)。这些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1.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素质;实行人大代表构成公示制;单独设立企业家代表界别;增加工人、农民代表,在工人代表中应增加农民工代表的名额;改全国人大代表中中央提名代表为特邀代表,不占各地名额。2.取消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3.分期分批实现部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4.设立代表职权和职责专章,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增加规定代表每年必须向各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5.完善代表辞职制度。6.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程序。7.建立人大代表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职,积极参政议政的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8.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对代表的活动和培训经费要根据各地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对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加强和规范代表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2005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工作文件,上述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已得到解决。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2006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在代表构成中增加企业家界别,并增加来自基层的代表等建议,法律委员会将转请有关部门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予以认真考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对代表法进行研究修改。
29.关于建议制定听证法的议案8件。山东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山东团王元成等31名代表、湖南团黄琼瑶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新爱等30名代表、重庆团陈忠林等30名代表、重庆团黄席樾等30名代表、北京团罗益锋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第346号、第428号、第464号、第474号、第546号、第579号、第587号、第797号)认为,许多法律规定了听证程序,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缺少严格的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有必要制定一部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能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听证法,使听证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听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听证作了规定。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和行政管理等公共决策过程,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对听证规则、听证程序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加以研究。
30.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5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浙江团厉志海等30名代表、解放军团张学东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63号、第275号、第351号、第376号、第753号)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适度限制或者缩小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体范围,尤其是缩小罚款设定权的主体范围;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并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科学设定罚款处罚的限额幅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议案和各方面的意见,将对修改行政处罚法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31.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共有5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福建团叶继革等30名代表、福建团李跃民等30名代表、重庆团于学信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97号、第211号、第314号、第492号、第584号)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大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理顺垂直复议管辖体制;增加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规定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增加规定复议中止和终止等;明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加大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议案提出的有关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问题,将对修改行政复议法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32.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廉政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福建团陈福胜等32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第780号、第781号、第782号)。山东团刘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的议案(第783号)。关于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同这些部门加强沟通,对反腐败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另一方面,在刑法修改等刑事立法工作中,根据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将不断完善与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33.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2件。湖北团王利明等30名代表、山西团隋运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第333号、第497号)认为,建立完备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这就需要制定征收征用法,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对不同的财产进行的征收征用情况相当复杂。在城市,有关拆迁的问题,引发了不少纠纷。在农村,滥占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加以规范,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34.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377号)建议增设“立法质量和效果评估”一章,立法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事立法质量和效果评估工作。福建团何锦龙等32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491号)建议修改立法法中有关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规定,赋予设区的市以平等的立法权。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修改完善立法法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
35.关于建立健全我军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议案2件。解放军团曾海生等41名代表提出关于建立健全我军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议案(第741号)、解放军团姚云竹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涉外军事行动法的议案(第742号),建议建立健全我军涉外行动法律体系,制定涉外军事行动法,制定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条例、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条例、联合军演条例、军队反恐怖行动条例等军事法规,以适应涉外军事行动的需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军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救援以及与外国军队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等活动逐渐增多。目前,我军参与上述活动主要是通过缔结多边或者双边国际条约来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专门制定涉外军事行动法以及相关的军事法规,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36.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议案1件。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公益诉讼法的议案(第86号)。法律委员会认为,公益诉讼问题涉及诸多复杂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37.关于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的议案1件。黑龙江团许远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研生产法的议案(第276号)建议尽快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以加强和规范国防科研管理,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管理,有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关于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的时机问题,建议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研究论证。
38.关于修改现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安徽团夏鹤等43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589号)建议修改现役军官法,实行军官职业化。修改现役军官法已列入中央军委“十一五”立法规划。议案关于实行军官职业化的建议,由于涉及现行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法律委员会建议军队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39.关于制定战略储备法的议案1件。刘庆宁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战略储备法的议案(第754号)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及战略储备的有关法律制度问题。目前,我国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已有相关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能源法,其中包括能源战略储备;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储备方面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方面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及战略储备发挥重要作用。鉴于目前制定一部统一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战略储备法的时机尚不成熟,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修改完善上述有关法律时对议案所提建议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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