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建筑图纸识图属什么犯罪行为

  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我叫刘雨龙,湖北石首市人,身份证号:007,电话:、。感谢您在万忙中看我写的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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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违法使用警戒;  日,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等人,为了替承租人禹凤锦索要租金,利用禹凤锦约我商谈减少租金事宜为由,诱骗我至大学城第九食堂。在明知禹凤锦明显违约;确知我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诬陷我“涉嫌篡改合同”,以“涉嫌诈骗”为由,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给我带上手铐、脚镣,连续在大学城公安分局和廊坊市龙信宾馆等地非法拘禁我达60多小时。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利用职权,以刑拘我之名,行为禹凤锦谋利之实,公开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  
  根据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的转述,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结论主要有如下内容:  1、经济案件要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2、涉嫌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要上报市级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而本案“涉嫌”的金额是178万元人民币;  3、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大学城公安分局应在24小时内让我离开公安机关办公场所;  4、办案过程中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5、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主要领导负有管理不严的责任;  6、案件中存在“篡改合同”涉嫌的问题,大学城公安分局应尽快抓获嫌疑人姜晓松,结束此案等。  
  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民警张玉臣日下午将我非法拘禁在大学城公安分局办公大楼,10月13日和14日晚上怕我逃跑,张玉臣和民警孙涛(音)把我和当时大学城公安分局聘请的一名姓高的工作人员一起戴上手铐脚镣,铐在廊坊市龙信宾馆六楼一间客房,孙涛并且一直看守,孙涛完全可以证实当时的情况。现要求检察机关采取必要措施找到孙涛和姓高的此二人,以便查清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对我非法拘禁的真相。《证人书证》(见附件14、15、16、17、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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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我在北京的为您服务《手递手》报纸上看到了廊方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的招商广告,随后,联系上了食堂原承包人姜晓松;    日,我与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原承包人姜晓松签订的食堂18年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姜晓松收取我的食堂18年经营权转让费后,给我出具了收据(见附件1、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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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接管第九食堂后,发包方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即刻给我下缴费通知单,收取我每年37、5万元租金,实际上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已承认我经营该食堂(见附件3)
  日,因为姜晓松没有在承诺的两个月时间内给我办妥过户手续,便给我出具了一份《委托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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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姜晓松与我签订食堂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时,向我提供了其日,与原发包方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复印件(见附件4);
  日,经平等协商,我将食堂档口8年的经营权租赁给禹凤锦经营,并签订了《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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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凤锦于日,将大学城第九食堂的部分档口又租赁给他人经营(见附件23)。
  二、张冠李戴,弄虚作假,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  关于原承租人姜晓松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怎么签有两份时间与内容不一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见附件4、10),和所谓“篡改合同”的事实。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原常年法律顾问王长奇律师写有《关于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事件的经过》(见附件21)。廊坊开发区法院早在日,审理肖坤超等人和姜晓松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已查明,与我没有任何关系。但是,马学峰、张玉臣却始终置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不顾,滥用职权,公然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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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长奇律师《书证》第三页第21行载明: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行要钱,声称:把钱给我吐出来就放人,否则就办你。这种明目张胆的操纵经济纠纷的行为,令人发指。  2、第五页第13行载明:(三)姜晓松和开发公司所签的承包合同,双方所持的文本确实存在个别的差异,不管这个差异是怎样造成的,都和刘雨龙没有关系,假如说私改合同是诈骗,那也是姜晓松诈骗了刘雨龙,刘雨龙出示合同给禹凤锦是完全不知情的,没有任何主观故意”。    --------------以上两条见附件21  
  3、日,姜晓松与我签订食堂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时,向我提供了其日,与原发包方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盖有红印公章的原件。我当时要求姜晓松把原件给我,姜晓松说等给我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给我,并当场安排他的司机把原件拿出去复印了一份复印件给我。《复印件》是经我与见证人钱亚琦、王长奇当场比对无误的,有人证书证证明(见附件4)。
  4、王长奇律师并把在廊坊开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调取到的,姜晓松日,与前任承租人肖坤超诉讼时,向法院提供的姜晓松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提供给我(见附件22),此《学生食堂承包协议》与日姜晓松提供给我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一字不差(见附件4)。
  5、前任承租人肖坤超的律师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卷宗》调取到  的,早在日姜晓松与肖坤超因合同纠纷,诉讼至开发区法院,证据交换时,姜晓松向肖坤超和法院提供的,姜晓松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见附件27),此《协议》与日姜晓松提供给我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也是一字不差(见附件4)。难道这些《协议》都是我刘雨龙提前一年“篡改合同”后代替姜晓松交给前任承租人肖坤超和廊坊开发区法院的?  
