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明和对法院裁定不服更改是一样的吗?我想问这两种性质是一样的吗?

你好我想问1下叛绝书下来,对方确实没有能力还法院该怎么办?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问1下叛绝书下来,对方确实没有能力还法院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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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开庭过,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撤诉,请问法院还会下判决书吗?我想问:开庭过,法院应该有判决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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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陆——深圳龙华律师服务网:,不一定都出判决书,原告还有权利再次提起诉讼。原告撤诉后相当于原告没有起诉://www.lvshi-sz,就不会下判决书,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决定,但会下裁定书.lvshi-sz。更多详细内容,法院也准许的情况下。开过庭的案件,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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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对,有不同的说法你这个是行政或是刑事自诉或是民事,更没有必要接受这个判决了,从情理上来说就算是他判了,原告撤诉了说明已经不想想追究被告责任或者被告给予了原告满意的条件,原告撤诉,你的是民事案件。法院是不会自己费力不讨好的去判决的
属于民事案件原告撤诉,法院无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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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为何法院裁定执行也受阻?·南方论坛·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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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院裁定执行也受阻? 2008-May-4来源: 南方网 作者:
  南方网总裁欧阳农跃: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这次我们针对何久林同志的一个投诉来做一场嘉宾访谈,这个投诉主要是投诉增城房地产管理局、增城市公安局。我们接到这个投诉案之后进行了多方的调查和了解,感觉到这里面存在一些我们感觉到困惑的东西,涉及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准备举办这一场嘉宾访谈,请来业内的同行,也请来了法律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这方面权威的律师,就此问题我们展开一些探讨。
  主持人张洋:谢谢欧阳总裁。各位网友,现场的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欢迎来到南方网的嘉宾访谈室。我们今天的访谈和一个报料帖有关,4月24日发表在南方网广东发展论坛上的一个署名帖,《关于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个人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的报料》,这个帖子随即引起了网友们的高度关注。网友“来不及等你”建议,这样的事情或许还有很多,说不定明天就发生在我们某个人身上,南方网能不能就此做一场法律专家咨询或者研讨会,让大家知道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首先非常感谢这位网友提出这么好的建议。经过多方努力,我们终于联系上了这位报料发帖的网友,今天他也坐在了嘉宾访谈的现场。请你先自我介绍一下。
  何久林:叫何久林,是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谢谢。
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何久林,投诉帖的发帖者。
  主持人张洋:同时,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专门派了一位委托人也来到了今天的访谈现场。既然是一个法律专家的咨询研讨会,我们今天还请来了庞大的法律专家的队伍,首先我来给大家一一介绍一下。
  坐在我身边的这位是南日律师事务所的马锦林律师,中间是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的李新良律师,另外一位是广州大学法学院欧卫安教授。欢迎大家来到现场。
直播现场。
  我首先讲述一下这个事情的过程。因为拖欠港口费,云南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增城市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南山开发区的42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北海海事法院裁定变卖给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何我想问一下,你们公司是通过什么途径知道法院要变卖这块地?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因为我是为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所以我把整个情况的来龙去脉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公司是在北海海事法院购买这个土地的。
  主持人张洋:你们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当时,我们公司努力办学,通过珠江学院院长的介绍。我们要买地,法院那里有地,我们就找到北海海事法院,当时是三方协商,进行裁定,裁定到我们名下,我们随即把约两千万、一千九百多万直接打到了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10月31日裁定的。
  主持人张洋:我打断一下你。我想问一下台上的三位,依照我们的法律,像这种情况,法院可以不公开进行拍卖吗?
  马锦林:法院在处理这个事情,可以由多种方式,有拍卖的方式,也有变卖的方式,作为变卖的方式,只要卖方和买方能够达成一致,买卖的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符,这种变卖的方式也是合法的。
  主持人张洋:也就是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北海海事法院购买这块土地是完全合法的?
  马锦林:在法律程序上可以这样做。
南日律师事务所马锦林律师。
  主持人张洋:寓林公司是在什么时候买的这块地,具体花了多少钱?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10月31日裁定,我们付款,真正的收据,凭证都有,我们拿了正式的发票,10月31日购买,也是三方协商。
  主持人张洋:在我手上是人民法院特定用途收款专用的收据,上面写着是元,这个价格是谁给的?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法院。
  主持人张洋:这个价格确定过程是怎么样的情况?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通过法院协商、裁定,他们经过评估,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再到我们名下。
  主持人张洋:请问一下律师嘉宾,为了清偿债务,公司名下的土地被法院强制拍卖或者变卖,这样的情况,在平时常见吗?
  李新良:很常见。
  主持人张洋:依照法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房产有什么规定要遵照呢?
