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把行政裁定书通过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书交给我我该怎么办

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行政申诉状》申请再审纠错 一年后尚未答复 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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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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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厉林荣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审理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浙行终字第16?号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惠忆;唐维琳;万成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浙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厉林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永良。委托代理人王克先。厉林荣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浙绍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厉林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被告召开第37次规划国土联席会议,新昌县府办、规划局、国土局、发改局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在次日形成(2012)4号新昌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纪要中记载如下内容:会议讨论审议了七星街道老洋桥脚下坂地块土地转让有关问题。会议明确,厉林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的梁氏实业有限公司1374.23平方米土地,可按法院判决和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说明进行过户转让和开发建设。以上地块如需统一开发建设,应按照(2009)1号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纪要,对整个地块统一收购储备后,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进行公开出让。日,被告召集新昌县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信访局、七星新区等5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就七星街道老洋桥脚下坂地块有关土地问题进行协调。11月8日形成(2012)65号《七星街道老洋桥脚下坂地块有关土地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记录如下内容:……根据2012年第37次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厉林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的1374.23平方米土地,可按照法院判决和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说明进行开发建设。其余面积必须经过土地收储、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公开出让后,才能进行开发建设。原告厉林荣诉称:日,浙江省新昌县土地管理局将城关镇塔山村老洋桥脚下坂面积为33200平方米国有住宅用地出让给新昌县城关镇建设开发总公司。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为住宅用地,年限为70年,土地利用要求注明按规划确定。之后该国有土地中部分土地使用权经多次转让,日,原告取得新国用(2009)第43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获得1374.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日,原告取得新国用(2013)第3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获得1480.9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他人处转让取得)。原告多次申请被告和新昌县规划局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2013年底,原告再次向被告和新昌县规划局邮寄书面申请办理上述许可证。日,新昌县规划局向原告出具新规函(2013)39号复函,该复函称:依据被告(2009)1号、(2012)4号、(2012)65号三份会议纪要要求,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获取的1374.23平方米土地,可按法院判决和规划局作出规划说明进行开发建设。但对原……(本文书还有2528字未显示)</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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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林荣诉新昌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附件六: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政上诉状
上诉状(原审原告):石晓明&&
男&&& 1965年10月生
农民 住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董家洋村 68号 联系电话:5 邮编:3180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9312;临海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池 健&&
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 电话:9
&&&&&&&&&&&&&&&&&&&&&&&&
&#9313;台州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金先明 局长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路电话:0
上诉人因起诉临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要求准确答复黄呈香和裘加兴婚姻登记状况等诉讼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07)台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作出的(2007)台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原谅我在起诉状中有些用词不当,依照《最高法院解释》44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批评和建议,责令我补正或更正,请求依法受理。
我认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裁定书》中(临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的答复,没有对起诉人产生新的实体权利义务)这句话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在临海市《信访报结》第二页、第二行中(根据市档案棺查阅婚姻档案的规定)这个档案馆是不是行政机关,石晓明不清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以石晓明在行政起诉状中没有把挡案馆列入被告或第三人。在《信访报结》第二页第三行中(石晓明不能私自查找黄呈香的个人隐私),那我必须叫临海市人民政府准确答复黄呈香和裘加兴的婚姻状况,退一万步讲,石晓明同黄呈香就是没有配偶关系,作为第三者来向信访局举报重婚。你信访局也要调查取证,准确答复,况且石晓明是受害当事人,无过错行为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能说没有对起诉人产生新的实体权利义务呢?
我认为在裁定书中(起诉人石晓明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句话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则对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受理期限、信访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理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信访事项,是人民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应尽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信访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其《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情形,就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受理。
在起诉状诉讼请求(2)责令被告督办,临海档案局,把该局里的书面全引目录和电脑全引目录同里面原始婚姻档案资料一致,让台州百姓都有档可查,这是我根据日同王运夫律师一起去临海档案馆查档发现该馆里电脑全引目录同原始档案有误,工作人员实话实说:“这是笔误,如果我们要改,把夫妻俩人的名字一起改,不可能只改一个人”这说明临海档案馆可能在电脑全引目录和书面全引目录中把我要找的黄呈香和裘加兴两人的婚姻状况一起改了。所以我请求被告督办,临海市档案馆,把有误的地方改正过来,让台州百姓都有档可查,但在《最高法院解释》第4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不予受理)。看起来我没有主体资格,实际临海市档案馆把该馆里的书面全引目录和电脑全引目录同里面的原始资料一致,我就可以查清楚黄呈香和裘加兴的婚姻状况。只多说了“让台州百姓都有档可查”,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在指定期间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综上所述,我是一个普通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在这四年上访中已经耗尽所有家产,打这官司只是摸着石头过河,自不量力,但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原谅我在起诉中有些用词不当。请提出批评和建议,责令我补正或更正,请求依法受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石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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