  6、廊坊开发区法院早在日,审理肖坤超等人和姜晓松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已查明,并分别作有两次《判决书》(见附件24、25),都说明与我刘雨龙毫无关系。但是,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却始终置廊坊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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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此《事件》在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并向有关知情人进行了调查。在此情况下,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称,是原承租人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诈骗了我350万元,并称因为找不到姜晓松,已于日将姜晓松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大学城公安分局上网发布的在逃人员名单表上载明立案时间为日(见附件40)。    8、日下午,我从大学城公安分局出来时,张玉  臣把我送到他的办公室门口对我说,是姜晓松诈骗了我刘雨龙,要我写控告姜晓松诈骗的举报材料交给他,由他们来帮我抓姜晓松,追回我的损失。于是,按张玉臣的旨意,我在2005年10月下旬将控告姜晓松诈骗的《举报材料》交给张玉臣。奇怪的是,大学城公安分局却提前在日就已对姜晓松立案侦查(见附件40)。    
  9、如果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只能说明是姜晓松诈骗了我刘雨龙350万元(见附件11),我才是真正的事件受害者。办案单位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有责任帮助我挽回经济损失,如果嫌疑人姜晓松不属涉嫌诈骗罪,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应依法及时结案,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姜晓松,追回350万元食堂转让费。但是,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不但至今未给受害人挽回一分钱的经济损失。而且,大学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高建生至今又称:“虽然廊坊市检察院多次因证据不足,不同意批捕嫌疑人姜晓松,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对嫌疑人姜晓松办理的取保候审时间也已到期,并已解除。但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还可以补充侦察一年时间。”就是拖延不予结案,以此为由来搪塞上级部门对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制造冤假错案《事件》的调查。  
  10、如果嫌疑人姜晓松涉嫌诈骗,应该由姜晓松承担法律责任,  不应以此为由来开脱马学峰,张玉臣等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罪责。如果马学峰、张玉臣等人认为姜晓松涉嫌诈骗,就能说明他们无视党纪国法,违背事实和法律,以权谋私,公然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合法,有悖法理!天理不容!    事后,通过了解得知,原承租人姜晓松在将第九食堂转让给我之前,将该食堂曾租赁给我的前任承租人肖坤超,肖坤超也是在北京的为您服务《手递手》报纸上看到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的招商广告之后,联系上食堂原承包人姜晓松的  
  经律师依法在廊坊开发区法院档案室提取的,已审理查明的系列  证据有:  姜晓松日与肖坤超签订的第九食堂租赁《协议书》(见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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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坤超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曾向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报案,控告姜晓松诈骗。而该局至今不予立案(见附件28);
  姜晓松得知后,行凶打伤肖坤超的员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在  日作出调解处理《调解协议书》(见附件39)  
  因此,肖坤超只能以合同纠纷,于日向廊坊开发  区法院起诉姜晓松,证据交换时,姜晓松向肖坤超和法院提供了,姜晓松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见附件27),此《学生食堂承包协议》与日姜晓松提供给我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也是一字不差(见附件4)  
  肖坤超和其律师认为该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  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系伪造,于日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见附件41)  
  由公安部鉴定的《物证检验报告》(见附件38)
  廊坊开发区法院因此作出的两次判决(见附件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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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坤超得知姜晓松到案后,对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当初不予立案的意见,肖坤超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见附件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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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假公济私、有预谋地公然利用职权,公开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企图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真相;
  我和禹凤锦签订食堂《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是依法进行的,有人证书证证明,是合同行为(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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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凤锦向我交了租金;我向禹凤锦交了食堂标的物。双方完全是出于自愿交易,不存在谁欺骗谁的情况。姜晓松把第九食堂18年的经营权转让给我之后(见附件1),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就给我下发缴费通知单,每年收取我37、5万元的租金(见附件3)。      事实上该公司是认可我经营第九食堂的。在姜晓松给我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的情况下,我有权将食堂档口进行租赁经营。如果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不承认我有经营第九食堂的权利,那么,该公司在明知姜晓松将食堂经营权转让给我已属违约,为何还派员向我下发缴费通知单,每年收取我37.5万元租金。并且,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日通过法院判决收回第九食堂后(见附件31),又为何于日继续通知我缴费,又收取我日到日一年的租金37.5万元,共56.25万元(见附件3)。      是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为了非法牟利,收取我的租金,有意违反自己与姜晓松的约定而隐瞒实事,还是与姜晓松共同合伙诈骗我刘雨龙350的巨额投资款项。我并未将食堂转包、转让给禹凤锦。我只是把第九食堂的档口八年的经营权租赁给禹凤锦经营,由我每年向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租金。      我与禹凤锦签订的是食堂《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我留有几个管理人员在第九食堂进行管理,包括食堂的设备都是我出钱在维修。如果禹凤锦认为该食堂不能租赁经营,又为何委托他人将食堂部分档口租赁出去(见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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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廊坊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九行载明:“且原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内部档口租赁协议》有效”(见附件12)。    2、日,我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张玉臣强迫勒索我向其个人帐户汇款80万元人民币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见附件6),并且扣留达半年之久后只退70万元,最后在司法部和廊坊市政法委有关领导过问下才退还扣留达一年之久的10万元。     3、我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张玉臣在收取我80万元人民币所谓“取保候审”后,又通知承租人禹凤锦到大学城公安分局,强迫我与承租人禹凤锦解除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内部档口租赁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14行载明:“……反诉被告也是经通知才去公安分局与反诉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事宜的……”(见附件12)。如果合同无效,为何要协商解除(因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张玉臣通知禹凤锦到公安分局来解除合同时我却毫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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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了给承租人禹凤锦向法院起诉我作书证准备,强迫我在禹凤锦的律师邢少文起草的严重侵害我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上签字(见附件7)。