  李新良:按照民事法的规定,法院处理财产有几个途径,最高法院的规定,一个是拍卖,一个是变卖。当然,变卖有一个条件,购房当事人要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当然还要法院本身认为是可以变卖的。变卖也是处理财产的方法之一,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方法之一,法律上是允许的。
  主持人张洋:我听两位律师的意见认为这样的过程是合法的。但是我看到大家手上也有一份文件是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发的增国房函[2008年]15号这样的公函,它上面是质疑合法性的问题,提到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我市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我想问一下三位,这样的解释怎么来理解呢?既然刚才说到购买土地是合法的,那么它现在为什么质疑这个合法性,而且是列出了《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这样的规定?
  欧卫安:我想这样讲,因为我没有看到具体的文件,我们是搞法学理论的。这一块,如果发通知,应该说是行政方面的抽象行为,也谈不上是法规或者规章,因为发布这个是非常低,是抽象性的行为。也许能够规范,我不了解内容,也许能够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相关事务,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对于全国性的事务,对于法院的审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强调这两点。
  主持人张洋:像国土局有没有权力审核法院的有效裁定?
  欧卫安:我做一个解释,在任何法制国家,我们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独立审判,是垄断、唯一的,不被任何人挑战。除了全国人大能够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宪法》上的监督之外,没有任何机关对法院的行为作出判决。
  主持人张洋:在正常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马锦林:具体时间很难确定。
  欧卫安:每个地方的行政部门都有不同的操作程序,总体来说有一个时间限制的。
  主持人张洋:我们看到从10月份到现在,其实粗略的算一下时间差不多有半年,到目前为止,土地还是没有过户,能不能介绍其间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我们从10月31日收到裁定,已经半年多了,就出现了一种这样的情况。法院说我是合法,我们是依法裁定,天天催我们去办,我们的人从广州天天过去。那么,增城国土局出现一个什么情况呢?比如今天来一个函,说今天办不了,明天又写一个函给法院,一拖再拖。
  主持人张洋:他们具体以什么样的理由办不了呢?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刚刚出了一个函,提到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第二个,出现了公安局有一个暂缓办理土地过户的通知给国土局,每次去办就有一个函。
  主持人张洋:你刚才提到公安来一个函是暂缓办理,那究竟是什么样的理由阻止呢?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增城公安局说有人伪造公文、公章,这个函在你们手里就有,公安有这个函,我们又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法院,他们又来一个函,他说是另案,跟土地无关,要求另外办理,又有一个函来。
  主持人张洋:我刚才说到的文件第二点是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存在瑕疵,我想问一下,这个“瑕疵”指什么,是指伪证吗?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这个“瑕疵”是指我们拿了法院的裁定,增城市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它要资料,办理过户,要有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来的资料。办理过户过程中有一个土地证,过不了,好像验证的东西,过不了这个关。
  主持人张洋:这个土地证是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给你们的原件?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对,我向法院反映,向国土局提出质疑,我们就把它转告法院,法院非常重视这个事,就叫一个副院长把这个材料了解,而且跟增城国土局协商并了解,责令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把真的证件拿出来,是这样的情况。
  主持人张洋:你刚才说责令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拿出真的土地使用证,我想说,这就意味这同时存在两本证,肯定有一本真,有一本假,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伪证?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当时我们就跟法院反映这种具体的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因为我们不是办证的。好像有的假人民币给我,我也认不出是真还是假。我们去办证,给什么资料,我们就递交给国土局。至于具体的,我们也向法院反映了情况。但是,我们向法院反映,法院提出,即便有裁定书,没有证,也应该给我们公司办。我想请教各位法学专家,我们有合法的裁定书,哪怕没有证,国土局也应该给我们办理过户手续。
  主持人张洋:是这样一个情况吗?
