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安置考试去向审批表在哪个部门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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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士官2008年退伍的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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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士官)安置
我是98年从自贡入伍的,今年面临退伍,请问荣立二等功退伍回家安置工作吗?不是转业是退伍,谢谢!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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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什么?转业士官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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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什么?转业士官安置条例规定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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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什么?转业士官安置条例规定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后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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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退休安置有关政策规定问答
发布时间: &&&来源:区人武部&&& 点击率:0
&&&& 1.士官退休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 答:士官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 2.士官退休审批权限在哪里?
&&& 答:士官退出现役拟作退休安置的,报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军区下达批复,军级单位下达退休命令。
&&& 3.士官退休安置工作有哪些程序?
&&& 答:基本程序是:下达退休命令,办理退休手续;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列入年度移交审定计划;审定合格的下达交接安置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与接收的县(市)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 4.士官退休安置去向审核和住房保障方式审定有何规定?&
&&& 答:安置去向审核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审定工作,由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实施。安置去向、住房保障方式要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填写上报《军队退休士官安置审定表》、《军队退休士官住房保障方式审批表》。军区级单位的军务、财务、营房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对口上报总部业务部门。部队派员到相应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进行联审,对档案原始材料、必备材料缺件少章、要素填写不全的,军地联审不予通过。
&&& 5.退休士官安置住房如何落实?
&&& 答:退休士官住房保障,有条件的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
&&& 6.退休士官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时,按政策规定如何处理?
&&& 答:退休士官列入移交安置计划,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次年起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以前年度停止发放的不再补发。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的时间,从批准停发的下月算起,其中军人职业津贴、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等待遇项目,可正常发放;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发放,以前停发的不再补发。凡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一律不发给安置补助费;即使以后移交安置,也不再发给。以上有关待遇项目的停发、恢复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后通知本级后勤财务部门。&
&&& 7.对做好退休士官工作有何要求?
&&& 答:退休士官移交准备周期长,安置去向审核、住房保障方式审定要求严格。为此,各级要把好四关:一是入口关。高级士官的选取要严格执行编制、选取条件、选取审批程序和档案审查。二是退休审批关。对照退休士官的安置条件,认真审核有关档案材料。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动员安排转业。三是安置去向审核、住房保障方式审定关。高度重视审核审定工作,准确把握审核审定范围,认真整理档案材料,对已下达退休命令、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一人不漏地进行审核审定,防止长期滞留部队。四是移交关。军队退休士官安置计划下达后,军队要主动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选派作风实、懂政策、能吃苦的干部进行交接,确保年度安置计划任务的完成。&&&&&&
&&& (曹志刚、郑立军 供稿)1.士官退休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 答:士官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 2.士官退休审批权限在哪里?
&&& 答:士官退出现役拟作退休安置的,报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军区下达批复,军级单位下达退休命令。
&&& 3.士官退休安置工作有哪些程序?
&&& 答:基本程序是:下达退休命令,办理退休手续;审定安置去向和住房保障方式,列入年度移交审定计划;审定合格的下达交接安置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与接收的县(市)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 4.士官退休安置去向审核和住房保障方式审定有何规定?&
&&& 答:安置去向审核和住房保障方式的审定工作,由团级以上单位组织实施。安置去向、住房保障方式要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填写上报《军队退休士官安置审定表》、《军队退休士官住房保障方式审批表》。军区级单位的军务、财务、营房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对口上报总部业务部门。部队派员到相应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进行联审,对档案原始材料、必备材料缺件少章、要素填写不全的,军地联审不予通过。
&&& 5.退休士官安置住房如何落实?
&&& 答:退休士官住房保障,有条件的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
&&& 6.退休士官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时,按政策规定如何处理?
&&& 答:退休士官列入移交安置计划,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次年起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以前年度停止发放的不再补发。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的时间,从批准停发的下月算起,其中军人职业津贴、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等待遇项目,可正常发放;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发放,以前停发的不再补发。凡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一律不发给安置补助费;即使以后移交安置,也不再发给。以上有关待遇项目的停发、恢复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司令机关批准后通知本级后勤财务部门。&
&&& 7.对做好退休士官工作有何要求?
&&& 答:退休士官移交准备周期长,安置去向审核、住房保障方式审定要求严格。为此,各级要把好四关:一是入口关。高级士官的选取要严格执行编制、选取条件、选取审批程序和档案审查。二是退休审批关。对照退休士官的安置条件,认真审核有关档案材料。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动员安排转业。三是安置去向审核、住房保障方式审定关。高度重视审核审定工作,准确把握审核审定范围,认真整理档案材料,对已下达退休命令、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一人不漏地进行审核审定,防止长期滞留部队。四是移交关。军队退休士官安置计划下达后,军队要主动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选派作风实、懂政策、能吃苦的干部进行交接,确保年度安置计划任务的完成。特别策划: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年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责任编辑:黄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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