  5、我被强迫与禹凤锦在大学城公安分局签订不平等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后,马学峰、张玉臣等人才允许我离开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见附件19、42)。
  6、此《协议书》是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见附件8)。
  7、如果是自愿、公平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为何要求“甲方将款交到大学城公安分局”,而不是直接交给当事人; 第八条要求《协议书》“由大学城公安分局留存一份”(见附件7)。
  8、廊坊开发区法院(2005)廊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4行载明:“……对被告并不公平,依据公平原则及原告亦存在违约行为的角度考虑……(见附件12)。    9、日,禹凤锦以此《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导致廊坊两级法院判决时我因此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我在北京紫竹院10号名邸284平米的住房等(见附件1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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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事情败露后,为掩盖非法拘禁我的违法事实,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又将“拘留证”改成两张“拘传证”,张玉臣以其局长马学峰要找我谈话为由,诱骗我至大学城公安分局,威逼我在两张“拘传证”上签字(见附件9)。
  五、藐视法律,玩弄法律,践踏法律,以权谋私;
  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非法拘禁我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替承租人禹凤锦索要租金。在明知禹凤锦明显违约;确知我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诬陷我涉嫌“篡改合同”。马学峰、张玉臣以刑拘我之名,行为禹凤锦谋利之实,是典型的利用公安职权,以权谋私,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公开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影响之恶劣,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1、 王长奇律师的《书证》第一页第20行载明:‘你可以跟老刘  (指刘雨龙)做些工作,让他把收禹凤锦的租金都退出来,事情也就平息了’(见附件14)。      2、王长奇律师的《书证》第一页第21行载明:“我当时意思到,  必需拿来证据,才能证明刘雨龙的清白。所以,要求张队长到开发区法院调取姜晓松和大学城所签的合同,张说:我会的。(见附件14)但是,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却始终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不顾。    3、王长奇律师的《书证》第二页第2行载明:下午我又和张队长说:一、请把拘留通知书发给我,家属在大学城等着呢。二、我以律师身份要求会见刘雨龙,并提交了相关手续。张说这我得向领导请示,于是拿着我的律师手续去找领导,回来告诉我领导不同意(见附件14)。      
  4、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根本不可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我立案侦查。如果是依法走正当程序立案侦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也不会冒如此大风险,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给我带上手铐、脚镣,连续在大学城公安分局和廊坊市龙信宾馆等地非法拘禁达60多小时。现在如果有立案手续,只能是大学城公安分局做的假案。      5、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有中央多部委领导多次重要批示的情况下,廊坊市相关部门至今不将制造冤假错案的执法犯法者马学峰绳之以法,而是调其到廊坊市司法局就职,调离对此《事件》已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原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邢政委。对嫌疑人姜晓松是否涉嫌诈骗我350万元不予结案,不解决受害人诉求的实际问题,而是向我下达一个不伦不类,与事实完全不符,有损受害人的名誉的《撤消案件决定书》(见附件43)。      6、既然有法律规定“一年内未对案件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就要撤消案件,那么,日至今已是五年之久,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又为何现在才撤消此案(见附件43)?      7、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我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多长时间,是否向我及我的家属送达了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又是在何时何地对我解除了何种强制措施?  
  8、据有关正义人士透露,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马学峰当时是安排该局刑警大队负责办理禹凤锦控告我“涉嫌诈骗”一案的,刑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依法调查了解,认为是合同经济纠纷,不属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局长马学峰见有利可图,绕开分局刑警大队,私下安排国保大队的张玉臣等人违法办理此案。马学峰害怕以权谋私的行为败露,只好百般袒护张玉臣。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根本就没有对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只有非法拘禁,何来解除强制措施之说?所以,《撤销案件决定书》所称:对我“解除强制措施”与事实严重不符(见附件43)。  
  9、国家哪条法律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达60多小时就是对公民的“立案侦查”,滥用职权,违法使用警械给公民带手铐、脚镣就是对公民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情败露后,威逼公民在补办的“拘传”手续上签字,就叫“依法拘传”?      10、廊坊相关部门将执法犯法者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以一纸《撤消案件决定书》不了了之,继续玩弄法律,欺骗受害人和搪塞有关部门对此案的调查,有损法律威严,有失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侮辱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马学峰、张玉臣等人身为公安干警,本应严格执法,但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对我非法拘禁长达60多个小时,给我戴手铐、脚镣,是属侮辱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  
  鉴于本案在河北省与廊坊市长期得不到有效查处,而且控告人可能遭受打击报复。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平和正义,万般无奈之际,只好继续向尊敬的各部门领导提出控告申诉,恳请上级领导部门督办本案,敦促相关部门确认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为非法拘禁,对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撤消日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在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胁迫我与禹凤锦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追回我被骗的350万元巨额投资款项。敦促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是非,伸张正义,公正处理此案。  此致  敬礼!          受害人:刘雨龙  日    有关详情请登陆(网易邮箱)的收件箱:密码是受害人的电话:
  反毛者能为人民服务?打死俺都不信!
M里B刘雨龙你夸大其词欺骗网民,炒作,敲诈政府成功了吗?????
  M里B刘雨龙 又在夸大其词骗人,炒作,敲诈政府了。
  你M里B刘雨龙不就是想夸大其词,炒作,欺骗网民和舆论---的关注,来达到敲诈政府目的吗????