  欧卫安:是这样一个情况。实际上是关于使用权过渡的问题或者取得的问题,法学理论上有原始取得或者过户取得的方式,通过法院的裁判或者审判行为,公权力的拍卖获得的财产我们理解为原始取得,即使房产证是假的,即使没有任何取证,法院判决有一个权力出来,依然要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在没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根据法院的裁判进行行政登记。证明行政登记和行政行为既可以通过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外部行为得到确认,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登记。比如没有房产证,到土地局、房产局去查册的时候,它有一个清单,所以房产证或者土地证丢了并不影响权力,因为它已经通过行政登记,而行政登记具有一个公告的效益。
欧卫安教授。
  马锦林: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国土局这边有没有权力对于法院的执行函件进行实体的审查,并且有没有权力终止执行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土局有权力进行刑事上的审查,但没有权力进行实体上的审查,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国土局,作为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也没有法律规定,有这个权力对法院的裁决进行终止执行,我们认为,即使是在审查的过程中,比如房产证有瑕疵等等这些情况,有瑕疵是一回事,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但不影响法院裁决继续顺畅的执行下去,这是两个不同的关系。
  主持人张洋:我们刚才其实已经明确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使没有土地使用证,还是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我想问一下委托人,刚才提到伪证的问题,经过北海海事法院调查,有没有给出什么样的调查结果?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调查完之后与国土局协商,叫我们去办,国土局也叫我们去办理(这个事)。去办理的过程中,公安又来一个查封。反正只要法院来一个函,公安就来一个函,或者国土来一个什么。所以,我感觉从整个办土地的过程中,像我办了这么多土地,很难想象,政府部门会这样,不是这个就是那个(函),一会是这个,一会是那个。而且我们公司是合法的,出钱买地,没有任何违法的。(这种情况)是我想象不到的,法院叫我办,公安叫我不办,国土又拖延办,平民百姓怎么办。
  主持人张洋:我想问一下台上的三位嘉宾,如果出现伪造的土地使用证,依照法律来说应该怎样处理?
  欧卫安:我们国家,在这个情况下,一个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一般的违反纪律行为,还是最终的犯罪行为,需要由法院的终审判决裁定,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我们只能说有这个嫌疑。包括它的来源、举报,包括增城市行政机关审判,可能涉及到地域管辖的问题。
  李新良:我补充一点,确实是法院,我相信增城公安局,刚才教授说的立案问题,对外出具的有关公文是有立案。刚才主持人问到,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有发现伪造证的情况,在这个时候,法院也可以依照自身的程序,依照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自行有一个法律纠错的程序。实事求是的说,法院、国土局有一个法律的函件,我们没有看到一手的材料。
  如果真正是伪造,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这个事情要深究下去,要进一步了解清楚。如果真正出现伪造法律,为什么没有究错,如果真的出现伪造,为什么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我估计对于伪证很难了解情况。
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李新良律师。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具体情况我不了解,我相信法院,买地没有比法院更令人相信的,在法院买了,我应该得到这个土地,但是现在得不到,政府部门各个在这里“玩游戏”,我的损失谁赔,我现在到底起诉谁?公安、国土,还是法院?
  欧卫安:我刚才讲到了,土地证是否伪造并不涉及本案的关键,有土地证,没有土地证,或者有伪造的土地证跟本案没有太多关系,只要在行政机关登记的土地权力资料是真实的,就应当进行办理,至于是否有土地证是纯粹的程序性问题,即使有这个问题,有了法院的裁定或者法院的公权力拍卖,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
  主持人张洋:我知道在提交了土地证等材料之后,国土局通知你们公司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国土局两次来函,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4月2号叫我们去办,办的过程中,公安来了一份有失公正的函;第二个函,查封土地。第一次是伪造公章,第二显失公平立案。以这种形式,有一个写给国土局的函,就是查封我们的土地。第三次法院又写了一个函给国土局,说你们这里是没有法定理由,不予理睬。限他们两天之内办完国土证。干脆国土局把资料调走,包括法院裁定书等资料都调走。国土局有理由,所有的材料都调走了,我怎么办?办不了,以这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很重要的情况要向各媒体、法学界的人士反映,在我们买到土地不断地有威胁电话,而且一名叫做温志洺的人打电话到我公司,说国土公安都是我们的人,你能把土地拿到手我给你两千万,你的土地委托给我,而且公安居然把我们的土地委托给温志洺。
  主持人张洋:你们有接到威胁电话?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是,而且他们大胆到把委托书发到我们委托公司,这一点让我感到费解,也感到有人在以案情为由操纵土地,这也是我们反映的情况的原因。
  主持人张洋:客观来看,三位如何看待之前委托人说到公安局一系列的做法?我看了这个材料,先是4月2号增城市公安局向国土局送达了公函要求,协助执行对这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封存,在4月9号又调走了土地交易所有的资料,看起来好象是很巧合,我们怎么样来看待公安局这样一系列的做法?
  马锦林:我想先粗略的解说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司法权和行政权,就是刑事和民事,在民事的进程过程中,发现了刑事的线索或者情形以后应该怎么去处理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日,最高人民法院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名字叫做《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在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生经济犯罪嫌疑的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其中第一条是这样来规定:同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里面,我们有一个专业的法律名词,叫做“不同法律事实”,如果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事实,刑事和民事应该进行分别审理,互不影响。从笼统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发现了伪造公章,出具文件有重大事实,如果发现这些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力进行侦查。但是这个侦查是不是一定要让已经进行的民事案件,法院裁决先暂停下来,终止进行,这个问题有待于探讨。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我想问一下他有没有权力委托给别人。
  主持人张洋:您刚才说的意思就是说,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相关联,这样的情况是如何来处理,是这样的吗?
