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11年,在外5.5年,收监后几时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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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军等人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
&&& 谢红军,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助理、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 汪永明,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辽宁省大连监狱副监狱长。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 于景波,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大连监狱四监区监区长。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受贿,行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犯罪事实如下:&&& 1.1995年12月至2001年5月,被告人谢红军在任辽宁省大连监狱监狱长期间,收受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指使时任该监狱副监狱长的被告人汪永明和时任该监狱四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于景波采取虚报和夸大事实的手段,编造邹显卫有检举和立功情况材料,致使邹显卫于日被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17年,日邹显卫又被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此后,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又为邹显卫编造保外就医的假材料,致使邹显卫于日被决定保外就医2个月。日晚,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得知罪犯邹显卫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后,将其收监送到于景波负责的四监区,并未采取严格监管措施,致使邹显卫于次日被他人带出监狱长期脱逃。&&& 被告人谢红军收受罪犯邹显卫的贿赂款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汪永明、于景波分别收受邹显卫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2.1998年初,被告人谢红军以其姐姐买房为名,向于景波索要人民币4万元。&&& 3.1999年底,被告人谢红军按杨某某(系某企业集团董事长)的要求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李某某予以特殊照顾。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谢红军以看望领导的名义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谢红军为了升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多次找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领导郭某某疏通关系,先后于2000年春节和2000年4月,向郭某某行贿15万元。&&& 5.1997年5月,被告人谢红军将汤某某上交监狱的人民币10万元承包利润款挪用,借给他人经商,直到2003年1月案发后才将该款追回。&&& 6.1998年6月至1999年11月间,被告人于景波贪污公款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于景波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采取虚报、编造事实的手段,为在押罪犯呈报减刑和办理保外就医,致使罪犯邹显卫被两次大幅度减刑和保外就医,且在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并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情节严重;邹犯因涉嫌重新犯罪被收监后,由于3名被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邹犯被他人带出监狱长期脱逃,同时又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构成受贿罪。其中被告人谢红军还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红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景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永明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确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谢红军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总和刑期2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 被告人汪永明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和刑期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于景波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总和刑期2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被告人于景波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及对上诉人于景波贪污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谢红军、汪永明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被告人于景波贪污罪的量刑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上诉人于景波犯徇私舞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1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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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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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臓忻顿就塥脚候首医时间的内容提要、以自伤,应当收监:  1;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骗取保外就医的;  2、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3;  4: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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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景汉朝在全国法院视频会议上强调
坚持“五个一律”强力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宗边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简称《意见》)视频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景汉朝出席并讲话。审监庭庭长宫鸣通报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发生的违纪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
  景汉朝在讲话中全面阐述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解读了《意见》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并就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了“五个一律”的要求。
  景汉朝指出,中央政法委制定出台此《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防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景汉朝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意见》,重点要抓好“五个一律”,即: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包括罪犯原犯罪主要事实及刑期、提请减刑、假释的理由依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依据等。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真正起到查明事实、分清真伪的作用,坚决防止庭审搞形式、走过场。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这也是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开辟专栏,以便于上网查询。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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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7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人民政坛》1999年01期
违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摘要】:正 新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实质上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
【关键词】:
【分类号】:D924.3【正文快照】:
新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询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实质上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彻私枉法行为的一种特别规定,即对决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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