  你M里B刘雨龙 不怕炒作炒糊锅,进监狱吗
  M里B刘雨龙太会炒作了。
  M里B刘雨龙活该。不去找人,找关系,在这里号丧什么呢?? 冤死M里B刘雨龙也活该。
  看来M里B刘雨龙实际并不是冤案,要不然早去找人,找关系了。。。。。
  M里B刘雨龙在这里号丧管蛋用呢?
回复:“打骗网民之人”的流氓、龌龊言论
  大家好!我是刘雨龙,是该文中的受害者。感谢大家对此《事
  件》的关注!特别要感谢这位网名叫“打骗网民之人”的“人”!
  名叫“打骗网民之人”的“人”,你好:
  看了你近期在法律论谈,传媒江湖,百姓声音等网上所发表过的帖子,特别是看了你在本文中的帖子,觉得你的言论除了用流氓;龌龊来形容外,别无它词。
  从你自称“打骗网民之人”来看,充其量,你只不过是某些贪官污吏的走卒而矣,谈不上什么英雄好汉,更不用说正人君子了。
  你自己好好看看你流氓;龌龊的原文:“M里B刘雨龙你夸大其词欺骗网民,炒作,敲诈政府成功了吗?????
    M里B刘雨龙 又在夸大其词骗人,炒作,敲诈政府了。
    你MB刘雨龙不就是想夸大其词,炒作,欺骗网民和舆论---的关注,来达到敲诈政府目的吗????
    你MB 刘雨龙 不怕炒作炒糊锅,进监狱吗
    MB刘雨龙太会炒作了。
    MB刘雨龙 活该。不去找人,找关系,在这里号丧什么呢?? 冤死MB刘雨龙也活该。
    看来MB刘雨龙实际并不是冤案,要不然早去找人,找关系了。。。。。MB刘雨龙在这里号丧管蛋用呢??
  下面我耐心的给你一一回复:希望你能在此教诲中有所受益;
  一、“M里B刘雨龙你夸大其词欺骗网民,炒作,敲诈政府成功了吗?????
    M里B刘雨龙 又在夸大其词骗人,炒作,敲诈政府了。
    你MB刘雨龙不就是想夸大其词,炒作,欺骗网民和舆论---的关注,来达到敲诈政府目的吗????
    你MB 刘雨龙 不怕炒作炒糊锅,进监狱吗
    MB刘雨龙太会炒作了。”
  从你惯用的口语:“M里B”、“你MB和MB”来看,可以说你是一个地道的流氓好不为过,因为网络是大众用心交流的文明场所,由不得尔等流氓成行。如果我回答你:“你M的M没有B怎会下你M,你M没有B怎会下你”。你有何想法?将心比心,所以,往后请尽量使用文明用语!
  再说,常期使用流氓语言的人,肯定不会尊重妇女,这对社会本身就是一种不安定的因素,请好自为之。
  另外,是否“炒作,敲诈政府”,那也是要凭事实说话的,由不得他人信口雌黄。
  二、“MB刘雨龙 活该。不去找人,找关系,在这里号丧什么呢?? 冤死MB刘雨龙也活该。
    看来MB刘雨龙实际并不是冤案,要不然早去找人,找关系了。。。。。MB刘雨龙在这里号丧管蛋用呢??
  看来你既是一个幸灾乐祸、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之辈,又是一个不学无术,胸无点墨之人。首先,我告诉你,我这叫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实名举报、控告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的违法行为,不是“在这里号丧什么呢??”。如有想法,你也可以实名举报、控告我刘雨龙。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犯罪。”
  其次,是真的假不了,是假的真不了。国家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的,谢谢你的关心,我不用找人,找关系。谁在找人,找关系,说明谁就在弄虚作假。国家这么大,出现几个冤假错案是很正常的事,我相信党,相信人民政府一定会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好此《事件》。
  虽然周恩来总理永远活在我们心中,但是我同样坚信我们当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会依法行政,关注民生!
  这些就不用别有用心的人瞎操心了!!!
  关于我实名举报、控告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
  民警张玉臣等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如需佐证,请点击此链接 :/techforum/content/828/1/170037.shtml就都能看到。感谢您对此《事件》的关注。谢谢!