  马锦林:对,应该是这样的。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我想问一下专家,国土局给我反映,刑事大于民事。但是刑事大于民事是不是在同一个案件里面,或者裁定之后,或者裁定之前,这个案件我想请教一下专家,在同一个案件里面,是刑事大于民事(法院是这样给我解释)还是民事大于刑事?
  李新良:这个问题,在我们国家,一般有这么一个原则,刑事优于民事。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是不是在同一案件?
  李新良:一般有这个原则,这是我们国家长期形成的一个(原则),也可以说不太成文的做法,也没有哪个法律很明确的规定,一旦涉及到刑事,民事案件怎么样,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刚才马律师对这个问题已经说的比较清楚,按照目前的规定,早在1998年的文件中已经有了,文件后面没有很细致的规定。在这个情况下,刑事案件出现,民事案件到底怎么样?这个规定,我曾经看过,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法院应该停止处理,应该出具函件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出现了刑事案件,审判的结果出现偏差,这个案件要停审。至于在执行过程中,这个规定又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它讲的是诉讼过程中。
  主持人张洋:你认为这是法律目前存在的一个盲点?
  李新良:对,也可以这样说。
  欧卫安:我补充一下,我不认为这是一个盲点。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现在“十七大”已经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原来从来没有的概念。在法治国家条件下,一切来源并且依照法律或者受制于法律,一般的律师也提出先刑后民,这是我们国家长期形成的约束。但是先刑后民有几点,第一个,刑事和民事过程中。第二个,我们的案件中有若干个刑事案件,若干民事案件,公安机关进行两次侦查,侦查的理由不一样,说明有两个案件。这里面有几个民事案件,我们的案件其实不存在先刑后民,因为我们的案件当中没有民,所谓民是指“民事诉讼”。在狭义上来说,在终身判决作出之后已经不再有。执行在广义上属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不存在任何先刑后民的可能性,这是法治国家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威,必须要尊重,法院的权威是否得到最后的尊重,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的尺度。所以在这个里面,我不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法院的审判权,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行为有一个判断的能力,它也没有判断的权力。
  至于中间是否有犯罪,是否真的需要进行查封,也必须是在尊重法院判决的前提之下展开。我谨慎的注意到——我很坦率,我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律师,没有利益诉求在里面。
  李新良:我们的利益诉求要说清楚,我们都不是一方当事人。
  欧卫安:对。这个案件里面,作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已经判决了,而且采取了执行当中的强制措施——查封。法院的查封,对于任何人挑战挑衅法律权威都应该得到审判。法院的权威有一个纠纷、有一个仲裁。法院已经查封了,其他机关不能进来,这是属于司法权管辖范围内。
  主持人张洋:你的意思是以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欧卫安:对,即使这个法律文书是不公平的,即使是虚假的,即使老百姓暴动于街头,法院的审判权威,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必须要执行,任何人都无权对法院的审判进行是否公正、是否合法(的判断),没有任何人可以进行判断。
  主持人张洋:两位律师同意教授的观点吗?
  李新良:理论上同意,事实上有差距。刚才教授强调的是完整的法治国家,理想的执法状况、执法效果,但是在我们国家,教授刚才讲的应该有一些差距。
  主持人张洋:就你实际操作的层面,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有什么差距呢?
  李新良:就这个事情,刚才我们强调的一点,我们都不是利益的一方,也不代表利益的一方,今天这个事情能够通过南方网我们来一起进行探讨,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探讨,我认为本身就是一个法治的进步。我认为这个事情的解决,各个执法主体,里面有三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北海海事法院;一个是国土局是行政主体。公安在我们国家认为是一个司法主体,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各方,一个国家的行政主体。大家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有一个理性的思维,最终怎么把这个问题解决。我也注意看到了这个文件里面,北海海事法院已经找到了广州市公安局,当事人增城市的有关法律监督机关,例如人大也提出监督。我想这个事情,最终大家要为各方主体,应该有一个理性。
  站在我的角度,我认为这个事应该是很理性的态度解决这个问题,对立,从目前看起来各个执法主体都是相对比较对立的做法。不是说在法律上对立,我觉得方法上,刚才主持人问到一个问题,在方法上。由于这个东西涉及到北海海事法院,属于专门法院,行使专属管辖,国土是行政部门,公安是属于公安部门,里面涉及的部门很多,从律师的角度,最终希望能够解决,这种执法冲突,其实也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
  主持人张洋:你认为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对这样的资料进行调走,甚至建议法院终止?
  李新良:我也没有具体看这个文件,出具给法院。提建议是可以的,但是是否冻结还有异议。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有增城市公安局的文件。很明确的说,我们找公安麻烦,他就给了这个材料。所以这份材料就是说不予采纳,另外他委托是非法行为,这个事情我也想请教专家,他们把土地委托给第三方,是不是非法行为?
  主持人张洋:请三位专家看一下这份文件,北海海事法院给增城市公安局一个函是([2005函]海执函字29-4函),在这个函中提到,增城市公安局给北海海事法院的函中称“以蒙蔽手段蒙蔽还做出29-5号民事裁定书”,在我认为,显失公平是主观判断,如何判断它下的结论?
  马锦林:显失公平不应该属于民事审判。
  欧卫安:我同意律师的意见,作出显失公平,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主观评价,当然它带有主观评价。因为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都讲的非常明确,对刑事公平,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行使,以显失公平为理由撤销,案外人没有这个权力。即使公安机关真的认为显失公平也不能插手,因为这是由当事人决定,我愿意吃亏,我愿意接受不公平对待,只要合法也可以。
  主持人张洋:公安机关到底有没有权力,在公函中有这样的规定?
  欧卫安:我明白你的意思,刚才说的是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对法院的裁判,以蒙蔽手段蒙蔽还做出29-5号民事裁定书。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评价法院?
  欧卫安:这是两回事,可能属于主观犯罪的事情,人民法院是法律的专门监督机关,可以作出这种判断,但是应该通过监督程序进行,但是不是审判监督的理由。
  主持人张洋:提到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但是我同时在北海海事法院给广州市公安局的第29-2号函中看到,北海海事法院认为不这样的事实,因为它说,北海海事法院委托广州白云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价值为元,这是否是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的价格,而国土局对这块土地评估的一千九百多万,北海海事法院认为增城市国土局造成重大流失是不存在的,三位专家怎样判断呢?
  马锦林:这里有一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没有看到详细的资料,所以无法对公平性进行判断,但是可以对问题更深的一点详细说明。还是一个老的问题,以这个理由,以国家的资产造成的损失,委托的国家机构有一个重大损失,作为法院执行的理由是不是合法,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应该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因为它只是对中间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产生的怀疑,甚至是涉及到犯罪方面,对于它这里判决执行的结果不产生什么影响。如果以这个理由终止执行,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
  欧卫安:国有资产是否有损失,需要证据支撑。第二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是非法律性质的判断,不是法律性质的判断,我们法律上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违法,这个行为是不是触犯刑律。比方说是造成挪用、贪污,这些具体的法律行为,或者法律判断的行为,如果说因为国有资产流失展开这方面的讨论,属于政治性的话语,或者是法律范畴以外的话语,我们作为法律界的人士无法作出判断,太敏感了。
  主持人张洋:刚才专家提到没有任何理由对法院生效文书的执行?
  欧卫安:法院的生效文书必须通过审判监督行为来进行。直接停下来要靠审判监督,权力机关认为某个判决有问题,人大一般进行普遍监督,很少进行个案监督,即使有个案监督,也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法院自查自究,或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但是有一个过程,进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撤销了,但是终结之前并不否定。
  主持人张洋:我想问一下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现在的情况怎么样?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现在委托给珠江学院的温志洺。
  主持人张洋:谁委托?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公安局,这是很不严肃的一个委托书,底下盖有监督大队,这种委托书很罕见,是不是法院告诉我是非法行为,我想问一下法律专家,土地又不是公安局。
增城市公安局致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书。
  主持人张洋:三位专家怎么看待这样的委托,认为它存在法律依据吗?
  欧卫安:一般的法律界人士是不敢说的,大家不敢对公安机关的行为作出判断。我们搞理论的,可能从理论上来讲,人民法院拍卖的时候,我谨慎的注意到,已经在06年12月对它进行了查封。司法查封,根据法院(的规定)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去招惹(用俗话讲),它的处分权都暂时由查封机关来代为行使或者代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解土地在法院手上,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没有土地,怎么把土地再委托出去,可能把一个空心饼变成一个实体饼,把电脑上的饼变成我们手上的饼。这个我们不做更多情绪化的判断,但是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东西,应该在法院控制之下,别的东西大家不便作出评断。
  主持人张洋:在北海海事法院给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第29-3号函中提到,他们认为国土局已经构成了拒不履行刑法并协助业务,但是国土局认为目前公安把相关的办理过户的资料全部调走,客观上导致了他们不能够为广州市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这样的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不存在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况。按目前情况看,国土局究竟有没有责任?
  李新良:我们保持沉默,沉默也是对正义的一种最大的支持。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到底是法大,还是公安大,假设我是政府部门,我认为是依法从政,现在不是讲“依法执政”吗?