  受害人:刘雨龙
      “事实求是”不应是空谈!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的规定,举报人以受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举报被举报人诈骗。不论举报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被举报人诈骗时是否明知被举报人没有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举报也“应当接受”。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然而,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身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权谋私,见有利可图,绕开分局刑警大队,私下安排国保大队的张玉臣等人违法办案,为了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玩弄和践踏法律,导致权利失衡,让社会的公权力成了他们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接受报案人诬陷“举报”被举报人“诈骗”案后,没有严格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的报案,而是故意置法院事先早已审理查明的事实于不顾,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诈骗”,且明知报案人属违约的情况下,将被举报人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间,“通知” 举报人到公安机关与被举报人“协商解除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合同事宜”,强迫被举报人与举报人签订不平等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强迫被举报人向民警张玉臣个人帐户汇款80万元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公然利用公权力为举报人谋利蓄意制造冤案。事后,为了掩盖非法拘禁被举报人的事实,时隔一个月后又强迫被举报人在两份补办的“拘传”手续上签字。  “事件真相”回放  日,受害人通过北京《手递手》报纸上的广告,得知廊坊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转让的消息。后来,受害人和东方大学城第九食堂的承包人姜晓松取得联系,并于日,在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管委会与姜晓松签订了一份食堂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姜晓松将第九食堂18年的经营权、管理权以36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受害人,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由于姜晓松没有在两个月内办妥过户手续,便给受害人出具了一份《委托书》,授权受害人“全权处理第九食堂的一切内外事务,行使一切权利”。  签订食堂转让《协议书》时,姜晓松向受害人出示了其日和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盖有红印公章的原件。受害人当时要求姜晓松把原件给自己,但姜晓松说等给受害人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给受害人,并当场安排他的司机把原件拿出去复印了一份给受害人。复印件经受害人本人与见证人钱亚琦、王长奇比对无误后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根据《协议书》约定,受害人将10万元定金付与姜晓松,之后,受害人再未见到过该《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原件。日,在北京王府井世贸大厦建行,受害人按协议支付给姜晓松340万元(共350万元)。  在接手第九食堂后,按规定,受害人每年向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上缴租金37.5万元,出于经营需要,受害人在报纸上刊发了招商广告。向外出租第九食堂的档口。禹凤锦看到广告,来到东方大学城和第九食堂考察多次后要求租赁经营。在考察期间,受害人向禹凤锦本人提供了由姜晓松提供的和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在日签订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和姜晓松与受害人签订的食堂转让《协议书》以及《委托书》复印件。日,经平等协商,受害人和禹凤锦签订了一份《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将第九食堂档口8年的经营权租赁给禹凤锦(事后廊坊开发区法院依法确认此《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有效)。  日,当受害人应约与禹凤锦在第九食堂商谈减少租金事宜之际,突然被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内保科科长张玉臣等人戴上手拷强行带到大学城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被以“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为由,将受害人“刑拘”。在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内保科,科长张玉臣告诉受害人:“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晓松签订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是日,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转包、转让,否则,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称姜晓松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受害人涉嫌篡改,因此,举报人禹凤锦‘控告’受害人刘雨龙‘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并将受害人在一把铁椅子上铐了一夜。第二天,张玉臣对受害人说:“刘雨龙,你诈骗人家178万,赶紧跟人家把钱退出来就没事了,不然的话马上把你送到看守所去。”还说:“你没去过看守所的话也应该听说过,那个地方可不是好受的,里面的人要想揍你我们就管不着了,你想清楚一点。你说你不是诈骗不想退钱也可以,我们就先把你送进看守所,等什么时候查清楚了,就什么时候把你放出来,看守所里一年两年没查清楚的案件多的是,关你一年两年再放你出来让你去找国家要赔偿去吧”。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马学峰也对受害人刘雨龙说:“钱拿来了吗,到了这里,你不把钱拿来,就要让你知道锅是铁打的。”  此案在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后。迫于压力,马学峰等人再次弄虚作假,于日,在嫌疑人姜晓松“消失”近五年之后,让其在廊坊市有关公安机关领导的陪同下,现身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自首”。“而之前,马学峰等人一直对刘雨龙称找不到姜晓松的人”,马学峰等人让嫌疑人姜晓松在廊坊一家宾馆进行所谓“监视居住”一个月后就“请假”回家了。不知道嫌疑人姜晓松是在大学城公安分局上班,还是在上学。作为一个涉嫌诈骗35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律规定可以“请假”。谁又能保证嫌疑人回去后,不会与他人串供,不会转移财产,不会使案情更加复杂化?  如果姜晓松在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属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只能说明是姜晓松诈骗了受害人刘雨龙350万元,刘雨龙才是真正的事件受害者,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有责任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也应该依法退还非法收取受害人刘雨龙的56.25万元租金。  但是,马学峰身为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张玉臣身为公安干警,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办案。而是故意置廊坊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的铁的事实于不顾,假公济私,无视党纪国法,违背事实和法律,张冠李戴,弄虚作假,公然利用职权,公开为承租人禹凤锦强行索要租金,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随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姜晓松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收回了第九食堂,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对嫌疑人姜晓松是否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刘雨龙一案,又以其证据不足,消极处理,让受害人刘雨龙被骗的350万元巨额投资款项至今无法挽回。  