  主持人张洋:我理解李律师刚才说的那句话,沉默是对正义最大的支持。
  李新良:现在有一些事不好评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因为看到的不是很全面的情况下,教授从理论的角度看,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刚才委托人自己说的,包括委托书,委托规范的问题,应该是有实际意义。至于刚才说国土局,它的协助,国土局在这里面认为很冤枉。实事求是的讲,我们在实务过程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协助过户的时候,国土局认为法院要协助过户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如果认为某些文件不齐全,国土局会不办理。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但是我认为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办理,在我的感觉里面有一些蹊跷的东西,我通知你,你来一个函,就有一个疑惑的感觉。七个月时间,到了最后一天,就说我没有办法,这是我很难理解的。
  李新良:因为国土部门,包括国土,法律协商的部门,自己内部有严格的程序,因为这个程序是上级规定的。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他给我们的函是18天必须完成,这18天是法定时间。
  欧卫安:18个工作日。
  李新良:从理论来讲,法律执行书具备了权力,哪怕你过户的手续不完善,但是现在有法院的文书可以依法出具。这是一个理论上明显的状况,事实上是有很大差距。事实上法院在协助执行的时候,我们为当事人办一些事的时候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国土局说没有办法,这是上级规定,或者说如果办了之后犯错误,会出现这种情况。
  今天早上我来之前,我也查了一下,现在国土资源部,包括最高法院之间这方面的东西没有协调文件,可能这些问题要解决,需要有更高的部门(来协调),国土资源部和法院之间,对于这些问题的运转应该有一个协调性的文件。现在,中国不可能做事情的时候,反正从理论上讲,按照西方的法制来讲,因为我在香港也出现这个问题,香港法律锤子一敲,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它是一种法律上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而我们国家现在还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按照框框条条来办事,所以这样经常会出现差距(差异)。法院和国土部门,或者房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在某一个事情协调过程中出现差距。
  还是回到我原来的一句话,对于这类事情,公安部门或者海事法院,避开对法院的权威和理念,因为最终是解决问题,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也是解决问题,这个事情一直往后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资源很大的程度是纳税人缴纳的。
  欧卫安:我还是纯粹的从理论上来探讨,我想作为增城市国土行政部门,它刚开始接到法院的执行公执必须要做,这是命令。在执行当中不能拒绝,因为是协助执行人,必须要执行,否则法院可以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拘留。这个也说到,行政机关内部有一套司法程序,可能是属于内部行政方面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应当成为不执行法院的理由。当然了,在技术上怎么个做法,还有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具体的沟通。
  到现在为止,我倒觉得,因为刚才听到的都是当事人的一面陈述,如果国土规划今天来的话,可能他们的讲法又不一样。我想站在国土局的立场,原来不敢说,现在可能觉得比较委屈,两边都是太上皇,一边是法院,法院的权威必须遵守,法院叫我过户必须要过户。另外,公安局发了刑事立案通知,要我必须把资料全部给它,对于公安局的刑事立案通知也必须要执行。发生两个忠诚的问题,用我们的俗话说,“一仆不侍二主”,这个是忠诚的平衡和协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规划国土局现在有一点无辜,因为法院的命令必须执行,公安的命令必须执行,我想问题的关键还是公安和法院的问题。
  主持人张洋:你觉得应该是法院和公安之间的协调问题?
  欧卫安:我不认为是协调,因为法院的审判权威是《宪法》赋予它的崇高权威。
  李新良:避开法律问题来谈,从法律上这个观点可能是对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按照程序执行,有关协助业务部门应该协助。从事件发生的本身来讲要解决的问题必须要解决。我们现在谈的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国土局,一个是公安局,其实里面还有一个很关键的人物就是当事人,刚才委托人说是不是债务人打电话可以。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不是债务人,这是一个案外人。
  李新良:如果是案外人,应该报案。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我已经报了案。
  李新良:为什么公安局会立案,公安局信息来源是哪里,肯定是与债务人对抗。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债务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我们是三方一起协商埋单,现在是公安提出异议,国土提出异议,现在有案外人。
  李新良: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谁把信息告诉公安局,公安局受理案件肯定是有人报案。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有一个叫温志洺的人,我也不认识,他想要土地,现在谈价。这个人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跟买没有关系,跟土地没有关系,他要土地,800万就可以拿到,为什么我们不行。
  欧卫安:讲这些东西都需要证据支持的。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所以我说不出,但是有电话给我们,委托书也是他送给我们,你看你的土地到我们手里来了。
  何久林:他给我们委托书的时候同时讲了这句话。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他说你们别想拿到这块土地,拿到土地赔我们两千万,他还说公安国土都有人。
  主持人张洋:这个委托书有没有鉴别真假的问题?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不需要鉴别,可以调查的。
  何久林:公安都有签名。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而且签名确实是侦查大队。
  主持人张洋:经过委托人这么一说,让我感觉到案件有点复杂。
访谈也吸引了其他媒体的记者前来采访。
  李新良:这个肯定是很复杂的,我一看就很复杂,这个问题解决需要有持久战的准备,讲到这个程度,作为公安机关已经正式立案,国土部门已经提出问题在哪里,因为这个案件不在同一个地方,如果在同一个地方,可以找到广州人大协调解决。但是现在北海是属于广西,增城是属于广东。
  主持人张洋:是因为异地裁决?