  合同欺诈疑云  这里不得不提:姜晓松将第九食堂经营管理权转让给受害人刘雨龙之前,在日将第九食堂租赁给北京人肖坤超,并签有租赁《协议书》。  2004年11月,肖坤超发现问题,向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报案,控告姜晓松诈骗。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称肖坤超与姜晓松之间只是合同纠纷,不予立案。姜晓松得知后,行凶打伤肖坤超的员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在日作出调解处理。  日,肖坤超只能以合同纠纷向廊坊开发区法院起诉姜晓松。证据交换时,姜晓松向法院提供了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此协议与姜晓松提供给刘雨龙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内容一字不差),肖坤超及其律师和事后的禹凤锦一样,也认为姜晓松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系伪造,于日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公安部根据廊坊开发区法院的委托,对委托证据鉴定后作出了证据不一的《物证检验报告》,法院也分别作出了两次《民事判决书》,后来,律师依法在廊坊开发区法院档案室提取到了以上的系列证据,等等。如果姜晓松在日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带有“允许以档口为单位租赁经营”字样的《学生食堂承包协议》属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2004年11月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对肖坤超控告姜晓松诈骗的报案为何不予立案,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如今,另一受害人肖坤超得知姜晓松到案后,对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当初不予立案的意见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欲盖弥彰  日上午十点,廊坊市公安局控申处张处长、东方大学城公安局纪委张书记、刑警大队长高建生、民警杨建、法制科贾警官等一行六人来到北京市王府井大饭店二楼茶社,向受害人送达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局廊公东刑撤字(号《撤消案件决定书》,同时要求受害人不要再信访了,要受害人到法院去起诉姜晓松。  该《撤消案件决定书》称受害人刘雨龙为犯罪嫌疑人,内容是:“我局办理的刘雨龙诈骗案,因对刘雨龙解除强制措施后,一年内未对其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消此案”。   该《撤消案件决定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不以事实为根据,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是对他人的“立案侦查”,滥用职权,违法使用警械,随意给他人带手铐、脚镣就是对他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事情败露后,威逼他人在补办的“拘传”手续上签字,就叫对他人“依法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既然有法律规定“一年内未对案件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就要撤消案件,那么,日至今已是六年之久,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为何现在才撤消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零七条:“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姜晓松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日和日签订的两份《学生食堂承包协议》是否经过国家司法机关鉴定,是否有《法律鉴定书》确认属受害人刘雨龙涉嫌篡改,在未经国家司法机关依法鉴定,凭一方当事人的一面诬陷之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马学峰、张玉臣等人仅凭怀疑,就对受害人刘雨龙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给刘雨龙带上手铐、脚镣,连续在大学城公安分局和廊坊市龙信宾馆等地非法拘禁我达60多小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私蓄意制造冤案。  几年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领导换了几任,每次都是以新上任的领导不了解情况为由,不解决受害人诉求的实际问题。为了袒护知法犯法者,推卸责任,最后向受害人刘雨龙下达了一个不伦不类、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撤消案件决定书》!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不承认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在日对受害人刘雨龙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行为非法,不出具纠正《错案》《法律文书》,法院依然以受害人刘雨龙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对受害人刘雨龙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行为非法,依然不能撤消受害人刘雨龙日在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被胁迫与禹凤锦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受害人刘雨龙被强制执行的款项就不能依法执行回转;被廉价拍卖的住房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仅凭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为了推卸责任向受害人刘雨龙下达的《撤消案件决定书》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只能得到被非法拘禁60多小时的人工工资。  为了洗刷不白之冤并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人通过信访的方式依法向上级机关控告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9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受害人的《控告材料》,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作出了《调查结论》。结论明确指出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称,是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诈骗了受害人刘雨龙的350万元,并称2005年9月就已对姜晓松立案侦查,且因为找不到姜晓松,已将姜晓松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  后来,马学峰又称,已重新安排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高建生负责刘雨龙和姜晓松是否涉嫌篡改合同案。已没有要内保科科长张玉臣办理此案了,刑警大队大队长高建生也称:已专程到嫌疑人姜晓松老家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局与当局取得了联系,要求当局协助抓姜晓松,并几次派民警到姜晓松的老家都未抓到其人。2010年5月,高建生大队长又称:已几次向廊坊市检察院申请对嫌疑人姜晓松批捕,都因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察。2010年8月,高建生大队长又称:《此案》案卷已被省公安厅调走,上面很重视《此案》。  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向受害人刘雨龙送达《撤消案件决定书》。  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高建生大队长又称,对姜晓松是否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受害人刘雨龙350万一案,准备在日上班后,报请廊坊市公安局经警部门后再决定是否结案,后来,高建生大队长称,对于经济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满后,公安机关还可以补充侦查一年时间(从日姜晓松到案至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已补充侦查一年时间有余),关于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一案还要一年时间才会结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
  非法审讯内幕  日,受害人刘雨龙和禹凤锦签订食堂《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书》是依法进行的,有人证书证证明,是合同行为。禹凤锦向刘雨龙交了租金;刘雨龙向禹凤锦交了食堂标的物。双方完全是出于自愿交易,不存在谁欺骗谁的情况。事后,法院也依法确认此《内部档口租赁协议》有效。如果禹凤锦要终止合同,应以《内部档口租赁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然而,马学峰、张玉臣等人为了替承租人禹凤锦索要租金,与禹凤锦共谋,利用禹凤锦约受害人刘雨龙商谈减少租金事宜,于日诱骗刘雨龙至大学城第九食堂,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不顾,诬陷刘雨龙“涉嫌篡改合同”,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受害人刘雨龙非法拘禁,强迫刘雨龙在日与禹凤锦签订不平等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  随后,禹凤锦以在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强迫受害人刘雨龙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受害人刘雨龙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对刘雨龙采取了强制措施而不能证明其行为非法为由,判决《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未入室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以300多万元的价格廉价拍卖了受害人刘雨龙位于北京市西三环边紫竹院10号名邸284平米的住房,拿走了执行款项,达到了马学峰、张玉臣等人替禹凤锦索要租金的目的,给受害人刘雨龙造成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因为受害人刘雨龙被拍卖的房子周边的房价每平米是三万五千元左右)。  一个普通的食堂租赁经营纠纷,为了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被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等人蓄意制造成为多起复杂《案件》,此《事件》不但给受害人刘雨龙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刘雨龙及其家人在心理上、名誉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打击,并给社会造成了很不和谐的因素。  在此“事件”中,刘雨龙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受害者,不是该《撤消案件决定书》所称的“犯罪嫌疑人”。此《撤消案件决定书》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承认日马学峰、张玉臣等人限制受害人刘雨龙的人身自由达60多小时为非法拘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出具纠正《错案》《法律文书》,向受害人刘雨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遗憾的是,《法律》在知法犯法者面前却成了一个“摆设”。马学峰局长依然不受法律追究,升任廊坊市司法局纪检书记,内保科科长张玉臣也仍然官居原职。  如果嫌疑人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应该由姜晓松承担  法律责任,不应以此为由来开脱马学峰,张玉臣等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的罪责。如果马学峰、张玉臣等人认为姜晓松涉嫌诈骗,就能说明他们无视党纪国法,违背事实和法律,以权谋私,公然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合法,有悖法理!  根据公安部相继发出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指示精神。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身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张玉臣作为公安干警,知法犯法,以权谋私,其行为影响之恶劣,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侮辱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马学峰、张玉臣等人身为公安干警,本应严格执法,但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插手经济纠纷,非法拘禁受害人刘雨龙长达60多个小时,给刘雨龙戴手铐、脚镣,是属侮辱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  
  欲盖弥彰  日上午十点,廊坊市公安局控申处张处长、东方大学城公安局纪委张书记、刑警大队长高建生、民警杨建、法制科贾警官等一行六人来到北京市王府井大饭店二楼茶社,向受害人送达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局廊公东刑撤字(号《撤消案件决定书》,同时要求受害人不要再信访了,要受害人到法院去起诉姜晓松。  该《撤消案件决定书》称受害人刘雨龙为犯罪嫌疑人,内容是:“我局办理的刘雨龙诈骗案,因对刘雨龙解除强制措施后,一年内未对其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消此案”。   该《撤消案件决定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不以事实为根据,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是对他人的“立案侦查”,滥用职权,违法使用警械,随意给他人带手铐、脚镣就是对他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事情败露后,威逼他人在补办的“拘传”手续上签字,就叫对他人“依法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既然有法律规定“一年内未对案件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就要撤消案件,那么,日至今已是六年之久,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为何现在才撤消此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零七条:“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姜晓松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日和日签订的两份《学生食堂承包协议》是否经过国家司法机关鉴定,是否有《法律鉴定书》确认属受害人刘雨龙涉嫌篡改,在未经国家司法机关依法鉴定,凭一方当事人的一面诬陷之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马学峰、张玉臣等人仅凭怀疑,就对受害人刘雨龙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给刘雨龙带上手铐、脚镣,连续在大学城公安分局和廊坊市龙信宾馆等地非法拘禁我达60多小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私蓄意制造冤案。  几年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领导换了几任,每次都是以新上任的领导不了解情况为由,不解决受害人诉求的实际问题。为了袒护知法犯法者,推卸责任,最后向受害人刘雨龙下达了一个不伦不类、与事实完全不符的《撤消案件决定书》!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不承认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在日对受害人刘雨龙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行为非法,不出具纠正《错案》《法律文书》,法院依然以受害人刘雨龙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对受害人刘雨龙采取的强制措施其行为非法,依然不能撤消受害人刘雨龙日在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被胁迫与禹凤锦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受害人刘雨龙被强制执行的款项就不能依法执行回转;被廉价拍卖的住房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仅凭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为了推卸责任向受害人刘雨龙下达的《撤消案件决定书》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只能得到被非法拘禁60多小时的人工工资。  为了洗刷不白之冤并挽回自己的损失,受害人通过信访的方式依法向上级机关控告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9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受害人的《控告材料》,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作出了《调查结论》。结论明确指出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称,是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诈骗了受害人刘雨龙的350万元,并称2005年9月就已对姜晓松立案侦查,且因为找不到姜晓松,已将姜晓松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  后来,马学峰又称,已重新安排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高建生负责刘雨龙和姜晓松是否涉嫌篡改合同案。已没有要内保科科长张玉臣办理此案了,刑警大队大队长高建生也称:已专程到嫌疑人姜晓松老家辽宁省喀左县公安局与当局取得了联系,要求当局协助抓姜晓松,并几次派民警到姜晓松的老家都未抓到其人。2010年5月,高建生大队长又称:已几次向廊坊市检察院申请对嫌疑人姜晓松批捕,都因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察。2010年8月,高建生大队长又称:《此案》案卷已被省公安厅调走,上面很重视《此案》。  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向受害人刘雨龙送达《撤消案件决定书》。  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高建生大队长又称,对姜晓松是否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受害人刘雨龙350万一案,准备在日上班后,报请廊坊市公安局经警部门后再决定是否结案,后来,高建生大队长称,对于经济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期满后,公安机关还可以补充侦查一年时间(从日姜晓松到案至日,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已补充侦查一年时间有余),关于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一案还要一年时间才会结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当受害人刘雨龙问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高建生大队长执行的是国家法律还是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的法律时,高建生大队长就再也不接电话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办公室的电话:也不知何故因此停机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将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的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以一纸《撤消案件决定书》不了了之,有损法律威严,有失公平与正义!  