  李新良:不是异地裁决,而是协调解决,可能只有全国人大才能(解决)。
  欧卫安:我不这样认为,我们有一个老教授是李步云老师,提出依法治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第一人,78年在《人民日报》发了文。李步云老师提出这样的观点,没有任何机关还能在法律之外活动。这个案子具体的来讲,虽然我是搞理论的,其实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为什么不存在障碍呢?公安机关发现两个刑事案件可以继续侦查,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案件可以继续执行,在司法的基础上不会有任何冲突。为什么呢?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时候,所谓侦查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获得证据,在其中有一些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包括拘捕、逮捕。另外对物的强制,比如本案当中的扣押、查封。这个扣押、查封,在我们国家是行政措施,在欧美国家,不管是大陆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有一个任意侦查原则,侦查应该尽量不扩于案外人。
  在大陆国家是行政行为,侦查的目的和行为之间有一个比例关系。我们国家所谓刑事侦查行为也好,都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还有一个,也就是我们讲的正当性、必要性、必须性的问题。你所要达到的目的和采取的手段之间必须要成比例,是我们所讲的,也是希腊人讲的程序正义问题。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审查的时候,完成可以把资料复制,地不是老虎,不是野马,是不动产,是来自政府行政机关的登记,把登记资料全部复制,进行评估,发现里面到底国有资产有多少,并不妨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技术上并不需要以跟人民法院在技术上相对抗的方式进行操作,法院仍然执行,公安机关仍然侦查,把资料复制过去就可以了。我前面大概讲的是理论,其实这里面还有很具体的方法。
  李新良:这些方法现在实施可能很难。
  主持人张洋:你认为难度在哪里?
  李新良:刚才教授讲了,国土局怎么向前迈进一步,把土地过户到纳税人手下,国土局明确出了函件,公安机关立案已经冻结,公安机关没有解除冻结之前,在这种情况下,国土局不会进一步的过户行为。这个里面,刚才教授谈到,作为我们来讲,非常同意教授说的在技术层面很容易解决,但是实际操作不会这么理想。因为公安机关立案有一个说法才会解除冻结,同意过户。这个说法什么时候会解冻很难说。至于公安机关立案对与错,是很难做评判的。就是说出于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也好,作为法院也好,都是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的,对我们来讲也是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
  主持人张洋:欧教授可能是说,认为从理论层面来说,其实如果分开的话是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
  欧卫安:我的意思是在司法理论上这里不存在问题,法院权威高于一切,因为作为法制国家,法大于一切。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而且这两个案件跟我们毫无关系。
  主持人张洋:李律师是觉得要打持久战?
  李新良:我提醒委托方、报料方有持久战的心里准备,急于成功,欲速不达。
  主持人张洋:马律师没有发表观点。
  马锦林: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我同意两位律师和专家的说法。对于这个问题,先刑后民这个东西,可能在欧博士的基础上补充一下。公安先刑后民的目的,国家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先刑后民,它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其实目的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处理可能对于民事案件的认定处理产生影响,避免民事案件的不稳定,还有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
  下面我们说到问题的最关键,什么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如果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可以以先刑后民的原则,是可以去处理这个问题的。但是,我们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一般在实践中应该遵循下面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确实是受到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比如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直接决定犯罪人是否犯罪,还决定经济纠纷中法律事实的认定,而且影响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双方责任的分担等等。现在以这个原则来判断,第一个,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在执行阶段。第二个,对于执行方和被执行放,双方并没有对法律判决提出任何异议。所以从这些方面来说,我们认为,这个时候终止执行,可能还有待于商榷,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
  主持人张洋:其实说到底还是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我们有很多网友也很关注今天的访谈,也提出了他们的一些想法。网友“有点烦”说:“法院执行难早就不是什么秘密,民事案,特别是执行对象在异地民事案,下了判决或者裁定之后就是执行不下去,法院丧失权威之后还谈什么依法治国。”
  李新良:他这个问题提的很好。
  主持人张洋:同时,还有匿名网友说,假的都能办,那国土证、房产证还有什么用,为什么法院执行不能拿出真正的证呢,这本身就是执行的瑕疵。对于网友提出的这些观点,三位专家有什么看法?