  权大于法、弄虚作假、《事件真相》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刘雨龙,湖北石首市人,身份证号:007,电话:、。感谢您在万忙中看我写的控告材料!  日,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等人为了替承租人禹凤锦索要租金,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背事实和法律,与禹凤锦共谋,利用禹凤锦约我商谈减少租金事宜,诱骗我至大学城第九食堂,诬陷我“涉嫌篡改合同”,以“涉嫌诈骗”为由,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给我带上手铐、脚镣,连续在大学城公安分局和廊坊市龙信宾馆等地非法拘禁达60多小时。  我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强迫向民警张玉臣个人帐户汇款80万元人民币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写下98万元的欠条后,张玉臣等人为给禹凤锦向法院起诉我制造文字根据,又通知禹凤锦到大学城公安分局强迫我与禹凤锦解除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内部档口租赁协议》;强迫我与禹凤锦签订不平等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关于是否涉嫌篡改的《合同》,是原承包人姜晓松在日与我签订食堂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时提供给我的。事后得知,在日,原承包人姜晓松将食堂租赁给我的前任承租人肖坤超时就已将此《合同》提供给肖坤超。肖坤超经营一段时间后发现问题,于2004年11月曾向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报案,控告姜晓松诈骗。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称肖坤超与姜晓松之间只是合同纠纷,不予立案。日,肖坤超只能以合同纠纷向廊坊开发区法院起诉姜晓松。证据交换时,姜晓松又向法院提供了此《合同》。此《合同》是否涉嫌篡改,廊坊开发区法院档案室备案的一系列《证据》一目了然。而马学峰、张玉臣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却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于不顾,假公济私,无视党纪国法,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公然利用职权,公开为承租人禹凤锦强行索要租金,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  事情败露后,又于日,以马学峰局长要找我谈话为由,诱骗我到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威逼我在两份补办的“拘传”手续和“扣压清单”上签字,企图掩盖其非法拘禁我的事实真相。  随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前任承包人姜晓松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姜晓松收回了第九食堂。承租人禹凤锦以在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强迫我签订的不平等《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我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对我采取了强制措施,而不能证明其行为非法为由判决《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在未入室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以300多万元的价格廉价拍卖了我位于北京市西三环边紫竹院10号名邸284平米的住房,拿走了执行款项,达到了马学峰、张玉臣等人替禹凤锦索要租金的目的,给我造成了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因为我被拍卖的房子周边的房价每平米是三万五千元左右)。  既然是涉嫌诈骗178万元的经济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经侦部门立案侦察,如果没有经侦部门,从管辖上讲,属刑事案件的,应由刑警大队立案侦察。身为公安局长的马学峰见有利可图,却绕开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私下安排内保科张玉臣等人违法办案,公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私蓄意制造冤案。  为了洗刷不白之冤并挽回自己的损失,我通过信访的方式依法向上级机关控告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07年9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我的《控告材料》,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作出了《调查结论》。结论明确指出了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局长马学峰、民警张玉臣等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马学峰,张玉臣等人称,是前任承包人姜晓松涉嫌篡改合同,诈骗了我350万元,并称2005年9月就已对姜晓松立案侦查,且因为找不到姜晓松,已将姜晓松列为在逃人员上网追逃。  后来,马学峰、张玉臣等人又对涉嫌篡改合同,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姜晓松称其证据不足,消极处理,让我被骗的350万元巨额投资款项至今无法挽回。而我得到的却仅仅是一纸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荒唐的《撤消案件决定书》。  不知国家《法律》哪条规定,不以事实为根据,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是对他人的“立案侦查”,滥用职权,违法使用警械,随意给他人带手铐、脚镣就是对他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事情败露后,威逼他人在补办的“拘传”手续上签字,就是对他人“依法拘传”!  既然有法律规定“一年内未对案件审查起诉或做其他处理”就要撤消案件,那么,日至今已是六年之久,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为何现在才撤消此案!  特别是《撤消案件决定书》不能代替纠正《错案》《法律文书》,仅凭《撤消案件决定书》申请国家赔偿,受害人只能得到被非法拘禁60多小时的人工工资。  然而,廊坊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却依然不受法律追究,现已被调任廊坊市司法局就职,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内保科科长张玉臣也仍然官居原职。  因此,受害人不得不依法向上级部门领导继续控告申诉:  几年来,我已将《控告材料》、《事件的经过》、《申诉书》以及证明材料《附件》以信访的方式,陆续邮寄上级各部门领导。如需佐证,请登陆网易邮箱,密码是或者请点击链接/techforum/content/828/1/170037.shtml就都能看到。十分感谢您对此《事件》的关注!!!  受害人:刘雨龙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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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精神,人民的希望!  胡锦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继续依法向新一届的中央领导控告知法犯法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大精神鼓舞人心!网络实名举报成功率已越来越高:/sWQfV
  无论我怎么不间断地实名举报、控告,尽管国家年年都召开全国两会,哪怕中纪委天天打“虎”拍“苍”,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马学峰总能立身于不败之地,且稳步高升。  我不知道这个知法犯法,蓄意制造冤案的马学峰哪来的这么强大的保护伞。国家法律法规对他形同虚设。如此重大涉法案件不立案查处,党纪国法威严何在,社会公平正义何在!  .cn/s/blog_8fdlly.html或者请百度“党纪国法威严何在”!  受害人:刘雨龙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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