  李新良:从理论上讲,法院瑕疵,相关的利益人和部门可以提出来,但是从法律讲,法院的权威高于一切。法院的判决,没有在依法纠正之前,都是应该得到执行的,执行错了怎么办呢?可以执行回转一系列的应诉程序,这是民事执行的一些规定。(《民诉法》的规定)。
  主持人张洋:刚才网友“有点烦”提的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李律师说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您怎么看待?
  欧卫安:这个网友提得不好,我认为提得不好。因为法院也可能被蒙骗,法院只能相信政府,以行政机关登记的材料为评判,只要在政府机关登记的材料是正确的就可以了,这个网友的问题不能认同,因为它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政府机关登记的材料是唯一的。
  主持人张洋:他的意思是法院已经下了这个判决,或者做了裁定,但是就是执行不下去。
  李新良:网友的意思是只有法院的权威得到尊重,执法治国才能得到体现,这个观点是对的。
  欧卫安:这个观点是对的。
  李新良:后面的问题,在司法文书,裁判有错的过程。也要通过一个纠错的程序经过纠错。
  主持人张洋:关于法院执行难的问题,目前来说,我们有没有一些什么样的途径?
  李新良:这个案件应该不能归咎于法院执行难,当然也可以这样说。
  欧卫安:广义上是的。
  李新良:狭义上不是,但是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一下子很难说清楚,可能跟整个中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关,法制和民主还不够有关。
  主持人张洋:我们的访谈进行到现在,归根到底是希望事情有一个解决的办法,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说,想请三位专家给出一些你们的观点和建议。到这样一个僵持的局面,这样一个事情之后,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
  李新良:我还是一直坚持刚才的观点,这个时候不从法律技术操作层面来讲这个问题很难解决,无论是谁,在这个里面都应该主动一点,以非常理性的态度面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国土局、公安局、法院,大家都应该是非常理性的协调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纯地说公安出一个文件,法院出一个文件,国土局出一个函,这样问题不能解决。因为司法部门也好,公安机关也好,避开法律理论,法律权威来讲,我们都需要一个理性,很理性的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包括公安局也好,国土局也好,北海海事法院也好,应该基于理性的态度,协调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事实是存在的,法院的执行权威要维护,在执行当中发现瑕疵,这个瑕疵怎么进行裁定,大家可以坐下来协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主持人张洋:其他两位专家呢?
  欧卫安:我觉得这个问题要具体解决,首先宏观上、理论上尊重法院权威。技术上,现在其实当事人已经做的很好了,北海海事法院已经与广州市公安局进行沟通了,广州市公安局跟北海海事法院,我相信他们能够在技术上找到方法,这是很简单的,侦查反侦查,扣押反扣押,可以通过复印件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我觉得在技术上是可以解决的,就要看广州市公安局跟北海海事法院的技巧了。
  主持人张洋:其实或许这样一个案件,我们今天拿出来谈,或许它有它的普遍性,这样的情况可能还有很多,我们从今天的访谈中可以吸取一些什么样的经验,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
  李新良:这样的情况遇到了很多,作为我们来讲,做了十几年法律事务的律师来讲,不是一件很新鲜的实践。实事求是地讲,我刚参加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主管院长为了执行,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起来,当然是十多年前的事。最终人民法院也是很理性的协调解决,也是涉及两个省份,也是全国人大协调解决,当地有关部门也是赔礼道歉,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下,问题得到解决,不过前后用了三年。
  寓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那意味着我要进行三年了?
  李新良:这个不敢说,所以我说要有持久作战的准备,这样才能更理性的解决问题。在中国解决问题,对于法学事务工作者,有一句话我要说的就是“欲速则不达”。
  主持人张洋:同时,今天的这场访谈也是向增城市国土局、增城市公安局和北海海事法院都发出了邀请函,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收到了增城市国土局和公安局给我们的回复,因为案件正在调查中,不适合当面参加访谈。但是,他们也提到,在之后我们可以就此进行一些采访。我们也希望通过今天的访谈,这个事件能够顺利的解决,早日解决。
  李新良:最好是能够更加重视。
  主持人张洋:对,这也是我们今天访谈的目的,希望通过这样一个访谈,引出这样一个现象,激发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李新良:中国的问题是这样,重视的人越多,问题的解决就越快。但是国土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到现场,我们也是非常理解的。
  主持人张洋: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谢谢三位专家,也谢谢现场来参加的各位媒体朋友,同时也谢谢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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